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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衡平

2013-04-18葛志勇

关键词:人事部门知情权隐私权

葛志勇

(福建医科大学 附属第一医院皮肤病性病分院综合办,福建 福州350005)

医院人事档案是指医院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医院员工学习、工作经历,及其医疗技术、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长期以来,医院人事档案沿袭组织人事部门固有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员工的个人隐私。然而,医院员工依法享有对人事档案的知情权,这就要求人事档案应当适度开放,公民隐私权的存在,又决定了人事档案应当要保密。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实现知情权又保障隐私权,成为摆在医院人事档案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

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则主要是指医院人事档案所有人(人事档案管理员、人事部门、医院)不得故意泄露和宣扬员工档案中的私人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员工具有隐瞒、支配个人隐私和维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由于医院人事档案涉及员工的大量隐私,如家庭婚姻状况、财产收入情况、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健康状况、受处分处罚记录、医疗差错(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等,所以员工有权要求人事部门对其人事档案进行隐私保护。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直接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现有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模糊、零散、间接。但不可否认,无论是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还是行政法、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对隐私权的保护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刑法》中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同样体现着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禁止非法使用和损害,也同样体现着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而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则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2]。

但即便如此,在医院环境下,仍然存在侵犯人事档案隐私权的现象。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是指未经医院员工的允许,私自公开或擅自宣传该员工档案中的私密信息,干扰或影响该员工正常生活的行为。在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实践中,由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核能力、业务水平、综合素质,人事档案利用者的信用程度、利益追求、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原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1)非法公开档案中的私人信息。如未征得人事档案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公开他人的财产收入情况、医疗差错(医疗事故)鉴定、受处分处罚情况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2)非法利用档案中的隐私内容。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私自复印、引用、摘抄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如家庭成员、婚姻情况、房屋情况、科研成果、专利发明等信息。

二、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种基于宪法层面的政治性权利,本意是对政府的决策和事项具有知悉的权利,它是以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和信息合理合法获取为前提。从功能上看,知情权具有消极防御和积极请求双重属性,其中积极请求是其核心的权利属性,即在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领域,公民享有积极的请求公开权,相应组织负有依公民请求而积极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3]。换言之,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就是指在医院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医院员工依法拥有知晓本人档案被保管利用情况的权利,以及医院和人事部门依法拥有知晓员工档案内容真实程度的权利。包括了解个人填写的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对本人的考核鉴定及人事档案保管的自然情况(保管地点、保管状况、被利用情况等)。

一直以来,我国人事档案都是隶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普通公民无法见到自己的人事档案,就连人事档案管理员也无法接触到自己的档案。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个人接触或利用自己的人事档案、直系亲属的档案都被视作违规行为。而在医院,员工个人档案归属人事档案管理员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员档案归属人事部门负责人管理,人事部门负责人档案则归属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以此类推。因此,员工个人无法查阅个人档案,也就无从得知个人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因不实记录和材料缺失引发的种种矛盾、纠纷时常发生,给当事人的生活、择业、晋升等方面带来巨大困扰,这都要求保护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事实上,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的提出有其必然性。

(一)人事档案的内容决定了当事人应该享有知情权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人事档案内容共分十大类,其中大部分材料都是当事人填写的,如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入党团材料等,还有部分材料则是组织提供的,如鉴定考核材料、政审材料、处分材料等,即便是违纪处分,甚至是违法受刑事判决处罚的,组织或有关部门也是要与当事人谈话、宣布处理结果并要求本人签字。客观地讲,由于医院人事档案材料都是由医院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完成的,因此,医院人事档案中并没有需要对相对人保密的材料,当事人应该对本人档案享有知情权,只有知晓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内容,才能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才能有利人事档案的科学管理。

(二)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决定知情权存在的必要性

伴随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加剧,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公开、民主、透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监督,封闭式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组织评价、鉴定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导致有关人事档案的纠纷、争议甚至诉讼时常发生。人事档案材料的缺失或不实的记录,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增强人事档案的相对透明度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

在医院行使人事档案知情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员工个人向人事部门请求公开本人人事档案相关信息。员工个人有权要求知晓本人人事档案收集归档情况,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知晓人事档案的查阅利用、转递及保管情况。二是人事部门应主动公开人事档案利用、转递等相关的情况和信息。人事部门要定期公开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目录信息,对人事档案转递异动情况及时向员工告知。同时,对于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变更,如:学历变更、职称变更、工资变更等信息,应在人事档案中的信息动态调整后,及时通报给员工个人,进行变更信息核实确认,保证员工个人对本人人事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知情权。

三、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衡

如何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二者的平衡,在现有档案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档案开放利用中,二者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如何做到一定范围内二者相互让步,以宽容的态度求得权利的平衡至关重要。

(一)加强教育,提高权利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部分医院员工对人事档案私人信息缺乏保护意识,更谈不上如何界定与如何保护私人信息。有些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员,乃至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在享有人事档案知情权过程中,缺乏起码的自律精神,随意阅览、擅自宣扬和非法使用他人档案中的私密信息。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强化教育,树立起人事档案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意识。首先,医院人事部门应当通过讲座、宣传栏、OA系统等,加大《档案法》的宣传力度和隐私保护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人事档案隐私保护意识,做到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也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其次,医院人事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

(二)分清界限,明确二者保护对象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员必须明确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分清二者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实现两种权利。公民隐私权已经成为国家的一种基本人权,伴随现代文明的进步,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从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侧重的是保护人事档案当事人,要求不得私自公开或擅自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内容。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享有者包括国家、医院和个人。首先,在国家层面,国家的公权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由于办案需要依法享有调阅相关人的人事档案,即享有知情权。其次,在单位层面,医院和人事部门从工作实践出发,管理与利用人事档案,依法享有知晓人事档案完整、真实的权利。最后,在个人层面,员工个人人事档案是在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员工对自身的档案材料具有知晓权利。为了满足多方面的知情需求,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开放人事档案,做到有限知情。

(三)推进立法,依法保障权利实现

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与知情权,涉及员工和医院的权益。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员工的隐私意识还比较薄弱,国家也未出台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零散、间接地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中,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领域非常的窄,无法达到理想的状态和满意的效果。同样,国家也没有出台专门的知情权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也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应该推进法制建设,确立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体系,保障二者的法律实现。

(四)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失去监督的权利就会被滥用。实际上医院人事档案的管理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也会产生诸如弄虚作假、严重危害档案等种种问题。因此要加强对医院人事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真正的有效监督。首先,增强医院人事档案形成过程的透明度。要扩大宣传,普及人事档案相关知识,保证员工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和内容,严格做到单位鉴定、组织评价及处罚处分等材料入档前要与当事人见面。其次,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与真实。组织鉴定、考核、政审等材料须有单位公章,学籍材料中应有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单,入党材料中须有入党申请书和志愿书等。再次,加强档案管理和利用环节监管力度。要注意人事档案的转入与传递,注意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严格执行查阅、借阅制度,按照权限审批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登记及按期催促归还。最后,建立多重监督机制。形成个人、单位、社会之间相互监督的格局,严格档案行政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审查,对于篡改危害档案等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五)加强管理,平衡二者矛盾冲突

伴随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和知情权由于它们内涵的对立性和外延的模糊性以及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二者冲突不断发生。同样,在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维护知情权和保护隐私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但两者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它们是在矛盾中发展,在对立中求和,通过把握人事档案开放和保密的限度,平衡二者矛盾冲突。

1.防止过度保密。加强医院人事档案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保护员工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但在人事档案管理实践中,却要注意防止过度保密。人事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开放一定范围和内容的档案,满足员工知情权的需要,才能促进人事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2.做到有限知情。享有医院人事档案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员工个人可以查阅本人的所有档案材料。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他人隐私,员工对个人的档案只能享有有限的知情权。而对他人档案中隐私的知晓仅限于享受知情者,按照严格的审批权限,查阅、借阅他人人事档案,且不得对档案材料中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宣扬和传播。只有平衡二者矛盾,才能保障医院人事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稳定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院人事档案开放工作,做到既要维护隐私权,也要保障知情权,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思想,建立起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

[1]吴 雯.关于档案开放利用领域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档案,2012(4):35.

[2]朴明珠.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6):22-26.

[3]陈怡竹,黄 猛.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档案开放利用中的冲突与平衡.[J].兰台世界,2012,(3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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