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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的适用

2013-01-30韩衍杰

政法论丛 2013年5期
关键词:健康权冒险受害人

韩衍杰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山东 济南 250013)

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的适用

韩衍杰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山东 济南 250013)

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国大众体育运动领域侵权责任,引入自甘冒险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准确区分自甘冒险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而且,为了防止自甘冒险规则被滥用,也应该对其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

大众体育 健康权侵权 自甘冒险规则

大众体育运动日渐兴盛,成为普通大众生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也成为一种时髦的生活方式。不过,从本质上讲,所有的体育项目都是有着一定程度的竞争性的。这就必然意味着,人们在参与体育运动并享受体育运动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要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即因在体育运动中常常发生人身伤害而造成健康权益的损害。近年来因体育运动而时常发生的健康权损害事件也引发人们在法律上进行深思: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损害纠纷与一般的侵权纠纷有何区别,如何分担因体育运动而造成的损害责任,能否以及如何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损害纠纷中运用自甘冒险规则?

一、案例引入

某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一起参加了某羽毛球馆的羽毛球练习活动,原、被告二人作为队友组合作为羽毛球练习的一方,与另外两人组成的另一方展开了羽毛球双打练习活动。在练习过程中,原告负责前场,被告负责后场,被告在猛力击打对方来球的时候,正好赶上原告回头进行观察球路,急速运行的羽毛球正好击中了原告的左眼,导致原告的左眼受到了伤害。后来经过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结论是:左眼因外力导致损伤,丧失视力,从而符合了我国关于8级伤残的规定。在诉讼中,原告诉称,其左眼受到伤害并导致失明完全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理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羽毛球这一体育运动,应当对该项体育运动有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有所认识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在本案中,双方都不是专业的羽毛球运动员,都是以大众健身活动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练习性羽毛球比赛的,双方对球路运动规律、球的落点和在运动过程中的自我保护都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训练,因此双方应当自负在体育运动中可能产生的运动风险。本案健康权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该种侵权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过,考虑到该体育运动事故造成了原告的左眼失明,已经被认定为残疾,原告也因治疗而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也完全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要求。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李某补偿金2万元。对此判决,原告李某不服,随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参加体育运动中造成健康权受损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该案所引发的法学思考是:在大众体育运动中,普通人参加大众体育锻炼活动是否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如果是,此类案件如何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进行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应与一般侵权纠纷相区别

笔者认为,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在参与主体、行为要求以及地点、时间等方面都有着其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点,理应适用特殊的责任分担规则。表现在:

(一)参与主体往往不以体育运动为职业

以参与主体在体育运动当中的身份资格为划分标准,我们通常把体育运动区分为两类,即:职业体育运动、非职业体育运动。所谓职业体育运动是指在体育运动中,参与主体依靠一定的体育技能进行体育表演或者比赛活动,以此提供给观众进行观赏;参与主体以该种体育运动作为职业选择和经济来源、谋生的手段。在大众体育运动中,其参与主体一般是非职业性的,并不以该项体育运动作为职业选择,其参与该项体育运动的行为不受任何职业运动机构的组织或管理,属于自愿参加,也并不参加固定的某种职业赛事,在时间上具有随意性;更为重要的是,非职业参与主体并不以该项体育运动作为经济来源或主要收入渠道,其参与该项体育运动的主要目的常常是健身和娱乐,至于比赛的胜负并不是最重要的。非职业参与主体在技术动作方面并不具有职业运动员一样的较高水平。基于此,非职业体育运动的参与主体对于比赛成绩和胜利的渴望并不是十分的强烈,在体育运动中的竞争性会小得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必然小得多。因此,非职业体育运动的参与主体对于其他参与主体的人身安全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也应该小得多。

(二)行为具有相对的规则性

任何体育运动都具有竞争性,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因此,几乎所有的体育运动项目都应该受到该项目特有的运动规则①的约束和限制。即使是大众体育运动参与主体,也应该在该项体育运动中,遵循相应的体育运动规则。基于这一分析,笔者认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大众体育运动中的健康权损害行为是在特定的运动规则约束下发生的后果。这里的规则约束不仅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包括该项目特有的运动规则的约束,甚至还包括体育道德规则的约束等。因此,在考量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损害责任分担时,应充分的分析导致该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遵循的责任,特别是运动规则是否受到了违反。如果损害后果是在(运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那么就不应认定致害主体的主观过错,也不应因此而承担过错责任。

(三)致害因素具有特定性

这可以表现在致害主体、致害地点和致害时间三个方面。其一,从致害主体上看,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致害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致害主体只能是同时进行体育运动的其他参与主体,这些主体包括体育运动的组织管理者、教练员、其他运动员、裁判员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其他与体育运动无关的人员造成的健康权损害并不是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而应该按照一般的侵权事件来进行认定。其二,从致害地点上来看,大众体育运动中的健康权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体育运动的场地内②,而不应该是其他场所。假如损害是在体育运动场所外发生的,应该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并不构成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行为。其三,从致害时间上来看,大众体育运动中的健康权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应在体育运动的进行过程中,参与主体在从事与体育运动项目有关的锻炼中受到了健康权损害。假如损害是在体育运动前或体育运动后发生伤害的,由此造成的健康权侵权纠纷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处理。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损害是在体育运动热身过程中发生的,那应该纳入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的上述不同特点,我们应该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的责任认定和分担中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这一特殊规则就是自甘冒险规则。研究表明,罗马法中有“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的规定。后人从这一规定延伸出了自甘冒险规则。所谓自甘冒险规则,也称风险自负规则,是指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风险可能或必然存在,而仍然加入该项活动,因此相应风险和损害应该由受害人本人承担的一种制度性规定。在本质上讲,自甘冒险行为是受害人自己本人愿意加入的,其对行为的危险是明知的,除非是致害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否则损害后果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自甘冒险有不同的类型,我们可以按照受害主体在主观上是否明示作为划分标准而将其分为明示的自甘冒险和默示的自甘冒险。明示的自甘冒险是指行为主体以明示的方式表明愿意由本人承担行为危险和损害后果。这里的明示方式包括口头表示、书面协议和单方说明等。在体育运动中,比赛的组织者往往事先与参与主体签订告知和免责协议,明确规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风险(如遭受人身伤害等)由本人承担,从而免除组织者的责任。在实践中,组织难度较高、风险较大的比赛前,赛事的组织者一般都要与参赛者签署此类协议以免除组织者的责任。与此不同,默示的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没有或不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默示的行为直接参与到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中。我们通过该行为人的自愿参与行为可以推断出其愿意自己承担其行为风险。在实践中,默示的自甘冒险比明示的自甘冒险更为常见,特别是在体育运动中,受害者参与到体育运动中,就表明了其自愿承担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完全无需向任何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国外关于自甘冒险规则的规定与实践

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较为普遍的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在英美法系,自甘冒险规则主要适用于过失侵权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就是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其不能再请求致害人由于对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英美法系,自甘冒险规则是被作为免责事由之一规定在法律当中的。例如,英国《1971年动物法案》第5(2)条关于动物保有者责任的规定:“受害者自愿接受风险时,保有者不承担第2条下的赔偿责任”。这是关于自甘冒险规则的明确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冒险规则也广泛存在于其法律规定之中。在德国,自甘冒险规则是作为一种违法阻却的事由出现的,这与英美法系中将自甘冒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有所不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是,在德国设立自甘冒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好意同乘”③的案件中,④搭乘人明知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依然搭乘,是一种默示的自甘冒险,在危害发生时,行为人是不能请求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葡萄牙也有着类似的规定,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504条第2款规定:“对免费乘坐的机动车辆事故受害者无严格责任,而是过失责任”。[1]意大利1988年5月24日《第224号产品责任法》总统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知道产品的缺陷和缺陷所代表的的危险却仍然有意识地介入该风险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是关于自甘冒险规则的明确规定。此外,《欧洲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2002年3月19日第4稿)第6:105条规定:如果损失或伤害是受害人所同意的而且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意的后果,则不属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损害。如果受害人将自己暴露于某种通常被适当地接受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危险行为的危险,该危险的实现不构成法律上的相关性的损害。[1]

值得关注的是,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体育运动中适用自甘冒险的内容。《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规定:“在进行体育运动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遍览世界各国法律,笔者发现,《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是以民法典的形式十分明确的将自甘冒险规则作为于体育运动侵权领域的的免责事由的第一个国家。

由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已经确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独立地位。但是,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自甘冒险规则也不是从一开始就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甘冒险的抗辩主要适用于雇员由于工伤向其雇主进行索赔的相关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法官为了促进当时新生的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往往依据自甘冒险规则免除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法逐步的向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从而认为对雇员人身伤害案件适用自甘冒险抗辩过于苛刻而对受害人不公平。因此,1987年《英国工人赔偿条例》明确禁止自甘冒险抗辩在雇佣损害诉讼中加以适用,所以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缩小。

四、我国关于自甘冒险规则的理论认识和相关规定

我国学者对于自甘冒险规则价值的认识较早,也较为深刻。表现在:其一,王利明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撰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第1851条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行为超过行为人同意范围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二,杨立新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9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或者自甘风险,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三,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篇》专家建议稿中,也将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即自甘冒险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2]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自愿承担风险即自甘冒险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其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研究员带领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也将自愿承担风险列为了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3]

自甘冒险规则也进入了我国的立法之中。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五项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这一规定是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体现。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是关于体育运动中健康权损害侵权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直接规定。它对于我国在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我国侵权领域主要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自甘冒险规则做出直接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缺憾。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引入大众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领域已经得到了十分普遍的适用,包括篮球、足球、排球、游泳、滑雪、溜冰等体育运动领域都广泛的涉及到了自甘冒险规则。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类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作为受害人同意来进行处理。实际上,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规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处理方式模糊或混淆了自甘冒险规则与受害人同意之间的区别和界限。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体育运动中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也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之所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的将自甘冒险规则纳入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裁判者在处理此种侵权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这显然不利于这种案件的审理。

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应满足三个要件

其一,体育运动中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参与主体应该对所从事的体育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且以契约等明示方式表示同意面对这种危险性,或积极参与该项体育运动从而对可预见到的损害默示同意。[4]例如明知他人在进行有对抗性的体育运动而自愿加入的行为。[5]P125-175这种受害主体对体育运动危险性的充分认识和预见是在损害发生后排除其他参与主体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这也同时意味着,受害主体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无法对危险性做出独立的判断。其二,在体育运动中健康权侵权发生之前,致害主体并不承担确定的法律义务。如果致害主体是由于对法律义务的违反而导致受害主体在体育运动中健康权受到损害,则致害主体应该承担因违反这一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正是不存在这一法律义务前提,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的行为就不会受到太多的约束,而仅仅是在体育运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其三,致害主体对损害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重大过失。由于民法就民事责任尤其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均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所以侵权行为人须既无故意,亦无重大过失。[6]P11-12假如致害主体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健康权损害,则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须有一个作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存在,……正是由于此种基础法律关系,才使得相对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而且基础法律关系与其所从事的自甘冒险的行为应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两者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即前一个法律关系是后一个法律关系的基础,后一个法律关系是建筑在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7]P240-242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以存在另一个前置的法律关系为条件。自甘冒险行为产生了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使得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或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必然要求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例如,在大众体育运动中,参加人之间并不一定签订契约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仅仅形成了相互之间进行娱乐、健身等目的的运动关系。这种运动关系也仅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必然为法律所调整。那种认为必须以前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作为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条件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普通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区别。假如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就必然将双方约束在一定的义务范围之内。那么,这里的情形不外乎有两种:一是行为人违反了“基础义务范围”,则必然应该承担因违反这一基础法律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这就没有必要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没有违反“基础义务范围”,这就无法启动这一法律关系所通向的法律责任之路径,这也就意味着是否存在这一法律关系与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并无必然的联系。

(二)自甘冒险规则不同于过失相抵规则

表面上看,自甘冒险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结果是相似的,它们都免除或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致害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细分析不难发现,自甘冒险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有着很大的区别,一方面,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要求一个主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即:体育运动中的受害人应该对该项体育运动的危险性有着充分的认识和预见,不仅如此,受害人还以契约明示方式,或积极参与行为等默示方式表明其愿意自担这一体育运动所带来的危险后果。与此不同,过失相抵规则仅仅分析双方主体在侵权中各自的过错程度是否相当,对于受害主体对于危害后果是否能够预知并不作为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条件,即:受害人自愿参加而过失相抵并不纠结对可能发生危险的预知以及是否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意思或者意思表示。[8]P10-11另一方面,从法律定性上看,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意味着体育运动双方都不存在着侵权行为,甚至双方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行为。与此不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必须以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为要件。如果仅一方侵权或双方都不侵权,根本就不能够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三)自甘冒险规则应与公平责任原则结合适用

自甘冒险规则并非完美无缺,它的适用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从国外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司法实践来看,自甘冒险作为致害人的一种抗辩理由,如果这一抗辩成立,则致害人就会因为受害人的自甘冒险行为而被完全排除法律责任的承担。这就意味着,由于自甘冒险,受害人需要由本人承担所有的损害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如果致害主体以受害人自甘冒险作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则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甚至致害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对双方有不公平之处,且可能由于损害较大,要么会使受害人因不能得到救济无力治疗和恢复,要么会由于致害人无力赔偿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近来的趋势是将被害人默示自甘冒险的情形更多的与公平责任相结合。[9]

笔者认为,在致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体育运动中发生的健康权侵权纠纷,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但是,为了矫正自甘冒险规则适用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还应该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用以增加、减轻或者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在本文引述案例中,李某和杨某进行的羽毛球比赛运动的目的在于健身而非胜负,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完全的竞技比赛,因而没有必要坚持自甘冒险的完全抗辩原则,[10]而应考虑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直接规定在《民法通则》,从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效果来看,适用现行法律条文远比援引法理更为妥当。[11]在理论上看,公平责任原则更多的属于一种利益分配的工具,是法律赋予裁判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是原则性和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地弥补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平责任绝不意味着平分责任。如果为了弥补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所带来的不足而简单地在双方之间“平分责任”的话,就大大的背离了公平责任原则,也与自甘冒险规则背道而驰。

(四)自甘冒险规则适用排除

一般来讲,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将不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这对受害人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将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中的适用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防止其被滥用。笔者认为,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如果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不管是受害人的故意,还是致害人的故意,都不能够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这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因受害人同意⑤而产生的健康权侵权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虽然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都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都会在法律上产生减轻或者免除致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原因是,受害人同意只能适用于致害人故意的情况下,而自甘冒险规则只能适用于致害人过失的情况,对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受害人是不可能事先表示“同意”的,因此受害人同意只能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其二,自甘冒险规则不适用于因受害人主观上故意而造成的健康权损害的行为。原因是,既然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损害,则致害人本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这里,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可,无需引入其他规则来解决问题。此外,自甘冒险规则也不能适用于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则应该以公益保护为先,不得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注释:

① 这里所说的体育活动规则是指:在某项体育运动中,人们在经过长期的归纳总结而形成的行为规范,是用来引导该项体育运动参与主体的动作和行为的基本要求。通俗地讲,体育运动规则就是规定哪些动作或行为是在运动中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或动作又是被禁止的。

② 这里所指的场地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运动参与主体聚集的适合某一活动的空闲场地。

③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好意无偿的搭载他人,后因搭载工具的瑕疵或其他为被搭载人所知道的危险致使被搭载人受伤或者死亡,于此种情形,法院认为,被搭载人既然知悉某种致害风险的存在(如刹车有问题,行为人醉酒等)仍然接受搭载,从中可以推断出被搭载人具有免除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赔偿责任的意思,这种行为亦能被行为人识别。

④ VersR1953,168.

⑤ 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做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1] 李燕.试析“自愿承担风险”抗辩在体育伤害责任中的适用.载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2013-6-29.

[2] 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综述[A].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C].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3] 高晓.论戏院承担风险[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2.

[4] 毕继媛.论自甘冒险[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 王泽鉴.体育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 周勇.论体育伤害侵权中自甘冒险[D].中国政法大学,2008.

[7] 张新宝.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 彭婕.体育侵权中的风险自负[D].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9] 叶卫兵,吕俊.体育杯赛中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J].体育学刊,2004,6.

[10] 赵豫.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探讨[J].中国体育科技,2004,3.

[11] 杨培景.论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J].理论学刊,2012,8.

ApplicationofVoluntaryRisk-takingRulestotheViolationofSportsHealthRights

HanYan-jie

(Jinan Campus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031)

Voluntary risk-taking rules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violation of public sports health rights.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voluntary risk-taking system to perfect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in public sports fields. However, it is advisabl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fair duty principle and risk-taking and error-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addition, some restrictions must be posed on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voluntary risk-taking rules.

public sports;violation of health rights;voluntary risk-taking rules

DF526

A

(责任编辑:黄春燕)

韩衍杰(1960-),男,山东阳谷人,山东科技大学基础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运动健康权研究。

1002—6274(2013)05—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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