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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历史上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2013-01-30王晓东

政法论丛 2013年6期
关键词:性交易妓院妓女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我国历史上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我国法律对性交易的打击虽非常严厉,但性交易却屡禁不止,并愈演愈烈。可见,我国现行的严禁主义存在问题。纵观我国历史大多数时期,性交易是合法的,并且性交易合法时期往往是社会环境比较宽松的时期,也往往是历史上的“盛世”之时。而性交易非法时期也往往是法律环境比较苛刻、社会控制比较严厉的时期。这样的时期里对性交易的管制往往就是严刑峻法,通过这样的管制也往往造成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并且最终都会放开对性交易的管制。

我国历史 性交易 法律管制

性交易,即卖淫嫖娼,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但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性交易在大多数历史时期是合法的,只有在少数的历史时期被视为非法。在性交易合法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性交易进行了有效的管制,并取得较好的管制利益;在性交易非法时期,国家对性交易采取禁堵的管制政策,但管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性交易合法时期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一)性交易法律管制的主要目的或原因

在性交易的合法时期,国家对性交易进行法律管制的主要目的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统治集团对性交易进行管制的首要目的。管子设“女闾”,其最主要的目的即是“征其夜合之资,以资国用”。清末,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自光绪三十一年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实行以税代罚,正式抽收妓捐”。[1]P5155

二是防止性病的传播。性病俗称花柳病,历史上主要有软下疳、淋病、梅毒等。性病的传染性,对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家族稳定非常不利。李时珍在《本草纲目》里记载:“杨梅疮古方不载,亦无病者。近时起于昘表,传及四方。盖昘表风土卑炎,岚瘴薰蒸,饮啖辛热,男女淫猥,湿热之邪,积蓄既深,发为毒疮,遂致互相传染,自南而北,遂及海宇云。”[2]P154因此历代官府从保护社会生产、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出发,对妓院及娼妓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

三是吸引人才或招待外宾。管子设“女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吸引“游士”,即当时的人才,并且被管子当成吸引人才的重要措施,这项措施为春秋时期齐桓公首先称霸立下了历史“功勋”。元代多次从民间选刷乐工艺妓充实大乐署、教坊司、仪风司用以招待国家贵宾。“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计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级妓女,每夜换一个人”。[3]P201

四是缓和社会矛盾,满足男人的性需要。虽然我国从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关系,但实际上男人可以在“妻”之外,再娶若干个“妾”,除了“妾”之外,还可以豢养若干“家妓”,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要有条件,就可以合法合情地在家庭中占有若干女人。这就使得社会上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贫穷的男人娶不上或娶不起老婆,其正常的性欲没有满足的渠道,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性犯罪的猖獗甚至引发阶级对立,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统治者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设立或允许设立妓院这样一个发泄性欲的场所。如清朝末年,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学者研究发现,1776~1850年间,江苏的男女比例是128.1:100至135.1:100,在太平天国运动后这一比例进一步增加;在浙江的一些地区竟然高达194.7:100,男性比女性几乎多一倍。[4]P215特别是近代以来,人口流动的趋势是由农村涌向城市,所以城市的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更加严重。一项20世纪20年代的社会调查显示,在济南,约60名男性对20名女性,北京则是63名男性对37名女性。[5]从婚姻关系上看,清末时一般农民和下层人口中,成年男子的未婚比例相当高。有学者利用族谱资料考察出,40岁以上成年男子未婚者在全族成年男子中的百分比,湘乡陈氏为9.63%,福州赖氏为10%,湘潭谭氏则是12.4%。[6]由于性别比例失调,大量成年男子无法通过正常的婚姻关系来解决性的需要,从而在客观上带来了色情业的繁荣和性犯罪。这迫使晚清政府不得不放开对色情业的禁令,以缓和社会矛盾。

五是笼络统治集团成员,维护统治基础。如明太祖朱元璋为奖励功臣和拉拢团结统治集团成员,“以海内太平,恩与民谐乐,命工部建十六酒楼于江东门外”,“楼成,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7]P300但官员嫖娼又会影响官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因此又严禁官僚及臣属学士等嫖私娼的行为。即只允许官员在指定的妓院中活动,违者予以严厉的处罚,

上述五个方面既是统治阶级对性交易进行管制的主要目的,也是其重要原因,而除了上述原因外,统治者允许性交易行为存在还有其他重要的客观原因。

一是封建礼教制度的影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七出三不去”等封建社会礼教制度扭曲了社会特别是社会女性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准则。既然法律、道德都允许男人妻妾成群,可以占有无数女子,使得封建社会女性的性嫉妒心理较弱,甚至以“无妒”作为衡量优秀女性的重要标准,而“有妒”却成为女子被休弃的合法原因。既然如此,男性在外嫖娼的行为不至于引发家庭的稳定,更不至于引发社会的稳定,危及统治秩序。

二是社会的沉沦。一般地说,越是在太平盛世之时,色情业就越发达。但到了清末,在兵荒马乱的情况下,色情业也非常兴盛,甚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咸丰时,妓风大炽,胭脂石头等胡同,家悬红帖,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知怪”。[1]P5155而作为中国色情业中心的上海,妓院和娼妓的数量都为全国之冠。由于发展甚快,妓院本身越来越“草根化”。色情业不再局限于为社会特定的某一部分人服务,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大众,“普及”性日强,肉欲的成分日浓。这种情况的出现,纠其根本原因则是中国近代国家社会的沉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分析社会各阶层的时候,就曾指出:“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地位,造成了中国农村中和城市中的广大的失业人群。在这个人群中,有许多人被迫到没有任何谋生的正当途径,不得不找寻不正当的职业过活,这就是土匪、流氓、乞丐、娼妓和许多迷信职业家的来源。”[8]P640廉价的外国商品的“重炮”摧毁了传统中国男耕女织的田园般的生活,从某种角度看,这固然是历史的进步和现代化或许必然付出的代价。但是,无论是外国资本还是民族资本的工厂所能够吸纳的劳动力却是极为有限的,其中妇女又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许多人不得已利用自己的身体来谋生。在某些地区竟出现“人们唯一谋生的手段就是靠妇女用这种方法所挣来的钱。有些乡村竟没有一个干净女人”。[9]P865这种情况迫使当时的政府不得不对性交易进行管理。

(二)对性交易法律管制的措施

基于上述目的或原因,统治者对性交易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设妓院,必须注册登记,并设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性交易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有不得不存在的理由,但又违逆道德,同时又是个暴利行业。因此,历代对开设妓院都采取了谨慎的政策——许可制度。除了官营妓院以外,开设私营妓院必须到官府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官府里设有专门管理娼妓的机构。如宋代的户部点检所,专门管理“官库”——官办妓院;元代设大乐署、教坊司、仪风司等,由专门指定的宦官监督管理娼妓;明代设富乐院对娼妓进行管理;清末设巡警厅对娼妓进行管理等。另外,为了打击性交易活动逃漏捐税等违法行为,晚清政府还在民政部专门设立了“调查乐户捐委员”,其职责就是监控妓院、娼妓在领到执照后是否按时纳捐。

二是对妓院妓女进行分层次管理。在娼妓业比较发达的唐、宋两代,对妓女、妓院都进行了分层次、分等级的管理。唐代规定不同等级档次的妓女有不同的待遇,“在注册的妓院里,姑娘们要按才能高低来分类。主要靠色相招客的是下一等,她们只能合租一套房子,并受老板的严格监督。能歌善舞和具有文学才能方能成为上等妓女。她们大都有自己的卧室和客厅”。[10]P154在宋代,将妓院分成三个等级,最低的一等是为一般平民和士兵服务的普通妓院,叫做“瓦子勾栏”;其次是带有各种设备的酒楼、茶坊;最高等的是有高级艺妓招待的上等娱乐场所。等级最高的妓院又分二类,一类是官办的,叫“官库”,由户部点检所控制;另一类是私营的,通过到官府登记注册,取得经营高级妓院的资格。清末政府将妓院分为四等,分别是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并且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对妓女、妓院分层次管理有利于体现各社会阶层等级身份的高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是对性交易营业场所区间进行管理。在我国历史上,性交易虽然合法,但除了其发展的原始阶段外,一直受到主流道德观念的抨击与限制。大多数人不屑与妓院为邻。如台湾地区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80%的人认为妓院有存在的必要,60%的人坚决反对在自己家旁边开设妓院。因此,对妓院的开设区间,历史上也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如唐代的长安城中的妓院组织及其空间结构,是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形成的。开设妓院必须登记注册,并且必须处于封闭的里坊之中。明初,官办的妓院也必须建于“江东门外”,官员们只能到这样的地方,而不允许到民间的妓院游乐。清末,北京地方政府划定了专门的“红灯区”,“乐户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卫生局注册者为限”。[11]P167

四是对性交易的经营性活动进行规范。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最突出的是清朝末年,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到街道拉客是绝对不允许的,也“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生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校衣服之学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11]P512、502、504

五是对暗娼进行惩处。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尽量减少色情业带来的不良影响,政府往往要对暗娼进行打击。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7章第31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者15元以下、10元以上之罚金。[12]P26

六是对娼妓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对娼妓进行保护和救济的措施集中体现在晚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中。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因为清朝的灭亡而未能真正实施,但其关于对娼妓保护和救济方面的内容无疑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对娼妓的保护措施主要有:首先,政府对愿为妓女者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在生理上,“年未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达者不得为娼”;“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其次,政府对娼妓的卖淫活动作了一定的保护性强制规定。如“怀孕已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还有,政府对妓院对妓女可能的压迫制定了预防性的规定,如规定“领家不准虐待娼妓”、“领家不得强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从良者领家不得妨害其身体自由并勒索重价多方裉阻”。[11]P504、502、514、515另外,晚清政府还开办了济良所对娼妓等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女性进行救济。清末的济良所并不是官方的慈善机构,而带有官督绅办的色彩,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和社会的捐助。如果有被妓院漫天要价阻止其从良的妓女和不愿再为娼妓的女子便可以申请进入济良所受庇护。济良所负责对入所的妇女进行一定的文化和技能的教育,所开设的课程有国文、伦理、算学、手工、烹饪、图画、体操和音乐等。愿意从良的娼妓也要在济良所里从事生产劳动,“所得之余利归本人自行存用”。入所娼妓的主要出路是被许配嫁人。愿意娶从良娼妓者,先在济良所设立的相片陈列室观看其人照片,经过官方或主持士绅同意后,双方在接待室见面,“以彼此情愿为相当之配合”。[11]P464

(三)对性交易法律管制的效果

通过对性交易的有效管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客观的社会效果:一是国家的财政收入。色情业是暴利行业,色情业对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是无疑的。虽然没有具体的历史资料数据对此加以佐证,但如管仲设“女闾”对齐国的贡献、清朝末年放松对色情业的控制对新政的贡献足以说明了这一点。二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古人说,食色,性也,性与食物一样是人类的基本需要,由此可见性的重要性。但在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下,社会的性危机很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历代统治者通过开设妓院或允许开设妓院并对妓院进行适当的管理,有利于缓解社会性危机,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我国古代文化的发展繁荣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前面谈到,在我国历史上,妓与娼不同。本来,“妓”与“伎”同义,有不少的妓可以说身怀绝技,甚至有很深的文化功底。如苏小小、薛涛、柳如是等名妓均以其才情高卓而名震文坛,中国文学因而还与青楼文化结下了不解之缘。

二、性交易非法时期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新中国以前,曾经实施禁娼政策的主要有秦、宋、清朝的初、中期、太平天国、抗日战争前的民国和新中国时期。许肇荣在《卖淫嫖娼现象的历史演化及娼妓制度存在的原因》中说到:秦代倡导贞洁,官娼为之锐减;宋兴程朱理学,娼妓一度衰落;太平天国禁娼妓,子民谈娼色变;国民党政府也曾在部分省市实行“废娼”政策。[13]P267-277但是,事实证明,“禁娼”没什么效果或成效不大。因为各个时期对性交易进行管制的原因、管制措施等均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按照时间顺序选取有代表性的四个历史时期进行论述。

(一)清朝初中期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清初,清统治集团对流行的社会陋习厉行改良,将娼妓与盗窃、赌博、打架等一起列入社会之“四恶”进行严惩。娼妓被一度禁止。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政府下令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太监代之,北京的官妓消灭;康熙十二年(1673年)后,各省的官妓也不再存在;雍正七年(1729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各地的“乐户”也都除籍为民。乾隆帝即位后便发布上谕称:“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14]对于色情业,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并最终达到了取消官妓的目标。

除了取消官妓外,清初的几个皇帝都下过诏令,禁止以良为娼。例如,顺治五年制定并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重申了明律中禁止以良为娼的条文。顺治九年又下令禁止以良为娼,对误落平康者,许平价赎归。康熙时开始修订,后来颁行的《钦定大清律例》关于“买良为娼”的律令,除一字不差地照抄明律以外,还在后附“条例”中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严厉惩处买良为娼者。清初的法律还对某些嫖娼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对文武官吏有宿娼者杖六十,狎妓饮酒也坐此律,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做同样处理;监生生员挟妓者“发为民,各治应得之罪”;书吏有犯者则“比照官吏饮酒律,杖六十、革役”。另外,清初也对色情业者进行打击:伙众开窑为首照光棍例(光棍意为无赖——笔者注)斩决,为从则发往塞外黑龙江等处与人为奴。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右笞八十,房屋入官”。[15]P9108-9110

比较各个朝代,清朝对娼妓的管理是最为严格的。但娼妓的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和文化土壤并未被铲除,娼妓问题是无法得到真正解决。清初虽然三令五申地禁娼,并废除了延续一千多年的乐籍制度,但是封建统治者既未对众多妓女除籍为良后的生活出路做出安排,也未对孳生娼妓的社会土壤予以铲除,于是过了不久,“解放”了的妓女中有不少人迫于生计又只好重操旧业。加之雍正之后的几代皇帝对于娼妓的活动也多听之任之,令虽行而禁不止,乾隆皇帝巡视江南时甚至亲自召幸过女伶昭容和雪如,于是,娼妓又像野草一样,“春风吹又生”了。[7]P486并且因为清政府的禁娼政策,导致有清一代,绅商狎昵年轻男戏子的风潮非常兴盛。《宜香春质》、《龙阳逸史》和《品花宝鉴》等作品的出现无疑反映了当时同性恋风气之兴盛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二)太平天国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太平天国禁娼的命令,今仅见于国宗提督军务韦俊、石凤魁两人会衔颁布的《海谕官兵良民人等各宜革除污俗以归正道》文告的第二条:娼妓最宜禁绝也。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之当然。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当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有赏。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7]P488

从以上文告看来,“当娼者,合家剿洗”,“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这些禁娼措施是够严厉的了。当然,太平天国的严令禁娼,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妓女都被斩首了,实际上不过是以重刑示儆,禁令发布以后,即使原来是妓女,只要不再违禁卖淫,就不会受到处罚。由于采取了这么严厉的措施,在太平军所占领的东南各城中,在历来花事最盛、艳名远扬的南京、扬州、苏州等地,娼妓完全绝迹,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当时有个同情太平军并参加太平军工作的英国人呤唎在所著的《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中记载:太平天国妇女或结婚成为家庭一员,或入姊妹馆(许多大城中都设有姊妹馆,由专人管理),而不准单身妇女有其他生活方式。这条法律是为了禁娼,违者处以死刑。因此“在所有天朝治下的城市中,绝无娼妓之存在”。[16]P176

但是,在太平天国管辖的范围内娼妓制度的废除,也正像这个农民革命政权存在于一时一样,只不过是光辉灿烂的一闪现。在人类历史上,包括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娼妓制度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根源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与严刑峻法只能奏效于一时,而如果不把产生娼妓制度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土壤彻底铲除,彻底消灭娼妓制度是不可能的。当太平天国占领一地并严厉实行禁娼时,不少妓女就纷纷外逃。例如当太平军于1853年3月20日攻占南京时,秦淮两岸的妓女就纷纷逃往扬州、苏州、上海,仍操旧业。太平军相继攻占扬州、苏州后,她们又纷纷逃在上海的租界,当时有不少地主富绅为躲避太平军也逃往上海,于是正好构成了买、卖双方的需要。因此,在这个时期,上海租界的娼妓业飞速发展,至1856年左右,上海租界人口激增到50万以上,租界妓院也达 668 家之多。[7]P489

(三)抗日战争前的民国时期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民国时期,在废娼运动的影响下,禁娼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许多地方实行禁娼,其中以国民政府首都南京1928~1937年的禁娼持续时间最长,影响也比较大。

南京的禁娼,首先废除的是公娼。1928年7月25日召开的市政会议上通过了取缔公娼的决议:娼妓定于9月1日禁绝,限期以前由公安局劝其改业,或投入妇女救济院择配,如逾限仍有未改业或未投院之娼妓,应即驱逐出境,至财政局所征之妓捐,由市府令8月1日起,停止征收。[17]但是,政府的禁娼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待当局驱逐,许多妓女纷纷逃往外地,重操旧业;另有许多留在南京的妓女改业成为清唱(不化装的京剧)歌女,但是歌女仍积习难改,歌女成了歌妓,也就是变相的私娼。公娼的废除导致私娼骤然增加,为此,南京市政府于1929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南京特别市政府取缔私娼章程》(共17条),令各警署执办。该章程规定了对私娼、鸨母、媒和人以及苟合场所的处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被警署执获的私娼,摄四寸半照片予以揭示,并送卫生局指令之医院办法,实行健康诊断,患有花柳病者,留院医治;年事已长或无任何技能的私娼,送妇女救济院;有手工等技能,暂时不愿从良的私娼,送市各工厂习艺;年尚幼稚的私娼,送市教养机关施以相当教育;私娼的出路是婚配或有家属具保领回。2.凡被拘的狎客,除一并摄影揭示外,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之拘留。3.鸨母及媒和人依照《违警罚法》从重科罚,性质较重者送法院以刑法治罪。4.私娼苟合场所,或明知私娼而容纳苟合的旅馆、宿舍、客寓处1月以上,3月以下的查封处分。[18]显而易见,该章程规定中对于私娼是以救济、教育为主,而对于鸨母、嫖客等相关人员以惩处为主。

关于这些法令的执行情况,虽然没有详细的资料可以说明,但是1934年之前南京唯一一所收容娼妓、歌女、童养媳等青年妇女的市救济妇女教养总所仅能容纳100人左右,1933年底该所收养的99名所生中仅有歌女4人,私娼23人。[19]据时人观察:“南京自禁娼后,二年以来私娼非常活跃,旅馆里面依然可以叫茶房召来伴宿,大的菜馆里,仍然可以叫来侑酒。房间里游客女子,无论日间夜里,跑得不断,依然与未禁娼时一样。”[20]P355-356

总观南京十年的禁娼,政府对于娼妓始终以救济、教育为主,是治对了症标,这十年也确实救济了一些娼妓。规章中规定惩罚的对象是鸨母、嫖客及媒合人,这些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至今也值得我们借鉴。但是南京的禁娼无疑又是失败的,它的失败当然与私娼活动隐秘、法令对相关人员处罚太轻、缺乏威慑力以及执法不严有关,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社会经济的原因,是娼妓赖以产生的土壤没有铲除。

(四)建国之初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性交易的法律管制最有代表性的时期是建国初期。至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在性交易已完全被取缔的社会背景下,所谓的管制措施就乏善可陈了。

1.建国之初性交易的状况及政府的管制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前,全国的妓院约有近万家。这些妓院大多分布于城市、集镇、水旱码头等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商贾云集之地。妓女中的绝大多数是为生活所迫或被人贩子卖至妓院被迫为娼的。另外,还有相当多的游妓暗娼遍布社会的各个角落。在一些大城市,妓女与当地人口的比例在 1:150~200之间,[21]P355-356比例相当高。建国后,各城市在完成政权接管的基础上,即着手进行禁娼工作。全国各大城市禁娼的办法,可归纳为“北京方式”和“天津方式”两种。“北京方式”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一举封闭全部妓院,收审所有老鸨、老板和领家,收容所有妓女。“天津方式”即“寓禁于限,逐步消灭”。由于在一些大中城市,依附于娼业糊口为生的人数众多,如果不经过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的准备而封闭妓院,势必影响到这些人的衣食,并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基于此,许多大中城市采取了“天津模式”,依照“寓禁于限”的方针,通过行政管理和限制方式,使妓院和妓女人数逐步萎缩,并最终全面取缔了娼妓业。据统计,从1949年起全国共查封妓院8400多所,惩治了一批作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妓女,使她们开始自食其力,过上了新的生活。

2.建国之初对性交易法律管制的具体措施

第一,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性法规,加强对妓院和妓女的管理。如1949年太原市颁行的《太原市妓院暂行管理规则》(草案)、天津市颁行的《管理乐户及妓女暂行办法草案》、上海市颁行的《管理妓女妓院暂行规则》以及1950年武汉市公安局发布的《武汉市妓女登记管理办法》、《武汉市乐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办法规定的对妓院、妓女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8方面的内容:(1)登记妓院老板的个人情况及妓院建筑、卫生设施等;(2)以现有妓女人数为限,妓院不能再行私自扩大妓女人数;(3)妓院登记领取特别执照,并设置显著标志,登记妓女并使之领取贴有本人照片的许可证;(4)未满18周岁的妓女不能接客,禁止患有性病和怀孕已逾四个月及分娩后未满三个月的妓女接客。不能引诱未满20岁的狎客及接待军政、公务人员;(5)妓女定期到指定的医疗部门进行体检;(6)妓院不准大摆花酒、深夜喧哗及聚众赌博、私自留宿身份未明者,对窝匪、私藏毒品、枪支者严厉处置;(7)不准院主打骂妓女并强迫接客;(8)禁止妓女外出狎宿,如果外出需向当地派出所报告。[21]

第二,采取釜底抽薪办法,限制嫖客。在对妓院和妓女进行登记管理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麻烦嫖客”的策略,加强对嫖客的检查,要求妓院老板每天将留宿狎妓嫖客的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登记下来,并把登记簿于当天送交当地派出所,以便派出所随时核对嫖客身份。对于嫖客中的公职人员、学生则通知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并予以适当的处理。这样,许多嫖客由于害怕“爆光”而不敢再涉足妓院。其次,每当华灯初上之时,巡逻的民警便开始在开设妓院的区域进行检查、盘问,同时到妓院中核对狎妓嫖客的身份,也使许多身份不明或有劣迹已被公安机关注意的人,不敢再到这些地方抛头露面。

上述管理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妓院的“生意”,达到了控制妓院发展和妓女人数增加的目的。许多妓院老板以及妓女的领家看到了大势所趋的形势,纷纷歇业或转营其他行业,使妓院的数量呈下降趋势。

3.建国之初取缔娼妓业并能长期不复发的原因

对性交易和娼妓业之所以能取缔并能在长时间内管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强权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经过几十年的残酷的战争后,在其胜利者——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强势政权。特别是在建国初期,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对新政权充满希望,加上娼妓业本身就违逆传统道德,又被视为近代中华民族屈辱历史的一个象征,因此,在政府通过铁碗手段取缔娼妓业的时候,很少遇到阻力;加上当时配合取缔娼妓政策的措施得当,使得娼妓业的主体——妓女得到较为妥当的安置,因此可以在短时间内根除蔓延了几千年的娼妓现象。二是计划经济。建国初期实行计划经济对迅速发展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那时实行计划经济对社会发展之所以起积极作用,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高涨。但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弊端就是在人们的积极性减弱之后,生产过程的机械、社会机制的僵化以及生产力发展缓慢,因为计划经济是“人的理性的致命自负”。[22]P30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必然将人们束缚在狭小的区域里。另外生产力水平落后但却实行平均分配,加上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强,不存在产生娼妓的土壤,不可能复现娼妓业。

三、结论

综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性交易合法时期往往是社会环境比较宽松的时期,也往往是历史上的“盛世”之时,当然清末除外。在这样的历史时期,通过对性交易的适当的管制也带来较大的管制利益和效果。而性交易非法时期也往往是法律环境比较苛刻、社会控制比较严厉的时期。这样的时期里对性交易的管制往往是通过严刑峻法的方式,以罚为主。通过这样的管制也往往造成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并且最终都会放开对性交易的管制。可以说,淫风绵亘数千年,但迄今为止,各种社会历史形态的正统文化虽将娼妓视为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却没有哪朝哪代真正禁绝过。

在改革开放已经35年后的今天,我们应当以史为鉴,正视当前对性交易的管制之弊,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有效管理性交易这种具有低道德评价性的社会现象。而不能再像现在这样,一味地严打禁堵。一味的禁堵必将造成全社会性交易泛滥和艾滋病、性病蔓延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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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保芬)

On Legal control of Sex Trade in China

Wang Xiao-dong
(Depart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handong Police College,Jinan,Shandong 250014)

In Chinese law,the blow to the sex trade is very severe.But the sex trade is difficult to prohibit.Even worse,it is becoming acute.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lampdown on the sex trade.In a long period of history in our country,sex trade was legal.During that time,the social environment was loose relatively.It was when the society was prosperous.However,the period when the sex trade was illegal was just the eras when the legal environment was stringent and the society control was severe.Just in that period,the sex trade was controlled by tough laws.But the dominators weren’t often satisfied with the results,and they finally loosened up on the rules for sex trade.

history in China;sex trade;legal control

DF09

A

王晓东(1974-),男,山东莱州人,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安学。

1002—6274(2013)06—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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