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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规解读

2013-07-04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关键词:专刊检察机关诚信

今年2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下简称《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各级检察机关均已按规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资料显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2012年启动全国联网查询平台,对这项检察预防专业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日,高检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负责人前往上海指导工作,对这项规定作了具体的解读。

预防专刊:这次新规的出台,是否承载着重要的意义和使命?

查询中心:近年来,由于社会查询需求不断增长,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数量不断攀升。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139万次,被处置单位1983家,个人3075人。尤其是2009年之后,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5%。与此同时,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更加严格,寄予的期望更高。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必须加强查询工作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简称《2009年工作规定》),已无法满足现有的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订,对信息收集、录入,查询受理、查询告知,查询期限、事由与条件,查询结果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及其处理等作全面的规范。

《工作规定》的出台还与诚信建设息息相关。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强烈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化解诚信危机,加强诚信建设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也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9年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诚信建设的功能,切实在诚信建设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预防专刊:与《2009年工作规定》相比,新规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

查询中心:这次对《2009年工作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一是由于增加条文较多,所以增列了目录。二是删除了四条,即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是关于查询工作职责由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的规定;关于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内容具体信息项的规定;关于查询工作纪律、要求的规定;关于非罪行为信息的规定。三是对另外七条作了修改或进一步细化。四是增加了28条新内容。

《工作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六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

预防专刊:近年来,部分基层检察院建议将非罪行贿行为纳入查询范畴,以期进一步扩大贿档查询的影响力,新规在这方面持什么态度?

查询中心:由于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查询和应用十分特殊、敏感、复杂,为避免将非罪行贿行为信息和行贿犯罪信息一起规范可能引起不解、误解和分歧,对《工作规定》所规范的信息范围作了限制,即完全限于行贿犯罪信息,而不包括非罪行贿行为信息。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录入、查询和应用将适时作专门规定。

预防专刊:新规总则第一条,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似乎作了略微修改,如何理解?

查询中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将“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修改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使表述更为直接、准确;二是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修改为“促进诚信建设”,与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的要求和表述一致。第二层次是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工作规定》将《2009年工作规定》中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改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使得服务的着眼点和范围更为广泛、更加准确,更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预防专刊:新规提出的六项原则性要求,可以详细说明吗?

查询中心:“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原则。这是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依法”是指录入、修改、删除信息要严格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客观”是指应当客观、真实地记载单位和个人的行贿犯罪历史记录,要与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内容保持完全一致。“及时”是指应当依据《工作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便利”是指要为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查询服务。

“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原则。这是对单位和个人应用查询结果的要求。“正当”,即要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正当的方式应用查询结果。“诚实、守信”,即在应用查询结果时应当诚实、守信,完全按查询申请提出的事由使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滥用”是指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查询结果,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不参与、不干预”原则。这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的是服务经济建设、市场诚信和社会管理,不能借查询工作具体地参与、干预经济建设和市场运营。过分参与或者干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经济、社会活动,有越权之嫌,且效果不好。这项基本原则既是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也是为了避免查询工作中发生越权、越位的现象,以确保查询工作的综合效果。

“跟踪、了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情况进行跟踪,以了解情况,避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时出现遗漏、迟缓等问题,同时,也能有效制止或者纠正那些违反《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各部门的管理规定,对查询结果置若罔闻,或者滥用结果,以及伪造、变造查询结果的行为。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予以认同,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相互之间配合默契,共同推动了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已建立了成熟、有效的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机制。

“权益保障和保密”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主动接受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姚培琪 3316571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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