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的定金还能收回吗
2001-03-25赵利民
赵利民
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开发商向买方收取定金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但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应相当慎重,凡事考虑清楚后再作决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杨某经营了一家水果批发店,这几年生意还可以,于是打算买一套住宅。经多方打听、察看,他选定了一套二室二厅住宅,经过与开发商的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同意以20万元成交。随后开发商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上面约定一个月内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此前买方应交付卖方2万元定金,卖方则保证无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化都按约定的价格交房。杨某因担心开发商把自己选中的房子又卖给别人,于是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付了2万元定金。
天有不测风云,正当杨某加紧筹钱之时,因决策错误,他进的一大批水果积压腐烂,造成巨大损失,此时杨某已无力购房。他找到开发商要求取消协议,退还定金。开发商认为,杨某违约在先,根据定金的性质,可以不退定金。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其实,如果杨某真正了解定金的含义,他就不会去起诉了。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它兼有证约和担保两重功能。就其证约功能来说,只要发生一方接受另一方定金的事实,且合同不存在无效或撤销的原因时,就视为合同已成立;就其担保使用来说,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的。
另外,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所限制,即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的定金数额只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0%,因此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