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资源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原则探讨
2013-04-11蒋丽
蒋 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 广西 桂林 0 541001)
在以网络为主体的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传统图书馆正在加速数字资源的整合,以向复合图书馆转型,数字资源占图书馆馆藏的比例逐年上升。一方面,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内容广泛、类型复杂、传播手段多样、服务范围广,在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有可能面临一系列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为图书馆提供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条款,以寻求著作权人与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 图书馆数字资源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1.1 资源建设方式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按照建设方式分类,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包括自建资源、接受捐赠资源、购买资源、合作共建资源和免费获取资源等。其中,自建、合作共建和免费获取等资源建设方式都可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1.2 数据库建设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建设的核心资源是特色数据库,它是各图书馆特色资源的集中反映,其来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本馆的特色馆藏文献数字化;二是网络虚拟资源馆藏化;三是将本馆购买的数据库的部分数据资料合理使用;四是本馆自主拍摄、制作的多媒体资源。通过这几种方式获取的数据都有可能受版权保护,涉及到著作权保护问题。
1.3 数字资源服务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数字资源时,必须承担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法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人获得著作权作品的义务,否则会遭遇侵权风险。
2 与图书馆相关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原则
2.1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法律,授予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广泛权利。但为了保护社会尤其是教育、研究和残疾人群利用知识的权利,著作权法又设置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限制与例外,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可以按照一定形式来使用相关作品[1]。即限制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创建例外确保公共利益,使公众能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广泛的信息利用活动,进而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限制和例外条款贯穿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对于图书馆而言,这些限制与例外主要集中在复制、保护、为特定目的或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和馆际互借等。
2.2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必要性
著作权是授予著作权人对其知识产品专有权的法律制度,是私权;图书馆权利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会对公众知识权利的保障。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有扩张趋势,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受到压缩,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将会影响到公众获取公共知识的权利。如果没有限制与例外条款,许多信息利用活动将因为著作权保护而无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3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与图书馆相关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条款
2.3.1 保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或者以保存为目的,为濒临损坏或是以不易获取方式存储的馆藏资源制作数字复本,并且将这些复本作为易损型或难获取材料的替代品提供使用,使原件避免由于使用而遭遇的磨损,属于合理使用[2]。当然,《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图书馆的义务,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3.2 传播
一般情况下,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应该“先授权,再传播”,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对特定的公益性服务单位提供了豁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表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的读者提供两类数字化作品:一是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二是符合特殊规定的、为陈列和保存版本数字化复制的馆藏作品(该项提供不受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前公告、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不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其作品。这为各级图书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资源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图书馆可以“公告制的法定许可”方式向农村、基层免费提供特定作者、特定内容的作品[3]。不过,条例列举了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但没有对“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做出明确界定。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知识产权组织有必要研究“基本文化需求界定问题”,拟定成正式文本,去引导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成文的形式将“基本文化需求”进行界定,用以指导各级图书馆合理地利用网络传播文化信息资源。
3 争取立法支持赋予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服务单位更多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3.1 国外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美国版权法108条款中规定了图书馆及档案馆的限制与例外内容。108条款允许非赢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制作三份复制品,条件是“数字复制件不能向建筑物以外的公众传播”;还规定“非赢利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出于诚意,以确认是否希望获得对作品的合法存取为目的而破解技术措施,可享有例外”。适合于例外的条件是:图书馆或档案馆必须向公众或至少某一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开放;复制或传播不得用于商业内容;复制品必须有版权说明[4]。
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了一般例外、法定许可、用户和专用例外。合理使用条款严格限制为:研究和学习、评论或综述、发表新闻等,版权法的第3部分第5节设置了许多例外来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特有行为。版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收集相关历史事件及公共利益的资料[4]。1999年的《版权法修正案》对图书馆在向公众传播权方面享有的例外权利做出规定: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向公众传播作品,图书馆还可以把版权作品上载到网站,为读者提供作品的浏览服务,但不能输出到打印机或软盘。
韩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版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做出一定的限制规定,允许数字图书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经版权人许可即可对图书馆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并将它提供给读者使用,还可以把数字化的资料通过网络传输给其他图书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常务委员会(简称SCCR)持续进行关于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讨论,其中包括2004年和2005年由智利政府递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建议。智利明确了三方面即将由SCCR 处理的工作,即:从成员国的国家知识产权系统中或者从国家范例和实践中明确例外和限制;为促进创作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传播,分析必要的例外和限制;为了保护必须体现在所有国家立法中有利于社团发展,尤其是有利于弱势群体或者社会优先部门获取信息的公共利益,达成关于例外和限制的共识和合约[5]。
3.2 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思考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不高,现行著作权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希望政府能够借鉴国外著作权立法经验,结合国际协议中已有的限制与例外,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增加补充说明,在立法中给予公益性图书馆特殊的豁免权,与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法的限制与例外条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3.2.1 适用范围
应当适用于所有非营利性的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适用于所有版权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动画和录音等;适用于所有载体形式,包括数字作品,以及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的资料。
3.2.2 合理使用
图书馆除了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与例外,还可引用“合理使用”原则,在一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无须补偿著作权人就可以按照一定形式来为自己的用户提供相关作品。例如,允许图书馆在构建本馆特色数据库时,对本馆购买的数据库进行少量复制,条件是原有的数据库的格式与自建数据库不兼容;允许图书馆收集网上资源,并使其可以被用户利用;允许图书馆在尊重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条件下,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
3.2.3 可操作性
由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图书馆行业性的著作权授权指导原则,提供数字资源建设、传播、服务过程中的合理使用规范,指明合理使用范围,明确限制条件,提高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指导从业人员在实际业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纠纷处理能力。
4 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条款必须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图书馆必须提高版权意识,从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和提高技术保护措施两方面入手,在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过程中避免侵权。
4.1 建立著作权管理的人才队伍
一支高素质的著作权人才队伍,能有效地避免著作权风险,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正在设置“著作权图书馆员”这种新的专业岗位。据Pnina Shachaf等专家2006年对美国50所图书馆网站的调查研究,有15%的图书馆设立了著作权图书馆员或者著作权委员会[6]。中国国家图书馆也于2008年在数字资源部成立了版权管理组,负责解决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界应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与各馆的实际,建立“著作权图书馆员”的任职条件、选拔、培养、考核等系列化配套制度和机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高层次的著作权管理的人才队伍。
4.2 积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图书馆采取的技术措施要达到“控制复制”与“控制传播”两个目的。“控制复制”主要是采取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如不得打印、不得拷贝、不得保存文件,文档提供PDF格式等。“控制传播”主要是采取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以防止对在线作品的接触,最常用的是口令技术和问题技术。如采用设置口令、设置防火墙、使用客户认证技术、水印加载技术、软件加密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保护措施,以减少侵权行为。同时,图书馆还应采取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对作品的修改或篡改[7]。即使被侵权,也可以及时发现,为追查侵权行为提供线索。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新寻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点,使著作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同时法律也应该赋予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服务单位更多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条款,使图书馆的服务效益最大化,促进全社会的创新发展。
[1]张晓林.走向挑战走向新生——国际图联第74届年会热点学术问题选评[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27(1):99-106.
[2]张灿影,编译.高校与研究型图书馆关于合理使用的最佳实践规范[J].图书情报工作动态,2012,(2):1-5.
[3]肖希明,张勇,等.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
[4]张炜,李春明.著作权法中的限制与例外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影响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9,(6):1-4.
[5]周玲玲,译.与图书馆和档案馆相关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的声明[EB/OL].(2009-12-24)[2013-03-28].http://ir.las.ac.cn/handle/12502/2670.
[6]秦珂.个人授权——图书馆利用著作权的重要模式[J].图书馆论坛,2010,30(6):273-275.
[7]秦珂.数字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图书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评析[J].图书馆杂志,2007,26(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