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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文化分析*

2013-01-30

政法论丛 2013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交流

张 锋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000)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文化分析*

张 锋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000)

互联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我国推广,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新兴信息传播媒体,和传统媒体一样,互联网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对这种网络舆论监督机制进行审视,并对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互联网文化 网络舆论 舆论监督 法律文化

一、互联网文化的形成和特点

互联网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止到2013年7月底,我国网民总数已达5.95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4.4%。[1]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已经成为反映中国社会民意的重要媒介,而经网络文化陶冶的中国网民,其在网上发表的言行一方面必然要反映其各自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同时反映了互联网文化的独有特色。所谓互联网文化,从语义角度定义,系指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过程中产生的为网络社会所独有的文化。互联网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一样,反映了一个时代的人类社会文明状态,只不过由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普遍性和深入性,互联网文化对全人类社会的影响也远高于其他时代的任何一种社会文化。更为特殊的是,相对于传统社会文化,互联网文化还具有一系列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的长处和短板,因此,只有深入把握互联网文化的特点,方能从根本上掌握和分析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中的种种问题。

相对于传统信息交流方式,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交流在文化特征上具有如下特点:

(一)互联网的匿名特征决定网络文化的平等性

匿名交流是互联网交流的重要特点,即用户可以通过用户代号、用户名等真实姓名以外的方式参与网络交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互联网交流都是匿名的,也不能说在互联网外不存在匿名交流。但互联网上的匿名交流显然自有其独特之处,具体表现为:首先,在目前的社会文化观念中,互联网上的匿名交流被视为正常的和合理的,而互联网外的匿名交流一般被视为不正常的。例如,匿名电话、匿名信、匿名留言等信息交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都被视为不寻常的,其信息的可靠性与社会影响范围都相当有限。而互联网上的匿名交流则一般都被视为正常的、常态的交流方式。从世界范围看,除韩国曾短暂推行过一段时间的强制网络实名制外,绝大部分国家都允许网民以匿名方式参与网络交流。[2]P3其次,匿名交流在互联网上占相当高的比重。在网络交流方式发展历程中,从最早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到后起的即时通讯、网络论坛系统,再到近年流行的博客、微博、微信,匿名交流都占相当大的比重。尽管近来兴起的社交网络服务正在推荐用户通过实名方式进行交流,但也由于仅为“推荐”而并非“强制”,网络用户仍可继续以匿名方式进行网络交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网络交流方式中,占主流的仍然是匿名交流。

互联网交流中的匿名特征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平等性。这是因为,在匿名状态下,网民以脱离现实身份的方式参与到网络交流之中,从而最大程度上摆脱现实身份所附着的社会定位,如同戴着面具狂欢一般,在自身身份得到足够保密,对方身份难以知晓的前提下,每个人都能以最接近完全平等的状态参与各种网络交流活动。因为匿名交流的原因,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无需忌惮现实权威的意见,所谓“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On the internet,nobody knows you’re a dog),[3]P61反推过来也可成立:“在网络上也不存在什么权威”。匿名交流所带来的主体资格平等,和信息分配与选取上的资源占有平等一起,决定了网络交流的平等性。深受这种文化陶冶的网民,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极端重视自己与他人的平等资格,对“权威”和“专家意见”等在现实生活中带有公信力、“不由得人不相信”的信息源,抱有相当的轻蔑态度,因为通过互联网他们可以看到更多的不同意见,而且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服力和论证过程往往并不比传统权威差。互联网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在社会信息资源的分配正义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二)互联网的开放特征决定网络文化的开放性

互联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于其能跨越国家、地区、文化的鸿沟,将全球人类在网络上联系起来的特点。假如失去各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则互联网根本不能实现,若失去网络各主机和客户端之间的连接,则网络(Net)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从诞生之日起,互联网就具有开放互通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互联网这个信息交流工具同时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视所有信息封锁、蒙蔽欺诈、限制言论的行为为公敌,通过互联网,民众可以突破人为的信息封锁,寻求更丰富的信息咨询;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大大强化了国家机关监侦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使各国政府可以从技术上更便捷地掌控社会基层动向。

在这种特点影响下,网络文化呈现出鲜明的开放个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从技术层面上讲,实现全球计算机信息共享是必然结果。在网络社会文化中,也由此向着“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并存的“兼收并蓄”方向不断前进。互联网诞生之初,个人电脑刚刚开始普及,能学习和使用早期计算机操作软件并有机会接入互联网的人大多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水平,较早的互联网公共交流平台也多是搭建在高校BBS系统中,这导致网络的使用者圈子维系在一个较为精英化的社会阶层之中,彼时的网络资源尚未惠及大众,因此社会影响并不大。即便如此,在早期的网络交流中,也能看到网络文化“兼收并蓄”、“自由开放”的特点。到以万维网技术为主的Web1.0时代时,门户网站、个人网站与各类论坛的普及使互联网的用户范围从少数精英向社会全体民众拓展。由于这个时期的互联网尚处于发展期,技术进步飞快,而相关立法则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导致网络交流多处于“无法可依”的“自由”状态,而此时正处于网络文化形成的奠基期,网络文化的开放性特点也从此肇端。随着网络立法的完善和相关网络安全与网络监管技术的进步,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流通的管理也在不断加强。尽管如此,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点并未受到根本否定,我国政府推进互联网与健康网络文化建设的决心也从未停止。

(三)互联网的交互特征决定网络文化的交互性

互联网上的信息流动是多向而非单向的,这是互联网的交互性特征。这个特征决定网络文化具有鲜明的交互性特点。与报刊、广播等传统信息传播媒体不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带有明显的交互性,经由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一般都是自上而下、以媒体向受众单向传播为主的,尽管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受众反馈,但这种反馈的范围和强度是可以由传播媒体控制的,主动权始终握在传统媒体手中。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则更多地带有双向性乃至多向性。

在Web1.0技术支持下的万维网时代,网民了解信息的途径主要有门户网站、个人网站、网络论坛和即时通讯服务。由于当时的即时通讯软件和网站尚未整合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发布功能,因此其社会功能主要还局限于受众范围有限的聊天功能上。而门户网站则在此时更多地聚合了各种权威信息,成为网民了解信息的主要途径。而门户网站所刊布的信息,也大多属于传统媒体信息的转载,虽然随着门户网站的成长,使其逐渐具有了自行采集与发布信息的能力,但由于门户网站的数目有限,政府仍可对其的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在这个时期,网民进行彼此意见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各种网络论坛,与门户网站不同的是,论坛内各主题的内容信息多源自网友原创,其下跟帖的讨论内容也更多地反映了论坛成员的真实意见,其信息交流的交互性远高于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因此在获得了比门户网站更多关注。不过,论坛的讨论虽能较为充分的反映网民的意见,但网民的全体参与程度相对有限。除非门户网站或传统媒体转载,论坛讨论内容的影响往往局限于小范围的论坛圈内。

Web2.0技术革命之后,信息的发布权不再仅由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垄断,早期兴旺起来的博客(Blog)成为全民皆有资格发布自创信息的平台,从而极大提高了网民间的信息交互水平,成为一种新兴传媒。与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不同的是,博客的内容是由博主自己撰写发布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博客服务协议,博主发表何种内容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这就赋予每一名网民以创造、传播信息的自由。博客的内容大多是向全网络公布,这就使博客成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媒体。但大篇幅博客内容的撰写仍然依赖键盘和鼠标,也就是说,博客仍未脱离以PC为主的网络终端模式。其后,从博客发展到微博,是自媒体发展的一大飞跃。与博客不同的是,微博存在信息字数上限,这导致其包含的信息十分简短,但也正因如此,微博极大降低了发布信息的门槛。更为重要的是,微博的主要操作终端已经从以PC为主的有线网络终端迁移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无线网络终端上。到这时,技术上的进步已经足以掀起另一场网络升级:即让每个网民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并随时参与网络讨论。同时发展起来的社交网络服务和微博服务交相融合,使人脉关系和信息传播通过网络密切结合在一起,从而让每一名网民所发布的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在人际网络中传播,并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舆论的走向。

二、互联网文化影响下的中国舆论监督

(一)中国传统舆论下的监督法制

通过舆论监督国家机关的运行,既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成例,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制传统。与现代社会多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不同,中华法系中的舆论监督主要由专门国家机关负责,这个传统最早追溯到三代之前的传说时代。从那时起直至今日,这种舆论监督传统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仍不可小视。

据《史记·孝文本纪》记载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进谏者”。所谓“诽谤之木”,根据经学家们的解释,是传说中尧治天下时于桥梁要津处竖立一根木柱,上有纵横四面横木,方便人民路过时在其上书写对为政者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这种木柱即为“谤木”,因为柱子上有四出的横木,所以又称为“桓表”,后来又讹传成“和表”,最终其名称传为“华表”,[4]P298-299即今日在天安门金水桥前仍可见到的华表。这是上古时期民众舆论监督国政的文献记载。

《史记·五帝本纪》称,大舜治国时,因担心“谗说殄伪,振惊朕众”而任命龙为纳言“宿夜出入朕命,惟信”,[4]P30龙的任务既包括对外宣示舜的法令,也包括搜集基层社会中的各种舆情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舜汇报,以利舜准确掌握当时的社会动态,以免出现谣言惑众的情形。

《周礼·小行人》记述周代小行人巡行各国时的职责称:“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5]P1188是周代有专门官员负责采查各地民情,并及时将这些舆情信息分类汇报中央。

《国语·周语》又称周厉王为政暴虐,国人谤之,厉王以卫巫监督国人言论,搞得国人不敢对国政发表意见,“道路以目”,[6]P11终于引起国人暴动,将周厉王赶了出去。这说明周代的国人对国政是有舆论权利的,否则国人便不会因为不能议论国政而发动暴动驱除天王。

另一个著名例子,也说明周代国人对国政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左传》载,春秋时郑国子产执政时,国人有游于乡校而议论执政是非的情形,有人向子产建议毁掉乡校以止谤言,子产回答说“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7]P1301-1302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对舆论监督与国政的良性互动是有一定认识的。

秦代厉行法家治国理论,创立“以古非今”、“妖言”、“诽谤”、“投书”、“挟书”等罪,严厉钳制民间舆论,对其中讥讽、嘲弄、批评统治秩序的行为一律予以严惩。汉承秦制,汉初仍保留这些罪名,自高后到文帝,渐次第废除以广开言路。总的来说,进入帝制时代以后,统治者对民间舆论监督国家机关的容忍度日益降低,但有时为了借民间舆论巩固皇权,也会设置官署采听民间舆论和匿名举报。据《唐六典》记载,唐代武后当政时,设专门负责匦函工作的政府机关,称为“匦使院”,其长官称为“知匦使”,其官署外设方函一具,每天暮进晨出。接受臣民以书投匦,监督百官政事。[8]P282另外,武则天还再次重申沿自魏晋时期的台谏官“风闻言事”特权,允许其根据民间舆论督劾百官公卿,即使最终发现其所依据舆论系无中生有,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利皇权统治。[9]P6729“风闻言事”的特权一直被台谏官使用到帝制晚期,至清末变法方废。

在中国帝制时代,除了特定官吏享有合法的舆情采选与监督权力外,传统的士人阶层也拥有一定的舆论监督资格,即所谓“处士横议”或“士林清议”,对朝政有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只不过这种由士人开展的舆论监督行为经常被朝廷列入“指斥乘舆”、“妖言惑众”、“大不敬”、“结党营私”、“讪谤朝政”等罪名而予以严惩。东汉儒生“处士横议”引发党锢之祸,魏晋“名士风流”引起统治阶级对相关儒生的血腥屠杀,其后历代亦多有类似事件一再发生,即便是素称宽待文臣的宋代,也免不了“乌台诗案”和“元祐党籍”事件,至于明清时期的文字狱,那更不用说了。

总的来说,中华法制传统中并非没有舆论监督的传统,大体而言,上古三代时期的民众舆论议政权利较为自由和充分,而帝制时代的民众舆论权利则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到帝制后期,统治者对臣民舆论的限制欲发严厉,动辄科以重刑,以钳制社会舆论。即使偶有创立舆论监督议政的制度,一方面因其性质为国家权力而非国民权利,即使算上合法性尚不确定的“士林清议”,其法律主体范围也极为狭窄,难以反映广大民众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此类制度的创设目的主要是为巩固皇权而非保障民权,因此中国帝制时代以舆论监督国政的法制建设成果,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如此,仍不能否认中国古代法制中存在舆论监督传统,更不能否认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二)互联网文化对中国舆论监督的影响

自古至今传承而下的中华法律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的舆论监督体制影响十分巨大,从积极一面看,先秦时期的中国社会曾广泛存在民众舆论监督国政运行的情形,这说明我国民众并非自古以来就是服膺专制统治的顺民,民主监督的种子早已深深埋入中华法系土壤底层,正等待时机破土萌发。从消极的一面看,距离现代中国最近的是两千多年的帝制历史,这个时期的法制对民众舆论监督的态度普遍是钳制和打击的。尽管现代中国社会已经经历了近代思想变革和历次革命运动的洗礼,但法制传统的消极影响仍不能小视。值得欣慰的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现代中国已经进入工业文明高速发展时期,作为工业文明的尖端成果之一,互联网文化已经接过前辈的接力棒,正在深刻地改造着中国社会,从而为未来中国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打开了一扇光明的门户。

在互联网文化中“平等”、“开放”、“交互”特点的影响下,曾受帝制法律传统深刻影响的民众正在以平等的身份、开放的思维和前所未有的知识储备、热烈的交互讨论,参与到法治社会的舆论监督活动中去。尤其是进入web2.0时代以后,在无线上网和移动技术支持下,整个网络社会已成为无孔不入的监督机器,在这个空前强大的信息利维坦(Leviathan)身上,无数移动网络设备上的摄像头是它的眼睛,盯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录音器是它的耳朵,倾听着社会中每一个动静。一条信息被创建之后,几分钟内就可能传至网络所及的每一个角落,成为社会共知共享的情报。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这个新的信息利维坦是头难以驯服的巨兽,因为它随时都在千变万化,每时每刻都在成长,组成它的是一个汹涌冲突的信息海洋,以澎湃鼓荡的气势,涤荡和冲撞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这条巨兽吮吸着近6亿网民的激情和智慧,影响着13亿人民的日常生活,将各种思想与观念在自己巨大的体腔中交汇融合,它的身量足以融汇中外舆论监督法制的美制良法。只要信息利维坦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和国家利维坦所进行的法治建设之间能形成良性互动,那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实属顺理成章。总之,当舆论监督的形式发展到网络舆论监督阶段,舆论监督在至少在技术上已经空前强大,剩下的就是如何创设与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令其在人类社会中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威力,而不至于毁灭人类社会本身。

三、近年中国网络舆论监督中的问题与分析

近年来中国网络舆论监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探察未来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途径。

(一)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谣言诽谤问题

目前中国网络舆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谣言诽谤问题。对于当前中国社会来说,谣言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屈原因谣而见谗,吴起受诼而奔楚,驹支有青蝇之叹,庞葱有成虎之忧,这都是古已有之的先例。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其中因谣言诽谤而丧国灭家的事情,实在数不胜数,谣诼之害,可见一斑。尽管近年有所谓“谣言倒逼真相”之说,但造谣惑众首先在道德上即失之正当,又有触犯法律之虞,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又损伤社会成员间的相互信赖,的确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鼓励的行为。从社会心理上看,谣言得以广泛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信息交流不畅,但互联网本来就是信息高速交流的渠道,又为何会在网络舆论中出现严重的谣言诽谤问题呢?

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这也是由于网络信息交流的特点决定的。前面已经提到,互联网信息交流的特点之一就是平等性,对于深受平等文化熏陶的网民来说,目无权威的情形极为常见,既然无数权威解释都纷纷被解构、稀释,那么相信哪个信息为真大多是网民自己的选择。网络虽然给予民众平等地接受信息的途径,但并不能教会人民如何鉴别信息的真伪。同时,由于网络交流中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导致谣言诽谤之语一经产生便可能迅速传遍网络。谣言诽谤之语越是耸人听闻,越是离奇古怪,越能唤起人的好奇心理,就越能换取转发和评论,在这种群情汹汹三人成虎的心理压迫下,难免会有众多网友相信谣言诽谤之语。对于始作俑者而言,匿名发布信息的方式足以极大降低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即使最终谣言败露、诽谤被究,也已先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相当伤害,是一件惠而不费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网络舆论中谣言诽谤之语层出不穷便不足为怪了。但当讨论网络舆论监督问题时,追究造谣诽谤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设计又应更加审慎。如果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控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就会偏离法治之路的正确方向。前述中国古代台谏监察官的“风闻言事”特权,看上去有失公正,但这正是为了制衡专制皇权官制下畸重的行政权力而配属的。“风闻言事”能在中国监察法制传统中存在一千余年,直至清代还在不断重申“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10]P1是确有道理的。因为这种立法,体现了一种均衡配权的倾向,从制度设计目的上是为了防止一权独大,是有利于政府机关的良性运转的。

随着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诽谤的行动日益展开,大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令许多久厌网络谣言诽谤恶行的网民拍手称快。结合《刑法》相关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已经建立了一个更加完备周延、易于操作的规范体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如何实现两高在答记者问时提出的“既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诽谤犯罪,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11]这个要求,仍需谨慎把握。因为打击网络造谣诽谤的行动开展刚过没多久,就有媒体报导湖北省某县水利水产局在论坛回复中“威胁”询问当地水质是否合格的当地居民黄志佳“如果另有人要肆意要以点带面、以“窥斑见豹”的思想来歪曲事实的话,如今网络上的‘秦火火’也将是最生动的教训”,遂引起媒体采访。水利水产局虽在接受采访后次日通过该局官网刊文的形式向当事人道歉并删除了这条回复(网络利维坦之上自然有人将原始回复用软件截取保存以为证据),并声称责任人已停职反省云云。[12]此事虽然不大,却颇能反映网络时代舆论监督的特点:黄志佳是在当地论坛上发帖询问水利水产局水质问题,这本无不妥之处,而水利水产局也在该论坛上回帖予以解答,这也完全合理。但随后即发出“威胁”,结果引发论坛网友哗然,深受网络文化影响的论坛网友们显然并不将“水利水产局”当做中华法律传统中高人一等的“官老爷”看待,而是立即在原帖予以激烈批评,并截图保留证据,引发报纸媒体关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与网络舆论监督在此时合二为一,给“失言”的水利水产局带来相当压力,遂于次日立即通过网络刊文的方式向黄志佳道歉。全流程除采访当事人是按照传统媒体监督模式进行外,其余各环节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此事从事发到解决,仅用不到3天时间。由此看来,网络文化冲击下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确实已经与传统法制中的“官”“民”关系有了很大区别,尽管偶尔还会冒出点“查办刁民”之类的意思来,但毕竟各方都已经懂得利用网络舆论和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中国社会在网络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双重影响下的大进步,也是未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希望所在。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干涉司法问题

如果说舆论监督中的谣言诽谤等行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的途径予以有效控制的话,那么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干涉司法问题似乎就更为严重,且更加难以解决。

在中华法系传统中,以道德为标杆的社会舆论干涉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也不是什么新问题。汉有赵娥亲,唐有徐元庆,近世之民国尚有施剑翘,都是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产生矛盾而引起极大争议的案件。至今日的网络时代,舆论对司法问题的干涉益发严重,因为司法机关作为霍布斯利维坦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面对的是几乎整个网络舆论利维坦,及其天然同盟传统媒体舆论的共同监督乃至声讨。

以最近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为例,此案一经微博披露便引起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原因无他,主要是此案满足目前社会公众关心的若干热点敏感词,对于媒体和网络舆论而言,这些热点敏感词的光芒几乎完全遮蔽了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的事实。一时间各种报导与消息在媒体与网络上疯传,涉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一举一动都处于网络舆论的关注之下。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先是有微博大V追问为何不公布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13](事实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未成年的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不得公布相关信息,李某某的信息也在不得公布之列①),继而再追问该案已超侦查羁押时效,为何检方仍未起诉②(事实上已经起诉③),其后又因传闻警方使用了“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提法向警方询问(事实上警方并未采用此说④)。而李母的高调回应以及“拒不认错”、要求“无罪辩护”的“恶劣态度”更是引得舆论大哗,网络媒体中不乏出现种种谩骂之声。甚至出现“李某某律师收到死亡短信,被威胁杀全家”这种涉嫌违法的荒唐行为。⑤该案初审工作完成后,审理该案的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依法未透露当事人信息的情况下,向媒体公布了该案的审理情况。⑥通过此案,能够看到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产生了不少干扰。首先,微博将此案曝光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其他媒体和网络舆论的跟进报导显然都漠视了未成年人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至于无论是媒体还是网络舆论,其针对该案所发的若干条质疑,仍不免有违反若干法律常识之处存在。

回顾3年前的陕西药家鑫案,当时网络舆论也是凭借若干带有刻板印象色彩的“身份认定”而向社会和司法机关大声疾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任何为药辩解的言论几乎都被贴上“为有钱有势者辩护”的标签,最终在狂热的舆情气氛中,法院做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终审判决。药伏法以后,网络舆论热潮迅速开始消退。不想次年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先是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向法院起诉药案中的被害人一方代理人张显,随后又发生了原先在药案审理过程中坚拒药家赔偿的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家兑现药家鑫“遗赠的20万元”,⑦此事一出,又引起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此次则几乎是一边倒地批评和攻击受害人家属“胡搅蛮缠”、“乡下人果然难缠”、“贪得无厌”等等。⑧纵观此案全程,网络舆论尽管在观点上前后差别甚大,但在思维路径上则保持着高度一致,即凭借人云亦云的碎片化信息,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司法诉讼流程和法律实务发表明显带有感情色彩的结论,并试图通过声势浩大的互联网舆论影响和干预法院的审判结果。2012年3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同志接受新京报采访,在回答药家鑫案中网络舆论作用时,虽未对记者的提问作直接回答,但却给出了如下耐人寻味的说法:“网上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这些是积极作用;但目前看,网络媒体也有一些问题,监督无序,有些信息失实、恶意炒作、误导他人,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我们正常的司法审判。”⑨

当然,在目前网络舆论问题上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网络水军影响网络民意可靠性,网络舆论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民意等,由于目前的这些问题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并不是太大,所以在此不作过多讨论。概括起来说,以此次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为契机,应进一步根据前述网络文化的特点,针对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网络舆论监督法治化的途径,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注释:

① 参见:《北京警方否认李天一案另几名嫌犯家庭有背景》,人民网,http://news.qq.com/a/20130701/017798.htm,2013-9-15.

② 参见:《李天一案疑已超侦查羁押时限,检方尚未提起诉讼》,新华网,http://news.qq.com/a/20130701/008867.htm,2013-9-15.

③ 参见:《北京警方就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案答问》,http://v.qq.com/cover/5/58ouvwbt0vpq042.html?vid=h0012l3upt5,2013-9-15.

④ 参见:《警方回应李天一案:从未称“轮流发生性关系》,新京报,http://news.qq.com/a/20130628/014877.htm,2013-9 -15.

⑤ 参见:《李天一最新消息:李某律师兰和收到死亡短信,被威胁杀全家》,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8_04_163362.shtml,2013-9-15.

⑥ 参见:《李天一等人涉轮奸案法院发布会通报全文》,中国广播网,http://news.qq.com/a/20130829/019940.htm,2013-9-15.

⑦ 参见:《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新华网,http://www.ln.xinhuanet.com/zxsf/2012 -03/02/content_24811924.htm,2013 -9 -15.

⑧ 参见:《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20万捐赠》,腾讯网,.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31103799,2013 -9 -15.

⑨ 参见:《陕西高院:药家鑫案“网络审判”影响司法审判》,新京报,http://news.qq.com/a/20120312/000055.htm,2013-9 -15.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第 91期 [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fzzx/qwfb/201308/W020130826348725502731.pdf,2013 -9 -15.

[2]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3] Peter Steiner.“On the Internet,Nobody Knows You're a Dog”(Cartoon)[J].The New Yorker,1993,7.

[4]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9.

[5]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

[7]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8] [唐]李林甫等撰.大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9]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10] 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一五)卷九九八[A].续修四库全书(第812卷)[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EB/OL].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3/09/id/1081064.shtml,2013 -9 -15.

[12] 赵映光.湖北网友询问水质遭官方“威胁”:秦火火是教训[EB/OL].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3-09/14/c_117369766.htm,2013 -9 -15.

[13] 温江桦.李天一的4 个同伙是谁家的公子[EB/OL].http://news.qq.com/a/20130701/012115.htm,2013 -9 -15.

(责任编辑:孙培福)

A Legal Cultural Analysis of Internet Surveillance by Public Opinion in China

Zhang Feng
(Hebei United University,Tangshan Hebei 063000)

Beginning in1990s,the internet spreads in China.Following about twenty years development,it has become a neo media in Chinese social life.Like the traditional media,the internet surveys the government behaviors in many public affairs,and made it a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people’s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Some analysis made from a legal cultural view to this international surveillance will be helpful to the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international opinions;international surveillance;legal culture

DF02

A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基金项目“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谈论权利及其伦理法理限度”(项目编号:乙A43增补)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锋(1983-),男,河北邢台人,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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