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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

2013-04-29王若寒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纳税筹划作为个人和企业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界人士关注。纳税人出于对自身收益的考虑,往往希望合理的减少自己的税负,而企业出于对等额工资费用支出效能最大化的考虑,也往往希望将员工的税负合理地减到最小。本文就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浅析如何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进行科学安排,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实现合法纳税和可支配收益最大化之间平衡的目的。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筹划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謂的“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者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的“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全年目标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单次发放金额等预先安排,以实现较低税负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每月费用扣除额,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3500元标准。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按以下计税办法计算征收。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地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第320页。

三、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假设及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技巧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假设员工的年度目标薪酬比较明确与固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初可大致预知。假设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以外,不论发放的次数、方式、名称等是否相同,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即每月等额发放员工薪酬。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们有关工资薪酬的假设下,我们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一)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合理调整避税

案例1:某公司职工2013年每个月月薪25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则月工资2500元,工资薪金部分不用缴纳税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注:18000÷l2=1500元,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如果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分为12个月发放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500-3500)x3%x12=180(元)。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540-180=360(元)。

案例2:某公司员工2013年月薪120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那么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x12=137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最终全年纳税=13740+540=14280(元);如果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18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x25%-1005]x12=1794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940-14280=3660元。为什么案例1和案例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同呢?当月工资水平比较低时,我们将年终奖金分发至每月,可用做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水平比较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年终奖发放的时间。

(二)利用调整年终奖同工资的比例合理减少税负

假设某公司2013年实行年薪制,某职位年薪24万元。探究如何合理减少工资薪金税负如下:

1.若月薪为2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钱先生全年纳税额为(20000-3500)x25%-1005]x12=37440(元)。

2.若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则全年纳税额=(10000-3500)x20%-555]x12+(120000x25%-1005)=37935(元)。(注:120000÷12=10000元,对应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3.若月薪为16000元,年终奖为48000元,则全年纳税额=(16000-3500)x25%-1005]x12+(48000x10%-105)=30135元。(注:48000÷12=2000元,对应税率l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比较得知,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7305元,比方案二节税7800元,有效的减少了税负。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不仅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而且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通常,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若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提高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工资,适当提高工资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四、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小结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操作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目的,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当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薪酬的发放不可能从纯粹的税收负担角度来进行筹划,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其他管理要求和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当合理的筹划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单次发放金额比例,对员工、对企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武龙,李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08(03).

作者简介:王若寒(1992—),女,河南洛阳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0级会计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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