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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2-09-13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2年7期
关键词:抗辩权单证承运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法律在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施行。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专门制定商法典对商事代理行为进行调整。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司法手段引导、规范行业行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起草了司法解释。

问: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司法解释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货运代理企业已经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进出口收、发货人的代理人身份,逐渐以无船承运人等当事人身份参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处理两种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相同,因此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发生混淆,如何准确判断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海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经常遇到的难题。司法解释对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与此相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广泛,其办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与委托人可能形成多种法律关系,既包括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也可能形成仓储、运输等法律关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问: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关于货运代理企业能否扣留单证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扣留单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完货物报关和出运事宜后,因委托人未及时支付货运代理企业垫付的相关费用,常常采取扣留核销单等单证的方式促使委托人支付费用,由此引发纠纷。此类纠纷实际涉及到货运代理企业可否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认识,且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货运代理企业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依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只有在完成所有委托事务后,才有权取得报酬。而货运代理企业交付相应的单证是完成委托事务的一项内容(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货物的顺利出口、报关、运输、取得单证以结汇)。因为两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先后次序的,故货运代理企业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单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应适用于各类有名合同。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当然有权行使该项权利。

问:我们注意到,司法解释特别提及了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货运代理企业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作出这一规定有什么特别考虑吗?

答:随着国家发展现代服务业宏观政策的确立,货运代理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机。由于货运代理业务具有投资少、风险小、利润相对较高、活动隐蔽性强等特点,货代企业发展迅速,目前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已超过100万。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中小货代企业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于在我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依照此规定,无船承运人资质的取得以备案为条件,未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得在我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无船承运人未进行提单备案即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既违反了国家的管理制度也会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在货运代理实务中,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订舱委托后,选择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无船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货运代理企业接受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委托,代为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企业的这些行为无益于货运代理市场、航运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违规操作行为不但会造成货物进出口人财产的损失,恶化竞争环境,冲击货代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有损于我国货运代理企业的国际形象。鉴于以上种种弊端,司法解释特别设定三个条文对货运代理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规范。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货主委托与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应对其不当选任承担民事责任;货运代理企业接受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委托代为签发提单,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发现货运代理企业违规操作行为的,要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对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我们希望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加大对货运代理企业违规操作的惩治力度,强化和配合行政机关对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为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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