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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土家族地区的保甲制度探究

2013-04-11郗玉松

关键词:保甲归流赋税

郗玉松

(1.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2.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改土归流是指中央王朝废除土司制度,取而代之以流官管理地方。清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对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基本完成。改土归流在土家族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土家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土家族社会的变迁。改土归流后,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区设置府、州、县进行统治,委派流官取代了世袭的土司。清王朝在鄂西设施南府管辖恩施、利川、来风、宣恩、建始、咸丰六县,设鹤峰州管辖长乐、长阳两县。在湘西设永顺府管辖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在黔东北设思南府管辖沿河、江口、印江、务川四县。在川东南设酉阳州管辖酉阳、彭水、秀山、黔江四县。清政府在这些地区委派知府、知州、知县理政,在乡村基层政权方面,推行在中原地区普遍设置的保甲制度,用之取代土司时期地方基层政权的旗长制。

一、清代土家族地区保甲制度的推行

中国的保甲制度成熟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户籍保甲法”,此后,中国历朝历代都以此为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基本手段和工具,这一制度被视为最为有效的治民之策。清朝统一全国后,在全国全力推行保甲制度,“其能发扬光大者,半由主上之提倡,半由臣下之完成,审思明辨,不遗余力,吾人称清代为保甲制度之复兴时期,实非夸论。”[1]263对于保甲制度的职能,清人多论及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地方治安,“凡立保甲,欲以弭盗贼也。”[2]277也有人对其具备的多功能进行了赞美,“保甲行而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宄,均力役,息武断,睦邻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焉。”[1]282

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被废除,过去管理乡村的基层政权旗长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为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理,土家族地区的官员大力推行保甲制度,以稳定地方社会,加强对地方基层政权的控制。“土民客家应一例编甲也。查土司地方,江西、辰州、玩、沪等处,外来之人甚多,有置有产业,葬有坟墓,居住三十五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称客家,不当土差。切思川蜀等处,凡居住三十年以上,置有产业,丁粮俱准为土著。今既有产业,居住年久,应与土民一例编甲,以便稽查……”[2]永顺县于“乾隆七年,饬请保甲。知县王伯麟亲历乡城查点,将本城内外及四乡各保,共编为二十字号,城内外分为城、厢二字。乡十八保编为时、和、世、泰、人、寿、年、丰、正、德、利、用、厚、生、万、邦、咸、宁一十八字”。[3]雍正八年(1730年),“保靖县将旗改为都,各都设立乡长一人。其所以改旗设都者,不特勘丈田亩可以按都设里,按里均赋,即编查保甲之后,凡保正甲长牌头,各有都名,而遇事亦易稽查。其所以设立乡长,原令其子都内村庄,宣讲圣浙。但编查保甲,亦可于各都内先令其逐个挨查,以免前役之滋扰”。[4]在鄂西,改施州卫为施南府,下辖宣恩、来凤、咸丰、利川、建始、恩施6县,设立鹤峰州、长乐县。其保甲编排如下:“恩施县:八甲,保正32名,甲长170名;宣恩县:编户七里,共保正56名,甲长339名;来凤县:编户十二里,保正48名;咸丰县:编户八甲,保正64名;利川县:编户七里,89保;建始县:十里,保正350名。”[5]编联保甲的理想模式是把辖区内的百姓按照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的模式组织起来,牌头、甲长、保正所管辖的户数分别是10户、100户、1000户,然土家族地处山区,地广人稀,山多人少,居住分散,很难按照这种理想的模式编排保甲,因而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有所变通。如桑植县“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毎甲设保正一名,邑内城乡内外共有保正一百二十八名,其中有一甲两保者,亦有两保一甲者,视地势之广狭人户之疏密以为权宜焉。”[6]长阳县在编查保甲的过程中也认识到同样的问题,并对保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保甲之宜严也,安民莫先于弭盗,弭盗莫要于保甲。长邑地阔人稀,五方杂处,去来无定,同巢燕,向来编查保甲不能聨络。本县莅任之初,即设法清编,务期挨户顺甲,无舛无漏,復不次因公下乡遂一抽查,俱已清椘,现在贼匪敛跡,著有成效,但以一乡之地广袤数十里,户数百家,向来止设乡保各一人,查察颇为难周,今酌量添设,十家立一牌头,五十家立一甲长,百家立一保正,二百家立一乡约,棊布星罗互相稽查。”[7]其将保甲制度调整为牌、甲、保、乡四级机构,分别管辖10户、50户、100户、200户,从而加强了管理的力量,提高了统治效果。乡约本为宣讲圣谕而设,是通过定期宣讲圣谕和法律来加强思想控制,宣传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纲常伦纪。长阳县把乡约也纳入了保甲的管理体系之中,提高了乡村管理的实效性。乡约一职一般由地方乡绅担任,其地位要比保正、甲长和牌头都高,是地方的“精神领袖”,影响力较大。利川县编排保甲时也考虑到实际情况,酌加变通。“如烟户零星散处,不足十家一牌,相距鸾远,不足十甲一保,随时酌量多寡而附益之。”保甲制度的实施为“挨户填给门牌,注明某户男女大小若干,作何生理,有无恒产,系何粮柱。”[8]

二、土家族地区保甲制度的社会职能

(一)清查户口

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对户口的管理相对松散,只为了青壮年当差的需要而填报于册,“土司时,土民生男女辙报名书于册,长则当差。”[6]当时的赋税制度并未与户口结合,因而对户口的管理比较松散。土司统治时期留存的各种资料并没有具体的户口数,其赋税制度往往任意摊派,名为“锄头钱”、“火炕钱”等,“土司交纳,虽有秋粮之名,实不从田亩征收,永顺则名火坑钱,民间炊爨,每一坑征银二钱二分,保靖则名锄头钱,每一锄入山,纳银三五钱不等,桑植则名烟火钱,与火坑相等,所交秋粮即于此内量行拨解。”[2]土司征收赋税有极强的随意性,因而没有清查户口和丈量土地的必要性。

改土归流后,大量的移民进入到土家族地区,地方官府对于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为加强管理,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好户口的清查,从清代土家族各府州县的地方志看,都有在改土归流后户口清查的记录,如桑植县“雍正十一年额编户二千一百一十五户,大小男妇七万二千六百二十一口,乾隆二十五年查编客民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七户,土民八千零三十一户,苗民一百六十三户,合计客土苗民共二万零七百四十一户,大小男妇总共十八万有余。”[6]每次清查户口都离不开乡村的基层组织保甲。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的居民成分比较复杂,大量的外来移民进入土家族地区垦荒居住,外来的移民被称为客民,在《永顺府志》中对于“土”、“客”专门下了定义——“前朝入籍者为土,在本朝入籍者为客。”[2]前朝指的是明朝,明朝和明朝之前进入到该地区的都被称为“土”,清朝进入到该地区的为“客”。原来的居民成分有土民和苗民,外来的被称为客民,三种居民成分杂居的状况必然加大管理的难度,因此,保甲对于户口的清查就显得格外重要。保甲统计的民户一般称为“烟户”,保甲册也被称为“保甲烟户册”,陈宏谋指出了过去里甲编审户口与清代保甲清查“烟户”的区别:“编审与烟户门牌数不能画一,只缘编审定例应增壮汰老,是以册报俱系土著壮丁,而老幼、残废、仆丁等项不载,至烟户门牌则系挨家鳞选,按户按口全开。”[9]由此,可以认为“烟户”是所有的居民都清查在案的人家。改土归流后,咸丰县对人口进行勘查,“汉土案内勘出人口暨滋生人丁土著不成丁男女大小共九万一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合邑新收民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四户,共计男妇大小十万一千七百六十一丁口。”[10]清代,土家族地区的各州县均对辖区内的户口多次清查,对于土民、客民、苗民都分别进行了统计,这些统计对于地方政府推行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教育政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科举考试中,这些地区都为土民专门设立了录取的名额,“今永顺府既设考棚,自应各归本籍考试,酌定永桑二县八名额内於永定慈利归併者各取二名,其餘六名俱取土民,不许永慈两虔童生借此顶冒。”[3]对于顶籍冒考的行为,也有所警觉,如“旋又设立学校,取进文武童生,此皆圣朝加惠土民之旷典,讵邻对外郡民人,因此地粮轻产贱,且可冒考,嗣随倚亲托故陆续前来购产入籍,土苖愚蠢,易於诱哄,遂尔共相买卖。”[6]因此,政府对于客民进入土家族地区买土置田严厉制止,在清查户口时,厘清“土民”、“客民”,以保障土民受教育的权利,大量的“客民”进入土家族地区,许多州县“客民”的数量超过了“土民”,但在制定录取名额时依然是“土三客一”的比例,不许冒籍顶替,以严格执行清政府的民族教育政策。

(二)赋税征收

土司统治时期,征收赋税经常任意摊派,“土司如有横敛,则责之旗头按户索之,其役使也无时。”在旗长制下,旗头为土司征收赋税。

清初进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康熙五十一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又实行“摊丁入亩”的赋税政策,“失去编审赋役黄册这一主要功能的里甲组织,也就失去了它原有的存在价值,清代州县以下准政权基层组织向保甲转化就成为必然趋势。”[11]清代,保甲担负起征收赋税的任务。改土归流后,土家族保甲在清丈土地、征收赋税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土归流之后,各有司因田亩未经清丈,或按土戸均摊,或照土司田粮旧册摊派,以完秋粮二百八十两之数。虽较土司陋规十不及一,民皆欢欣乐输,然无田之民或以火坑等项尙未尽除,而有力之家隐估田亩不翰赋税,殊非任土作贡之义,但令有司勘丈又恐愚民无知,转生疑畏再四思维,惟有令本人自行开报一法,著将永顺一府秋粮二百八十两豁免一年,俾土民咸知向日火坑等项从此永远蠲除……已经成熟田地若干亩,开明四至,并将上中下地亩,价值若干之处,限一年内自行开报,地方官给与印照,准其永远为业,此次免其税契,俟一年报齐。”[6]土司统治时期,其征收赋税非常随意,委派旗头任意征收,没有清丈土地,更没有按照土地征收赋税。改土归流后,大量的“客民”进入土家族地区,有的州县“客民”甚至超过了“土民”的人口,“客民”带来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开垦了大量的土地,因此,勘丈土地就成为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征收赋税的基础。清丈土地的办法首先是免赋税一年,任百姓自己上报土地的数量和等级,报齐后,政府按册确查。不管是土地造册上报,还是照册确查,保甲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农户将土地的数量和等级报给牌头,牌头收齐十家的情况编制成册报给甲长,甲长将本甲的农户的土地数量造册上报给保正,保正再将保内的情况编册上报到州县。州县在收齐之后,仍要按册核查,这项工作自然主要依靠保甲去实施。核实之后,按照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分摊赋税,其征收赋税自然也通过保甲完成。

(三)社会治安

保甲制度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维持地方的长治久安。“保甲之设,固以稽查奸宄,实行勤勉良善,诚久安长治之道也。”[1]283清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目的首为缉盗安民,维护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的稳定。“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少数编之;至熟苗熟穜,已经向化,令地方官一体编排保甲,如保正、甲长、牌头果能实力查访,据实举首者,照捕役获盗过半之例,酌量奖赏。如瞻恂隐匿者,即酌量惩警。”[12]土家族地处武陵山区,深山幽谷,环境复杂,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很大,再加上改土归流后,大量的移民进入到土家族地区,让这一时期的治安形势极为严峻,因而建立保甲制度,发挥保甲制度的治安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改土归流后,保靖县第一任县令王钦命制定了《详定保甲》制度,“窃照保甲之设,原为稽查匪类,弭盗安民要务,查保靖僻处极边,生苗连界,深山穷谷,最易藏奸……刊发门牌给发各户,悬掛门首,倘有容留面生歹人,以及赌博流匪,便于稽查,如有容隐,照例治罪,果能据实查首,分别奖赏,盗风可靖,良善皆得安枕矣!”[4]保甲组织填写的门牌信息也极为详尽,“或某厅州县,编第几牌第几户,某人年岁若干,某厅州县某籍,或居城某铺居乡某甲,地名某处,种田住屋或系己业,或係佃业,有无功名,作何生理,现在家男女友伙雇工仆妇婢女寄居男女各大小若干,未在家者或即本身或系伯叔兄弟子姪某名,现往何处何事,分别开列造具。”[6]在门牌中标注户主本人的信息之外,还要详细注明职业、功名以及家中其他人的信息,即使不在家者也要标注其往何地办理何事,这样详细的信息悬挂于门首,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地方社会的稳定。

(四)民众教化

保甲制度还具有教化民众的职能,“游手者,教令勤其生业,停柩者,催助出殡郊原,生女当存抚养,长大随分字人,使婢计年二十,即为遣嫁,倘有不遵,该保甲邻佑随时据实举报究治。”[1]283改土归流后,保甲组织在推行地方官的政令、教化民众等方面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保甲在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发展生产等方面均有其贡献。如在地方官下令禁止陋俗的文告中提到,“州属向来土俗无论亲疏,让外来行客一至其家,辙入内室,甚而坐近卧榻,男女交谈毫无避忌,诲盗诲淫端自此始,合函岀示晓论,为此示仰保甲人民知悉,嗣后务宜严肃内外,分别男女,仰至亲内戚往来非主东所邀不得擅入内,至其疏亲外戚及客商行旅之辈止许中堂交接,违者宾主责俱难逃,凛遵毋忽,特示!”[13]从这里的文告可以看出,官府的政令要通过保甲到民间宣示,而监督民众改变这些陋俗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保正、甲长和牌头等人的身上。

土家族的保甲制度还有破除迷信以教化民众的职能,如“土著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各自好心力行善事自可获福远祸,切不可妄信罗神怪诞之术,上干法纪,除信习罗神邪教之家业已著令各地保甲查追,妖魔鬼像与装扮刀剑等物焚毁,并各取不致再为行习,甘结备案。”[13]保甲要追查传习罗神邪教的人家,并要收交其传习邪教的道具——妖魔鬼像和装神弄鬼的刀剑等物进行焚毁,让这些人甘结备案,不能再传邪教。

土家族的保甲兼有劝导民众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的责任,永顺府知府张天如在劝民养鱼的告示中说:“务须相度地势,深挖池塘,即可灌田又可养鱼,或恐被人偷窃只须多插竹枝,勤于照看,母勿安于旧俗坐失利息,该保约须不时传谕,广为劝导,本府当以挖塘之多寡别保甲之勤惰,但不得过为强廹,致滋纷扰耳!”张天如劝示民众挖塘养鱼,一方面可以养鱼获利“春间放秧,秋冬即有大鱼,可以养老亲,可以送亲友,可以卖银钱,易酒米。”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池塘灌溉田地,“亢旱即可引水灌田。”[6]挖塘养鱼既可以改善生活,又可以发展生产,而劝导民众挖塘养鱼的重任自然是各“保约”的任务,知府张天如并把挖塘养鱼数量的多少作为考核保甲的依据之一。

除此之外,土家族的保甲制度有慈善的职能,饶瓒曾作诗“保甲联名举社仓,相期风化纪循良。稻花临水柴门静,时有书声出柳堂。豆花开后菜花香,大麦青青小麦黄。野菜和根糝粥煮,贫家供抵半年粮。”[14]保甲举办社仓,有着社会救济的慈善职能。

三、小结

土家族地区的保甲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之下即改土归流后流官取代土司统治之后推行的,保甲制度的推行,替代了土司时期的旗长制,削弱了土司统治地方的残余势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以保甲与村落、家庭、家族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取代兵农合一的旗长制社会组织,彻底削掉了民族地方势力与国家对抗的基础”[15]土家族地区的保甲制度除具备其它地区保甲的职能如清查户口、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征收赋税之外,还有着民族地区保甲制度特殊的职能,总之,改土归流后,土家族的保甲制度的实行为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沟通官府和人民、教化民众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正如清代刘淇之在评价保甲时所说:“(保甲)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节节而制之,故易治也。”[1]275

参考文献:

[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M].上海:上海书店,1944:263.

[2] 张天如,等.永顺府志:卷十一[M].刻本.1763(清乾隆二十八年).

[3] 黄德基,等.永顺县志:卷一[M].刻本.1793(清乾隆五十八年).

[4] 林继钦,等.保靖县志:卷十一[M].刻本.1871(清同治十年).

[5] 松林,等.增修施南府志:建置志[M].刻本.1871(清同治十年).

[6] 周来贺,等.桑植县志:卷二[M].刊本.1872(清同治十一年).

[7] 李拔,等.长阳县志:卷首[M].刻本.1754(清乾隆十九年).

[8] 何蕙馨,等.利川县志:卷二[M].刊本.1865(清同治四年).

[9] 朱批奏折[M].内政.保警.陈宏谋奏折.

[10] 张梓,等.咸丰县志:卷八[M].刊本.1865(清同治四年).

[11] 王晓琳.清代保甲制度探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0,(3).

[12] (清)文献通考[M].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13] 毛峻德,等.鹤峰州志乾隆卷下[M].刻本.1758(清乾隆二十三年).

[14] 符为霖,等.龙山县志:卷十六[M].重刊本.1878(清光绪四年).

[15] 刘伦文.国家行政力量与民间社会力量的互动——论改土归流后鄂西南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的动力[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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