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教”贿档查询显威力
2013-07-04任啸雷
任啸雷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在去年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针对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网后“黑名单”企业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等行为,检察机关要在宣传上、技术上采取新的措施。江东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最高检的要求,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打、防、教”三措并举,使预防贿赂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的效果进一步得以体现。
强制查询打击行贿犯罪
发生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贿赂行为,导致了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等诸多乱象,致使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为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处罚的强制性,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协同江东区、宁波国家高新园区纪委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制定了两区《公共资源交易行贿档案查询办法》,由区委发文,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强制施行行贿查询。该办法对查询主体、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处理及不申请查询的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查询领域,将查询工作由柔性任务变为刚性规定。
办法要求,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投标公告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要求参与10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人、中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办法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行贿档案查询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信誉评价内容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被查询对象三年内有行贿档案记录的,一律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在三年前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视情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或采取扣除一定信誉评价分等方式处置。
迄今为止,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已为两区100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了查询服务,累计查询参与竞标企业200余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近400人,其中一家参与竞标的企业因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而自觉放弃竞标,另一家企业因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取消投标资格。
未雨绸缪防止洗白行为
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不断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已成为政府建设、采购招投标的前置程序,上了“行贿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受到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等诸多制裁。因此,部分单位和个人就动起了规避查询的歪脑筋,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改头换面成为一家“清白”的公司,或干脆成立一家新公司,但公司实际控制权仍在原公司法人代表手中。
围绕这一“洗白”行贿记录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被查询单位的唯一性,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查询时,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准,以单位名称为辅,采取二维码防伪标志,只要公司没有注销,就无法通过改换名称的方式逃避查询。针对部分企业成立新公司“金蝉脱壳”的行为,该院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重点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该院联合江东区工商分局,制定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工商管理机关委派专人定期对辖区内已登记和拟登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者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做出处置,并书面通报检察机关。
根据江东区工商分局的申请,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辖区内8500余家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者。对查询中发现的曾有行贿行为的10余家企业,以预防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企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所有企业均根据建议的要求落实了相关措施,并进行了回复,做出了廉政承诺。
落实效果教育警示监督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进一步促进了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建设,预防关口前移优势明显。如何落实查询的预防效果,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参与不干涉、到位不越位”的原则,探索建立查询结果处置跟踪制度,对查询结果反映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处置结果,使查询的效果落到实处。
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多发的情况,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落实《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程序的实施办法》,经检察长同意,与江东区社会福利中心、戚隘桥综合楼、东海初中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立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机制,对相关工程进行监督,协同职能部门共同构筑重点工程建设商业贿赂防范体系。通过参加会议、召开座谈会、专门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熟悉和了解工程情况,深入工地查看工程是否按期开工、开工后各方面工作是否到位,在工程招投标、承包合同、安全施工、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宣传,使预防教育深入人心,巩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防火墙的作用,强化市场廉洁准入的效力。
栏目编辑:姚培琪 331657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