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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现状及对策

2013-04-11汪静江离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办学院校高职

汪静,江离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广东 深圳 518172)

高职院校的国际合作办学在近年已成为高职教育的一大热点,在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时的一个重要指标便是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有无和建设好坏。作为职业教育的后起国家,有必要学习国外教育的先进经验,并依据本地本校的实际特色与外国知名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争创成为国家示范性国际合作办学学校和举办国际合作办学项目。鼓励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是政府赋予职业教育领域的政策,它的开展有利于提升我国高职院校的国际知名度,培养具有国际化竞争人才。

1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定义及相关政策法规

1.1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定义

国际合作办学常称为中外合作办学,因为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形式也是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来施行的,为区别国内与国外合作办学、国内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概念,在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定义为国际合作办学。[1]国际合作办学举办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它不是合资办学,是一种主要在我国境内招收我国公民的教育形式。[2]因此,此文将我国高职院校与外国相关教育机构在我国高职院校合作举办的以本校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称为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国家鼓励高职院校大力举办国际合作办学,为国家努力培养能够理解多元文化、具有国际视野、懂得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专业人才。

1.2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自九十年代开始举办国际合作办学以来,合理地履行国际公约,先后与多国签署双边协议。在实际开展国际合作办学过程中,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主要规章依据,行政法规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作为依据的法律。为了顺利地开展国际合作办学,教育部也颁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05年颁发的60号文《教育部关于若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发布的63号文《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6年颁布的5号文《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7年的14号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等。

在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中,鼓励我国大力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而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6年颁发的《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95年1月26日颁发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在国务院发布有关国际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前。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该规定现已废止。国务院在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同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管理、教学等,这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层面已大力重视国际合作办学的发展。在《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第十六章也特别提出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

2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模式及现状

我国高职院校的国际合作办学是近些年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国内已有较多教研学者提出了典型鲜明的观点,并因此而展开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也发表了学术论文,以下根据笔者研究文献的情况罗列一些学者对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的研究状况。

2.1 我国高校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的研究状况

2005年,张星谕,王辛枫等人以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实践为研究基础,认为我国在国际合作办学过程中已基本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模式,即融合型模式、嫁接型模式、松散型模式。[4]

2006年,葛建一研究江苏省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主要是从教学管理方面将国际合作办学模式进行分类,按照国际合作办学的正规化管理程度,办学模式分成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模式;从学生是否获得国外的学习机会上来看,分成单校园与双校园模式,从学生是否脱产,分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模式;从文凭发放角度来看,分成单文凭与双文凭模式;从生源计划性角度看,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5]

2007年,龚思怡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将合作办学按照组织模式是否独立设置分成独立设置的和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跨境教育提供方式进行分类,合作办学分成协议项目、双校园、颁发双证书、只颁发外方证书等模式。[6]同时,黄道平研究了浙江省的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有四种独具特色的模式:融合式、嫁接式、松散式和“学院+公司式”。[7]

2008年,胡亮才认为从国际合作办学的组织模式上来分析,我国大部分高校采用了融合型、嫁接性、松散型三种合作模式;从国际合作办学的交流模式来分析,中国目前需要从“主体-客体”的模式向“主体-主体”的模式发展;根据中国高校办学主体的融资模式,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教育彩票等模式;借鉴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提出国际合作办学的“主体-主体”管理模式;国际合作办学的教学模式的基本类型是互动教学模式、分层教学模式以及跨文化合作教学模式。[8]

2010年刘力钢得出结论,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国外教育资源引入角度和整合程度的差异来分,我国在国际合作办学过程中已基本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模式,即融合型、嫁接性、松散型。他提出在国际合作办学战略模式的选择上应构建科学组织架构,构建“模块化”师资队伍,“再造”教学流程,运用“精益化”教学手段,形成“能力导向型”培养模式。[9]

2.2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从办学方式区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参加学历教育项目的学生必须是通过统招考试的,毕业后同时取得中外双方颁发的文凭;参加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是非统招生,在中方学校修满相应学分后就读外方学校,毕业后仅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果学生所就读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未能通过教育部审核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批准学生在国外获得的文凭。

从办学主体区分为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和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2.3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现状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高职教育有了走出国门的机会,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外国教育机构的竞争。高职院校的发展正面临着经济结构转型,培养的高职人才要能够主动承担社会需求的使命、具有全球意识和进入国际劳动力市场的能力。另外,现代大学生对于优质高等教育以及获得国内外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的渴望促使高职院校站在更高的平台,提供更为优质的教育产品。

在如火如荼的国际合作办学研究中,不少学者都发现国家在国际合作办学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参与合作办学的中国高职院校无从了解国外同等院校的水平和优势专业。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由于国内高职院校不重视英文网站的建设,国外院校也很难了解国内情况;缺乏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信息统计系统的标准化,没有一个官方的关于全国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统计,也无从了解目前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状态,缺少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难以收集到相关信息等。

3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存在问题及对策

3.1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存在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在开展国际合作办学时,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首先,主次地位不分。我国高职院校在与国际教育机构共同举办国际合作办学时主要是以引进为主,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优质课程,邀请外国专家来国内教学等等。在进行此类合作办学时,缺乏将我方放在主导地位上,盲目地合作。

其次,将教育视为贸易活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目前,教育发达国家大力向我国输出教育资源,这些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的国外合作方的政府主导策略是将教育视为一种出口产业,作为增加收入的贸易活动。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将教育视为公益事业,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已经逐渐偏离了教育的公益性行为。

再次,缺乏优质国际合作办学。因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长期以来都处于向国外借鉴学习的状态中。绝大部分高职院校为了促进学校发展,盲目强调“量”的合作,而忽视“质”的发展,这些高职院校举办国际合作办学的合作方往往未加筛选,不利于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的发展。

最后,对已开展的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欠缺管理经验。我国高职院校的国际合作办学发展较为迅速,数量也较多,但对于这些合作缺乏相应管理人员的培养,没有形成经验总结,问题也是频出。

3.2 我国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对策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四大对策:

首先是坚持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增强政治敏感性,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使我国在国际合作办学中以输出为主的地位逐渐转变为输出、输入共同有机结合的合作模式。中方院校要认真筛选合作办学的输入方,至少应做到的是初步筛选国外教育资源,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

其次是解决我国合作办学的公益性与合作方营利性之间的矛盾。教育部为了明确规定我国所举行的国际合作办学的公益性质,在2006年发文《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再次,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教育部在2006年所发的5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国内教育机构确需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10]

最后,国际合作办学发展到今天,应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的内涵建设,避免各个办学单位自行埋头摸索。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政策保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1][3]易凌. 中外合作办学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J].教育研究, 2012, 6: 30, 31

[2]曹国兴.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谈中外合作办学[DB/OL].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337/200607/15925.html,2006-07-05

[4]张星谕, 王辛枫.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探索[J].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5(5): 122-124

[5]葛建一. 江苏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研究[M]. 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 2006: 213-217

[6]龚思怡. 高校合作办学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研究[M]. 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7: 74

[7]黄道平, 方国爱等. 浙江省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分析及思考[J].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3): 74

[8]胡亮才. 国际合作办学模式创新[M].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60-255

[9]刘力钢,邵剑兵等.国际化合作办学的战略性问题思考—国际教育资源整合的战略模式与发展路径选择[A].见:赵彦志编. 中外合作办学治理与发展.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53

[10]教外综[2006]5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DB/OL].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4/201006/89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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