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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3-04-29姚小波徐娟

海南金融 2013年8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姚小波 徐娟

摘 要: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可能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但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在防范和打击票据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改进银行承兑汇票冻结制度,应从严格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条件、规范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公示程序以及规范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后对善意持票人的救济措施三方面入手。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冻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8-007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往来与贸易支付充斥在市场中的每一个角落。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支付的一种结算工具,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直接影响到市场贸易的效率和质量。

银行承兑汇票冻结是对汇票支付结算功能的一种约束。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冻结措施:一种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的冻结止付,另一种是对银行承兑汇票本身的冻结。在票款的冻结止付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完善,操作程序也较为明确,但目前在对银行承兑汇票本身的冻结方面并没有系统性的规范。“冻结汇票的基本出发点是:汇票既然是一种支付手段,那么就可以通过冻结汇票阻止汇票的解付,从而保护出票人的资金安全。”[1]但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并不能阻止汇票在市场中合法流通,也就不能阻止新的持票人合法取得该汇票上的权益,从而可能导致票据冻结后,银行、持票人、司法机关、冻结申请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意,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一、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安排

(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扣押、冻结汇票、本票、支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处理。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案件终结前依法变现的,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对法律规定的分析

1.司法机关有权对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冻结措施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对《票据法》的解释,该规定的内容即为票据法的内容,因此其效力应高于作为行政规章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效力。并且《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而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但书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恰恰属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但书条款的范围。

2.司法机关对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冻结措施的限制

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主体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的规定,目前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票据采取冻结措施。

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须符合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涉案票据采取冻结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票据须为特定情形的票据,即人民法院在对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冻结措施时负有审查该汇票是否属于第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的义务;二是必须经由当事人申请,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冻结措施;三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二、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理瑕疵

(一)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根本宗旨和任务,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

虽然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对指定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冻结措施,但司法机关在冻结汇票时并不一定能够控制该票据的流通。即使被冻结的票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当被冻结的票据本身不被司法机关控制时,即表明该票据可能仍然在流通之中,并且该票据的流通合法有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该票据的持票人,其对票据的权益就应该获得法律保护。但司法机关对该票据的冻结导致该票据在银行可能无法承兑或付款,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即侵犯了票据善意持票人的民事权益,给票据持有人依据票据进行的合法民事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二)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一经创设,即脱离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无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及流通。” [3] “票据原因无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瑕疵,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都无需对此加以证明,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其违法,或非法律义务,或存在其他瑕疵为由对抗正当支票人。”[4] “银行承兑汇票的无因性使票据关系脱离了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兑人不再将大量资源用于审查票据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正是由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交易中才能充分发挥其支付结算功能,才能帮助市场交易主体节约交易费用。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区别于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挂失止付,是对票据的冻结而非对票款的冻结,但又可以达到与挂失止付相类似的结果。其与挂失止付的区别在于,挂失止付有规范的止付程序和公式催告程序,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上述程序。因此,若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冻结,无法将冻结的行为和后果向善意持票人传达,或者即使能够向善意持票人传达,若该持票人为合法持有,也无法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上阻止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此时即表现为冻结行为与票据无因性的矛盾。

票据法律关系一旦成立,便与其成立的基础关系相隔离,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旦票据流通转让,新的票据权利人将取得优于前者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后手抗辩被有效切断。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冻结,并且没有规范的措施保护票据冻结后票据流通的合法结果,即试图否定票据法律关系。

三、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响

(一)对银行的影响

银行根据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协助司法执行的范畴。“协助执行是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义务,应当认真履行。”[5] 但由于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诸多法理缺陷,也没有相关的救济措施对冻结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因此,即使拥有司法机构出具的司法文书,也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利影响。

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票据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不能控制票据的流通,即使在冻结票据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若当时的持票人向下一手背书转让,而下一手属于善意取得时,下一手作为持票人即合法取得了该票据的财产权利,此时该善意持票人要求银行承兑票据,则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1.银行同意承兑的,可能使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冻结的票据财产落空,损害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追究银行的责任,使银行向人民法院和财产保全人承担相关责任。

2.银行不同意承兑的,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特点,该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是合法取得,因而合法享有该票据项下的财产权利,银行作为承兑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持票人承兑票据,若银行不同意为持票人承兑时,可能导致持票人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向银行主张权利。根据目前的相关案例,在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往往判决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

当善意取得的持票人要求银行承兑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票据时,将会使银行产处于两难的境地,银行同意承兑或不同意承兑都会产生法律风险。银行对票据的冻结可能侵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将可能面临善意持票人的起诉或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

(二)对善意持票人的影响

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将影响善意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否定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和承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和承兑人以抗辩权,即债务人或承兑人提出某种合法理由,可以阻止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由于票据所具有的流通性,持票人在背书转让票据时无需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无法知道在某一时刻票据的持有人是谁,如果这种对人的抗辩在法律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势必会损害许多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司法机关出具了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文书,但其可能并不知道当时该票据的持票人是谁,即使银行对该票据采取了冻结措施,也无法真正冻结票据在市场中的流通。当善意持票人持票要求银行承兑或付款时,银行必然以该票据已被冻结为由拒绝为善意持票人承兑或付款,进而影响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冻结制度的建议

(一)肯定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作用

虽然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票据无因性原则,但那是在冻结票据后对善意持票人的权益没有法律救济措施的情况下的一种后果。在特定情形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仍然有其法律意义。如当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时,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时刻关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动态,方便司法机关帮助受害人向恶意持票人进行权利追塑。在建立票据瑕疵查询系统的前提下,也可以防止恶意持票人将该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继续用于市场流通,帮助善意持票人适时关注该票据的法律瑕疵。

在肯定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作用方面,一是要肯定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后果。目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后果。在理论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安排是善意的,但却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无辜者的利益。“一种观点认为,对汇票采取保全措施,不利于保护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利益,影响票据流通,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6] “司法机关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全措施仅限于有权扣押”,“司法机关有权冻结、扣划的是案件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而非银行承兑汇票。” [7] 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司法机关不承认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措施,或者即使承认,也认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不能完全对抗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在司法审判中判定由银行承担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给善意持票人带来的损失。二是要肯定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作用。肯定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作用即是要承认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所带来的司法结果。首先是银行依据司法文书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应属于合法行为,应该免除银行对善意持票人的责任;其次是善意持票人持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银行应予以明确拒绝;再次是明确当善意持票人持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银行对该票据的扣留权利与措施;最后是明确善意持票人持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被拒绝时,善意持票人的权利救济措施。

(二)严格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条件

一是严格限定冻结的前提条件。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考虑不损害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转让。在票据没有流通转让的情况下,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或票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对票款冻结;在票据已经正常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冻结票据。但当票据本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票据的流通存在法律瑕疵时,应通过票据冻结,以法律约束的形式限制票据的流通。在此,必须要详细明确冻结票据的前提条件,包括票据的瑕疵、票据权属的瑕疵、票据关系纠纷等,使司法机关冻结票据有法可依。

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冻结票据的举证责任。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在银行承兑汇票冻结中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司法机关向银行出具冻结司法文书时,司法机关向银行的举证责任;另一个是善意持票人向银行要求承兑或付款时,司法机关向善意持票人的举证责任。

(三)规范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公示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但是对于流通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法院可能并不知晓汇票目前的持有人或权利人,在无法在财产保全后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公示措施:

一是采用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示催告持票人的方式,将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告知持票人,并对公示催告的时间、程序规范、公示后果等作明确规定。

二是建立票据瑕疵管理系统,对于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将相关信息按照司法程序录入至系统中,使票据被背书人在接受背书时查询票据的法律瑕疵问题,从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转让形成一种软约束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自动形成对被冻结票据的流通转让限制。

(四)规范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后对善意持票人的救济措施

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将影响善意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权益。因此,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外,还应赋予善意持票人要求对被冻结票据承兑或付款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是赋予善意持票人抗辩权。即明确规定在善意持票人接到法院或银行的冻结通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等公示催告期间,善意持票人可直接提出正当持有票据的合法理由进行抗辩,阻止冻结,有权冻结机关在接到抗辩后,应在规定期间内迅速进行审查,确认持票人持有票据的正当性,应当立即通知银行解除冻结。

二是善意持票人的事后救济途径。当善意持票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票据被司法机关冻结时,应明确此时善意持票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冻、承兑、支付票款的法律程序。虽然票据被冻结,但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合法,对于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为善意持票人,则司法机关应根据善意持票人的申请,要求银行解冻并按相关规定为善意持票人承兑、付款。

虽然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但在市场经济日益复杂,金融环境瞬息变化的今天,通过采取各方面的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性,并辅之以一系列权利救济方法,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进行票据冻结,使善意持票人能够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使票据冻结能够符合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不再约束票据的正常流通,对于司法机关防范、打击票据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杨佩,杜英志.试论票据不可冻结[J].中国城市金融,1995(3):39-40.

[2]许中缘,王崇敏.论民法典中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立法设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3):133-139.

[3]叶亚芬.从商业银行角度检视票据无因性及其调整[J].金融会计,2007(1):51-53.

[4]郑孟状.票据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9-20.

[5]肖承发.对银行协助司法执行的思考[J].金融会计,2000(3):22-24.

[6]柴力.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诉讼保全问题[J].邯郸大学学报,1998(2):27-31.

[7]季宝田,.台相云.浅议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财产保全[J].金融与市场,1996(6):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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