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保证金制度剖析
2013-03-10陈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400015
■ 陈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400015)
产权交易保证金制度剖析
■ 陈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400015)
为了维护产权市场诚信规范有序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依法合规进行,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产权市场,沿用资本市场惯常做法设立了产权交易保证金制度。
1 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什么
产权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从上述定义分析,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主体保证其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实际行为有效性的经济保证,它的直接表现形式为产权交易主体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一旦保证金交纳主体发生违反之前作出承诺的相关情形时,保证金的性质即从经济保证转为对相关守约方的损失补偿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受让事宜决策的充分提示,有效地降低想买就买、想退就退、影响交易严肃性的情况发生,同时对意向受让方的资金实力也提出了一定要求。但是如保证金设置过高则无形中提高了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的资金成本与门槛,让部分潜在投资人打消参与受让念头,不利于有效挑起竞价和发现价格;如设置过低又无法有效保障最终受让方全面履行交易承诺,尤其是针对某些通过竞价交易实现大幅增值的项目,当交易保证金相对于高额的增值金额显得微不足道,受让方发现受让成本已接近其可能取得的投资收益而不再具备较大投资价值时,极有可能放弃保证金来换取其他潜在投资机会。因此合理设置保证金金额非常重要。
此外,产权交易保证金对转让方而言也具有同等约束力,为保障交易公正性,转让方也不得随意撤回转让申请、取消交易,一旦转让方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也必须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对相关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为什么要建立产权交易保证金制度
产权交易保证金最大的功能就是保障产权交易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两个层面的真实有效性,以保证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对于转让方而言,作出转让决策包括履行转让标的相关的内部决议与审批程序,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分析后严谨慎重地进行,一旦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挂牌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正式受理并发布转让公告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在有意向受让方报名的情况下单方撤回标的转让申请,以保护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发生交易不公正、不公平事件。这就意味着,转让方作出转让决策,提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对转让底价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要求后,谁是最终买家、以什么价格成交就交给产权市场决定,转让方不能对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买家挑肥捡瘦,也不能对产权交易机构指手划脚,更不能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理由而说不卖就不卖,产权交易机构则必须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不得有任何暗箱操作和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在作出参与受让的决定前,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一旦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就视为:(1)对转让标的现状的完全认可与接受,愿意遵守市场规则和转让公告相关内容约定;(2)保证受让申请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3)已认真考虑标的各方面可预知及不可预知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4)无他人参与的情况下,至少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
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立,既是对交易双方主体谨慎作出转让或受让意愿的警醒与提示,也是以此维护交易的权威公正、建设市场诚信、提升市场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3 产权交易保证金对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约束
保证金到底保证什么内容,是如何保证的,让我们来解开这个疑问。
产权交易保证金对意向受让方的约束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意向受让方必须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其次,意向受让方不得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再次,意向受让方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压低价格、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又次,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譬如当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拒绝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拒绝参与后续竞价活动,所有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或者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表示放弃受让等行为;最后,意向受让方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和行为。
当意向受让方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转让方便可以按照交易规则以及《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经纪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继续追偿。
由于转让方是产权交易的发起方,而意向受让方之前无法确定,转让方无法与之协商,所以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立与处置约定一般是由转让方提出的,那么保证金如何约束转让方履行相关承诺呢?产权交易规则对此作出了合理安排:
转让方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必须作出相应承诺,具体包括:(1)保证产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保证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保证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决议与审批等相关程序,产权转让决策已获通过;(3)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保证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转让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反向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如果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还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当然,由于转让方一般事先未交纳保证金,如果转让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意向受让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失赔偿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就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出庭作证。
4 谁有权决定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由产权交易保证金对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约束效力来看,当某一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产权交易保证金将转化为其他两种性质的资金,一是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方,已按政策法规提供相关服务,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用无可厚非;二是因为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损失,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组织方无法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认定,为一视同仁均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对守约方的赔偿补偿。
那么,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某一方发生违约违规行为,但其提出了相应理由并与守约方沟通取得其谅解,双方一致同意豁免对方的承诺履行义务,此种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应否坚持按一方违约进行保证金分配?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理原则,笔者认为守约方自愿放弃了损失赔偿权,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尊重其选择,当然如果守约方是国有企业时,其是否有权放弃损失赔偿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认定为对方违约,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除非产权交易机构同意,守约方无权代表产权交易机构放弃服务费支付请求权,因此无论违约方与守约方如何决定,产权交易机构均可依约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种情况,意向受让方发生违约违规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交易规则和双方约定,将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余额作为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付给了转让方,但意向受让方提出补偿金额明显超过转让方遭受的损失,纠缠不休,此种情况产权交易机构又当何解呢?
依据交易规则,当交易各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居中调解。产权交易机构设置纠纷调处委员会,交易双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发表自身意见,但交易双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认同与接受。如果经产权交易机构调解,交易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双方一致意见执行;如果经产权交易机构调解无果,交易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事先已选择仲裁方式,则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当然,交易各方也有权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作者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总监、北京办事处主任,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