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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远程查询助力招投标

2013-07-04肖莉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关键词:评标投标远程

肖莉

继首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招投标中心共同开发的远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2011年8月正式运行以来,在行贿查询的安全性、保密性和便捷性方面体现出良好的效果。今年1月,北仑区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行贿行为”的记录和公示作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查询与应用时间差暗存隐患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在建设工程以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入应用,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在利益驱使下,部分投标单位或邀请其他投标单位“陪标”,或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形成同盟、轮流坐庄,有的实际经营人还同时挂靠多家单位参加投标,背后操纵投标结果,上述违法违规投标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投标项目质量。尽管北仑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非常大,但围标串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面对这样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不少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企业与投标活动渐行渐远。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开通,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遏制工程领域的贿赂腐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检察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用的是现场接受投标报名的形式,造成投标单位名单的私密性难以得到保障,并且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结果应用的时间间隔较长,致使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甚至中标人很轻易就能掌握所有投标人信息,为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因此,进一步推进招投标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行贿犯罪查询机制,努力从制度、方法上防范和根治串标、围标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势在必行。

远程对接压缩非法操作空间

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暗箱操作,切断招投标的信息链、关系链,减少围标串标和人为干预现象,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合作开发招投标管理网络查询系统,实现行贿犯罪档案的远程即时查询。2011年8月至今,该系统已为区招投标中心528个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该系统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安全性。系统基于北仑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网上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在检察院预防部门设置端口,通过专用网络管理通道进行信息传送,保证网络传送的唯一性。同时,查询系统与查询数据库实行物理隔绝,严禁与互联网连接,确保数据传送安全。二是保密性。通过密码登录系统平台的人员只能使用与之相对应的操作权限,无法获知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信息和重要数据。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非经允许,禁止任何人接触系统。三是快捷性。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获取投标信息,评标在开标后两小时内进行。为确保及时评标审核,系统设置了手机短信提醒功能,将查询申请第一时间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一小时内,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至评标现场。

随着远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正式运行,招标方和代理机构均实行网上申报,投标企业直接在网上报名,开标之前,任何人和单位都不知道参与投标的企业名单,做到名单的完全保密。检察机关在专家评标之前登录该系统,根据招投标中心的申请及时开展查询工作并即时回复,不仅减少了查询时间,提高了评标效率,而且避免查询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投标信息外泄,为北仑区的投资建设和政府采购构筑了一个更加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综合开放的招投标市场。

行贿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和公示范畴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已成为北仑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必经程序,是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但受行贿犯罪定罪难的影响,部分涉嫌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当事人信息并没有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仍然可以“毫发无损”地参与新的市场竞争,这对于其他诚信守法的竞争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也必然会削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威慑力。

2010年,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查处一起医疗卫生系统窝串案,两家医院院长因在医疗器械采购中收受贿赂而被判刑。在2011年初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曾给这些院长送过钱物的两家医疗器械公司也报名参加,引起了其他投标人的不满,纷纷向市、区纪委监察部门书面反映情况,有的还寄出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经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工商部门等多方研究,决定依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先行对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再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对两家公司的投标资格予以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明确此类问题的处理,今年1月,北仑区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除了对经法院认定为行贿犯罪的情况加以规定,还对建设市场主体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受到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行贿行为,统一列入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其中,对构成行贿犯罪的,公示期限为2-3年;构成行贿犯罪不起诉的,公示期限为1-2年;具有行贿行为的,公示期限为1年。对公示期内的市场主体,拒绝其参与全区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随着该《办法》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远程即时查询平台,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主体功能,积极参与建立全区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贿等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制度,从而加强对失信行为惩戒,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编辑:姚培琪 3316571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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