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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约金责任

2013-08-15韩桂菊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定金惩罚性违约金

韩桂菊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一、违约金责任概述

(一)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既可以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是各国合同法所普遍采纳的一种责任形式。违约金责任是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时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向对方所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的责任形式。

(二)违约金的特征违约金的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违约金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然,违约金责任可以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但多数情况下还是通过当事人的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中具体体现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这一特点的经济意义表现为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对于充分发挥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鼓励当事人广泛从事交易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违约金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三)违约金的功能关于违约金的功能,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只是一种债务不履行时所要承担的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担保债务履行的合同担保方式;另外还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双重功能,即担保和责任。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的区别违约金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与传统民法所规定的担保措施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它不能发挥传统民法规定的担保的作用。2、违约金的功能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它不能保障债权最终能得到清偿。违约金仅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不具有担保的功能。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亦体现了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不是担保方式。因此,它不仅具有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和担保功能,还具备了惩罚功能。

二、违约金的种类

(一)依据违约金的发生原因不同可以把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与裁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既可以在主合同中直接规定也可以另外约定。并且当事人可以针对基于合同以外原因而发生的债权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一定是在债权发生时约定的,也可以在主债权发生后约定。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在新的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同时承认了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并且直接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违约金。而现行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的违约金。

(二)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关于此种违约金的划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皆有,然而两大法系区分二者的标准及性质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基本上以违约金的支付能否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来判断。把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进行惩罚以确保债权效力的违约金,即称为惩罚性违约金。在此种制度下,违约方既应支付违约金又应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

(三)抵消性违约金、排他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的角度,可以将违约金分为抵消性违约金、排他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抵消性违约金,是指不问违约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及损失有多少,都要进行惩罚;并且,在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损失数额时,受害人在请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之后,还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的损失请求违约方赔偿。排他性违约金,是绝对排斥赔偿损失责任的违约金。即使违约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失,并且受害人还提出了证明,也不允许受害人在违约金之外再请求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成立与无效

(一)违约责任的成立首先,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消灭时,违约金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主债权转让时,原则上违约债权亦随同转让,但已经发生的违约金请求权,得单独让与。主债权不一定因合同而发生,基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也可就其债权约定违约金。其次,要有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则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违约金的无效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况有:(1)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2)在法定违约金场合,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则为无效。

四、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一)违约金责任的增减免作为赔偿损失额预定的违约金,随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过于悬殊。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时应予以调整,使其不至于显失公平。

(二)违约金与定金关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发的问题,观点不一。因此,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主要取决于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除违约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罚外,其他的如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及解约定金都可以与违约金并罚。当然,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基本上是以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与定金并罚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从而造成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尤其是在违约金与定金并罚导致数额过高时,可以减少并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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