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兵》校讀一則*
2016-02-02關樹東
關樹東
《宋會要輯稿·兵》校讀一則*
關樹東
《宋會要輯稿·兵》二(義勇保甲門)之一二至一五翔實記録了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開封府界和諸路在册的義勇、保甲、民兵統計總數、分項統計數據及府界諸路各部分的統計數據。統計總數亦見於《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文獻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五、《玉海》卷一三九《兵制》四、《群書考索》後集卷四一《兵制門》。分項統計數據和府界諸路各部分的統計數據則僅見於此,爲研究北宋中期軍事、邊政、保甲制的推行、各路人口、市鎮提供了重要資料,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英年早逝的馬玉臣教授認爲這段文獻出自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成書、作者爲中書檢正公事畢仲衍的《中書備對》(明以後佚)。根據是文津閣《四庫全書》本、(宋)畢仲遊著《西臺集》卷五《畢仲衍〈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收録了《中書備對》的卷次目録,第四卷有“兵民,不校閲保甲附”一門,而《宋會要輯稿·兵》二之三八有“元豐保甲,《備對》甚詳”的記載。除此之外,他認爲現存《中書備對》佚文内容具有若干共同特徵*馬玉臣《〈中書備對〉輯佚校注》,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36—37頁。作者認爲《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是一篇標題與内容不相統一的文書。本文書的實際内容是畢仲衍爲進呈《中書備對》而撰的奏議,開列了《中書備對》的卷次目録。而標題所示《劄子》並非畢仲衍所上,畢也不是《編次官制卷目稿》的作者。見《〈中書備對〉輯佚校注》,24—25、28頁。。我們認爲他的推論是可以成立的。馬教授也提到,“合計《宋會要輯稿》所載各路和各類資料,二者出入很大,需要進一步考證”*《〈中書備對〉輯佚校注》,55頁。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也指出“本條各項總數與分項數目之和多有不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8628頁注(二)。。筆者在研讀《宋會要輯稿》兵類的時候,也注意到此處全國總數據與分項數據之和、分項數據與各路各部分數據之和存在誤差,並試著作些校釋工作。爲方便討論,首先照録文獻。小字爲原注。
熙寧九年,府界、諸路帳管義勇、保甲,並民兵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不教閲保甲,用九年刺狀,餘並係十年數。義勇、教閲保甲、弓箭手等,隸兵部。義勇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民兵、保甲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教閲五十六萬八百二十七人;不教閲,鄉村六百二十萬三千三百七十四人,草鎮市二十三萬五百二十八人,城寨内察姦細一十萬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團洞六千一百二人。開封府界: 保甲七萬三千七百一十八人。教閲七萬六百四十二人;不教閲,草鎮市三千七十六人。京東東路: 保甲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三人,不教閲。鄉村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八十四人,草鎮市七千七百一十九人。京東西路: 保甲二十八萬三千八百九十人,不教閲。鄉村二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八人,草鎮市九千三百五十二人。京西南路: 保甲二十四萬一千六十五人,不教閲。鄉村二十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八人,草鎮市八千五百七人。京西北路: 保甲二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人,不教閲。鄉村二十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三人,草鎮市九千二百三十七人。河北東路: 義勇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保甲一十二萬五千五百七人。教閲九萬六千七十六人;不教閲,草鎮市一萬六千三百一十三人,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 義勇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保甲一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人。教閲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二人;不教閲,草鎮市三千二百五十六人,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三人。永興軍等路: 義勇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保甲一十四萬五千七百六十二人。教閲一十二萬四百六十一人;不教閲,鄉村七千九百三十四人,草鎮市五千七百一十二人,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一千六百五十五人。秦鳳等路: 義勇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保甲一十二萬六千四百九十一人。教閲六萬三千九百五十八人;不教閲,草鎮市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人,城寨内察姦細四萬五百四十一人。河東路: 義勇三千五百九十五人,保甲一十三萬五千六百三十八人。教閲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六人;不教閲,鄉村三十八人,草鎮市二千四百四十八人,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六人。淮南東路: 保甲三十八萬五千九百七十二人,不教閲。鄉村三十六萬七千四百九十六人,草鎮市一萬八千四百七十六人。淮南西路: 保甲三十六萬五千三百八十四人,不教閲。鄉村三十四萬九千九百一十人,草鎮市一萬五千四百七十四人。兩浙路: 保甲八十一萬七百七十人*保甲八十一萬七百七十人,“八十一”原作“八十十”。小字注“鄉村七十九萬六千三百一十四人,草鎮市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六人”,兩項相加得八十一萬七百七十人,據改。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徑改(8629頁)。《〈中書備對〉輯佚校注》作“八十萬七百七十人”(286頁)。,不教閲。鄉村七十九萬六千三百一十四人,草鎮市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六人。江南東路: 保甲五十六萬八千八百一十三人,不教閲。鄉村五十六萬二百六十人,草鎮市八千五百四十五人。江南西路: 保甲六十七萬四千八百六人,不教閲。鄉村六十五萬七千七百四十七人,草鎮市一萬七千五十九人。荆湖南路: 保甲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一人,不教閲。鄉村四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五人,草鎮市七千一百八十六人。荆湖北路: 保甲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八人,不教閲。鄉村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三十八人,草鎮市五千六百一十八人。隨團河排到保甲七千一百人,不在此數。福建路: 保甲四十八萬七千五百七人,不教閲。鄉村四十七萬八千四百一十七人,草鎮市九千九十人。成都府路: 保甲三十一萬五百五十二人,不教閲。鄉村三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人,草鎮市八千九百三十一人。梓州路: 保甲二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五人,不教閲。鄉村二十萬七千二百三十九人,草鎮市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六人。利州路: 保甲一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二人,不教閲。鄉村一十一萬一千二百六人,草鎮市二千一百七十六人。夔州路: 保甲九萬一千一百七十二人,不教閲。鄉村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一人,草鎮市五千三百四十一人。廣南東路: 保甲二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人,不教閲。鄉村一十九萬九千五百九十六人,鎮市一萬四千一百八十四人。廣南西路: 保甲六萬九千九百九十四人,不教閲。鄉村六萬五千七百一人,鎮市四千二百九十三人*《宋會要輯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中華書局,1957年,6777— 6779頁。參見《〈中書備對〉輯佚校注》,285—287頁。。
北宋的義勇軍由來已久,存在於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沿邊五路,協助禁軍防拓遼、夏。保甲是宋神宗熙寧變法整合地方鄉兵(民兵)的新制,遍佈各路,有教閲保甲和不教閲保甲之别。府界和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五路既有教閲保甲,也有不教閲保甲。其他各路保甲一概不教閲。不教閲保甲又分鄉村保甲、草鎮市保甲、城寨内察姦細保甲、團洞保甲。府界、河北東、西路、秦鳳路的不教閲保甲没有鄉村户,换言之,以上路分的鄉村保甲全部教閲。河東路的不教閲鄉村保甲也僅有38人。城寨内察姦細保甲亦僅存於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五路沿邊城寨。團洞保甲則僅見於荆湖北路,即“隨團河排到保甲”。
文獻首先列出義勇、保甲、民兵的統計總數、分項統計數據。“義勇、保甲並民兵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文獻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五所載同。《玉海》卷一三九《兵制》四、《群書考索》後集卷四一《兵制門》作“七百十八萬二千二十人”*《宋史》,中華書局,1985年,4771頁;《文獻通考》,中華書局,2011年,4582頁;《玉海》,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聯合影印出版,1990年,2592頁;《群書考索》,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937册,臺湾商務印書館,1986年,587頁。,“二十人”疑爲“二十八人”,“八”、“人”形近而脱。下列分項統計“義勇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民兵、保甲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兩項相加爲七百一十七萬八千二十八人,比統計總數“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少四千人。小字注標示,不教閲保甲是熙寧九年(1076)的統計數據,義勇、教閲保甲是熙寧十年的統計數據。《中書備對》成書於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中經哲宗元祐(1086—1093)更化,紹聖二年(1095),哲宗詢問義勇、保甲人數,宰相章惇猶以《中書備對》中的統計數據爲對,並稱之爲“元豐保甲”*《宋會要輯稿·兵》二之三八,6790頁。。
保甲(民兵)的分項統計,教閲保甲“五十六萬八百二十七人”。不教閲保甲,“鄉村六百二十萬三千三百七十四人,草鎮市二十三萬五百二十八人,城寨内察姦細一十萬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團洞六千一百二人”四項相加合計六百五十四萬二千六百六十六。教閲、不教閲保甲統計數據相加總計七百一十萬三千四百九十三人。這個數字比民兵、保甲的統計數據“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足足多出十七萬三千二人。
在府界諸路下,均列出本路保甲的統計數據,並注以教閲保甲人數、不教閲保甲各部分的人數。府界諸路下保甲統計數據相加得六百九十三萬二千四百九十人(不含荆湖北路團洞保甲,見荆湖北路下小注),比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多出二千人(九十一和九十應是書寫脱衍致誤)。將府界諸路下不教閲鄉村保甲人數相加,得六百二萬八千三百八十六人,比不教閲保甲的分項統計數據“鄉村六百二十萬三千三百七十四人”少十七萬四千九百八十八人。上揭教閲、不教閲保甲統計數據相加比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多出十七萬多人,原因就在此。將府界諸路下不教閲草鎮市保甲人數相加,得二十三萬五百五十七人,比不教閲保甲的分項統計數據“草鎮市二十三萬五百二十八人”多二十九人。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五路城寨内察姦細保甲人數相加,得一十萬二千六百六十三人,比不教閲保甲的分項統計數據“城寨内察姦細一十萬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僅多一人。荆湖北路下“隨團河排到保甲七千一百人”,上文記作“團洞六千一百二人”,二者或各有所據。府界、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教閲保甲人數相加,得五十七萬八百二十五,比不教閲保甲統計數據“五十六萬八百二十七人”多出九千九百九十八人。
五路“義勇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以及每路義勇軍的人數,《宋會要輯稿》、《宋史》卷一九一《兵志》五(4740頁)所記相同。我們注意到河東路義勇軍僅“三千五百九十五人”,與其他四路義勇軍人數相差懸殊*這裏所記義勇軍人數,根據小注,是熙寧十年的統計數據。《宋史》卷一九一《兵志》五記作熙寧九年(4740頁),《文獻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記作熙寧八年(4660頁)。熙寧十年的數據比十年前的人數減少了很多。熙寧元年,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筆者按: 二者相加應得十五萬七千二百),爲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爲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爲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四十二萬三千五百與諸路熙寧元年的數據之和出入頗大。試以十五萬七千二百、十八萬九千二百(按: 此爲舊籍而非今籍)、七萬七千相加得四十二萬三千四百。由於王安石主張以保甲代替義勇,到熙寧八年,“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熙寧十年,統計總數爲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元豐三年,府界五路義勇統一改爲保甲。見《宋史》卷一九一《兵志》五,4735、4740頁,參見《文獻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4659—4660頁。。五路義勇軍人數相加爲二十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七,這與統計數據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差額很大。試用“義勇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減去河北東、西路、永興軍路、秦鳳路義勇人數,得數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人,這纔是河東路義勇軍的人數。我們推測《中書備對》在流傳過程中,誤把“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的“萬七”二字脱漏,遂成“三千五百九十五”。宋人後來修《國史》和《會要》時照録《中書備對》,於是以訛傳訛。
進一步分析各路保甲統計數據,府界、京東東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東路、永興軍路、秦鳳路、河東路、淮南東西兩路、兩浙路、江南西路、福建路、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廣南東西兩路下所列保甲統計數據,與小字注中教閲保甲、不教閲保甲人數之和完全吻合。這説明這些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京東西路“保甲二十八萬三千八百九十人”,而“鄉村二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八人,草鎮市九千三百五十二人”相加得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九十人,比本路保甲的統計數據多出二千人。可能“二十八萬三千八百九十人”之“三”本作“五”,或“二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八人”之“六”本作“四”,“九千三百五十二人”之“九”本作“七”。從字形相近而訛的角度看,書手把“五”誤作“三”,或把“七”誤作“九”更爲常見。因爲府界諸路下不教閲草鎮市保甲人數相加之和僅比統計數據多二十九人,所以本路草鎮市保甲“九千三百五十二人”之“九千”誤作“七千”的可能性極小。本路保甲爲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九十人的可能性大。
河北西路“保甲一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人” ,“教閲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二人;不教閲,草鎮市三千二百五十六人,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三人”相加得一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一人,比本路保甲的統計數據多一人。
江南東路“保甲五十六萬八千八百一十三人”,“鄉村五十六萬二百六十人,草鎮市八千五百四十五人”相加爲五十六萬八千八百五人,相差八人。疑“鄉村五十六萬二百六十人”爲“鄉村五十六萬二百六十八人”之誤,“八”“人”形近而脱。
荆湖南路“保甲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一人”,“鄉村四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五人,草鎮市七千一百八十六人”相加爲四十四萬三千一百一十一人,相差五十人。
荆湖北路“保甲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八人”,“鄉村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三十八人,草鎮市五千六百一十八人”相加爲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六人,相差二人。“隨團河排到保甲七千一百人,不在此數”,就是説本路保甲統計數據不含團洞保甲。
利州路“保甲一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二人”,“鄉村一十一萬一千二百六人,草鎮市二千一百七十六人”相加爲一十一萬三千三百八十二人,比統計數據少二千人。錯誤亦不在草鎮市保甲數。
有教閲保甲的府界和五路,保甲統計數據與教閲保甲、不教閲保甲人數之和,只有河北西路的數據有一人的誤差,故府界、五路教閲保甲人數相加所得之五十七萬八百二十五人是可靠的,至多有一人的誤差,而統計數據“教閲五十六萬八百二十七人”有誤。
五路城寨内察姦細保甲人數相加之和僅比統計數據多一人。考慮到河北西路教閲、不教閲保甲人數相加之和比本路保甲統計數據多一人,本路不教閲保甲中的“城寨内察姦細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三人”,如果“九十三”是“九十二”之誤,則上述誤差均迎刃而解。
如前所述,“義勇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民兵、保甲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兩項相加爲七百一十七萬八千二十八人,比義勇、民兵保甲統計總數“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少四千人。府界諸路下保甲統計數據之和(不含荆湖北路團洞保甲)比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多出二千人;京東西路保甲統計數據比本路鄉村、草鎮市保甲數之和少二千人,如前我們推測京東西路的保甲人數以本路鄉村、草鎮市保甲數之和爲準,如此則府界諸路下保甲統計數據之和(不含荆湖北路團洞保甲)正好比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多出四千人。故此上述資料中義勇、民兵保甲統計總數“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無誤,這一數據被《宋史》、《文獻通考》、《玉海》、《群書考索》等文獻所引用。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六百九十三萬四百九十一人”有誤,當作“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一人”。這兩項數據都不含荆湖北路團洞保甲人數。
據此,前揭利州路的數據,保甲統計數據“一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二人”無誤,鄉村保甲“一十一萬一千二百六人”有誤,當作“一十一萬三千二百六人”。荆湖南路的數據出入,既然保甲統計數據“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一人”無誤,而鄉村、草市鎮保甲人數之和比保甲統計數據少五十人,從筆順的角度看,“草鎮市七千一百八十六人”書寫錯誤的可能性較小,鄉村保甲人數“四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五人”之“二十五人”原作“七十五人”的可能性更大。同理,江南東路的數據出入,疑亦鄉村保甲人數筆誤所致。至於荆湖北路的數據出入,單純從筆誤的角度看,“保甲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八人”之“五十八”原作“五十六”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如果這樣的話,府界諸路下保甲數據之和將是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八人,與民兵保甲總數據“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一人”相比,筆誤的概率也降低了。或許《中書備對》本身或者它所依據的資料,就已經把“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六人”誤記作“三十四萬四千五十八人”了?
其他數據,教閲保甲,以府界五路下教閲保甲人數之和五十七萬八百二十五人爲準,教閲保甲統計數據“五十六萬八百二十七人”有誤。不教閲保甲,鄉村保甲以諸路數據之和六百二萬八千三百八十六人,加利州路的二千人,荆湖南路的五十人,江南東路的八人,合六百三萬四百四十四人爲準,統計數據“鄉村六百二十萬三千三百七十四人”有誤;草鎮市保甲,諸路數據比較可靠,故取諸路數據之和二十三萬五百五十七人;五路城寨内察姦細保甲統計數據“一十萬二千六百六十二人”準確可靠。以上教閲保甲和不教閲保甲數據之和爲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八人。這個數據和經修正的民兵保甲統計數據“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一人”已經相當接近。荆湖北路團洞保甲,“六千一百二人”與“七千一百人”可能分别是熙寧九年和熙寧十年的數據,既不包含在本路鄉村和草鎮市保甲統計數據内,也不包含在全國民兵、保甲統計數據以及義勇、民兵保甲統計總數據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