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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与风险分析

2012-11-23程雨佳

理论观察 2012年5期
关键词:受托人委托人安然

程雨佳

[摘 要]2001年安然公司的倒闭在当时轰动了全世界,它的方方面面到今天仍有反思的意义。本文由安然公司倒闭前的企业年金管理问题引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其风险的思考,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原则、模式及其中蕴含的可以产生风险的原因展开分析。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41 — 02

一、“安然事件”

2001年12月,位于全球500强第16位,掌握着美国20%的电能和天然气交易量的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因财务丑闻曝光以及经营亏损严重宣布破产,此时安然股票一路狂跌,从2000年8月的每股90.56美元跌至2001年11月的0.26美元。而这其中,损失最大的是安然遍布全球的2.1万名员工。企业员工的养老金账户上的养老金从100万美元到只剩下几万美元,几乎所有的雇员都受到了同样的损失。这是因为,安然公司为员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按照公司的建议,安然公司员工将约为58%的企业年金基金中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在2001年股票一路狂跌时,安然公司29名高级主管通过抛售公司173万股股票获利11亿多美元,却阻止员工出售本公司股票,并放出消息说股票将止跌回升,甚至借更换账户管理公司之名冻结了企业年金储蓄账户,使他们投资于该公司股票的企业年金损失高达十亿美元。

这起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公司对员工的误导,但员工自身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二、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之内的三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其中,企业年金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部分,它不仅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还被视为是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对企业中的员工有激励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为2910亿元,按照过去4年平均每年增加461亿元的增长速度估算,2011年企业年金规模预计将达到3500亿元左右。按照30%的股票投资上限计算,今年可入市企业年金将超过1000亿元。如果如此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出了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仅是企业发展的负担,也是社会经济资源的流失,更可能会引起社会动荡、人心惶惶。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的风险,在保证投资安全性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营运与风险

(一)企业年金基金营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解释,企业年金基金的营运就是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这一独立会计主体,以企业年金基金流转过程为对象,对年金基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等一系列财务运作进行管理、对基金运作过程实施财务监管、对基金运营绩效进行财务评价。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原则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资产,它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应作为投资的原则,是在投资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矛盾。(1)从企业年金基金最基本的作用来看,它承担风险的能力远远低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所以,安全性原则要求在具体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投资风险的规避和分散。(2)收益性是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但是投资股票、基金等高收益产品时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要注意多样化、分散化的投资组合。(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原则一是可以促成企业年金资产的优化组合,满足企业灵活调整投资组合的需求,以规避风险。二是可以满足临时的支付需求。

由此看来,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就要一定程度上的以收益性为代价。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构建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三方面同投资目标和投资需求相适应的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要在中长期内保障人们退休后的一定的收入水平,就要以稳定的收益为主要任务,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年金因通货膨胀的侵蚀而贬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主体不同于普通投资活动的特点,它的运营模式有着较大的自主性,特别是投资主体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年金基金拥有多种投资运营模式:(1)内部管理模式(2)信托型模式(3)公司型模式(4)契约性模式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提出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主要采用信托型模式。企业和员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办法》还对企业年金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流动性投资比例、股票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投资股票比例将不高于投资组合的30%,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有望迎来超过三千亿元资金。其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四)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的风险

我国采用的信托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包括信托和委托两大环节,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内部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外部受托机构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形成了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职能,形成了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中就产生了信托风险和委托代理风险这两大风险。

四、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控制策略

(一)解决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过程中,财产的所有权和其实际经营权发生分离,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对于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的选择可能是不明智或者是不正确的。选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对其工作表现和业绩也难以作出准确的了解和判断。这就有如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受托人不能时刻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也不能时刻监督受托人。例如,安然公司的员工和高级管理层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损失。

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要扩大信息披露渠道, 促进监管透明化。我们可以制定政策要求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基金管理的会计、审计、投资方向等信息,不能刻意隐瞒甚至误导委托人让委托人全面了解基金的去向,以防发生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二)确保委托人和受托人目标一致

根据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者。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实现自身所掌握资源效用最大化的动机。然而,委托人的目标是为了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最大化收益;受托人的目标则是获取个人能力的效用最大化。因此他们的目的是不一致的。受托人不可能自觉地把委托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样,受托人就可能不负责任地运营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造成风险的增大。

(三)保持契约完全

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行为是不可能完全理性的,因此在契约的制定过程中很难对契约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就存在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这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立受托管理合同时,不可能对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做出安排,而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受托人就可以自行决策,这就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要解决契约不完全性的问题,就要从最初签订的合同着手。在合同中尽可能地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以便日后的履行合约并对受托人的监管。同时,我们要加强监管力度,使受托人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减小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只有20年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机制还不十分完善,存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控制权,又无需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就有机会在投资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为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国又新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取消了原《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要求“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实则股票投资比例已升至30%,将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由原来的不高于基金净资产50%大幅提高至95%。

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会更加科学,逐步走向成熟。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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