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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的正义与公平的正义比论

2013-02-15

关键词:功利主义罗尔斯功利

姚 云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正义的概念只有一个,即同等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差别对待,但它的观念却可以有多种,比如功利的正义、公平的正义、权利的正义、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等等。自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以降,公平的正义就成了政治哲学中一个热门的话题,与它相对的有功利的正义和权利的正义。本文主要对功利的正义和权利的正义作一个比较。

一、功利的正义

罗尔斯这样概括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1]22。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实际上比较直观,符合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理)的制度就是正义的,功利是正义之实,正义是社会功利之名,功利的就是正义的。

(一)功利是实正义是名,符合边沁的正义观

首先,边沁把功利原理分为个人功利原理和社会功利原理。个人功利原理是指能够或者倾向于给个人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的行为或事务[2]58。这时功利直接与个人的苦乐感相关,它们是功利的基石。社会功利是指能够或者预期能够给全社会中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东西。边沁把功利原理用作立法的基础,把它进一步表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这就涉及功利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理由是从个人的苦乐感原则到社会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何可能的问题,这自然就关系到制度政治。如果说幸福与经济相关,那么,作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实现最大幸福中所起的作用需要关心。边沁在其思想体系中已经涉及这个问题,他将功利原理看做是政府的本质及形式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没有将其看做是一个正义问题。可能在他看来,从个人的功利追求到社会的选择原则,这之间并不存在什么隔阂,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

其次,边沁说过功利原则可以作为判定政治制度正当性的标准。在《政府片论》中他说道:“一种制度如果对于一个社会真是普遍有益的,那么一定有许多人会十分关切地保全它的。”[3]100通过功利原则来对制度进行批判性地考验,使得“那种只会使偏见流行的有关制度的价值将受到贬斥,而对于真正符合功利原则的制度的信任将得到肯定”[3]100。这里涉及正当,而政治方面的正当就是正义。

再者,在边沁这里正义就是功利,这可以从他的一些言词中加以推出,尽管他并没有对此加以详细的论证,这同时也表明边沁著作的粗糙性。如边沁认为政治上的善和道德上的善是同一个概念,并非用于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原则,用于道德上的善就是功利原则,边沁说“有些人为了方便的缘故,试图在政治和道德之间加以区分,将功利作为其中一个的原则,而将正义作为另一个的基础,这些人只不过表明了他们的观念混乱而已。政治和道德的唯一区别是:一个指导的是政府的运作;另一个规范的是个人的行为,但是它们的目标是一样的,这一目标就是幸福。政治上的善不可能是道德上的恶,除非我们假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有效的数学规则对于小的数字来说无效”[4]22。这表明在边沁这里政治上的正义和道德上的功利是同一个概念,功利原则不仅仅是衡量道德上的善的标准,同时也是衡量政治上的正义的标准,只不过正义是政府之德,功利是对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的要求。

(二)穆勒对功利为实正义为名的证明

穆勒发展了边沁的思想,明确论述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他意识到功利主义面对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正义问题,正是人们的正义观念使人们难以接受以功利或幸福为是非的标准。而要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首先得明白正义的概念是什么,或者说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别、界线在哪里。穆勒从五个方面论证了这一问题。

首先,在穆勒看来,权利的价值是最重要的。生命权、财产权和法定的权利具有绝对的价值,应给予尊重。但公正的法律才能作为正义的标准。那么如何衡量法律是否公正呢?边沁认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功利原理。穆勒在此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作为边沁的追随者,这一点他与边沁是一致的。以尊重他人的道德权利作为正义的标准,这种道德权利就是功利,“因此我认为,拥有一种权力就是拥有一种社会应该为我进行保护的东西。如果反对者还要问为什么社会应该对之进行保护,我只能说这是因为总体的功利”[5]77-78。然后,他给了进一步的结论,正义的标准就是付出和回报的正比例关系。这种正比例关系实际上就是功利原理,人们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酬劳,这样的社会制度才是正义的。穆勒把它称为“以恶制恶”和“以善还善”,并认为后者是社会功利的体现[5]86。其次,他把在康德义务论中具有道德价值的忠诚也让步于功利,用功利来衡量义务的价值。从密尔的正义观可以看出,他实际上是以行为的后果,即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福利和功利来判断正义的,功利成为正义的基础。再次,他论证了正义和平等之间的关系。平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基本的主张,但他又认为如果偏私能有更大的便利,那么它也是被允许的。可见,在穆勒看来功利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权利、平等这些在义务论中被认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在他这里都要从属于功利,他所谓的平等只是在功利计算时假定所有人的幸福在程度和类别上相同。

穆勒对正义概念的论述实际上证明了在他那里正义是功利之名,功利才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实在的理论基础。正义虽然是首要之德,但它依然以功利为基础,他说道,“我是这样解释正义的:功利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一切道德最主要、最神圣、最具有约束力的部分”[5]84-85。穆勒也强调公正,认为公正是正义义务的一种,它和正义一样依然以功利原理为基础,“公正无私是首要的司法道德……公正无私也是一种正义义务。公正无私是实现其他正义义务的必要条件。但是,公正无私还不是人类义务变得崇高的唯一根源……社会应该平等对待那些对它做出一样贡献的人;……这样沉重的道德责任依赖于一个更深的基础,这个基础……直接来自道德的第一原理。这种道德责任包含在功利的意思中,或者说包含在最大幸福原则中”[5]87-88。最后,穆勒给出了正义是社会功利之名的一个鲜明的论断,“……正义是某种道德需要的名称,大家都认为它代表了更高的社会功利,因此比其他道德具有更首要的义务”[5]89。“正义还是作为某种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种社会功利比任何其他功利在类别上更为重要,因此也更绝对、更必不可少(尽管在某些特殊的事情上其他的功利可能更重要)”[5]90。他所说的社会功利就是社会的最大幸福。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穆勒更加强调社会总体的幸福。因为人是社会中的存在,所以会形成一种天然的社会情感。这种社会情感是社会功利的一种稳固的根源,使人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看作行动的目标。由于对社会利益的关系,人们会意识到合作所带来的最大功利,这样,在实践中就是主动去关心他人的幸福,至少在实践中不能伤害到他人的福利。虽然穆勒把功利看成是正义的根源,但他对平等的强调,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至高的地位在一定历史阶段内还是有它积极的一面。

二、公平的正义观

公平的正义观是指罗尔斯的正义观。作为康德主义者的罗尔斯基于原初状态的假设,运用反思的平衡方法,建构出正义两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指在政治制度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中应该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针对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所做出的安排。“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诸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前言7-8。罗尔斯在此所使用的是词典式的排列,他承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并想通过照顾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来尽力消除不平等,以实现社会的真正公正、平等的正义。

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出来的。在原初状态参与者处于无知之幕中,每个人是相互冷漠的,一些与个人偏好有关的信息全被遮蔽或排除在外了,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1]12。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只持有首要善,罗尔斯说:“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另一种很重要的主要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1]93所以,他的契约论不同于洛克、卢梭的契约论,去掉了他们的契约论中的不平等的因素。运用反思的平衡方法在原初状态下签订的是平等的契约。反思的平衡是指具有道德能力(具有基本的善观念、有行为选择能力、有参与社会合作的能力)的人,依据正义信念把自己的准则和法则进行比较、鉴别和平衡内在的反思活动。这种理性推理过程也是人的理性选择过程,人们通过这种理性反思使自己的准则具有法则的形式,从而选择出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并在行动中遵守自己选择的原则,这就是康德的自律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人们依据正义信念所进行的判断就是准则,类似于康德的道德法则。人们在道德判断中不断修正自己的道德信念和契约环境的条件,最终使正义原则和道德判断达到了一致。总之,正义原则是被人们在原初状态中运用反思的平衡的哲学方法建构起来的。由于它排除了个人的偏好和特殊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它是公平正义的。

三、公平与功利,谁之优先

功利的正义和公平的正义各有优缺点,那么就它们二者比较而言,哪一种更具有优先性,更适合当今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安排呢?现在来看看二者的具体区别。

(一)规则与后果的关系

功利主义与康德义务论的区别在于对正当和善、规则和后果关系的处理上。罗尔斯是康德式的义务论者,功利主义是后果论者。

功利主义用善来界定正当。善是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无论它是什么人的和什么性质的。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善的就是正当的,善独立于正当。准确地说,以一些制度和行为是否能产生最大的善,或至少能像其他可行的制度和行为一样产生同样大的善,来衡量它们的正当性。功利主义正义观是一种非常符合人们直觉的目的论,因为它把正当的观念具体化、形象化了。另一方面,功利主义旨在提供某种检验手段,以保证要求人们服从的常识性规则能起到有益的作用。有关正义的某些常识性准则,无论是涉及自由与权利保护,还是表达被遗弃者要求的准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被严格遵守,但如果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利益总额,则可以不予遵守。这样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去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者更进一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在原则上就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这种通过诉诸人的普遍仁爱情感来要求一部分成员为社会的更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的道德要求过于强烈,它违反了人们的内在情操——正义感,且是违反人性的。

罗尔斯用正当来界定善,认为政治经济制度的安排符合正义两原则就是正当的,正义原则是基于人们义务的动机之上,而不是行为或制度实施的后果之上,正当的才是善的。他所注重的是规则,认为规则本身具有独立性和存在的价值,而不受后果的制约,也不依赖于后果而存在。但他的正义原则依然离不开后果的检验,规则始终只是起着一个指引行为的作用。

尽管功利主义后来发展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但罗尔斯对它的指责,它本身还是难以反驳的。规则功利主义认为,由于我们在行动前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对各种行动的可预期的功利值作精确的计算,因此应当把某些通常产生较好后果的规则(常识性规则)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即“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6]9。它批评像边沁这样的行动功利主义者,在否定道德原则的前提下否定了正义原则,仅仅只把正义原则作为从属于功利主义的,达到最大功利的手段。而规则功利主义首先肯定道德原则的存在,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正义原则也是存在的,因为在社会中只有人人互不侵犯,权利和义务对等,人际关系处理得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和睦的,社会才能安宁,人类才能真正幸福。即遵守正义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之,不公正则会减少人类的福利。但实际上,规则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依然没有摆脱边沁等人的功利的正义痕迹,在他们那里正义实质上也是从属于功利原理的。这一点可以从行动功利主义对规则功利主义的批判中清楚地看出。行动功利主义者斯马特认为规则功利主义对道德原则的强调也有其问题,准则功利主义难免会有“准则崇拜”。因为“在某些情况下,遵守普遍有益的准则并不最有益,那么拒绝打破普遍有益的准则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称之为准则崇拜”[6]10,他进一步认为,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一样都赞成禁止同一类行动,都只包含了一个准则,即行动功利主义的“最大可能的利益”,所以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在实践中等价于行动功利主义。因此,试图通过规则功利主义来弥补功利主义的缺陷似乎又是失败的,正义依然从属于功利。

(二)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

构成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前提性原则是个人选择原则。根据个人选择原则,个人幸福的目标并非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因为每个道德主体都是理性且利己的,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裁断者,只有自身才能深刻体悟到自己的快乐与痛苦,这是任何人都无法代替的,这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基本人性特征。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就是以个人选择为基础。在边沁看来,社会只是一个虚构体,个人才是构成这一社会的实体。而且他也反复强调,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者说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唯一目的。因此,社会利益实际上就是该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集合体,既然个人能选择给他带来最大功效、最大利益或最大幸福的行为方式或行为规则,那么社会同样也能做出类似的选择。既然每个人都关心他自己的最大幸福,把每个人的最大幸福加起来就构成了社会总体的最大幸福,因此社会的目的就可以看做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因于此,罗尔斯认为边沁的功利正义是直接由个人选择扩展而来的社会选择的道德标准。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在效用总量的分配上只关心一个人怎么在不同时间内分配他自己的效用,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分配,这两种情况下的正确分配都是那种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人与人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社会对于它的满足手段——权利、义务、机会、特权或各种形式的财富分配,必须以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前提,如果该分配能产生最大满足,则此分配是正义的。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承认有关正义的某些常识性准则,即涉及自由与权利保护,或表达被遗弃者要求的准则。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这些正义准则,但他认为如果违背这些准则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则可以不予遵守,因此,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实际上是由个人价值选择原则直接上升到社会价值选择原则。由公平观察者的欲望体系决定着有限资源的最好分配,实质上就是一个有效管理的问题。通过公平观察者的想象把所有的人合成为一个人,并在人与人之间做出区分[1]25-26。但社会的价值并不简单的等于个人价值的总和,自由、平等、公正、权利等这些适合于所有人的价值本身就是内在的、独立的,它们不能拿行为的功利来衡量,更不能依附于功利,否则人就成了手段,就可以被任意牺牲掉,这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每个人都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人与人之间不应有等级差别,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具有独立的行为选择能力。“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7]437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前提和理论基础上都保证了人的价值的独立性和绝对性,它是对康德道德原则的重新解读和应用。

通过对功利的正义和公平的正义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平的正义更具有优先性。功利的正义以最大幸福的满足作为目的和指向,没有达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因为它主张为了他人的幸福和社会总体的幸福而牺牲个人的幸福,也没有关注到社会幸福的公平分配问题。公平的正义则关注到这些问题,以道义论为理论基础,尊重每个人,以自由、平等、公正为最终指向,所以它更具有优先性。那么,当代政治经济制度应选择什么样的道德理论基础,是功利的正义还是公平的正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前,我国的经济不甚发达时,实行的是革命的集体主义的功利主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强国,政治经济制度不断完善,正在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下,我们更应该注重公平。只有做到公平的正义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满意,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人们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英]杰瑞姆·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3][英]杰瑞姆·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英]杰瑞姆·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M].刘富胜,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6][澳]J.J.C·斯马特,[英]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牟 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7]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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