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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2013-03-27王振宇

地方财政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分税制财力基数

王振宇

转移支付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运行,形成了体制性、财力性、专项性三大类转移支付形式,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纵观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现况,凸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具有较浓重的过渡性色彩。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明显存在着“包干制”的痕迹,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留存的“地方上解”、“两税”增长返还,2002年新增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2009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这种保地方既得利益基数、保中央增长基数的做法,使改革各项举措得以顺利推行,特别是较好构建了财政收入增长的激励机制。

第二,属于中央政府单一主导的纵向模式。与分税制改革一样,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进行,省对下基本上是中央对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延续或部分配套。而目前少量存在的省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如援藏、援疆,支援汶川、舟曲等),大都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尚在雏形阶段。转移支付这一特征,符合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实际状况。

第三,体现出较强的专项化倾向。专项转移支付占三类转移支付的比重由1995年的14.8%提高到2011年的41.6%,年均增长27.1%。有条件转移支付的适度运用,能够较好体现上级政府的某些施政意图,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而过多过滥的专项转移支付,则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更多体现的是部门利益,加速了“王爷经济”的形成,极易滋生寻租活动行为。近些年,“驻京办”问题的大量存在,也折射出财权、财力分散化的现实。

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为56.7%,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支出的43.3%是来自中央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步建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间纵向、横向财力失衡问题,加速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进程。但现行的这种规模过大、结构失衡、部门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负向激励和逆向调节的问题,引致社会各界的诟病,亟须加快转移支付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改革进程。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过程,亟须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一个基本的改进建议,就是要在“两个新凡是”(凡是公民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就要退出;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都要退出)的前提下,科学构建事权与财力匹配机制,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整合转移支付资源,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探索多元化转移支付形式,改进转移支付办法,提高转移支付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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