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文官制度的初创
2013-04-12房列曙
房列曙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安徽芜湖241000)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在南京建立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府。自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到同年4月8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在南京休会,历时3月余,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它虽然仅仅存在3个月,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过是极短的一瞬,然而,它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的诞生,它不仅结束了200多年的清朝统治,也结束了中国2 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国历史从此进入民主共和的新时代。就此而言,南京临时政府并未因其生命短暂而失去自己的光辉,以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中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有四种人不能参加文官考试,也不能被任用为文官,即:品行悖谬,营私武断,确有实据者;曾因私罪,处监禁以上之刑者;吸食鸦片及精神丧失者。这一时期,创立了我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初步框架,其中文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相关法令和主张,对以后的历史有一定影响。
一、南京临时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规划
文官是官制的重要方面。南京临时政府设置官制的法律依据,先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3月临时约法公布生效后大纲即停止适用,所以继之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两者最大的相同之处,主要是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其最大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组织大纲》实行总统制,而《临时约法》却改为责任内阁制。也就是说,南京临时政府基本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的先是总统制的后是责任内阁制的中央政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南京临时政府的文官考试的设计,包括高等文官考试、普通文官考试,其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考试,又属特殊文官考试。
(一)高等文官、普通文官考试法规。
1、高等文官、普通文官考试委员会。
组织文官考试,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文官考试委员会,就是负责文官考试的专门的组织机构。据《文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①《民立报》1912年3月22日。,文官考试的组织机构,分为高等文官考试委员、普通文官考试委员两种。
高等文官考试委员隶属于内阁总理。高等文官考试委员由下列各项人员组成:委员长1人,由法制院长担任;常任委员8人,分别由法制院高等官2人、官立、私立大学教授各3人担任;临时委员,没有定额,酌情设置。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同由内阁总理推荐,总统委任。高等文官考试委员的职责如下:关于高等文官考试事项;关于高等文官任用铨衡事项;关于普通文官试验科目厘定事项。委员长指挥委员,综理考试事务。常任委员受委员长的指挥,执掌各项考试事务。临时委员受委员长的指挥,执掌关于高等文官考试事项事务。委员长及常任委员一年的津贴400元以内,临时委员一年的津贴200元以内。高等文官考试庶务,可设常任书记与临时书记执掌。常任书记3人,临时书记的人数酌定。常任书记与临时书记以内阁所属判任官担任。常任书记一年的津贴200元以内,临时书记一年的津贴100元以内。
普通文官考试委员,中央于内阁设置,地方于各官厅设置,职责如下:关于普通文官的考试、任用铨衡、考试科目拟定等事项。中央普通文官考试委员长及委员,由内阁于有关各官厅的高等官委任。地方普通文官考试委员长及委员,由各该地方行政长官于该官厅的高等官吏、该地方专门学校教授中委任。委员长承长官之命,综理考试事务。委员承委员长之命,执掌关于普通文官的考试事项、关于普通文官任用铨衡事项、关于普通文官考试科目拟定事项。关于普通文官考试庶务,可设书记1人掌理,以该官厅的判任官担任。普通文官考试委员长、委员及书记的津贴另外规定。
2、高等文官、普通文官考试的程序内容。
文官考试,是政府通过考试的方法选拔所需要的文职官员。据《文官考试令草案》①《民立报》1912年3月24日。,文官考试的程序内容如下:
文官考试的种类及对考试作弊的惩罚。文官考试分为高等文官考试、普通文官考试两种。高等文官考试,每年在首都举行1次,但偏远地方交通不便的,可划分地段,派员分别前往举行。普通文官考试,根据需要随时在首都和地方举行。凡考试时有违章舞弊,经委员发觉者,不得参加本期考试;即使经过考试合格后,始行发觉者,其合格证书无效。
考试日期及考试地点。由考试委员长于考试期1个月前,在政府公报予以布告,在没有公报的地方,以普通公布程式布告。
文官考试资格及考试费用。本国人民年龄在20岁以上,而有完全公权者,得应文官考试。凡应文官考试的,应纳考试费:高等文官考试4元,普通文官考试2元。
文官考试的方法。高等文官考试分预试、正试两种。预试合格的,才有资格参加正试。预试分为两场,第一场为论文考试,第二场为口试。论文考试及口试,均应以法制、经济命题。国内外高等专门以上各学校毕业的免其预试,各大学本科毕业得有学位的,免其考试。正试分为两场,第一场为笔试,第二场为口试,笔试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口试。普通文官考试分为两场,第一场为笔试,第二场为口试,笔试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口试。国内外各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者,免其考试。
文官考试的科目。高等文官考试科目,分为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必试科目为宪法、刑律、民律、行政法、国际公法、经济学,共6种。应试者还要在财政学、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际私法共五种必择科目中,选试其中1种。
普通文官考试,以中学校的科目为标准,斟酌各官厅所执掌的事务,由普通文官考试委员决定。前项科目拟定后,应报告于高等文官考试委员。
(二)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规。
1912年2月28日《临时政府公报》第24号发布《大总统咨参议院议决文官考试与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草案文》,提出《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两个草案。这两个文件,于4月4日参议会通过。
1、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制。
1912年4月4日参议院通过《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制》6条[1]65。主要规定: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受外交总长之监督;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由委员长1人(外交次长)、委员6人(外交部外政司长、外交部商务司长、外交部编译司长、高等文官考试委员1人、官立大学教授1人、私立大学教授1人)组成,临时委员无定额,斟酌情形增设;除职务上当然为委员长或委员外,由外交总长推荐,总统委任。其临时委员亦同;关于考试之庶务,得置书记掌理,以外交部之委任官充任;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除外交部官吏外,得给以年额200元以内的津贴。
2、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
参议院于1912年4月4日通过并施行《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15条[1]67-69。其主要内容是: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于外交部举行;考试日期于试期一月前公告;应试者为本国男子年龄在25岁以上有完全公权者;应试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志愿书、履历书及论文,并将其论文翻译成英、法、德、日文之一种,呈于考试委员;考试委员审核认为有应试资格者,即将其姓名榜示。榜示之后,考试委员应按榜示姓名定期召集检验身体,经榜示并身体检验合格者参加预考;考试分为两场,第一场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场考试;第一场考试科目为国文、公文摘要、口述要领之笔记、外国文及外国语;第二场考试科目:必试科目包括临时约法,各国宪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学、殖民政策,选择科目由应试者从行政法、刑律、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财政学、商业学、外交史、商业史科目中任选两种;第二场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合格者才能参加口试;凡考试时有违章舞弊经委员发觉者不得参与本期考试,至既经考试合格后始行发觉者,其合格证书作为无效;考试合格的方法由考试委员议定;考试合格的有效期限,除合格后任为外交官及领事官外,其期为2年。
(三)司法官、巡警官考试的实践。
辛亥革命的浪潮导致大清帝国的覆灭。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张知本在湖北省创立了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制度,为了甄拔专门的司法人才,拟定了考试条例,自推事检察官以下至承发员,一律分别考试,量才任用,并请湖北军政府派委试师,亲临命题,以昭郑重。1911年12月3—6日,举行中华民国第一届司法考试,当日录取沈毓煃等18人,按其名次,先后分发所属司法机关任职[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在孙中山所领导的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总长伍廷芳提出“就前清制订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24日,第47号,咨,第1页。。由此,《法院编制法》继续保有其效力,其中关于司法考试的条文从法理而言继续有效。孙中山对选拔人才极其重视,1912年3月26日,他曾咨请参议院议决法制局所拟定的《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法官考试令》,坚持主张“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②《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26日,第48号,咨,第1页。。可惜,这些法令未及颁布实施。
为了提高警务人员的质量,湖北军政府内务部还颁布《巡警官考试章程》,规定巡警官员,必须要由内务部选派精通法学及确有经验者5人会同考试合格,才能充任。投考的资格规定得较严:曾在外国学习警察,得有毕业文凭者,或修业文凭者;曾在本国学习警察,得有毕业文凭者,或修业文凭者;曾在本国、外国学习法政有毕业文凭或修业文凭者;曾办理警务,尚有札委呈验者;以上4项如文凭或札委遗失者,得有各部办事员5人以上保结,才可以投考。考试科目有法学通论、警察学两科。根据考试成绩分为三等:考列一等者,委充武汉巡警厅科长与署长,或各州县警务长;考列二等者,委充各州县科员或署长;考列三等者,委充各州县警官或所员。[3]85-86
二、南京临时政府文官铨叙制度的初创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十分重视文官铨叙制度建设。《大总统令各部局饬整官方慎重铨选文》指出:于用人之际,务当悉心考察,慎重铨选,勿使非才滥竽,贤能遗引③《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24日,第47号,令示,第2页。。南京临时政府的文官铨叙制度,包括文官任用、官俸、奖惩、抚恤等制度。
(一)文官任用制度。
1、文官任官令草案。
南京临时政府制订的《文官任官令草案》④上海《民立报》1912年3月20日、22日连载。规定,非成年以上而有完全公权者,不得任以民国官职。关于文官任用的资格和文官任用的方式,规定如下:
(1)文官任用的资格。
简任官的任用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但一等简任官不在此列):曾任简任官之职非因惩戒休职,或因惩戒休职已至2年以上;曾任荐任官之职至2年以上,非因惩戒休职,或因惩戒休职已至2年以上;受高等文官考试,有合格证书的;曾为国会职员,或现为国会议员。
荐任官的任用除上述资格外,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任用:曾任荐任官之职,非因惩戒休职,或因惩戒休职已至2年以上;曾任委任官之职至2年以上,非因惩戒休职,或因惩戒休职已至2年以上。
委任官除以上列举的资格外,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任用:曾任委任官之职,非因惩戒休职,或因惩戒休职已至2年以上;应普通文官考试,而有合格证书;雇员在同一官厅服务至5年以上,经普通文官考试之铨衡认为适任。
(2)文官任用的方式。
凡2人以上同有受任资格,任用有文官考试合格证书的。同有此项证书,任用曾任官职的。同曾任官职,任用等级高的。等级相同,任用未受惩戒的。
凡官吏须具有特别学术技艺者,除《考试令》及其他规定外,在高等官则经高等文官考试委员之铨衡,在委任官则经普通文官考试委员之铨衡,而后任用。
凡荐任官,须由推荐者提出可以证明本人品格才能的证书。其中委任官的证书,由本人提出。
任用官吏,须交付任状。简任官的任状,由大总统亲署钦印、内阁总理副署后,以亲任式交付之。荐任官由内阁总理,或主任之国务卿,及其他有推荐职权者,经由内阁总理,或主任之国务卿推荐。荐任官的任状,由大总统亲署钦印、内阁总理或主任之国务卿副署后,由推荐者交付之。委任官的任状,由有委任职权者署名钦印后,自交付之。
上述创建中的文官考试制度,虽未经当时参议院通过实施,但椎轮作始,已足见开国之宏规。
2.鄂省暂行府县知事任免章程。
1912年2月上旬湖北军政府内务部颁行《鄂省暂行府县知事任免章程》[3]107,由参议会议决,并经副总统批准。鄂省境内区划仍旧,除武昌首府仍称为府外(就江夏县改设),其余厅州一律正名为县,府名一律裁撤。武昌府及各县设知事1人,由内务部请“考试师”考选后,按其名次由都督核准任命。考试师暂定20人,由都督任命,每次考试必用考试师5人。考试分二项,第一项试文理,第二项用口问,考试资格:须具备下列第一、第五项及第二、三、四三项中两项者,皆得为知事:第一,年岁在30—60岁以下者;第二,确有法律政治之学识者;第三,通晓本省地方情形者;第四,办事有成绩者;第五,无他种嗜好者。知事职务除办理各部委托事务(如关于外交依交部委托办理)外,还应办理租税及公用征收、警察、教育、选举、户口调查及登记、工程、农工商、土地丈量登记、道路事项,该县审判厅尚未成立时可兼理诉讼事件。知事受本县议会的监督,执行其职务。当该县议会未成立时,得由本地选举公正绅士4人,由知事核定2人为绅首,呈请内务部委任,参议一切。平时办事勤惰由内务部考核。知事既任用后,非经绅士控告、省行政会判决,不得撤任或迁调。当省行政会未成立以前,由都督府会议执行其职务。
1912年2月上旬,湖北军政府内务部颁行《任用府县知事及各行政官考试细章》[3]108-109规定:“考试师”由众公举精通法政学者20人,呈请都督委任。每次考试时由内务部定期,请考试师5人临场考试,请各都总稽查处派2人监视。应试生每次不过5人,如已有应试生6人,则每日3人,分两日考试。考试时先试作文,后试口试,交卷齐后,合同口试。“考试师”5人各拟一法政题,拈阄命一题作文,时间不得过4小时。口试时,考试师各问数语,问话须关于知事任免章程第五条所列者。考试师阅文时及问话后,均不得品评考生长短。考生退后,各考试师投票以“取”、“不取”二语定之,即时出榜。未经录取者,一年内不得再投考。
3、四川军政府的推荐章程。
四川军政府成立后,为了渴求通才,同襄新政,1912 年1 月制定和颁布《推荐章程》[4]585-587共10条。主要内容是:
军政府需要推荐的人员。包括枢密院、总政处各职员;各部、局长、次官;地方行政长官;审判检查厅厅长;厅、州、县会议长、总董;教育、商务总会会长;中学、农、工以上各学堂监督。
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凡属大汉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年龄在25岁以上者,均得为被推荐人:通晓法律及其他专门学识技艺者;曾任行政、司法各职务,未因私罪被参革者;曾任高小以上学堂教员3年以上者;高等学堂及高等同等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
推荐的程序、方法。凡推定某人,须先具推荐书申明姓名、年龄、籍贯、履历(长于何事,曾事何业)及确无上条所列情事,由推荐人署名涂印,详呈于军政府总政务。
被推荐人的考核与叙用及其取消。被推荐人合乎上述所列资格之一者,由军政府考核,分别特任、详任、委任三等叙用。但未经叙用以前,推荐人不得向军政府诘问。被推荐人经军政府叙用后,查有不合于推荐人条件的事实时,取消其任职。
被推荐人与推荐人的法律责任。被推荐人经军政府叙用后,如有贪凡赃枉法等情事,推荐人应受的处分,照被推荐人减二等或三等办理。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如有授受贿赂等情弊,经军政府查明一律严办外,推荐作为无效。
《推荐章程》的颁行,对及时而又谨慎地选拔一些品德优良的专门人才,充实军政府各级政权,开展革命工作,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如何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问题,“各部行政官暨绅学界、报界屡拟组织临时省议会,以为用人立法机关”,结果四川军政府“不允”,于是对“府定职官推荐章程多訾议”[4]559。
(二)文官官俸制度。
孙中山先生关于文官薪俸的观点是不断发展的。他在《上李鸿章书》中谈到“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志”。由此可以推断孙中山的“厚俸养廉”的思想。由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财政拮据,加上孙中山先生本人又一向廉洁奉公、生活俭朴并且处处事事以人民公仆要求自己,所以对南京临时政府官俸制度的制定提出“低薪制”原则。这一时期官员的薪俸分月俸现金和月俸公债两种,具体如下:总长,月俸现金160元,月俸公债70元;次长,月俸现金140元,月俸公债60元;局长月俸现金120元,月俸公债50元;科长,月俸现金100元,月俸公债40元;科员分三等,月俸现金分别为80元、60元、40元,月俸公债分别为30元、20元、10元。额外科员分两等,只有月俸现金,分别是30元、20元。
参议院议长,月津贴100元,副议长月津贴50元。参议院秘书厅秘书长、职员的月俸分为二级三等:第一级一等250元、二等200元、三等150元;第二级一等100元、二等80元、三等60元。秘书长享受第一级二等之俸,任职3月以上升为一等。秘书员主管一科事务者,享受第一级三等之俸,任职3月以上升为二等之俸。秘书员分掌“一课”事务者享受第二级二等之俸,任职3月以上升为一等之俸。秘书员佐理“一课”事务者,享受第二级三等之俸,任职3月以上升为二等之俸。秘书厅写生及其他事务员享受50元以下之月俸①《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1912年4月2日通过,《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复印本,第37页。。但是实际上南京临时政府上至总统,下至一般官员都没有按规定发给薪俸,政府除供给食宿外,每人只支给临时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军用券30元。[5]
南京临时政府革除了封建社会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一品一俸制。中国历史上实行了几千年的实物俸禄制,被辛亥革命的货币薪金制所代替,这是历史性的进步。这一时期文官官俸制度并未成型,但对北京民国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官薪俸制度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三)文官考绩与奖惩。
对于文官考绩与奖惩,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临时政府要求各部门长官对于他们的部属,应随时考核他们的工作勤惰、优劣以及学识、操行等,确定其是否胜任。根据考核结果,对于所属司员分别记功或记过、嘉奖或惩处等。当时陆军部考核较严,执行比较坚决。如《陆军人员补官任职令草案》中说:“凡全国一切现役军官佐,每年年终均由长官考绩一次,汇呈报该管长官,该管长官复出具考语判决等次汇报本部,由本部作成全国现役官佐考绩总表,以考核全国现役军官佐学识才具及其他一切。”[6]222通过考核,区别官员优劣,这是激励官员向上的好方法。
对官员的奖惩,临时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奖惩的原则为以德为主,德才兼备,赏罚分明。建国不及两月,就公布文官试验章程、慎重用人令、勋章令等。凡有功官员,酌量赏以各等勋章,以示奖勋。如陆军部公布《勋章章程及图式》②《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4月1日,第54号,法制,第1页。,规定勋章分为三种,各分9等,凡获得各种勋章者,其后又立战功,或另有功劳,可换给同种较高等的勋章,或加赏他种勋章。第一种为九鼎勋章,中刻黄帝像,列五兵于其身旁,外围以九鼎。第二种为虎罴勋章,中刻虎熊两兽,外围以花纹。以上两种勋章授给军人。第三种为醒狮勋章,中刻一狮,外围花纹,上刻一古钟。取其义为自由钟声,惊醒全国同胞。醒狮勋章给予民国一般为国尽瘁、功劳卓著人员者。分为9等,各等均可赏与为国家办事人员及海陆军官佐士兵。得醒狮勋章,如系褒赏名誉者,无奖金。其他均有奖金,但数目临时酌定,多寡不拘。
南京临时政府由于存在的时间短暂,中央政府尚未颁布文官惩戒方面的专门法规。关于文官惩戒的规定,散见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之中。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第35号,法制,第8页。并未推及一般文官。孙中山曾发布命令说,如果官员有欺压人民的行为,“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察确实,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示天下,以昭儆戒”。“现在地方官制尚未颁行,各省都督具有治兵察吏之权,务须严饬所属,勿许越法肆行。”[7]袁世凯在当选为临时大总统以后,也下令禁绝贿赂和整饬官常。“此后如有尝试及招摇者,饬所司执法严惩,决不宽贷。”“再有钻营奔竞情事,必当重于惩戒以肃官常。”②《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总之,南京临时政府在禁止封建官场的陋习、打击官吏贪污受贿及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等方面的措施,为现代文官惩戒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912年2月22日,沪军都督府颁布《禁吸鸦片告示》,表示禁烟的决心,“除恶务尽,不欲留污点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1912年3月16日,上海民政总长李平书,还根据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命令,出示重申戒烟禁令③《时报》1912年3月16日。。四川军政府成立后,“示谕各街首人禁止赌博”,“倘再违犯,定将该首人并究”[4]604。上海革命政权建立后专门颁布《禁止赌博告示》,通饬严禁赌博,除照会各国领事取缔租界,不准华人赌博外,仰各界一体遵照,如违定予严办④《民立报》1912年2月21日。。民政部即对私种烟苗及私开烟馆,剀切通告,并札饬各属一体遵照。但是,各属私种,私开者,尚未一律断绝。原因就在于各地方官吏奉行不力所致。为此,《民政部移知宣慰使饬地方官认真禁种烟苗及开烟馆文》[4]598“重申禁令,复行严饬。除行知各厅、州、县实行禁止外,相应备文移知。为此合移贵宣慰使,星轺所至,希烦一面考查各属究竟有无私种烟苗及私开烟馆,一面督饬各属认真禁止,并望随时移知,藉资考核,是为至要。”
(四)文官抚恤制度。
孙中山对奖恤政策也十分重视。他认为民国所以能建立是与先烈们的鲜血分不开的。因此,他出任大总统后,一方面咨请参议院迅速通过奖恤条例,成立稽勋局,着手处理开国前先烈奖恤事宜;另一方面又按论功抚恤,连续颁布若干奖恤令,对为建立民国而献身的革命烈士给予抚恤。
首先,先后建立了文官抚恤的管理机构铨叙局和稽勋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1912年1月,在内务部下设铨叙局,“直隶于临时大总统。掌职员任免、升迁及给与位阶、勋章、荣典、赏恤事务”[8]。
1912年2月23日,孙中山《咨参议院建议设立稽勋局文》指出:
在临时政府时代,特设一开国稽勋局。俟所议通过,即委任专官,领受局事。对于开国一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再咨贵院议决施行。届时稽勋局即应取消,其给赏给恤之曹司,可议另隶于内部。经此郑重措置,庶于南北新旧纷繁错综之事实,能尽得头绪,而各有归束。于是议赏议恤,可以不漏不滥,任官与赏功之界限,亦得厘然分析。即目前本总统与行政各官属,当裁并军队、批答恤款之际,皆有所依循,是又足为临时维持秩序,稳固治安之补助也。[9]122-123
4月3日,大总统令陆军部“迅速调查民国开国之始,其立功尽瘁者及死事者,速行分别议卹,毋涉疏略,致没勋庸,庶慰精诚,亦资借镜”⑤《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4月3日,第56号,令示,第3页。。
其次,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通过各种方式对为建立民国而献身的革命烈士给予抚恤。一是采用祭文的方式,悼念革命先烈。1912年2月22日,蜀都人士在民国成立、大功告成之时为其蜀地先烈开追悼大会,孙中山写了祭文表示哀悼。1912年3月1日,孙中山做了祭革命死义诸烈士文,同年3月17日,有祭武汉死义诸烈士文[9]112。二是论功抚恤,连续颁布若干奖恤令。如石风鸣受伤治疗给恤令,奖恤吴禄贞、王家驹、陈鲁、刘道一等令,并要求“爰采各国抚遗恤亡之例,定抚恤章程”[6]266。三是拨专款设立“养济院”、教养所等机构,赡养因公致残人员、先烈遗孤。并派人慰问先烈遗族,设法解决其生活困难。据大总统批马伯援等嚣拨款作武汉死义烈士遗孤教养所经费呈:“呈悉。民国开创,武汉实为首功,而诸烈士血战捐躯,其死义亦最烈。该发起人等,拟设遗孤教养所,既孚博爱之精神,亦协报功之典礼,殊堪嘉尚。所请拨给公债票二万元,作为开办费之处,已命行财政部照拨矣,此批。”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4月1日,第54号,命令,第9页。
上述这些措施,有利于临时政府威望的提高,为中国抚恤制度的现代化所进行的探索是可贵的。但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短暂,还来不及制定有关文官抚恤的专项法规,文官抚恤只是参照军人抚恤的规定,所以,这一时期是民国文官抚恤制度的初创时期,为现代文官抚恤制度的初步创立奠定了基础。
三、南京临时政府其他文官制度的创新
(一)文官礼节。
民国初年,孙中山下令革除清朝宫廷“大人”、“老爷”等称呼,官员以官职相称。
四川军政府成立后,颁布了《文官礼节》8条[4]592-593,对旧的礼仪制度进行改革。
1、规定文官礼节分为两种:最敬礼,脱帽三鞠躬;敬礼,脱帽鞠躬。
2、最敬礼之式,对受礼者直立,正容整齐两足,垂下左手,以右手脱帽而三鞠躬。
3、敬礼之式,对受礼者正容,垂下左手,以右手脱帽而鞠躬。
4、凡职官谒见都督,应行最敬礼。寻常相见,应行敬礼。
5、凡下级官吏初见上级官,应行最敬礼。以后即行敬礼,寻常相见,但直立以表敬意,不必行礼。
6、同等相见,应行敬礼。
7、凡受礼人,对于行礼人均应答礼。
8、庆贺祭吊及礼典俱用最敬礼。
(二)文官服务规则。
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为了整顿吏治,提高政府办事效力,1912年初,制定和颁布了《文官服务规律》12条[4]593。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四川军政府各级政府的官吏应该恪守的规章法律,除别有规定者,均以本《规律》为限。具体说来,文官服务,应守之规律有以下各条:
1、官吏应守之规律,除别有规定外,均以本规律为限。
2、一般官吏均应忠慎勤勉,遵照军政府所颁一切法律,各尽厥职。
3、官吏执行职务,各应遵守都督及本届长官之命令。但于其所发之命令,认为有违反法律者,仍得陈述意见于都督或本届长官。
4、官吏无论于职务之内或职务之外,均不得滥用威权及有贪污之行为。
5、官吏于军政府或职务内所有机密要件,均应各守秘密。
6、官吏于军政府或本官厅未发之文书,不得私向与文书有关系之人稍有泄露。
7、官吏非经本属长官之许可,不得擅离执行职务时所应居住之地,及充当私立各种公司或各商店之经理人。
8、官吏于下列人员不得受其宴享:承办本官厅或本局所之工役者;现受本官厅或本局所之补助金而起业者;承卖本官厅或本局所之各项物品者;现与本官厅或本局所结有各种契约者。
9、官厅于职务内外,均不得收受所属官吏之馈送。
10、官吏非经本属长官之许可,不得于本职外兼任其他之事务。
11、官吏不得自身经营商业。
12、本规律未尽事宜,得随时增订。
《文官服务规律》对政府官员的要求是明确而严格的,它一反清朝腐朽的封建官场风气,而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精神,对于整肃吏治,建设廉政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文官的官服。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以中华民国为纪元,改行阳历。随着清王朝的垮台,体现等级的官爵命服、袍褂补服、瓴领朝珠,一律废止。式样活泼、色彩绚丽的新式服装流行起来。西服也开始被人们接受。西服最初只有洋人和买办等少数人穿着,20世纪初逐渐流行起来。1903年,广西梧州中学堂总教习胡汉民在“岁时令节,容许学生披洋衣揖孔孟”[10]。1905年,清廷仿照西式军服式样实行军装改革,推行洋式军装。宣统初年,外交大臣伍廷芳再次奏请剪辫易服,恳求朝廷明降谕旨,任听官商士庶得准截去长发,改易西装。清朝迫于全国人民的压力,不得不为此事“立案议会”,但未能实施。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提出“剪辫易服”,并颁布服制条例,西式服装一时成为社会上较为流行的服饰之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创制并带头穿着的立领四袋式男式上装,被后人称为“中山服”,是公职人员的服装。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身着“中山装”。中山装体现了平等的精神,服装不再标明等级,服装颜色不再为某些人所专有,宣告了中国几千年冠服制度的瓦解。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诞生于兵革不断、战火未息的历史条件下,因此,大多数文官制度的内容尚属草创,付诸实践的取得直接社会效益的也为数不多。然而,作为南京临时政府和广东革命政权的文官制度,开始了从古代科举制向现代文官制度的转型,并对日后北京民国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一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2] 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114.
[3] 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4] 隗瀛涛,赵清.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
[5] 刘梅生.近代文官制度史[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97.
[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7] 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291.
[8] 铨叙局官职令草案[M]//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2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91.
[9] 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 胡汉民自传[J].近代史资料,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