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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探索创新的取向

2012-01-28姜金兵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南京210024

中国司法 2012年6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评估

姜金兵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江苏南京 210024)■文

一、引言:取向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探索创新中的重要课题

取向,即选择确定事物的某个部分或方面、方向,既可以理解为对事物某一个部分的选取,也可以理解为事物发展过程中对不同发展方向的选择。社区矫正探索创新的取向是指在推进与探索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价值选择与方向选取,简单地讲,就是社区矫正实践探索中选择什么作为前进的坐标,以什么作为衡量与抉择实践探索的尺度。

取向问题关系着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事业的成败,至关重要。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已经经历了近10个春秋,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模式和矫正方法,这些实践经验都需要上升到理性高度、加以提炼升华,为下一步探索创新的方向提供切实的指导与借鉴。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有效推进了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基层实践探索形成了强大推动力,可以预见,在《实施办法》的制度保障与规范作用之下,我国社区矫正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在这样的时期,迫切需要对社区矫正发展与创新的方向进行深入探讨并形成明晰、确定的意见,在行为取向层面达成共识,以促进《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实践创新中,切实发挥《实施办法》衔接和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与功能,确保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化发展,社区矫正实践探索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困惑。这些发展上的阻碍,一方面是社区矫正工作“先天客观”不足的衍生问题,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立法缺位,工作权责、执行模式亟需明确的法律界定;专职工作者缺乏科学的职业定位,力量不足、流动性大,专业化水平急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较为薄弱;社区群众、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率较低,社区矫正可依靠的群体性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社会土壤较为单薄等。另一方面则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后天实践”上的一些困难与困惑,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创新,如何创新,以什么为标准衡量新举措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等方面,具体包括:监管技术应当如何在保障服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管实效;社区服务应当如何组织才能兼顾各方权益;哪些心理学技术更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全面了解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举措;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表现为何种状态,才是矫正工作追求的直接目标等。这些困难、困惑与阻碍的凸显,是社区矫正工作处于高速发展态势的反应。在完成基础框架构建之后,各项体系、机制以及举措的科学化发展都亟需工作实践上更为精细的创新,近10年的实践沃土孕育了突破性探索的外围条件与现实基础,同时,我国社区矫正自下而上探索的基本模式并没有变化,可以预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将迎来探索创新的黄金期,而探索创新将焦距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规律与中国特色上,将呈现出细节性、科学性与本土性等特点。攘除困惑、消除难题、创新发展,迫切需要尽快建立既立足于社区矫正当前发展诉求、又着眼于事业长远发展的系统、完整、科学的探索取向,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确保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拥有不竭动力。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区矫正探索创新的基本取向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应着眼于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基本规律,坚持以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本取向。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社区矫正而言并不是陌生词汇,它们零散地出现在一些论文或报告之中,但相关表述却一直流于表面。结合对当前社区矫正探索创新态势的分析与思考,应具体论证为以下几点:

法律效果,即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执行的直接成效。刑罚执行本质上是惩罚与教育的统一与融合,社区矫正执行必须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之间的辩证统一。帮扶助困既是一种“正面的控制”,也是一种“温情的教育”。监管与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两条主线,共同作用并呈现效果于行为人一个客体。实践证明,监管与矫正两者统筹、协调、融合得越好,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成效就越好,反之亦然。如果一项监管措施以牺牲教育矫正成效为代价,那么这项措施就不能够实践推进,反之,如果一项教育矫正措施以削弱监督管理力度为成本,那么这样的教育矫正手段也难以真正起到预期效果。而将这两项措施融合为一体,就需要深入研讨我国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规律。这种规律不是单一的、唯一的,而是系统复杂的,这项任务也并不是省级以上行政单位与学术团体的任务,而是每一个从事犯罪治理工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共同任务。而且,犯罪规律研究历程表明,通过分析某一地区、某一类型、某一阶段的犯罪现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保证犯罪防控治理的实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应深入分析当地经济社会、人文特点,探寻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特征与规律,统筹各项措施的实施,推动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执行的法律效能。

经济效果,即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显著优势。通常认为成本节约体现在各项经费投入上,然而,事实并不仅如此,基础设施、人员工资等方面资金投入上的低成本优势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的犯罪活动都是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都是得失关系和效用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所选择的犯罪,也正是由于他们在权衡了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谋利方式所需的成本和预期获得的利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①赵明著:《关于犯罪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些探讨》,《宁夏党校学报》,2006年5月第75页。”社区矫正通过强化家庭、社区的联系规范服刑人员行为、矫正不良社会习惯,引导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过程就是加大服刑人员再犯罪成本、降低犯罪预期收益的过程,而且相比监禁刑更为直接、具体,也更具实效性,这也是社区矫正经济效果的重要内容。此外,由于社区矫正的奖惩、移动定位等措施与服刑人员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行为规制更具针对性与及时性,相比监狱中脱离社会联系的行为治疗也要更为经济有效得多。可见,社会性是社区矫正经济效果的基本条件,将刑罚执行与社会化矫正融合为一体,才是社区矫正经济效果更为本质的意义所在。

社会效果,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征。然而,社区矫正与社会建设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的依靠关系,而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社区矫正不仅以社区为基本载体,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一方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建设的状态与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利用社区、依靠社区推进工作、形成特色;另一方面,要以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工作导向,以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社区群众、社区自治组织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独特的严肃性与法治性,通过社会化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协同、共治,能够促进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合作,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的创新。这是社区矫正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以“有所为”而“有所位”的重要努力方向。

政治效果,即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区矫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一项国家权力的执行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维度下,有两项特殊内涵:一个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特性,一个是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公权的特性。这要求社区矫正实践创新中,尤其要注重两个原则:一个是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一个是保证刑罚执行权的集中行使。广泛吸收与依靠社会力量指的是社会化矫正,而不是公权与社会权之间的模糊化。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会志愿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是刑罚权中社会因素作用的表现,并不是对刑罚执行权的让渡。加强社区矫正服务与管理创新,应以完善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立足点,以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依法“善治”为努力方向。坚持此两项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对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力就能更加显现。

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本身辩证统一为一体。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是社区矫正工作运行自身所追求的价值与目标,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则是社区矫正工作作用于国家与社会的效用追求。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中国特色”之“特”首要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于创建发展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尚未充分的现实,在于当代中国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律。此三个特定的客观因素是中国社区矫正区别于西方的基础,它们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内涵,也决定了社区矫正实践发展于法律、经济、社会、政治“四维向度”之中。社区矫正创新必须牢固坚持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创新方向、价值追求等内在本质的一致性,统筹协调创新的差异性与和谐性,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探索创新的重点环节

《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法》立法持续推进,通过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刑权、机构编制、监管人员身份等问题已成为共识与努力方向。可以说,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依然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与热点。着眼于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抛开问题表象局限,当前社区矫正的实践创新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刑罚权社会化执行模式的创新

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主体模式与组织模式,说到底就是怎样正确认识与运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对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要确保社区矫正执行于党委统一领导之下,并保障执法活动上下协调、高效贯通。二是重视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社会力量,就不能在构建工作主体上大包大揽、打造“全能主体”,而是要给予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在构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同时,可以尝试设立事业编制或社会组织性质的并行机构,或成立社区矫正服务组织协会等自治性组织,赋予其公众参与度调查、社会志愿者培训等职权,又或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的社会力量整合功能,从而拓展社会力量支撑社区矫正工作的广度与深度。三是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的均衡性。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内设综合处、刑罚执行处、矫正管理处三个处,其他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也大多设置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扶等三种类别的处室,这样的机构设置与目前社区矫正基本任务的摆布是一致的。如此有利也有弊,其弊端主要体现在:各工作机构平行分享刑罚执行权难以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工作主体自身难以内炼事业发展活力。既然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不妨以社区矫正权力制衡配置为着眼点设置工作机构,如评估、行为规制、教育矫正等专门机构,增强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动力。

(二)探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行为规制体系

无行为无犯罪亦无刑罚。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行为规制属性的措施与机制以工作任务布局为视角粗线条散布,缺乏针对性、规律性、系统性,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效。为此,建议创新构建社区矫正行为规制体系,将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程直接发挥作用、直接影响与促进服刑人行为价值观建构的各项举措体系化与系统化,最大限度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在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中只保留对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单纯的监督与控制,不涉及行为认知的各项措施,如重点时段的行为管控、异地行为管理等,从而纯洁监管手段的目标追求,增强监督管理成效。如此创新,一是能够增强规制措施的价值蕴涵与执行效能。社区矫正包含着安全、公正、法治等价值内涵,将各项行为规制措施系统化,直接指向社区服刑人员行为的社会价值,能够规避监管价值追求上的局限性,增强行为矫正效能,保障社区矫正执行最终目的的实现。二是能够更为深刻地把握社区矫正基本规律。通过综合分析社区服刑人行为的动态变化特点,深入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能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破解难题、持续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三是能够极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中国特色化”。以实证揭示犯罪行为、以实证诠释修复行为,有利于准确把握我国犯罪行为特点,促进社区矫正的“根”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行为实际中。可见,构建行为规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的重要环节。

(三)探索建立健全精细化的社区矫正程序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对社区矫正程序性建构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律性规定非常不成熟,专门性规章几乎没有。《实施办法》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实体性权责,程序性问题立即浮出水面,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程序成为亟需破解的现实课题。立足当前社区矫正发展需求,应以精细化为基本立足点,突出抓好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社区矫正执行程序。要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有目的性地构建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基本框架,加强程序性法规调研,强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中各项措施的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消除社区矫正措施高效、公正运行的基本阻碍。二是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奖惩实施规章。以《实施办法》对原有奖惩措施的扬弃为契机,充分依托县级社区矫正教育服务中心建设的实际,探索实施居住式中间制裁、以及相应的集中教育等措施,在省级层面尽快探索制定相对规范、具体的奖惩实施规章,逐步建立健全多样性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三是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实务手册。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严谨规范的操作细则以确保科学性。要针对每项矫正措施的价值目标与操作特点,全面分析实施基本规则与要求,制定详细的社区矫正工作实务守则,确保社区矫正措施执行效益。

(四)完善社区矫正评估综合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评估体系,是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建设中面临着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的结构性调整、效果评估的健全与评估体系的综合性三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应突出以下措施:一是探索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的协调运行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量表的开发与结构性调整力度,不断提高风险评估实效,同时,充分重视需求评估指标的相对稳定性,增大需求评估定性分析比重,以评估指标差异为切入点,统筹两项评估工作交互运行,相互印证、相互促进。二是健全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综合分析重新犯罪行为特点与规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典型个案跟踪评测,强化效果评估的反馈与考评效力,充分发挥效果评估的推动作用。三是增强评估体系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加强评估指标体系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评估分析信息库,创新社区安全评测信息共享方式,提高社区矫正评估效率。开展专题学习、实践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广泛吸收心理学、统计学等专业学者,确保社区矫正评估工作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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