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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员工有权辞职

2013-04-29袁梅

职业 2013年8期
关键词:服务期违约金合同法

袁梅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所从事的工作虽为普通工作,但我在三年的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我两个月的工资。我当时虽觉得对自己不利,但苦于就业压力太大,一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解决生活之需,只好违心地答应了下来。近日,一家让我曾经面试的单位,突然在时隔多日后决定将我补录,我遂决定辞职前往。但公司却以合同为凭,拒绝我另谋高就。请问:我究竟能否辞职?

读者:夏桂兰

夏桂兰读者:

你有权辞职,而且公司无权让你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本案不属于必须如期履行的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勞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必须如期履行的劳动合同,仅仅限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形,且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也必须以培训费用为依据。可你从事的只是普通工作,公司并没有对你进行过专项培训,故不在其列。更何况以两个月工资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也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劳动合同剥夺了你的自主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行使劳动自由权的体现,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故如果你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形式,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仍拒绝你离职,便是公司对你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再一方面,本案限制辞职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你与公司的限制性约定,排除了你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条款自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力,公司也无权拿此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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