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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化发展的统战路径与优化

2012-12-08明世法

关键词:宗教界慈善公益

明世法,李 琳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100732;2.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51)

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化发展的统战路径与优化

明世法1,李 琳2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100732;2.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北石家庄050051)

在中国宗教界公益慈善的组织化进程中,统一战线发挥了政治合法性考量与枢纽性协调引导、服务和监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行善济世的优良传统,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且公益慈善呈现出组织化的发展趋势。在对宗教界多个慈善组织的调研基础上,指出由于宗教界的公益慈善尚处于组织化发展的初期,还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从而提出完善统战体制的顶层制度设计、设立宗教界公益服务促进会和公益信息平台、协调和规范宗教界公益宣传、建立健全宗教界公益服务的统战服务监督机制等对策,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的优化路径。

宗教界;公益慈善;统一战线

中国宗教界上亿的宗教信众是巨大的社会建设力量,新时期引导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是统一战线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也迫切要求统战部门优化社会管理机制,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对河北、江苏、江西、海南等地宗教界公益慈善的调研,发现宗教界的公益慈善呈现出较快的组织化发展趋势,宗教界公益慈善发展的潜力很大。在宗教界公益慈善发展的组织化过程中,统一战线发挥了政治合法性考量与枢纽性协调的重要作用。由于宗教界的公益慈善尚处于组织化发展的初期,还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

在对宗教界公益慈善的组织化实践与制约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大统战的理念,综合运用相关政策、理论,创新性提出了统战机制的优化路径,如提出完善统战体制的顶层制度设计、设立宗教界公益服务促进会和公益信息平台、协调和规范宗教界公益的宣传、建立健全宗教界公益服务的统战服务监督机制等对策。

希冀对统一战线科学服务引导宗教界公益慈善、对统一战线其他领域的社会管理工作及其机制创新具有理论和政策上的借鉴价值。

一、宗教政策实践的统战转型为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重开了制度空间

党的建设、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被誉为党的“三大法宝”。其中,党的建设是对内方针,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是对外战略;统一战线发挥了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与职能,对中国革命与建设始终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其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团结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各个阶段的革命事业服务,逐步形成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中的‘统战传统’。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确认了党的宗教政策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明确将宗教界人士定性为新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以‘统战’方式确立了宗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应有的合法地位。”[1]很长一个时期,宗教安全一直在我国宗教政策考量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政策实践中,宗教的安全性、问题性常常得到强化,宗教的统战性比较弱。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统战性逐步回归,也开启了中国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的制度空间。宗教政策“经历了从管理协调——引导适应——和谐共存,从争取宗教上层人士到团结全体信众,从促进国内建设到推动祖国统一的发展”[1]。

在政策实践层面上,根据裴勇、胡绍皆、徐以骅等学者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宗教政策实践主要是维护宗教安全,理论上的反映是宗教鸦片论、渗透论、保障信仰权益论,对于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基本上没有提及。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首次提出组织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即“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19号文件虽然指出马克思主义同有神论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但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宗教信徒在政治、行动上,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统一战线。

改革开放中统一战线政策的逐步完善,在认识与实践上为宗教界举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创了条件。“改革开放伊始,胡乔木首先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他指出,旧社会信教的人还办社会福利事业,现在更应该提倡做好事。提倡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不但可以减少迷信活动以及由此造成的浪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宗教界的地位。他们是会乐意去做的。这样,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会使他们更加感到自己在社会上有了地位,又同我们党真正合作了”。[2]1984年8月,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3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还应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教会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2]随着宗教组织的恢复和重建,宗教界也开始设立职业性的公益组织。如,1985年4月,中国基督新教领袖丁光训主教发起成立了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农村发展为主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爱德基金会”。1993年11月,在中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之后,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就成为各级党政部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实现方式和具体途径,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与鼓励,并作为宗教工作的大方向和目的被确定下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宗教界所进行的公益慈善事业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2008年12月18日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中,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支持和鼓励宗教界服务社会提到了一个更高的统战高度。

2012年2月,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可以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以及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作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是中国首部专项针对宗教慈善的部门规章,从政策上促进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动性、规范性与可持续性。

二、新时期宗教界公益慈善的组织化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行善济世的优良传统,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不少事情,并且公益慈善呈现出组织化的发展趋势。

(一)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

宗教界的公益慈善组织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由宗教信众发起成立或参与运作的,志愿从事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民间非营利团体。它尽管带有一定宗教背景特征,但不同于宗教团体,而是以社会公益为宗旨,救济帮助普通大众的社会团体。它的母体可以是某个宗教组织或团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但具有独立自主的财务核算和公益实践。通常它的参与者以某类信徒居多,但是公益服务是面向社会的;组织价值带有某类宗教文化特征,但其服务对象则不区分信仰。

随着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地宗教组织和团体纷纷成立慈善机构。“以佛教界为例,自1994年成立首家慈善机构——南普陀寺慈善基金会,截至2006年6月,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级佛教慈善团体有60多家,其中省级机构10余家,地市县级机构有40余家。此外,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的各类佛教慈善机构的数目会更多。这两年公益慈善事业逐年升温。各地佛教组织和团体,纷纷成立慈善团体、功德会,数目已经远远不止这些。”[3]根据笔者对河北省的调查,截至2010年,河北省宗教界投资兴建的养老院、孤儿院、残婴院、医疗诊所等已经发展到28家。

宗教界慈善组织,主要依托于宗教场所、宗教协会、热心人士与其他机构的力量。以佛教为例,江西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2006年成立的地方私募基金会)、江西东林慈善功德会(2008年成立)等慈善组织,是依托寺院建立并运作的。河北佛教慈善功德会(1995年创办)、河北佛教慈善基金会(2012年6月成立的地方私募基金)是依托于佛教协会系统开展慈善活动的。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2004年成立的地方公募基金)、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2005成立的地方私募基金)等主要依靠的是政府、企业和宗教热心人士的力量。

宗教界慈善机构的成立,说明我国宗教界公益慈善工作已经从自发逐渐走向了自觉,从零散逐渐走向了有序,从非专业逐渐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当然,与国际上和港、澳、台地区宗教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相比,大陆宗教界的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

(二)宗教界整合慈善资源的成绩突出

近年来,宗教界的公益慈善力量日益凸显。以抗震救灾为例,根据国家宗教局的统计,“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我国宗教界共向四川灾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其中佛教界约2亿元,道教界约4000万元,伊斯兰教界约2400万元,天主教界近1亿元,基督教界约1.2亿元。2009年4月青海玉树地震后,我国宗教界踊跃捐款捐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当年6月1日,总金额近1亿元。其中佛教界7000多万元,道教界121万元,伊斯兰教界517万元,天主教界290万元,基督教界707万元。”[4]

以组织个案为例,根据笔者的调查,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发起成立的爱德基金会,从1985年到2011年,共筹集善款超过13亿元,资助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县市,项目受益人达数百万人。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从2005年到2011年,先后筹集善款5000多万元。河北省天主教“两会”下属的河北天主教进德公益服务中心(2010年,更名为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从1997年到2011年,累计募集善款1亿多元,服务的项目不断增加,已由早期的3个扩大到8个。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2011年2月26日,向舟山市政府捐款4.5亿元,用于朱家尖大桥建设”[5]。普陀山佛协4.5亿捐赠创下宗教界单笔捐款最高纪录,也改变了公众对宗教界慈善资源零散、不成气候的固有印象。

我国上亿宗教信众蕴藏着巨大的社会慈善资源,而社会公益事业的供求缺口很大。因此,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前景广阔。

三、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化参与的模式

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成功模式,主要是把握好政治合法性的认定,以政治合法带动宗教界公益慈善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社会认可等多种合法化形式,并在宗教界公益服务的过程中进行多元协调。

(一)把握宗教界慈善组织准入的政治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某一事物因符合一定的规范被承认或被认可。社团合法性的获得,可分解为社会文化、法律、政治和行政方面得到承认。其中,得到社会文化规范、法律规范的认可是获得合法性的基本前提,而能够得到政治规范、行政规范的认可才是取得合法形式的关键。其中保持政治上正确与被认可是行政上合法的前提。

根据对上述几个有代表性的宗教界慈善机构负责人的访谈,他们认为政教关系是决定宗教界慈善发展的首要因素。政教关系,主要指宗教组织与国家政府、政党的关系。在宗教仍是比较“敏感”的政治与社会形势下,在宗教界慈善组织的准入中,党的统一战线在政治层面的认可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统一战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具有民主包容的核心政治制度之一,统战的社会管理的协调职能与枢纽性协调地位,是其协调宗教与国家、社会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的实践中,统一战线善于把握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具有处理政治敏感性问题的丰富经验,为引导新时期宗教界公益服务准备了有利的条件。

统一战线的引导和支持是宗教界公益服务的组织化前提条件。在我国,党的统战部门具备社会管理协调职能和枢纽性协调地位,往往比宗教行政、民政等单一部门协调宗教领域的问题,具有体制性的优势。宗教界建立社会服务活动的合法组织载体和活动空间,需要统战、宗教行政、民政、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可。然而,在宗教及其社会公益服务在中国大陆尚未走出敏感领域的背景中,不少部门不愿意承担审批或认可的风险,无形中会制约宗教背景的慈善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打破僵局的关键是,统战部门首先从政治上考量此类组织是否符合党的方针和政策,是否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格局。如通过对筹备此类组织的宗教界人士及其依托机构和教内外群众的调查,摸清此类组织的社会资源及其合法性状况;如果此类组织合法性的层次和内涵比较丰富,进一步的统战支持成为其获得行政上合法的前提和捷径。

作为全国最早一批成立的慈善机构——全国基督教两会主办的爱德基金会,在南京创办时(1985年),就是首先在统战部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始筹建。统战部门帮助其协调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介爱德基金会的服务项目,为爱德基金会每年的许多出访和外宾来访活动提供了便利。如作为中国首家天主教背景的河北进德公益组织,成立时也面临艰难考验,正是有了统战部门的审核与协调,才开始走出困境。1997年8月,进德公益组织筹备成立之初,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批准,银行拒绝开户,社会不愿合作,教会内的个别神长不理解。河北省委统战部对其筹备组织者和活动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确定主要的组织筹备人员品德高尚、学识上有造诣和政治上比较可靠,然后向有关部门推介。统战部门对宗教界公益机构在政治合法性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往往为其在宗教行政、民政部门取得挂靠和注册的合法资格创造了条件。

在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包容和民主开放,准确把握和认可宗教界公益组织准入的政治合法性,往往成为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政治推手。

(二)宗教界公益慈善参与进程的统战引导

宗教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序开展,统一战线在其身份推介、公益规划、公益合作等多方面发挥了协调和引导作用。

根据笔者对某省统战干部的调研发现,有的宗教做的一些公益活动,一般都需要宗教统战工作部门(统战部和宗教行政部门)的出面协调,否则,活动会难以开展。例如,天主教的慈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时,常常主动邀请宗教统战部门帮助联系受援助地区的相关部门,推动公益活动的启动和正常开展;如果天主教慈善组织不与受援地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受援地也常常给相关的宗教统战部门联系,了解一下慈善组织的情况,确认其身份,究竟是传教机构还是慈善机构,主要的顾虑是,担心借公益之名传教和发展教徒。通过宗教统战工作部门的推介,往往能够得到受援地比较高的信任,开展公益活动遇到干预或回避的情况就比较少了。天主教背景的公益组织中遇到的慈善困境,其他宗教背景的慈善组织也程度不同地遇到过。

针对宗教界的慈善公益机构数量较少,规模偏小,服务领域不宽,活动形式单调,难以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的统战部门,引导宗教组织或团体将收入尽量更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促进宗教之间的合作以及宗教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引导宗教公益慈善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相互补充;引导宗教界慈善公益机构交流慈善信息,发展特色的慈善项目和慈善实体,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使有限的慈善资源尽可能发挥公益效应;引导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量力而行,防止过度增加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引导宗教界慈善捐助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不作硬性摊派。在组织规范上,地方统战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宗教组织或团体,按照有关规章成立非营利组织法人以及基金会、专项基金等类型的慈善组织,以增强组织的规范性、透明度、专业性和公信力。

(三)推动宗教间及宗教与国家社会的和谐

每一个宗教都是一个独立的信仰体系,不同的宗教信仰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在信仰及其实践上有时会表现出很强的排他性,在中国当代无神论主导的意识形态下,这种排他性张力更为突显。在宗教间以及宗教与国家、社会的张力或冲突之中,“党委和政府政策形成的张力是主要的”。[6]为此,近年来党委统战、政府宗教部门等部门逐步落实宗教统战政策,多次开展宗教政策、促进宗教对话和宗教公益实践等相关的调研、论坛,推动宗教内外的平等和谐对话,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求同存异。通过引导宗教公益实践和优化宗教统战政策,倡导各宗教携起手来共担责任,多干实事,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四、统战引导宗教界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

(一)宗教界服务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

从宗教界的角度来看,一是慈善机构登记注册难。在法律层面,民政部门对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并无特别限制,只要这些机构能够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组织上和运作上与宗教活动相分离,坚持非营利性,应获同等对待。但现实中,宗教的敏感性以及公益机构成立的双重审批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审批),相关部门出于慈善机构监管风险的回避,导致宗教界的公益慈善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的困境。即使在一些省份,探索公益慈善机构的注册审批只限于民政部门,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但在实践中,宗教领域的慈善机构注册仍然因为身份问题,需在宗教行政部门挂靠。如,某省41个宗教界慈善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仅13个。“注册难”的后果,不仅是相应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也有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疏于监管,其存在的问题被隐蔽等。

二是部分宗教组织和团体参与公益服务的主动性不高。如佛教界有的组织和团体热衷于搞供养僧尼、放生、印经等活动,对扶贫济困、尊老助残等事业的热情反而不高。在中国基督宗教内,仍有不少人认为基督教是拯救灵魂的宗教,社会关怀不应是教会的事情;教会所要做的就是救灵魂,教会参与社会公益是不务正业。有的宗教对于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热情不高,除了经济上的原因,也与自我保护的心理有关。认为在当前宗教比较敏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哪怕是做公益事业。

三是宗教界慈善组织运作不够规范。一些宗教慈善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少数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开展公益活动时,不能坚持公益服务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的原则。在汶川大地震救灾中,“就有个别宗教团体曾经一边传教,一边服务灾民,这有悖于公益组织的专业服务原则。”不少宗教的公益活动运作不规范、不透明,缺少专业人员和专业化管理,缺乏外部监督或很少受到监管。监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不少外部监管的相关机构往往把对其管理和服务划分到宗教行政部门的独家业务范围,不愿意承担监管责任;而宗教行政部门则往往侧重监管宗教的传统业务,对于宗教界公益慈善机构的组织绩效、资源配置、公信力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政策的落实与优化等方面的管理服务不够重视。

四是宗教界慈善组织的宣传空间狭小。对一般公益团体的一些善举,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较为常见;而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服务活动则很少见诸于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尽管中国各宗教团体都十分热心救灾,并有大批宗教团体派出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一线进行服务,却很少有主流媒体给予报道,其中的原因与一些主流媒体回避此类“扩大宗教影响”的宣传,也为自己避免了触犯“宣传纪律”的风险。主流媒体长期保持少语甚至失语的做法,不仅挫伤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积极性,而且可能降低主流媒体的可信度,使公众易于受非主流的宣传导向影响;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建立宗教界与国家、社会的协同关系。

从统战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是对宗教界慈善发展的担忧多,监管少。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个别宗教慈善机构中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捐赠活动不规范等问题,有的管理部门疏于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应景式引导多,实质性服务少。对宗教界统战工作的引导往往被当作应景行为,认为宗教界统战工作无非是安排宗教界代表人士与会听听政治性报告、开几次座谈会,安排一些人士到人大、政协任职,将宗教界的公益服务视为附带性的工作,只是在形式上提提建议,往往缺少实质性的服务,没有发挥统战在政治上、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上的优势去攻坚克难。

三是各自为“战”,“战”而不统。宗教界统战领域,如宗教界的社会公益工作,往往会涉及宗教界相关团体、党委的统战部门、宗教行政、民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不少部门往往各自为战,宗教界公益服务缺乏统筹,难以形成合力,影响慈善资源的配置效果。

(二)制约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的因素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的制约性因素,主要是认识局限与缺少服务意识、法规不完善、统战工作的考评机制不健全等因素。

第一,认识上有一定的局限。对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功能作用和宗教界的公益服务缺乏全面准确地认识。一些干部仍在用传统的宗教安全观念思考宗教工作,用消极社会管理的视角对待宗教工作,忽视社会和谐发展中宗教统战性的政策意涵,将统战工作简单化为单个部门的工作。往往只重视统一战线建言献策的智囊功能、掌握社情民意的信息功能、服从大局的合作功能,而忽视新时期统一战线所具有的汇集人心的凝聚功能、化解矛盾的协调功能、争取海外支持的文化纽带功能。有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缺乏全面理解,往往把宗教等同于封建迷信;有的把宗教组织与宗教界慈善机构混同,甚至一提宗教工作,总是从保稳定方面来看待,担心宗教界的公益服务活动会带来消极影响。这种消极管理甚至堵的思路,只会使问题被遮蔽,得不到根本解决。一些干部不注重提高对宗教工作正确引导的能力,不善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对于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中遇到的制约性问题,不仅缺乏研究,而且缺少责任心和创新服务的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的积极性。

第二,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不完善。目前,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活动的大原则是明确的,但是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比较抽象,不便落实。有关宗教界从事公益活动的法规,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2012年新出台的六部委部门印发的《意见》,这些法规、规章等往往缺失配套办法或者政策措施,甚至对宗教活动、传教活动与慈善活动的区分都没有界定。如果出现宗教借慈善之名进行传教,宗教行政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对宗教慈善机构来说,如遇到被指责借助慈善活动传教而难以澄清的尴尬,则不利于宗教界公益服务的发展。尽管个别地方宗教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宗教界公益服务的相应管理办法,但往往存在着管理协调的层次低、约束力不强等方面的局限。另外,2004年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与私募基金会的有关的界定和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包括宗教在内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的发展。

第三,缺乏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的统战规划。对于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的统战引导促进,缺乏长期的规划,工作上缺乏方法、方式的创新,对于存在的问题往往也缺乏解决的动力,这就非常不利于宗教界社会服务的发展。

五、创新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的统战机制

创新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的统战机制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也是统一战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

第一,组合大统战体系,完善统战体制的顶层制度设计。宗教界统一战线的资源和组织要素是零散地分布在广阔的社会中的,需要创新思路将它们组合成“大统战系统”,有效整合宗教界社会服务资源,有利于提升宗教界统战的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统一战线对象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并不等于统一战线工作就是统战部独家的工作,党委统战部门主要是要发挥统战协调、监督职能。发挥好统一战线在各领域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必须立足统战工作全局,对统一战线服务社会管理进行整体谋划,在制度设计上体现统战思路的科学性、规划的协调性、措施的有效性。要构筑起“大统战”的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统战部协调总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引导和规范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大统战的体制格局客观上要求,增强统一战线在社会管理的枢纽性协调职能,关键是要推进宗教与政府的制度化关系,统一战线要协调与督促宗教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等部门与宗教界有关团体、组织的互动与合作,促进宗教界慈善参与的政策和法规的落实及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比较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社会管理工作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包括宗教在内的诸多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就是单纯社会稳定工作。实际上,社会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社会安全体系,而且包括民生、社会阶层、民族宗教、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各个方面。不少地方在落实社会管理工作任务时,组建社会管理的领导成员单位,往往忽略了统战部门。事实上,统一战线的社会管理协调职能在新的时期不仅不应该弱化,而且应该进一步强化。因为在新的时期传统单位制组织减少和大量非公有组织、新社会组织涌现的情况下,统一战线面临的任务比较艰巨,这些挑战在客观上需要加强统战工作部门在各级党委中的协调地位和职能。提升统战工作部门的职能和地位,是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需要出发,而绝非是从统战部门利益出发,更不是为了要扩权而抓机会。统战部门的协调职能和地位的相应提升,对引导和协调宗教界有效参与社会公益也会具有更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二,设立宗教界社会公益服务促进会——统战服务宗教的平台。根据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埃文思提出“国家与社会协同”的理念,在某些情况下,由众多生机勃勃的社会团体或非营利组织组成的公民社会,构成了一种有别于物质性基础设施的社会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把社会的需求同国家的权力联系起来,也可以为国家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能力,以帮助国家确定其政策目标并且推进政策目标的实现。宗教界的社会慈善组织也是促进国家实现政策目标而不应缺少的社会基础设施之一。对于目前宗教界慈善组织的各自为战、零敲碎打为主、缺乏协调的现状,各宗教统战工作部门可以在宗教界自愿的基础上,设立宗教界社会公益服务促进会,吸收各类宗教慈善组织、宗教界知名人士、统战部、宗教行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慈善人士等广泛参与的协调机构,由统战部门牵头,可以每年适时召开一次或多次促进会,根据需要讨论并制定慈善方面的联合行动战略谋划、总结社会服务发展的问题、提出建议。引入社会慈善评估机构,对宗教界的慈善机构定期进行评估,促进宗教慈善机构的公信力的提升。

第三,创新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的宣传方式。推进和创新宗教界公益活动的适度宣传工作。要成立统战部门的统一协调,政府宗教、民政和新闻部门负责的宣传合作平台,对宗教界的慈善公益活动进行有计划和有选择的宣传报道。既要客观、及时和适量,又要引导和监督,以此服务于宗教界的社会慈善事业。鼓励与引导宗教界内外的和谐对话、相互尊重和包容,并对宗教界的相关活动通过客观的宣传,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同时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干部群众要用科学的方法对待宗教,更多地发掘和弘扬宗教积极的一面,真正把信教群众当成自己人。

第四,建立健全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的统战服务监督机制。统战部门作为协助者和监管者,不参与具体的慈善经营业务,但要发挥其服务宗教界社会公益参与问题的协调与监督的职能。各级宗教统战部门要以党内协调与监督,带动对宗教界社会公益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使宗教界逐步建立健全内外部管理制度。

统战部门要协调和促进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与各类慈善机构的关系与合作,防止因管理部门之间的扯皮、低效和不作为而使慈善失灵。积极协调和处

[1]徐以骅,刘骞.安全与统战——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双重解读[J].世界宗教研究,2011,(6).

[2]胡绍皆.当代中国宗教社会服务的回顾与审视,信德学刊[M].上海:信德文化研究所出版,2007.

[3]齐晓飞.关于佛教慈善话题的几点思考——齐晓飞副局长2008年11月20日在“灾难危机与佛教慈善事业”论坛开幕式上的书面致辞.理宗教界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帮助宗教界群众纾解困难;推进促进宗教界社会公益和社会参与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落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把健全宗教界服务社会的统战工作协调机制问题,列入各级党委与政府的目标管理。目标包括调研目标、引导性目标和规范性目标等。调研目标,如宗教界从事慈善工作还存在哪些障碍,现有的支持性政策落实的如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调适政策。引导性目标,如是否硬性摊派、增加信众负担,是否能够拓展慈善资源,是否引进境外慈善资源,业务是否专业化等。规范性目标,如是否依法审核、依法批准、依法登记、依法管理;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是否健全捐赠管理、财务收支、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慈善与传教相分离原则。由统战部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确定年度宗教统战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把促进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的相关工作,进行任务分解,量化工作指标,年终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打分,确定工作等次,再进行奖惩;并适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调适责任目标,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

总之,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统战引导宗教界社会公益问题为例,探讨统一战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途径和方法,研究旨趣不限于促进宗教界参与公益服务,而且包括增进统战相关领域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国家宗教局政法司.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宗教,2011,4:13.

[5]李晋.普陀山佛协4.5亿捐赠政府[N].京华时报,2011-4-11.

[6]何其敏.“对话”的张力解读[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0,(5).

(责任编辑 杨国才)

United Front W ork Guiding and Promoting the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for Better Public Charity Services

MING Shi-fa1,LI Lin2
(1.Institute of Soci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732,China;
2.Department of Economics,Shijiazhuang Municipal Party School,Shijiazhuang050051,China)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ublic charity services in China,the United Fro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coordination of its different functions.This research on the religious charity organizations reveals that further efforts and measures are needed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policies,theories and services in order to bring all the potential into full play.

religious circles;public charity services;United Front

C912.66

A

1672-867X(2012)05-0066-07

2011-04-24

1.明世法(1972— ),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教师。

2.李琳(1975— ),女,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宗教界慈善参与的组织化与资源聚合及配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ZJ020)、河北省委统战部重点课题“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与统一战线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TZKT-201111)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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