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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民诉领域司法犯罪分析与对策

2013-07-04吕康锋高扬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民事职务犯罪

吕康锋 高扬

2005年至2012年,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处民事诉讼领域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3件13人,其中11人被定罪判决,2人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的发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结合案件特点、成因分析,特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专业能力强、犯罪行为隐蔽。查办的人员平均年龄为41.6岁,均为大专以上文化,多为各发案单位的专业骨干。涉案人员长期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懂得怎么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怎样利用审判、执行程序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该类案件一般跨度时间长、查处难度大,较为隐蔽。

2.涉案环节及罪名集中。主要发生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环节,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以及贪污罪。在查处的13件职务犯罪案件中6件发生在民事审判环节,7件发生在执行环节,12人涉嫌受贿罪,4人涉嫌挪用公款罪,3人涉嫌贪污罪。行为人大多利用自己担任民事审判主审法官或者执行法官之便,向案件当事人、第三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伪造虚假证据、玩弄证据规则,以貌似公正的名义排除合理证据等手段枉法裁判或不公正执行,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抑或利用保管执行款、诉讼保全金等公共款项之机,私自挪用或贪污。

3.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在受贿案件中,部分审判、执行人员办案久拖不决,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迫切心理,迫使当事人找其拉关系,送钱送物,要求当事人为其报销餐费、娱乐等个人消费,要求当事人以低价卖房等等。而在贪污以及挪用公款案件中,有的执行法官伪造执行文书、冒充当事人签名等等,贪污、挪用案件执行款、诉讼保全金;有的违法扣押、违反法定程序拍卖,贪污、挪用公共款项。

4.行贿人员多元。在办理的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员范围较为广泛,不仅有案件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还有律师、司法人员甚至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个别司法人员利欲熏心,雁过拔毛,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甚至别人办理的案件都主动向当事人索贿,无论多少,统统照单全收。如睢宁县院办理的张朝喜挪用公款、受贿案中,行贿的人员既有一般的普通人员还有部分单位。某事业单位多次对张朝喜行贿,意图与张朝喜建立稳定关系,利用其手中权力,长期受益。

二、犯罪外因

1.民事诉讼案多人少,办案制度流于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发生在民事领域的经济诉讼案件逐年攀升,大部分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民事审判、执行法官疲于办案,难以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办案流程要求去办理案件,很多案件名为合议实为主审法官一人决断,其他审判人员对案情、证据了解不多,存在随意附和主审法官意见的现象,陪审制、合议制流于形式,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涉案款物收取和管理不到位,行为人有空子可钻。法院对于收取执行款和诉讼保全保证金已经制定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和涉案款物扣押规定等规章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有的法院执行局只关心执结率,对执行的具体内容及程序不太关注,对执行的具体金额、执行款是否交财务部门、是否被权利人领走、手续是否齐全不进行检查核实,使部分涉案法官有空子可钻。

3.内外监督缺失,行为人实施犯罪有恃无恐。虽然法院内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部分法院重业务、轻教育、轻监督的做法,使得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得以落实。有些法院在发现部分司法人员出现职务犯罪苗头时,没有及时进行教育、管理,甚至为了单位的形象帮助司法人员掩盖、隐瞒,无形中增强了司法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胆量。另外,人大、纪委、检察院等监督不到位,也助长了职务犯罪司法人员的气焰。一直以来,在民事领域内,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判活动“事后监督”的被动性,使民事诉讼的监督、制约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监督、监督的手段、范围等均未明确。因此在现实中对于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民事执行的监督操作难度较大,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三、对策和建议

1.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建议法院切实落实合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充分保证人民陪审员以及陪审法官对案件的知情权,使人民陪审员、陪审法官真正参与案件审判,杜绝主审法官专审专断的情况发生,保证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透明。其次,法院要抓好案件期限管理,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办案流程规定开展司法活动,杜绝超期办案、违规单人办案,抓好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事由审查,防止个人在期限问题上做文章。再次,是完善、落实法院涉案款物的收取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和涉案款物扣押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小金库”的存在,铲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2.改变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首先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管理,通过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监督机制,形成法院内部的网格化监督。其次是通过立法等,改变对法院的外部监督方式。一方面可以设立监督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明确职责的边界问题,出现重复监督时应明确优先次序,避免推诿责任;另一方面,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前移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明确、规范、细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进行监督。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将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置于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以最大限度遏制司法人员在民事案件中频频犯罪的现象。

3.加大惩治力度,扩大警示教育宣传,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的打击力度,以达到对司法人员的震慑作用。不仅要加大对此方面案件的办理力度,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该类犯罪拘管缓免以及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行贿人员的惩治力度,从源头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不仅要对行贿犯罪人员实施惩处,对普通的行贿行为人也要处以相应的惩罚。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行贿行为、行贿犯罪信息实行“零容忍”、全面详细录入。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对于参与行贿的个体经营户、公司企业等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在有关扶持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参与行贿的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参与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等。最后,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宣传职务犯罪危害,调动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摆正社会风气,全面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

(作者单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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