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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2013-08-15

中国乳业 2013年2期
关键词:进口商乳品备案

【本刊辑】2013年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称,《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业内分析,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新规”)的最大亮点之一是“进口奶粉今后要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后,才能进入中国”。

新规增加了很多严控乳品安全的规定。比如,新规称,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向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

新规要求对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按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新规称,若进口乳制品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进口商应在3 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新规还计划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新规称,对于不符要求的产品,进口商须主动召回。

业内人士说,目前,国内大多数奶粉原料使用海外奶源,实施可追溯难度比较大,但新规将解决该问题。新规明确称,向中国出口的生乳,其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这意味着,进口到中国的奶粉企业需提供奶粉生产奶源的饲料、养殖、兽药等情况,与国内推行的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挂钩,从而实现进口奶粉可追溯到海外奶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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