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及归责
2013-04-27程天鸽
程天鸽
【摘 要】票据越权代理属于广义的票据无权代理的范畴,其属票据无权代理的特殊形态。本文旨在简单分析票据越权代理的基本概念和构成,结合分析学界对越权代理责任归责的不同理论,拟对我国现票据法对票据越权代理归责不足提出完善构想。
【关键词】票据越权代理;构成要件;责任归责
一、票据越权代理概论
(1)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票据代理根源于民事代理,是民事代理制度在票据单行法中的具体表现。所谓票据越权代理,指票据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超越代理权的票据行为。(2)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是指票据超越代理权限在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种:一是提前票据到期日的票据越权代理行为。该类行为侵犯了本人的期限利益,可能会侵犯本人提前支付票据金额而造成利息的损失,并且不适当地增加了本人的票据义务。二是改变票据付款地的票据越权代理行为。三是增加票据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行为。增加票据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越权代理形态,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此种形式的票据越权代理行为。票据法理论界探讨越权代理制度基本上也是基于这种情形展开。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根据有效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特点,票据越权代理作为超越代理权的票据行为本质是票据行为。票据越权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签章,在此基础上再完成票据法定的款式记载以及向权利人交付。(2)实质要件。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还包括实质要件,这是从代理权限的角度考察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票据越权代理的实质要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实质和有效的代理关系,这是发生越权代理的前提,如果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则属于无权代理。二是代理人代为实施的票据行为超越了代理的权限。这是越权代理的根本性含义,超过代理权限而给被代理人增加了负担,则构成越权代理。
三、票据越权代理的归责
(1)违背票据金额不可分性原则。一是越权部分说,又称分别责任说。明确划分本人与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范围,被代理人应就其授权部分承担责任,越权代理人应就其越权部分负责。该说优点在于比较公平合理地分配票据责任,符合民法的过失分配原则,但明显违背了票据金额不可分原则,也不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二是全额责任说,又称“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说”。该说主张由越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只有在票据金额部分或全部不获清偿时,才由被代理人就其授权部分负责。该说的优点是倾向于合理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但同样在代理人无能力清偿时会破坏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2)不违背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原则的。一是本人无责任说。其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该说的优点在于持票人求償程序简便,并维护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但过于加重代理人的责任,忽略票据越权代理中有代理权限部分的授权,也无法保障持票人完全求偿的可能性。二是连带责任说。即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票据责任。该说的优点在于比较充分的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但是将越权代理视为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的共同行为,不符合票据代理制度的本旨。三是本人责任说。其主张应由本人先就全部票据金额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民事责任程序,向越权代理人追偿其越权部分的金额。该说的优点是以本人较强的偿还能力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并充分维护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不足之处在于严重侵犯了被代理人的权益,放纵了有过错的越权代理人。四是无权代理人全额责任说。该说主张由越权代理人先就全部票据金额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民事责任程序向本人追偿其授权范围部分的金额。
四、完善我国票据法越权代理责任归责的设想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遗憾的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票据法》修法准备完全成熟并提上日程之前,首要之务可以对《票据法》第5条做出司法解释。全额责任说、越权部分说,因违背票据法票据金额不可分性原则的而与现《票据法》基本立法精神相冲突,连带责任说因越权代理行为不可能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违背连带责任制度的本质,故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在发生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其可以向代理人或是本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票据记载全额的支付请求,其中一方在全额支付后依民事途径向另一方追偿超额部分,这是《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向《票据法》的延伸。这种设想:不违背票据金额的不可分原则,又完全符合现《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文义,是该条文在具体权利救济方式上的设想,且选择权的方式有助于持票人在票据金额上足额行使票据权利,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最后民事途径的追偿有利于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合理分配责任。
参 考 文 献
[1]汤玉枢.《票据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21
[2]徐敏.《论我国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制度重构》.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