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人”潜规则
2013-08-11
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自刘志军这样的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许多“捞人”骗局的诈骗手法都很简单,但为什么行骗者会屡试不爽?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中爆出了这样一个细节:2007年12月,铁道部原党组成员何洪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当年,何洪达为了受提拔,曾向刘志军行贿 10万美元。为解除后顾之忧,刘志军示意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赶紧找找关系,捞一捞何洪达……”
随后,丁书苗出资 4430万元找了自称与办案人员相熟的美籍华人刘琳等人,后来才发现那是一场骗局。“这些年,丁书苗为了替刘志军捞人和运作各种事情,被骗子骗走了至少一个亿。”曾跟随丁书苗多年的一名其公司高管透露。
确有“捞人”现象
“‘捞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只是一种很形象的说法。”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建中表示。事实上,即使在司法部门内部,“捞人”也不是什么秘密。
不过,“捞人”不是指立马就能把人放出来。通常情况下,成功“捞人”被定义为四种:不立案,仅仅进行罚款或者批评教育;立案,但不移送检察院起诉,不审判,被送去劳教;立案,移送检察院,但是办理了取保候审;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在服刑过半时就假释。
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飞介绍,虽然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但是仍有一些模糊地带存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判断?这里边都会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而这些主观因素就很容易被人利用。”王飞说。
关键的定性
对于“捞人”来说,警察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关键,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自己和办案警察的关系。
“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是由警察在第一时间内介入,时间越往后,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门会越多,‘捞人’成功的几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师老铁说,第一时间介入的警察对于某些小案件有相当的话语权。
修改笔录的风险最大。在打架斗殴的案件中,警察可以把当事人描述的关键细节修改得很轻微,甚至是一笔带过。伤情鉴定弹性也很大,必须定为轻伤或者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但即使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中,警察同样能够为“捞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最为典型的便是伪造立功材料。
大多数都是骗局
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显示,自2008年至今,西城院受理各种“捞人”诈骗案18件21人,其中2009年和2010年是案发最高峰。
大多数行骗者都会鼓吹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的身份、社会关系。而在所有被虚构的头衔和关系中,各部委中高层干部是行骗者们最喜欢使用的名号,而秘书、助理、司长、特派员则是蒙人的最好身份。
与特殊身份相对应,许多行骗者在引荐受害者与所谓的“高官”见面时,都会反复叮嘱其不要多说,不要多问,将部级官员的“威严感”和“捞人”活动的“神秘性”渲染到极致。当受害人见到“高官”时往往不敢过多地去问与“捞人”相关的话题,只能被动地由“高官”来主导话题。
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诈骗数额巨大。2001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得知有人调查他时,被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侯万清骗去120万元。
“中国式求人”作祟
受害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固然是让行骗者屡屡得手的原因所在,但滋生“捞人”市场的因素却不止于此。
王飞分析,托关系办事已经成了时下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潜规则,而这恰恰为“捞人”骗局制造者们屡屡施骗成功创造了条件。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告诉记者,不论行骗者打着什么旗号出现,有一点一定不会变,那就是“与××有关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好办事’的心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有关系就意味着有门路。在许多人眼中,只要找对了关系,什么事情都能摆平,没有法律之说。”朱建中认为,“捞人”骗局出现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就是“中国式求人”哲学在作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