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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2019-01-07赵帅

赢未来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受让方瑕疵股权

赵帅

摘 要:随着市場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公司股权的交易活动也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瑕疵股权的交易风险问题,为此笔者谈谈对瑕疵股权交易中受让方的法律责任的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受让方;责任

首先,什么是瑕疵股权。瑕疵股权是指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或者抽逃出资,这些均称之为瑕疵股权。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未按时出资、未足额出资、不当出资、抽逃出资。

其次,瑕疵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是通过公司登记的形式设立的,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瑕疵股权虽然有瑕疵,但不影响股权的成立,因此只要是通过公司登记的股权,无论该股权是否有瑕疵,均可依法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股权存在瑕疵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瑕疵股权的原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瑕疵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瑕疵股权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应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或者是明知股权存在瑕疵但没有和原股东约定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2.受让方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但和原股东约定了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3.受让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

第五,受让方的救济措施。

1.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受让方出于种种目的,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甚至不计后果但求一搏,那么至少应该将风险责任和交易价格适当挂钩,预先降低风险,最大程度的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2.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可以原股东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因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是出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3.为了防范于未然,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作尽职调查,审核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介入,但是尽职调查也不是万能的,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注明,除已披露的瑕疵以外,原股东应当承诺所转让的股权无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4.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向原股东追偿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股东出资期限问题。现在实行股东出资认缴制,在认缴期限没有届满之前,不能认定属于瑕疵股权,所以让很多人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出资,认缴金额越大越好,认缴期限越长越好。殊不知认缴后迟早是要履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瑕疵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交易双方特别是受让方应寻求法律专业或财会专业的人员提供帮助,尽量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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