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速公路 "电子警察"执法模式的探讨
2012-10-30赵历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广西南宁530000
赵历 (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广西南宁530000) ■文
对高速公路 "电子警察"执法模式的探讨
赵历 (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广西南宁530000) ■文
一、高速公路"电子警察"执法运行模式
"电子警察"执法模式,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拍录、监测等交通技术设备收集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取证固定,并于事后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接受处罚的一种执法手段,是公安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电子警察"不能代替警察的执法工作,仅为公安机关提供执法相对人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证据。广西高速公路上的"电子警察"的主要执法流程如下:
(一)摄入车辆违法信息:自动拍摄,记录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车辆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数据收集:图像信息经过第一次审核,传送到交通指挥中心。
(三)审核、确认:经过审核,确认信息的准确度和有效性,进入数据库成为正式信息,同时在车辆管理系统中锁定违法车辆。
(四)告知与处罚。将《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邮寄给车主,或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车主违法地点及违法行为,并要求车主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处罚完成后取消锁定记录。
二、高速公路"电子警察"的作用及其薄弱环节
(一)"电子警察"的作用
1、补充作用:具有全天候的管理能力,它在警力难以完全覆盖的时间和空间里监测记录交通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
2、取证作用:提供监测、记录的图像等数据,为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公正、准确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准确的客观依据。
3、决策作用:有关系统形成的大量数据是交通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4、效率作用:提高了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科技化和动态化水平,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彰显科技的"魅力"。
5、警示作用:"电子警察"能警示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参与者一视同仁,其数据是客观公正的。
(二)交通"电子警察"应用中的薄弱环节
1、设备本身存在技术缺陷。根据测速设备的工作原理,完成一次取证要经过测速与拍摄两个过程。由于两个过程的完成在时间上不同步,就可能造成拍摄错误。由于在测速过程发现车辆超速与触发拍照过程之间存在时间差,通常状况下该时间差可忽略不计,但在某种极端状态下,如同时有一辆超速车辆与一辆正常行驶车辆在极短的时间内先后通过该雷达测速路段时,就可能造成先通过的超速车辆触发雷达,而摄像机却拍下了后方正常速度行驶车辆照片的情况。这种情形下作为证据使用的车辆照片与测量的车速实际上不是来源于同一台车辆,两项证据资料之间没有相关性,但由于缺乏证据相关性验证程序,这种错误通常难以发现。另外, "电子警察"采用视频检测技术,将摄像机和计算机图象处理技术结合构成视频车辆检测方式,但容易受天气、灯光、汽车阴影等环境因素影响,使其拍摄的图象模糊,对违法行为难以辨认。
2、无法获取有效车牌。高速公路上的 "电子警察"系统只能对车牌号进行抓拍、记录,而记录的车牌号很难在照片上辨认出套牌、假牌,这使不少真车主冤受处罚。另外,有些驾驶员为了躲避"电子警察"的拍摄,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使得"电子警察"无法记录违法车辆。
3、外部因素制约"电子警察"执法。由于 "电子警察"组成部件繁多,各种部件工作要求程度高,加上长期在露天环境下工作,容易出现"带病执法"的情况,如:高速公路上摄像机防护罩上容易积灰,导致夜间车辆图像模糊;不断滋生的计算机病毒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使得电子警带病执法或无法执法等等。
4、应对"电子狗""反侦察"能力的技能还不到位。许多驾驶员利用高科技手段"电子狗"对付"电子警察"监督逃避跟踪和监视。
(三)高速公路上"电子警察"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得不到保障。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而现行"电子警察"执法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未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确认和对没有违法行为事实的辩解前就下达《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就是没有给予当事人法律赋予其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而现行"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凸显了一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现行"电子警察"执法就只对查处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没有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教育。
二是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但实践工作中,只要被"电子警察"摄录到的违法行为,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靠上限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公安交通部门并没有充分考究行为人具体违法情节,而是一律给予相同数额的罚款。
三是违反了 "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高速公路上的"电子警察"在执法中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人在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被雷达测速仪记录,而给违法行为人以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处罚。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但公安部法制局于 2005年3月2日下发的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求的批复》 〔公专 [2006 年]66 号〕文件将上述界定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该批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用"电子警察"执法带入了误区。
三、完善高速公路上"电子警察"的执法模式
(一)完善"电子警察"系统建设
1、大力推进技术改革。技术改革是解决 "电子警察"系统运行问题的最基本手段。一是发展新的视频检测技术,提高抓拍能力,采用高分辨率成像系统,使得在系统记录车辆违法行为的图片上,每一张图片均具有违法车辆及清晰可辨的号牌。这样,对违法车辆处罚的依据就能更加完整。二是针对目前套牌、假牌车辆违法查处手段缺乏问题,引入或开发电子套牌、假牌识别技术,实现车辆唯一性认证。并对系统进行优化,由"电子警察"摄录的车辆违法信息,先与全国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再录入计算机系统。三是加强民警的路面管控,加大对使用套牌、假牌以及遮挡号牌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理以上违法行为。
2、建立 "电子警察"的专门管理制度。对 "电子警察"产品的引入、"电子警察"的安装及其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建立一个系统的管理制度,保证"电子警察"执法的质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对"电子警察"产品要定期实施检验,保证所安装的每一个"电子警察"产品都能符合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防止其"带病执法";安装时要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保证安装后整个系统的工作质量;重视系统后期维护工作,提高和强化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知识面广、能力强、效率高的队伍,并针对高速公路上的"电子警察"系统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3、增强"电子警察"的监控技术,实施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反"电子警察"的行为。
(二)制定"电子警察"执法操作标准
1、完善"电子警察"执法告知程序。主要是应做好下面几个方面工作:(1)告知要及时。只有及时的告知,才能达到法律规定告知的目的;(2)告知内容要全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违法行为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3)告知的方式应主动。采取电话通知、短信提醒、邮寄等方式进行主动告知。
2、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告知后,应当允许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进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所提出的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不予处罚,并撤销其车辆违法记录;当事人就违法行为提出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事实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公安交通部门陈述和申辩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结束语
"电子警察"执法的出现,是科学进步的结果,也是科技强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更加完善对"电子警察"系统的管理,制定具体的执法操作标准,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尊重。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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