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因推理新论
——法律论证的视角
2013-01-30杨猛宗张景玥
杨猛宗 张景玥
(1.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30007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溯因推理新论
——法律论证的视角
杨猛宗1张景玥2
(1.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30007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溯因推理具有显著的特征:或然性(假设性)、逆向性、非单调性、语用性和创新性。溯因推理研究的新进路在于,其发生了语用学的转向以及语用论证(论辩)的转向。在法律方法(法律适用)和法律逻辑的视域,溯因推理的研究及其运用,长期困固于刑事侦查领域中,对于其在司法判决(审判阶段中)作为一种法律论证方法以解决疑难案件的论证则少有使用。以法律论证为视角,用一例只有被害人陈述为直接证据的强奸案件为例,通过对传统证据链模式的分析,提出印证式证据链模式和排除式证据链模式,建立溯因推理的正向溯因推理模式和反向溯因推理模式,并在案件证据所呈现的情境下建构法律语境,展现溯因推理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论证,以期能为我国司法判决实现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一种新的论证模式或方法。
溯因推理 法律论证 证据链 情境构作
上个世纪的中国掀起了研究皮尔士思想的热潮,这也使得我国学术界关注溯因推理。20世纪80年代溯因推理被作为一种科学发现的推理模式引入我国,开始在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受到关注。此后,又扩展到语言学研究尤其是语用学的拓展之中。最早在文章中提到“由果溯因”的推理方式的是1989年闫德胜发表在《外语学刊》上的论文《逻辑推理在翻译中的应用》。当时作者对溯因的完整概念也许还不是十分清楚, 只是将其视为“复杂的推理形式”之一。1991年 徐盛桓的论文《语用推理》中使用了“合情溯因”的概念。他认为,语用推理由五个方面构成,即预设、思路、结构、步骤和策略。而语用推理的策略就是“合情溯因”,其核心内容就是在溯因中找到最合理的结论。可以说,徐盛桓首次正式将溯因概念引入语言学研究,使读者对溯因概念有了初步了解。本世纪初,丁尔苏的论著《语言的符号性》使溯因推理的概念得到进一步明确。作者在谈到词语意义的编码和解码时对皮尔士的“abduction”这一推理方式作了简要介绍。从而使我们对溯因法的来龙去脉和推理机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不过该术语在此书中被译为“不明推论”。之后直到2002年蒋严的《论语用逻辑的逻辑属性——形式语用学初探》论文发表,这段时期(1989-2002)所有涉及溯因推理的研究均是其它语言问题研究的附属品,一带而过,谈不上规范和系统的研究。蒋严的文章《论语用逻辑的逻辑属性——形式语用学初探》可以说是我国语言界溯因推理研究的一个标记,标志着我国语言溯因推理研究开始走上正轨[1]。
显然,溯因推理研究的新进路在于,其发生了——由事实世界、科学认知和逻辑构建转向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语用论证(论辩)之新开展。
一、溯因推理及其特点
(一)溯因推理的界定及其构成
溯因法或溯因推理(又叫设证推理,英文为abduction或abductive reasoning),溯因推理作为独立的推理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anagögé(演绎),epagögé(归纳)和apagögé(假设)[2]P28。现阶段学界公认的最早明确提出溯因推理的是由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Charles Saunders Peirce,1839-1914)的逻辑思想。从逻辑学的视角看,溯因推理是根据事物的因果关系的知识,从已知事物的结果推断原因的一种思维方式,或者是前提由结论导出的推理[3];从解释学的视角看,溯因推理是推理到最佳解释的过程这种推理从已知的某个结果出发,试图确定与其相关的解释,所以常常被称作是寻求最佳解释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换言之,它开始于事实的集合并推导出它们的最合适的解释的推理过程;从语用学看,溯因推理是基于特定语境(情境)中的事物现象以及事件的存在,推定其形成或得以产生的言语行为活动(言语理解的解释、语用推理和论证);从非形式逻辑看溯因推理势必运用或扩展为论证之中,在此意义上看,溯因推理就是溯因论证。溯因推理的形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C(事实、观察到的现象、给定的情形);(2)A为C之解释(如果选择A,则可解释C);(3)其它假设均不能象A那么好地解释C;(4)结论:因此,A或为真。
(二)溯因推理的特征
笔者认为溯因推理具有以下性质:
(1) 或然性(假设性,特定情形下也具有必然性)。溯因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也不排除必然性的存在。
溯因推理的根据是事物或现象之间的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必然联系,但是由于事物原因的多样性或结果的多样性,推测出的结论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因而其结论具有或然性。其次,尽管溯因推理所运用的前提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与后件之间具有蕴涵关系,即必然的因果联系,但由于溯因推理由已知现象或结果推测原因,即肯定后件进而肯定前件,而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是有前件就有后件,而有后件未必有前件,故从这一点看,溯因推理的结论也只能是或然的。当然,也不排除必然性的存在。因为人们在进行回溯推理时,若能全面的认识到一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时,由结果推知原因的情况,这时就有一个确定的集合,一旦能在这个集合中罗列了(可以考察)所有可能发生这样一个结果的情况,因此,在这个集合中排除不相关因素,就可以寻求到溯因结果的必然性结论。
(2) 逆向性:溯因推理思维的逆向性,即是以已知事实为推理的逻辑起点。
溯因推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其区别于其他逻辑推理形式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它由一个或一组已知的事实(q) 为推理的逻辑起点,进而依据推理者的背景知识、生活常识等寻找导致该事实的原因、条件(p)。这一思维追溯过程,往往被学者构建为一种假言推理形式:p→q。尽管现今学界对溯因推理的模式有诸多争议,但都肯定了是从已知事实( 结果) 出发而探求原因或条件,而与由因致果的常规思维相反的逆向过程。允许推导作为的解释,溯因同演绎反向,通过允许“蕴涵”前件推导自结论;换句话说,溯因是解释已知事物的过程。在罕见的场合,使用表达“解释结论”而不是“解释”来指名溯因过程的结果。应用于人工智能中,包括故障诊断、信仰修正和自动计划。
(3)非单调性:溯因推理不同于传统演绎逻辑的单调性,而具有非单调性。
传统演绎逻辑具有单调性的性质,这意味着如果有一个有效论证,那么不管你再添加多少新前提( 即使由此导致一个不一致集合),该论证仍是有效的。但是溯因推理则倾向于非单调性,因为如果随着可改变给定情况的境况的新信息的加入,理性的结论可能会选择将最新信息考虑进来的不同的行为。实践推理与传统演绎推理的静止和不变相比可谓是变动和变化的。同时,在不同的语境下,相同的前提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溯因推理因为在将来的某些点由于新信息的进入而经常受制于修改或更正,因此被理解为内在地是非单调的。这种推理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性的推理。似真意味着,如果前提是真的( 或可接受的),那么结论并非是演绎或归纳的得出的,而是仅仅作为在给定境况下的一个合理的假设或假定,并且如果境况改变了,则可能撤回该结论。溯因推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常识的推理,但常识具有不确定性,允许例外,是尚无理论依据或充分验证的经验法则或经验性知识。而且,常识往往对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非单调性正由此而生。
(4)创新性:溯因推理是科学发现、科学认知的一般模式,更是人类知识创新的新方法。
皮尔士早已指出,溯因推理这种思维形式是科学以至人类知识成长的一般模式。在皮尔士看来,演绎和归纳都不是新知识所由以形成的推理形式;而完成新知识产生的任务只能通过溯因推理来完成。因为溯因推理是形成解释性假说的程序,它是导向任何新观念的唯一逻辑运作,因为归纳只是确定某种量值,而演绎则只是从一个纯粹假说推论出其必然的结论,而(溯因推理)所建议的演绎,能够推出某个能够被归纳来检验的断言,并且如果我们曾经学到过什么或对现象有过理解,则这必然是通过溯因推理得来的。在笔者看来,溯因推理的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是有条件的,于是其推理过程的开始就要假定被解释项的命题为真,因此溯因推理的核心是推理者发现可以解释被解释项的假说(是众多可选择项的一种),溯因推理有重要的认识论价值,它是一个创造性过程,溯因推理作为发现与解释的一种最佳方法,日益地被运用于科学的各个领域,包括机器的故障检测、理论的建构、行为理论、知识更新以及逻辑编程等方面,引起了国外哲学、逻辑、认知与计算机学界的极大关注。
(5)语用性:所有的溯因推理都可以定位为语用推理。
国内外语用学界,运用语用学关联理论研究后期皮尔士溯因逻辑思想和Hobbs等人的“解释即溯因”(Interpretationas Abduction)的思想,他们提出的自然语言理解理论认为:语用推理实际上就是溯因推理在话语交际中的具体体现;语用推理具有溯因推理的所有特征,但不等于溯因推理。因为语用推理的外延更大,它包括溯因、演绎和归纳,是动态的溯因——演绎——归纳的逻辑整合过程;而溯因推理在整个语用推理过程中是提出假设(大前提)的最重要推理,演绎是必然推导,归纳的作用是验证大前提的正确与否,即验证对话语涵义,隐义理解的正确与否。在传统语用学推理理论的基础上,语用逻辑认为“无意外信息介入”是语用逻辑实施的前提。鉴于关联理论对微观语用推理的弱解释力,语用学者还借助逆证理论,对词语解歧等微观语用现象进行了单平面的直观描述,用缺省逻辑和优选理论,对语言原型和回指等现象进行了形式化描述,以证明常识在语用推理中的作用并模拟其运作的可行性。语用推理之分解式语篇表征理论认为,这种理论解决了逆证单平面模拟语用推理的缺陷,较为成功地融合了语用推理所涉及的百科知识和话语自有的话语结构以及其中的修辞逻辑关系。透过溯因推理的语用性,我们可以进一步地把溯因推理定位为语用推理,从而建立溯因推理研究本身的连贯机制。
二、从溯因推理到溯因论证:面向法律论证的实证分析
显然,溯因推理作为一种论证方式主要是通过猜测回溯到考察最初若干可能性中哪一种具有最现实的力量。通过现有证据链条的累积和引入,猜测结论就达到似真的效果。各种依据提供了一种作出假设的基础,从而进一步研究检验最初的猜测。回溯推理也可以说是最佳解释推理。“一个解释如何好取决于双方从事的对话、对话进展以及在解释之前对话中所说的内容。”[4]P44回溯论证诉诸的是通过查究陈述和事实展现出的最佳解释——最具有可能性的“征兆”(最具有似真性)。
的确,面对在法律逻辑或法学方法论的视域,溯因推理的研究及其运用,长期困固于刑事侦查领域中,对于审判阶段中作为一种法律论证方法以解决疑难案件的论证则少有使用。而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疑难案件往往成为法律论证的难点,如何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每一位法官都是考验。尤其在严格的证据制度和打击犯罪的两难情境之下,当面对现有证据不能依照传统的证据链加以确认时,法官如何在司法判决中正确说理和提供有效的法律论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结合对传统证据链模式的分析,以法律论证为视角,运用溯因推理来解决此类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问题。
1、案情及审理过程
被害人①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遭到其亲生父亲②的长期虐待与强奸。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对虐待行为供认不讳并有其它证据佐证,却否认有强奸行为。对强奸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间接证据有:
1)被害人自己书写被强奸的日记;
2)被害人提供被强奸时的内裤和被告人使用过的避孕套、卫生纸以及被告人之妻(被害人继母)证实被告人过性生活不使用避孕套的证明;
3)被害人处女膜有陈旧性损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
4)被害人的姑姑证实其曾同其他家人去学校找过被害人劝其告她爸虐待,不要告强奸,被害人二同学、堂姐、哥哥、老师证明曾听被害人说其被被告人强奸或者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与其“睡觉”。
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虐待罪和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仍认定被告人构成虐待罪和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之后,被告人再次上诉③。
2、问题的提出
在此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构成虐待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争议,但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却存在证据上的争论。从对一般案件的证据分析上看,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余下的间接证据一是出自被害人的陈述如记录的日记、向同学老师陈述,二是医院证明、被害人内裤、避孕套、卫生纸,这些均不能直接证实强奸的存在,且被告人否认有强奸行为。此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切实利益,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社会伦理问题。在当前中国的司法语境下,一个判决的形成往往不单单是一个案件的说理过程,更是对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说理过程。司法判决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更要考虑裁判后所形成的后果。“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处理案件时,法官理应对摆在其面前的各种可供选择的裁判规则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审慎考量,以权衡利弊。”[5]P125在本案中,法官如何在不能继续对相关物证进行科学鉴定和侦查获取其它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当不能形成传统的证据链,用什么方法来论证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成立或者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如何寻找,成为这类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本文试以法律论证为视角,结合后果论证,以溯因推理为桥梁来实现此类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以期能为司法判决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供一种进路。
3、传统刑事案件证明中的证据链及其限制
对传统刑事证据的证明力认识都是一种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模式,即要求证据需要通过彼此间的相互印证以形成证据链的形式才能证明犯罪事实,而目前对证据链的研究相当少,主要有蔡作斌先生的《证据链完整性的标准及其审查判断》一文和陈为钢先生的《刑事证据链研究》一文[6],按照以上二文关于证据链的分析方法,无法得出此案已经形成能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的结论。要认定强奸罪的成立,需要二个重要的事实,一是被告人性行为的存在,二是女方意愿的违背,此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在存在性行为上可以说还有间接证据去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在违背被害人意愿上则没有任何其它证据加以印证,更何况被告人的否认,使得仅凭传统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模式无法论证此案的成立。
传统的印证式证据链模式排除了孤证定案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或者说是统计合理性,仍是由于用任何孤立的证据定案本身就极其不可靠,真假难定,独木难支,需要其它证据加以支持或加强,即“印证”。这里的孤证不能理解为单一证据或单个证据,而应理解为是单方直接证据,如控方、辩方、第三方(如证人)等任意一方的证据都是单方证据,属于孤证,例如有二个被害人指控被告人强奸,尽管有二个被害人的陈述,仍是孤证,只有当存在两方以上证据,且两方的证据各自独立而不能是同一来源时,才不属于孤证。
为了论证的方便,本文试图对传统的印证式证据链模式进行改造,以适用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即现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形成印证式证据链模式,而是“有证据+排除相反证据模式”④,本文且称为“排除式证据链模式”。对“排除式证据链模式”的理解是:任何一方的证据链对应的事实都形成一个命题,在各方证据链对应的相反命题中必有一个命题为假或为真,通过排中律,排除一个命题而确认另一个命题。即:命题A与命题B 同指向一个待证事实时,二者为反对关系,则必有一个为真一个为假,当欲证A真时,可通过证明B假来反正结论为A真。
借用几何学上两点决定一条直线,三点决定一个平面的原理,对证据链进行形象描述。假定任何一方的直接证据称为一个点,形成的案件事实称为一条线(链)或一个平面(环链),要确定这条线(链)或者这个平面(环链),只有一方的直接证据这个点,无法固定,任何一个外来力量(比如反对方的证据)都可以动摇这条线或面。当三方的证据描述为同一事实时,三条直线(链)就可以组成一个封闭面(形象为环链)。但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形成这样的环链,是一条链定案还是二条或三条链定案,是量的问题,不是质的问题,传统上所追求的证据要形成相互印证的锁链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化追求,即使是三方一致表述的环链,仍然可能出现问题,比如控辩双方的串通加上第三方证人看到的是假象(如雇凶杀人、顶包),这个环链就是虚假的。即,当只有一个直接证据指向犯罪事实时,欲形成的证据链条是不稳固的,当只形成一条证据线(链)时,唯一的办法是加强支持这条线(链)的点的强度,同时排除其它影响这条线稳定的力量,形成合理怀疑的排除。而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必须进入到案件证据所指向的待证语境中。
在本案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点形成被害人被强奸的案件事实线(链),余下的间接证据如被害人日记、鉴定结论、避孕套、同学亲戚证明等都只有加强被害人陈述的作用,不能独立证明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不能独立形成一条案件事实线(链),而被告人的供述则形成对立的一条案件事实线(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排除被害人陈述这条证据链为假的方法来确定被告人供述(否认强奸)这条证据链为假,从而确定被害人陈述这条链为真的方法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目的。本文的核心内容就是论述用溯因推理的方法来排除被害人陈述这条证据链为假。
4、溯因推理之于论证的模式
根据G.波利亚对溯因推理(合情推理⑤)的相关论述,可以针对溯因推理所得出结论的可靠性强弱做以下划分:
模式一:
q真
如果 p,那么q
p可靠
模式二:
q真
如果p,那么q,且没有p的 q几乎不可信
p很可靠
模式三:
q真
带有p的q很可靠,且没有 p 的q 几乎不可信
p很可靠
模式四:
q 较可靠
如果p,那么q
p稍微可靠
模式五:
q真
如果p,那么 q,且 q 几乎总是可靠的
p 微乎其微可靠
将溯因推理分为一般溯因推理和特殊溯因推理两种,一般溯因推理是指对产生事物结果的原因数量不确定情况下对原因所作的推理,特殊溯因推理则相反,是对原因已经全面掌握的情况下对原因所作的推理[7]。一般溯因推理应用通常表现在法官断案时受到经验的限制,会近乎本能的依靠经验判断,又鉴于人本身知识的局限性,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发生情况,尤其是那些发生概率极低的情况,再加上案件的审理受到时间的限制,这就不可能实现一种理想的商谈情境,即无限制的自由与平等的参与机会,无限制的时间,无限制的知识。因此,法官判案的过程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针对现有的证据,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认证事实。一般溯因推理的形式可以表达为:
T
R→T
∴R
阿列克西说:“从互不矛盾的前提集合出发的可演绎性(Deduzierbarkeit),这一条件并没有穷尽内部证成的要求。假如已经穷尽,那么通过一个法律判决本身来证立这个判决就是一个成功的内部证成,因为每个句子都可以从自身逻辑地推出。这说明,有必要在可演绎性之外,对内部证成的逻辑结构提出额外的要求。”[8]P8针对间接证据的判决论证,用演绎推理不能实现判决本身的逻辑推理,就要借助于溯因推理来解决。在溯因阶段,我们面对“令人惊讶的事实”如何能够得出假设?理论上说有众多假设可选,但是由于科学研究的经济性(economy of research),我们不可能,也不需要一一试错。人类靠的是一种本能,一种“猜测本能”( guessing instinct),它能够发现和选择正确的假设[9]P128-138。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的时候也不可能完全的还原案件事实,即使是一个历史过程的回放,不同的人们也会有不同的判断。因此,在认定疑难案件的事实时,我们所能做的有时只能是不断排除合理怀疑,在已有的可能情况集合下,寻找更为可靠的、合理的结论。
5、溯因推理在后果论证中的运用
由于溯因推理的上述逻辑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是集中于对案件侦破中寻找侦破方向、犯罪原因与动机、嫌疑人范围的选定、证据的收集和推理前提的寻找,不像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那样论证结论的真假,如当侦查机关发现一具尸体,首先要对尸体进行检查,通过法医学的手段确定其死亡原因。如:被钝器所杀、被扼喉窒息死亡、被水溺死等等。根据死亡原因的检查而展开调查,确定排查范围。侦查工作坚持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必然会留下迹象,如痕迹、物证等,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因果关系。侦查人员根据这些因果关系,从对现场勘查所得的物品、痕迹和有关材料入手,运用溯因推理来追溯产生现场这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原因,根据办案需要,运用溯因推理,提出种种侦查假设,进而确定案件事实。其次对死亡这一事实寻找作案人。从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开始,找出关联人,还要考虑其生活轨迹中是否有不寻常因素出现。在综合考虑各方联系后,确定最大嫌疑人。第三,要找证据予以证明,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也要收集其不在场的证明证据,通过证据予以确定作案人。最后,将全案事实进行联系,用证据证明。一旦找到作案嫌疑人和相关证据后,一般不必再行溯因推理,在审判中直接运用已有的证据进行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论证方法进行论证。当然,溯因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还有一个主观原因:“提出同一个证据的两个人会对证据做出非常不同的判断。听完同一个诉讼程序的两个陪审员会意见不一致:一个认为提出来的证据足以证明应反对被告而另一个却认为证据还是不够的。这种不同意见可以有上千种的不同背景:可能由于受到像恐惧,希望,偏见和怜悯等感情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个人的差异使人们采取相反行动”[10]P121,这就好像“A thousand people eyes with 1000 Hamlet”即使历史还原,作为每一个当事者也会自己不同的理解。
论证与溯因推理的思维过程很相似,是对已知的结果进行证实的过程。已知的结果作为论题,其本身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论证就是用已知为真的论据去确定这个论题的真实性或者合理性的思维过程。“溯因论证是根据从被观察到的事实或现象到解释这些现象来进行的。溯因法是在计算机科学中被广泛认同的一种常见推理。如果你有了一个给定知识库,然后试图决定从中导出结论的前提。但溯因法还有别的用途,它常常与用于科学证据发现阶段的证据建构建设的那种推理有关联。在科学研究的发现阶段,根据一组给定事实就可以提出假设。这个假设虽还没有被证明,但它也许是一个临时假定的很好猜测,是给定事实的一个最佳解释。”[4]P44溯因推理在法律论证中有重要作用。论证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事实的探究,对案件结论的裁判,这些都需要运用论证的方法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进行有合情合理的论证,以使案件裁判具有可接受性。溯因推理主要运用在法官审判案件时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认定上,判断主体的认知结构对其结果认定上有一定影响,同时,客观事实发生的情境也影响到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1)溯因推理在论证中的运用模型
前述溯因推理的通常运用主要集中于案件侦查破案中由果求因,以获得“因”用于确定侦破方向便于收集证据而形成案件事实命题,在审判中则已经形成案件事实命题,只是需要对命题进行论证。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在审判中有三组命题,即:
命题1(控方证据形成的主张):被告人有罪
命题2(辩方证据形成的主张):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命题3(第三方证据形成的主张):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可以缺省即没有证人或第三方直接证据)
当上述三个命题内容一致时,即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认罪,有第三方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形成证据环链,当命题1与命题2内容相反,在命题3缺省的情况下,命题1与命题2必有一假和一真,适用排中律,本文讨论的案件即属于此类型。即:
命题1:控方陈述为真(被告人有罪)
命题2:辩方陈述为真(被告人无罪)
在溯因推理中,从已知结果中寻找可能原因是一种溯因推理,从已知结果中寻找不可能原因“非因”也是一种溯因推理,直接找出结果的原因的推理且称为正向溯因推理,把不可能存在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非因)找出来的推理且叫反向溯因推理,即溯“非因”推理,如果找不出且能排除存在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可推断出“结果”的虚假性。
在这里本文引入反向溯因推理运用模型即(规则二):
-R
R→T
∴-T
在本案中的推断步骤为:
1、控方陈述为假(被告人无罪)
2、找不到控方陈述为假的原因
3、控方陈述为假不成立(被告人无罪不成立)
4、控方陈述为真(被告人有罪)
5、辩方陈述为假(被告人有罪)
反向溯因起到证伪的作用,一般在第二层以后的溯因推理层次中使用(后文详述),在侦查实践中也大量自觉的在使用,例如对凶杀案件的伤口推断为死亡不可能自己伤自己,从而推断出死者不是自杀,从而认定另有作案人。反向溯因推理得出的结论正是正向溯因推理的原因。当反向溯因推理的结论能够证明正向溯因推理的原因(全部或部分)为假时,则排除了“非因”,可直接推出事物的直接因果关系。
(2)溯因推理基于后果论证在本案中的运用
溯因推理在法官判案时主要被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判案是心证的过程,也是说服(说理)的过程,在保证公正审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下,这个过程既要说服他人,又要说服自己,这就需要我们对案件所涉证据进行语境论证。根据克劳斯·京特的观点,“一条规范的适当性只有在一个既定的适用情境下才能被确定下来。为了确定一条规范在一个既定的情境下是否是适当的,就必须通过考虑该情境的各种特征所有相关的规范来加以判断。”[8]P43在本案中,结合现有的证据所呈现出来的全部知识背景、案件情境、人的认知能力等全部语境,呈现出以下特殊语境:
首先,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伦理关系上具有亲生父女关系;其次,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现的多为被害人、被告人的亲友;第三,被害人年仅14岁尚未成年,一直在被告人的监护下,其生活范围、接触人群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对于被害人受到性行为侵害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进行第一层次的溯因推理,原因有:
R1、确实受到强暴,作案人就是被告人
R2、确实受到强暴,但作案人另有其他人,被害人告发另有原因
R3、发生过性行为,出于自愿,被害人告发另有原因
R4、发生过性行为,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告发另有原因
R5、根本未发生过性行为,造成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的假象另有原因
上述推理是一个特殊溯因推理,因为对于现有的认知水平来说,已经穷尽了被害人与性行为有关的全部原因。对于被害人告发的“另有原因”和性行为假象的“另有原因”就属于被害人陈述的主观语境分析,需要进行第二层溯因推理,其可能的原因有:
r1、纯属个人恶意目的的诬告
r2、被迫诬告
r3、不明目的的告发
r4、性行为假象的原因有自伤、他人非性目的的伤害、意外。
前述第二层推理仍是特殊溯因推理,基本能穷尽可能的原因。现在先对第二层的情境进行溯因推理,即第三层溯因推理:
对前述r1、r2、r3、r4的原因进行溯因推理中发现,在现有案情事实和证据以及其它情境之下,要推出原因已经超出正常的认知水平,无法继续进行正方向的溯因推理(即直接找出发生假告发的原因的推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反向溯因推理,即推出“不存在这种原因”,且这种原因不存在是合理的。这就需要从被害人陈述的客观语境上分析,在不存在原因的情况下,即可以推出原因导致的结果也不存在。
r’1:纯属个人恶意目的的诬告原因不存在:被害人年方14岁,在读学生,从其年龄、身份、智力水平、阅历、心理状况、精神状态来判断,结合人们的日常认知水平,恶意诬告不可能存在,可以合理排除对诬告的怀疑,因为此种无原因的恶意诬告需要破坏全部的亲生父女人伦亲情和被害人的几乎一生的幸福与名誉,已经超出这类事情发生的可能程度,找不到此种诬告的可能原因,从而认定此r1为假。
r’2:被迫诬告的原因也不存在,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指控被告人受到了来自他因的暴力威胁、胁迫。
r’3:不明目的的告发:被害人既不是恶意诬告也不是被迫诬告的情况下,出于一种他人暂时不可知晓的原因,违心的告发了被告人,这个“不可知晓的原因”已经超出人们的认知水平,即找不出被害人可能进行其它目的告发的原因。通过对全案的认知了解,被害人不存在这种原因可以合理排除,从而r3的原因也可以合理排除。
r’4: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受到过来自“自伤、他人非性目的的伤害、意外”。
在这一层的溯因推理上,针对每个证据的子情境进行分析,结合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分析,对她的生理年龄、智力水平、生活环境都做了考量:以被害人14岁的年龄,在日记中详细记述被告人对其进行性侵害的过程,这一证据若为假的可能性是多少?法官在断案的时候不可能完全确信一个证据的真假,因为无法还原历史,所以只能在所有的证据中选择内心确信力度最大的证据环链。而我们所能验证的就是对这个确信不断提高它的可靠性。即:已知An
若P→An,且An→(A1∨ A2∨ A3 ∨A4 ∨A5)
那么,P
A1-A5都是案件事实中的一部分,并且都可以推导出结论P,在各个情境中,事实和结论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就不会有被害人的被害日记、向周围人讲述其被性侵害的行为,更不会有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事实。当这组证据在同一情境下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再加以被害人提供被强奸时的内裤和被告人使用过的避孕套、卫生纸以及被告人之妻(被害人继母)证实被告人过性生活不使用避孕套的证明,则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论证根据溯因推理可形式化为:
R1∨R2∨R3∨R4∨R5→T
设R2∨R3∨R4∨R5为N
即R1∨N→T
其中r1∨r2∨r3∨r4→N
r’1= ~r1
r’2= ~r2
r’3= ~r3
r’4= ~r4
~r1∧~r2∧~r3∧~r4
=~(r1∨r2∨r3∨r4)
根据反向溯因推理(规则二):r1∨r2∨r3∨r4→N
~(r1∨r2∨r3∨r4)
-N
根据规则一:T
R1→T
∴R1
在进行第三层溯因推理中已经排除了r1、r2、r3、r4的原因,从而推断出r1、r2、r3、r4为假,r1、r2、r3、r4对第一层溯因推理来说是原因,但对于第三层溯因推理来说是结果。同理,R2、R3、R4、R5的原因被排除,作为结果的R2、R3、R4、R5也被排除,只余下R1这一原因,可以认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成立。
根据前述运用溯因推理进行的案件论证,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控方证据所要指控的罪名,找出证据证明的关键性问题;在证据指向中进行可能原因分析,排除不合理原因;之后,对每个证据所呈现出来的情境进行分析,形成一个融贯的语境,针对证据之间所形成的能够相互印证的环链,找到加强证据予以支持,形成一个合理的、可靠的论证。这正如麦考密克所说“法官应当对判决所以来的裁判规则予以清晰阐释,并应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来对之进行检验,这些标准诸如“常识”、“正义”、“同法律原则一致”以及“公共政策”等。”[5]P149
结语
溯因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在侦查领域,在审判阶段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也为提高司法判决的合理性提供了方法。在溯因推理中,必须依靠所建构的实际语境,在现有语境中溯因,所有所溯之因全部在语境中可以找到,没有语境之外的因,超出认知图式的因是不可能的,所以,语境的建构成功与否是溯因成功与否的决定性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从后果论证上说,本文用溯因推理来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司法实践中对强奸案难以取证从而造成的定罪难问题提供了进路。从证据链角度上看,溯因推理对于没有形成证据环链的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无法固定一条证据直链,确认不了案件事实,在现有的侦查水平和案件实际情况下又找不到另外一个点(比如被告人供述有罪或者有第三人直接在场证明),无法形成稳定的证据链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溯因推理中的反向溯因推理,从推出不存在其它可能原因的原因,从而否定或排除这个原因,将余下的原因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证据链原理来看,也就是排除有影响单个点证据链稳定的外力的存在,从而认定单个点证据链。
然而,用反向溯因推理作为唯一定案方法的案件类型比较窄,因为生活世界中的因果关系太复杂,要否定或者排除一个原因的存在,远比找到一个可能的原因要难,肯定有原因存在远比根本不存在原因更有可能,这就如同哈贝马斯在论述适用性商谈时所说的“通过考量手头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形来穷尽地考查整个有效规范体系这一要求……作为一项规则,即使对于一个专业的司法判决而言也负担过重。”[8]P165举贿赂案进行说明:通常情况下贿赂案件只有行贿一方的陈述,受贿一方否认存在受贿,一般也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证据,因为行贿一般没有收条没有银行转帐记录更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如果用本案的方法,排除指控方的陈述有假的原因这一溯因推理,则行贿人说假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完全有可能存在诬告受贿人的目的。因此,这类方法的使用只限于特殊案件,对诸如本案的特殊案件目前也只有这种方法进行论证,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有效解释,当然,这种方法也可用于排除其它原因。
注释:
① 因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本文均不使用当事人姓名。被害人: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
② 被告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
③ 感谢杨晓娜博士提供了此案例,特致谢意!
④ 根据刑事诉讼法53条的规定,刑事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⑤ 美国G.波利亚又将溯因推理称为“合情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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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TheoryofAbductiveReasoning——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rgumentation
YangMeng-zongZhangJing-yue
(1.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y Faculty of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2.La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Abductive reasoning has significant features: the contingent nature ( hypothetical ) , reverse, non-monotonic , pragmatic and innovative. The new research of abductive reasoning has happened pragmatics steering and pragmatic argumentation ( argument ) steering .In the legal method ( applicable law ) and legal logic sights , abductive reasoning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has long trapped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t is rarely used in judicial decisions ( trial stage ) as a way to resolve the legal argumentation in difficult cases . This paper enumerated one case of only victims' statements as direct evidence in rape case. In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rgumentation , analysis the patterns of traditional chain of evidence and presented evidence support model and exclude model .Then established the abductive reasoning’s forward abductive reasoning mode and reverse abductive reasoning model, and used the evidence context to construct the legal contexts , show abductive reasoning in specific case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 provides a new mode of argumentation or method in order to achieve a reasonable judgment of justice and legitimacy.
abductive reasoning; legal argumentation; chain of evidence; legal context
DF0-051
A
(责任编辑:黄春燕)
杨猛宗(1977-),男,江西临川人,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逻辑;张景玥(1987-),女,新疆昌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律逻辑。
1002—6274(2013)05—0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