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西方生态伦理学的逻辑困境及其“东方转向”

2013-04-29康宇

理论与现代化 2013年6期
关键词:生态伦理东方文化特质

摘 要: 西方生态伦理学将伦理对象扩展到自然界,强调自然权利、自然利益,为传统伦理学带来了一次重要变革。然而由于学说内在的一些逻辑困境,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常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妥善解决“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厘清生态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准确界定特有的概念范畴,给出“是”与“应当”联系的正确推论等,是其化解自身逻辑困境的充要条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西方生态伦理学进行“东方转向”,使中西生态文化交融,势在必行。在东西方生态伦理文化相互会通中要特别注意伦理的“民族性”与“时代性”问题。

关键词: 生态伦理;特质;逻辑困境;东方文化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6-0059-07

生态伦理学也称环境伦理学,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纳入伦理学关注的视野,进而将传统伦理学关注的人际义务扩展到代际之间。[1]在西方,生态伦理学经过史怀泽、利奥波德、诺顿、默迪、辛格、泰勒、罗尔斯顿等人的建构与创新发展,已形成稳定的理论基础与理性的学科原则,在社会思潮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随着学者对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其内在的一些逻辑困境也开始显现。困境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西方生态伦理学向纵深发展。探求其逻辑困境产生的原因,找到化解之路,势在必行。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结构特质与逻辑困境的产生

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将自然容纳于社会,让人类与自然形成地位平等的关系。在西方生态伦理学看来,生态系统是道德主体,生态价值具有独立的不依赖于人类的伦理意义。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源自其独具的价值观与伦理认知。西方生态伦理学认为,传统的价值观以人的利益为尺度,对人类有利,即有价值;对人类有害,即有负价值。显然,这种价值观把人的主体意识绝对化,将自然界仅仅看作是人征服、占有或使用的对象。但实际上,自然万物在长期周而复始的生存竞争中,既实现了自身生存利益,也创造了其他物种的生存条件。也就是说,每一个自然生命体都具有完善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价值,即“生态价值”。

着眼于“生态价值”视阈,人类并非唯一的价值主体。例如,在“草对于羊”的价值关系中,羊便成为价值主体;在“特定树种对于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关系中,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同样具有价值主体属性。人与自然界一样,都是生命的存在,它们彼此相互需要,表现出相互依赖的特性。这种特性是一种价值性,它与人类的需要和评价无关,是宇宙万物的内在价值。自然界所具有的价值源于自身,并非是人类实践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自然价值平等。

与人类一样,自然也拥有权利。所谓 “自然权利”也称为生态权利,即生物拥有要求人类履行其尊重与维护生物生态权利之义务的权利,抑或拥有要求人类给予其道德待遇和道德关怀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是自然力量的象征,违反自然法则的行为就是侵害自然权利的行为,就会遭到自然的报复。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均无高低贵贱之分。从维持生物存在的角度看,人类所具有的一切,同长颈鹿的脖子、鸟的翅膀是等价的,没有高低好坏之分。[2]所以,人类必须确认生物和环境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权利和地位,维护与善待生态系统。即使与自然产生矛盾,由于与自然间存在共同利益,人类也不能破坏环境、掠夺自然。

应该说,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诞生是伦理学界一次巨大变革。它拓宽了伦理学的疆界,将自然界引入伦理学研究对象中,随之道德行为的实践领域也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它提出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视角出发,规范人类对自然的行为,树立全球意识,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观点。并且扩展了“利益”的概念,让“自然利益说”成为可能,改变了只有人才有利益的传统观念。它强调人与自然协同进化,坚持从生物圈内在结构属性发现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为可持续发展找到坚实的理论依据。

实际上,西方生态伦理学是对近代以来全球性生态危机反思的结果。它并非单纯的理论创造,而是更多地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过,若仔细剖析其理论致思与实践主张,便可发现其中一些观点、推论存在矛盾,进而引发了学说上逻辑困境。

第一,西方生态伦理学赋予自然万物具有与人类相同特征的伦理主体地位,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难以实现。一般来说,伦理关系构成的要素是,存在多个不同的主体,并且不同主体之间拥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中介”的存在来实现。伦理关系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伦理主体享有道德权利,同时应当自觉地、能动地履行道德义务,必须具备履行道德义务和享有道德权利的能力和资格。[3]人类具备伦理主体的资格,对此毫无疑问,而自然万物的伦理主体资格是如何得到的呢?西方生态伦理学或是从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志”出发,或是从人类应对有感觉动物存在义务为基础,强调非人类存在物具有生存的权利,也就必然成为权利主体和道德主体。但真的是这样吗?

西方生态伦理学在这里过多地强调了人类对自然万物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但忽略了自然万物在享有被人类尊重之权利的同时,却无法履行尊重人类的义务的现实。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无法维持那种让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平等的关系存在。事实上,人类是自然进化的最高级的生物体,他来自于自然,又高于自然。自然永远也不能独立主张自然的权利。因此,带有主观性的规范伦理最终还是由人来定夺,所有的平等也就是人所理解的平等,自然终究是没有也不可能获得与人平等的地位。[4]

从实践层面上讲,西方生态伦理学从人类与自然万物伦理主体地位平等的视角,认为不能把自然万物仅仅看作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对象,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理想办法是不要对自然过程进行人为的干预。显然,这一要求与人类社会需要开发自然以获得向前进化的生存实践方式是相违背的。让人类对自然“不干预”,实质上是抹杀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必然导致人类在自然面前无所作为,失去发展空间。况且,自然万物的进化需要人类的“干预”。人类正是在不断探索自然界的奥秘同时,与自然万物协同发展,共同和谐进步的。

第二,西方生态伦理学将主体人格赋予自然万物,用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许多时候会遭遇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尤其是当需要从哲学层面论证时,它通常只能以主观性的想象与直觉判断作为依据,结论难以让人信服。例如,该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人来自于自然必然与自然万物间存在某些共性东西,因此,自然万物即与人类一样,可以作为伦理的平等主体,可以直接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拓展到人类与自然万物之间。这样的思维理路显得过于简单,而且存在很多破绽。因为人类的进化在许多方面都优于自然万物,同时失去人类的参与,自然万物根本无法独立申述权利。我们知道,权利的产生与意志是不可分的,只有具备意志的主体才能够具有行使权利的行利。当然,权利行使者还应有自我意识,能够将自身同其他非主体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对权利的渴望。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万物尚不具备拥有权利的基础。人类之所以要保护自然,并非是因为自然万物有存在的权利,而是由于保持自然生态的稳定和平衡对于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具有价值。[2]

又如,西方生态伦理学摒弃传统,运用全新的理念和思想理解自然,建构新的伦理学科范式,包容天地万物,强调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为了说明问题,其引入了大量的道义论与功利论观点。著名学者利奥波德,为了说明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伦理关系,便站在道义论的立场提出了“大地伦理”理论,认为伦理的意义在于确认和保障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合作行为,这个共同体是由人和自然物共同组成的。而另一学者史怀泽认为,伦理的首要原则就是敬畏生命,现代伦理学的主题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人们对善恶本质的理解在升华:保存生命,保持生命,促进生命的发展就是善,损害生命,毁灭生命,破坏生命的发展便是恶。[5]显然,这里的“生命”与“功利”存在着等价关系。

无疑,道义论与功利论的引入大大加强了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基础。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出现了:道义论与功利论二者在道德理念、道德标准、道德追求乃至伦理精神等方面均不相同,以它们为理论根基得出的结论必定会存在矛盾与冲突。从本质上说,道义论把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伦理关系理解为一个“应然”的问题,它无法解释人的道德理性以前为什么会疏忽和遗忘原本存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功利论则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折射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走向了人类中心主义。[5](68)道义论主张道义高于功利、道德先于利益;功利论主张功利优于道义、利益先于道德,其实二者各自均有其片面性。但如何克服二者理论缺陷,使功利论和道义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西方生态伦理学显然对其束手无策,有的只是主观的想象及简单的臆断。

二、化解逻辑困境的基本条件

无疑,内在的逻辑困境已使得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化解困境,为学科生长找到支撑点,已是西方伦理学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科学的方法是什么?化解逻辑困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若仔细剖析可以发现,西方伦理学所面临的困境本质原因是其对某些伦理学基本问题、理论主张解释不清。

首先,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自西方生态伦理学产生之日起,其理论的出发点是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立场,还是以“非人类中心主义”原则为核心,便一直争论不休。此问题的实质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到底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如何建构发展生态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生态危机的出现,那么不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实践精神是否还有价值可言?

需要承认的是,简单地把适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学套用到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上,是一种粗糙的做法,难以获得学科合法性地位。没有人的参与,那些与人类无关的自然事件发生,是无道德价值可言的。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的伦理价值,主张“人是目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那种简单的用“非人类中心主义”取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做法,表达的只是学者想要取消人类在自然面前妄自尊大的心态,但却不是一种客观的论证和演绎,人与自然万物间能够存在道德价值关系的客观基础问题并未准确地揭示出来。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内在价值论”,其反对自然万物对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只具有“工具价值”意义而没有“内在价值”。它认为,自然万物与人类从本质上讲“价值同根”。但问题是,即使将自然万物视为道德主体,如不“以人为中心”,人类也无法规定自己对自然万物的权利和义务,更不要说自然万物对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了。其实,自然万物所具有的主体性或目的性本身均是人类所“赋予”的,而在这一“赋予”的过程中,所体现的恰是人类的主体性和目的性。

当然,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将伦理的重心完全集中于人类,认为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人类占主导,人类是自然的管理者,人类保护自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非人类的自然万物是无所谓公共利益的。[6]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亦抹杀了自然的价值与权利。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均存在局限已是不争的事实,调解二者的观点冲突对于西方生态伦理学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利益密切相关,生态伦理的发展需要以人类正确对待自身的利益为基本原则,绝不可孤立地、主观地对待人类或自然的利益;二是主体性原则不是伦理思维和道德实践发生的唯一前提,所谓的“道德主体”还要作为客体受制于各种因素,即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是伦理形成的客观前提。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并不是说人类可以把自然事物视为绝对的客体,或单纯的工具性对象。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也并不意味着只可从自然万物的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能否实现的“单向度”判断人类对自然界的行为是否道德,具有合理性。

表面上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似乎在理论上格格不入,但在实践中,二者在解决现实生态问题上往往能够达成共识,如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这一特点,为最终解决二者的矛盾奠定了基础。坚持“生态和谐论”,也许是化解争端的最好途径。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充满和谐与温情的“民主式”平等关系,突出人的作用,用伦理原则调解人类与自然万物间的关系,通过发挥道德意识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作用,培养人类新的生态道德义务观念,规范行为,让生态系统向着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向不断进化。可以尝试运用“拟人化思维”——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看待自然物,并不是全部地把它们视为人,或视为与人具有平等地位的道德主体,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地分析自然物与人类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从而自由自觉地发生着使之拟人化或非拟人化的现象。如在一定时期,人类可以依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将一些凶禽猛兽视为祸害,加以清除,而在另一时期,却可将之视为人类的朋友给予大力保护。这样,那种将人降格为物,或将自然物作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对象便不会存在。当然,也不会出现由于把自然物提升为与人平等的价值主体或伦理道德主体时要求它们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的问题。[7]

其次,对于生态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的解析,模糊不清。在西方生态伦理学中,诸如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等,虽然论说视角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逻辑预设——生态学与伦理学同一,或者说生态学是一种伦理学。他们的基本思路是,人与自然关联→伦理学关联等同生态学关联→伦理学就是生态学。既然人来源于自然,那么附着于人身上的伦理价值也应同属于自然,所以伦理学与生态学具有一致性。由此出发,西方生态伦理学总是从自然生态规律出发,从客观事实中直接导引出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即从“突然”中直接推出“应然”,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8]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因果联系或者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也就是说,生态学等同于伦理学的结论是以科学取代了伦理学,这无疑会引发生态伦理学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

生态学与伦理学同一的命题实际上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概念上的混淆。生态学多是运用实证性的科学方法对自然有机体及相应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揭示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目的是让人类更好地开发自然、改造自然,是一种关于生态事实真假判断的自然科学。与之相比,伦理学多运用历史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对人类社会的道德关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的是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关系发展的规律,目的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好地促进社会人际关系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它是一种关于行为是否“应该”的判断,注重类属性、主体性,是一门哲学社会科学。[9]

生态学讲究科学理性,它对人类社会产生积极作用需要与人的价值目标联系起来;伦理思维和道德行为要产生实际效果,也必须与事实关联。不可否认,在现实中生态学与伦理学、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之间的确存在许多交叉之处。然而,它们之间毕竟具有学科异质性,相互的连结并非是直接的,需要有“中介”作为桥梁进行沟通。从自然科学转向社会科学,从生态学转向伦理学,往往“实践”会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只有通过“实践”,生态学的“生态”与伦理学的“伦理”才能有机联结起来,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现实的科学。

再次,对于一些重要范畴的界定存在歧义。如生态权利、生态价值与生态利益。西方伦理学高举生态权利与生态价值的旗帜,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自然万物固有着内在价值,它维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生物体的发展以自身生态需要的满足为前提,自然有着与人类一样的自身利益等。这里,学者们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权利、价值与利益等概念都是历史范畴、文化范畴,其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当他们反复强调范畴的重要性时,却少了具有操作性的现实细节规定,时代与文化的变迁元素,显然缺失了。

又如其对于生态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区分亦有问题。西方生态伦理学中的主流看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折射或延伸,因而生态伦理学就是社会伦理学的一个理论分支。这一结论明显存在需要推敲之处。人际间的关系与人同自然的关系虽然紧密,但却很难说彼此存在相互包容的状态,绝不可认为,生态伦理局限于社会伦理的范围之中。况且,每当人类生存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改变时,伦理道德的内涵必然随之发生变化。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兴起,正是人类谋求生活于社会与自然和谐状态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伦理其实是社会伦理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最后,关于“是”与“应当”关系的推论过于牵强。西方生态伦理学长期存在一个思维定式:自然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是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只有“无”才是没有价值的。依照这样的思路,价值论和存在论似乎被等同起来。但是从“是”中真正能推出“应当”吗?“是”是关于对象世界的本质、规律、状况等的客观描述;“应当”是人对自身行为的要求、愿望等的表达。实际上,在人类的思维过程中,价值论以认识论为中介与本体论实现统一。在这个统一中,“是”作为基础,人类对“是”的认识是为了造福自身,因而“是”也具有价值因素。“应当”正是带有主观目的性、能动性的“是”。“是”与“应当”的关系体现的是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其还需要有一个“实践”作为连结。在实践中,人类才可知道外部世界“是什么”,懂得自己“应该如何”。由此可知,西方生态伦理学中的“是”与“应当”的推论,遗漏了关键的一步。

应该说,若能真正搞清楚上述几个问题,西方生态伦理学理论学说中的逻辑困境,基本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然而,还存在另一个隐忧——在强调人与自然、科学与价值分离和对立的西方文化传统中,让人类与自然万物和谐生长,事实和价值之间不再有难以撼动的紧张关系,并不容易。西方学者虽然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文化传统完全不同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伦理观,但是其思维方式和理论构架还停留在西方文化传统设置的藩篱之中。这也注定了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之路,必然不会平坦。

三、“东方转向”:一种可行的出路

在东方,传统文化中包含了丰富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它肯定天地万物有其自身内在的价值,强调善待自然。它追求的目标是“天人相合”的境界,使人与自然的“身份界限”不再截然分明。这样的“先天”优势营造出极为适合生态伦理学生长的氛围,其内在的生态智慧为文明社会中人类世界与非人类世界之间有机联结、和谐范式建构提供了充要条件。

作为东方文化的代表,中国道家思想的基本理念是天地万物是统一的整体自然存在。它认为,人与自然万物有着共同的本源——“道”。所以自然界中一切生命,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就生命本体而言都是平等一致的。既然生命是平等的,那么人对待自然的态度,就应当像善待他人那样,善待万物。在具体的道德规范中,道家主张“好生恶杀”,人类要学会“知足”、“知止”,抑制贪欲,对自然的开发适可而止。此外,道家还提出了“道法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和生态行为准则。主张以自然的方式对待自然,应该让自然万物以自己固有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不能将人类自己的主观价值尺度强加于自然。人对待自然应像水那样,有益于万物,而不居功自傲。[10]

道家学说对于生态伦理的启示是:天地万物包括人类都以道为最终的归依,大自然的所有构成部分在本源上是同一的,因此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生物学鸿沟及道德鸿沟是不存在的。道家认为宇宙是一个包括人和自然在内的互补、平等及均衡的“天人合一”式生态系统,根本不存在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问题。同时,“自然”既是一个实体“自然”(自然界),更是一种对象“本然”的属性,即“自然”是一种“本然”,它没有原因、理由,不是由别的东西变化而来的,它“本来”就是这个样子。道家坚持,“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

以道家思想审视西方生态伦理学,可以发现,所谓“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有问题的。按其说法,自然界有“内在价值”,它就有存在的权利,人就有保护自然的义务。但它其实是将自然的价值理解为与人无关的“自在价值”,从而在价值问题上割断了人与自然的联系,陷入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二元论”。道家的智慧是,自然物有着内在的“道”,人类必须按照“道”的要求去对待它,遵照“物道”本身就是“做人之道”,这是人之所以“为人”、“得道”的基本条件。

东方的儒家思想同样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认为天是自然之天,人是自然之人,因同属自然所以具有相通相合之处。故人与万物是共生同处的关系,应该和谐相处。儒家将“生生”,即尊重生命、长养生命、维护生命作为人的“大德”,由自我生命的体验,转而同情他人的生命,并推及对宇宙万物生命的尊重,进而效法大自然的厚德载物,博大无私,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基本的内在理路。儒家对于自然的利用,讲究“取用有节,物尽其用”,并从天地自然万物所具有的适可而止的节律得出了人事行为要有“节”的结论。[10](40)当然,儒家思想中最值得西方生态伦理学借鉴的是其“中庸”思想。“中庸”要求凡事“取其中”,不走极端,避免偏执,体现“中道”精神。要在对立的冲突中寻找各方的契合点,以“适度”作为行动准则。西方生态伦理学或是以“人类中心主义”消解自然,或是以“非人类中心主义”消解人类,其各自坚持的结果均不能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儒家中庸精神,化解矛盾的两极,确实具有可行性。

除道家、儒家思想外,产生于印度的佛教也富有生态伦理学可资利用的资源。佛教提倡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相互关联的整体性观念、爱物护生、主张宇宙和其他一切生命跟自我之间的调和与融合的思想、克制私欲、祛除妄念、提倡简朴生活的理想。[12]并且以“缘起论”作为自身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认为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不能分割的。任意割裂事物间的关系,就不能对其本性有正确的理解。人们要了解事物的本质,必须将其置于整体中,在众多条件的规定下,才能确定人类与所有生命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一个事实。因而,人们必须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从道德上关心生态系统。显然,佛教的主张与西方生态伦理学在认识论上有着深刻的会通。

综上可知,东方传统文化与西方生态伦理学间有着诸多共通之处,其对生命和宇宙的理解,可极好地推动西方生态伦理学由浅层向深层演进。从某种程度上说,东方传统文化甚至可以说是生态伦理学的发源地,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东方转向”更像是一次“还乡”过程。然而,既然东方传统文化如此适宜生态伦理学的生长,为何未能演生出“东方生态伦理学”呢?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如东方古代学者尤其是中国学者多喜谈观点,但不重著述立说,对于相关问题的逻辑论证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生态伦理理论的建构与创新,无法形成系统体系;道德哲学的发展以修养方法见长,缺少西方严谨的知识论,所谓“不为知识而知识”,结果使得自己许多关于生态伦理的论说难以让常人信服;对于生态问题的理解太过于将人与宇宙相融,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模糊化,将学说变得玄而又玄等。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西方生态伦理学“先天发育不全”,而东方生态伦理文化“后天营养不良”,所以集二者之优长,让彼此的理论学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即所谓的西方生态伦理学“东方转向”,合乎学说发展规律,顺应时代潮流。当然,毕竟从属于两类不同的文化,东西方思想融合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问题之一:伦理的“民族性”问题。不同的国家地域,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伦理思想亦具有多样性。东方生态伦理需要吸收西方生态伦理学对自身有益的元素,能够与东方文化相融的部分。然而,究竟是何种元素、哪些部分,现在还是一个未明确的问题,学者对此的研究尚需深入。西方伦理学进行“东方转向”,其实主要发生在生态伦理学的深层结构中。那些浅层生态伦理学或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依旧固守原有的西方文化传统和技术优势来设计解决生态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让它们也参与到“东方转向”中并不容易。[12]

问题之二:伦理的“时代性”问题。东方传统文化产生于早期农业文明时代,西方生态伦理学说发展于工业化盛行的时期。随着社会实存的变迁,社会中原有的“适合”、“不适合”生态伦理生长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均发生了改变。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应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原有的理论学说,以什么样的思想建构新的生态伦理文化,这还是一个需要反复探讨的问题。因此,切不可操之过急,贸然地、强行地融汇东西生态伦理。

参考文献:

[1]徐雅芬.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回溯与展望[J].国外社会科学,2009,(3).

[2]赵玲.论生态伦理学的伦理基础[J].东北师大学报,2000,(4).

[3]傅华.生态伦理学探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45.

[4]周兰珍.合法性困境与价值观创新——生态伦理学现实之思[J].西北大学学报,2007,(5).

[5]陈食霖.“道义论”抑或“功利论”:生态伦理学的根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5).

[6]胡军.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思考[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7]鹿林.拟人化思维:生态伦理学的致思模式[J].吉首大学学报,2009,(7).

[8]周围.生态伦理学的若干热点问题[J].环境教育,2010,(4).

[9]孙道进.“生态中心主义”的隐性逻辑及其批判[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6).

[10]康宇.儒释道生态伦理比较[J].天津社会科学,2009,(2).

[11] 高亨.孟子注译[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0.

[12] 朱晓鹏.论西方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东方转向”[J].社会科学,2006,(3).

猜你喜欢

生态伦理东方文化特质
文人的心理探索之“痴颠狂怪”特质
多样解构
东方文化符号在酒店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试论先秦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
广西百色市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价值研究
论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特质
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生态伦理智慧及其现代出路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路径探讨
中西文化对比与对外汉语教学
抓住特质,教出说明文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