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机构设置推进内陆海关缉私机制高效运行的探讨
2012-08-15王克杰
王克杰
查缉走私是法律赋予海关的四大传统职能①周阳:《我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研究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63-64页。之一。海关缉私机构是缉私的主体,缉私警察是缉私的主力,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缉私运行的整体效能。本文仅从机构设置的角度,对优化我国内陆海关缉私运行机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现状
在海关系统将全国各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陆3种类型,虽然针对不同的场合或需求在划分范围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反映直属海关所处地域特征和自身业务特点。例如 《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根据直属海关所处地域特征和自身业务特点,将全国各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陆3种类型。其中内陆直属海关包括太原、沈阳、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4个直属海关。②海关总署:《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署厅发 〔2009〕433号,2009年10月27日。《海关反走私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将全国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地3种类型。其中内地海关包括:北京、石家庄、太原、沈阳、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海关等16个直属海关。③海关总署:《海关反走私绩效评估办法 (试行)》,署缉发 〔2010〕126号,2010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的意见》,将41个直属海关分为 “沿海、沿边、内陆”三大类。其中内陆海关:沈阳海关、合肥海关、南昌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太原海关、贵阳海关、兰州海关、西宁海关、银川海关等14个直属海关。④海关总署党组:《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的意见》,署党发 〔2010〕56号,2010年12月13日。上述三种分法对沿边海关划分的范围是一致的,而在沿海海关与内陆海关的划分上略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北京、石家庄两个海关的类型归属上,而石家庄海关在地理上本属沿海海关,北京海关虽然地理位置不属沿海海关,但其依托天津港功能延伸,业务特点、机构规模等与沿海海关比较接近,所以笔者倾向于“14个直属海关”的分法,即本文所称内陆海关是指太原、沈阳、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4个直属海关。
在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海关缉私警察⑤海关缉私警察受海关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并实行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队伍,之后全国41个直属海关⑥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我国共有41个直属海关,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组建缉私机构,从全国缉私机构的设置情况看,基本按照沿海、沿边和内陆①在海关系统,根据直属海关所处地域特征和自身业务特点,在业务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将全国各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陆3种类型,由来已久。三个模式来设置。如大连海关属沿海直属海关,大连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侦查处、直属队、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查私处、情报技术处和海上缉私处等10个正处级机构,下设丹东海关缉私分局、营口海关缉私分局、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和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等4个正处级分局。②大连海关门户网站:http://dalian.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1/,2011年8月22日访问。长春海关属沿边直属海关,长春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侦查处、法制处、查私处、情报技术处等7个正处级机构,下设延吉海关缉私分局、珲春海关缉私分局、长白海关缉私分局、图门海关缉私分局、集安海关缉私分局等5个正处级分局。③长春海关门户网站:http://Changchun.customs.gov.cn/tabid/33418/Defaut.aspx,2011年8月22日访问。合肥海关属内陆直属海关,合肥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督察处等6个正处级机构,下设芜湖海关缉私分局、铜陵海关缉私分局等2个正处级分局。④合肥海关门户网站:http://hefei.customs.gov.cn/tabid/7634/Default.aspx,2011年8月22日访问。可见,沿海、沿边和内陆三个模式的缉私机构在其内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差异。
二、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共性问题
直属海关缉私机构组建之初为正处级单位,2001年统一调整为副厅级机构,2003年统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目前,在有的隶属海关机构⑤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是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直属海关的隶属机构不仅包括隶属海关,还包括办事处等海关机构,本文统称为隶属海关机构。设有正处级分支机构的缉私分局,有的隶属海关机构设有直属队或缉私科等正科级机构。⑥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在隶属海关机构设立的缉私分局、直属队或缉私科等缉私机构,统称为缉私分支机构。内陆直属海关地处内陆,地域特点比较接近,又多属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点也比较接近,海关业务特点、机构规模等相类似,这些海关在缉私机构设置上有很多的相同点,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一)分支机构设置不健全
内陆直属海关虽然地处内陆,地域特征相近,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等还存在较大差距,从海关机构设置情况看,无论海关业务量,还是隶属机构设置情况等方面还具有很大差别,有的直属海关设置隶属海关机构较多,有的直属海关设有较少隶属海关机构,有的未设置隶属海关机构,同样在缉私分支机构的设置上也出现多样化。就合肥海关而言,目前辖区内有芜湖、安庆、马鞍山、黄山、蚌埠、铜陵、阜阳、池州等8个隶属海关和合肥骆岗机场办事处等9个隶属海关机构,⑦除此之外,滁州海关正在筹建。仅在芜湖海关和铜陵海关组建两个缉私分局。又如南昌海关现下辖九江海关、赣州海关、吉安海关、景德镇海关、新余海关和南昌海关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驻龙南办事处、驻昌北机场办事处、驻上饶办事处等9个隶属海关机构,也仅在九江海关组建一个缉私分局。武汉、长沙等隶属机构较多的海关,其缉私分支机构的设置也比较少,郑州海关的隶属海关机构虽然不少,但一个缉私分支机构也未组建。据了解,这些海关缉私局在隶属海关中有的是有分支机构建制的,而出于各种因素没有组建。如合肥海关隶属蚌埠海关就有缉私分支机构建制的,以及有4个隶属海关有缉私科建制的,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组建。对于贵阳、兰州、西宁、银川等四个直属海关,同属中国西部地区,其所辖区域经济相对落后,海关业务量相对较小,并未设置海关隶属机构,或较少隶属机构。如贵阳海关有1个隶属海关遵义海关,兰州海关有1个隶属海关酒泉海关,西宁、银川海关目前还未设隶属海关机构,上述4个直属海关缉私局也未设置缉私分支机构。太原海关虽然地处中原,设有大同、侯马以及太原机场等3个隶属海关,也未组建缉私分支机构。⑧文中海关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相关数据除注明的外,均来源于相关海关的门户网站。
(二)内设机构设置不统一
仅从业务量相近、业务特点相类似的武汉海关、长沙海关和合肥海关来看,这三个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机构的数量均不尽相同。武汉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侦查处、查私处、情报技术处和法制处等7个正处级机构。长沙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查私处等6个正处级机构。合肥海关缉私局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督察处等6个正处级机构。从目前机构设置的现状来看,不仅内设机构的数量不相同,内设机构的名称也不尽相同。
(三)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设置比例失衡
办案是缉私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缉私机构的“主业”。有的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从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设置的数量看,达3∶3或4∶3的比例。业务规模这么小、人员这么少的单位,内部设置这么多的综合管理部门,显然没有突出 “主业”的职能需要。其次,因业务部门设置的比较少,相关的业务就集中在一个部门,如侦查与查私合一的,该部门配备的人力就较多,而政治、督察等部门配备的人力就普遍少,出现有的机构较大,有的机构较少的现象,部门间人数悬殊很大,有的部门多达10人以上,有的部门2人以下。
(四)内设部门较多、“将多、兵少”
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少则内设4个正处级机构,多则7个正处级机构,有的直属海关缉私局还设有1个或多个直属科级机构。如西宁海关缉私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法制处等4个正处级机构,并内设直属查私科1个正科级机构。武汉海关内设7个正处级机构。长沙、合肥海关缉私局内设6个正处级机构。人员编制这么少,内设机构这么多,势必造成 “将多、兵少”的局面。以合肥海关为例,目前关区缉私警察人员编制为42人,其中直属海关缉私局在编人员31人,局级领导5人,内设机构处级领导9人,在处级领导未完全配齐的情况下,处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已占该单位在编人员数的45.16%。①合肥海关缉私局提供。再减去综合管理部门的警力,缉私一线的警力也就近半数。
三、当前机构设置对内陆海关履行缉私职能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缉私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利于内陆海关缉私职能的有效履行。就目前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未设缉私分支机构的隶属海关打私责任主体渐趋模糊
内陆海关缉私分支机构设置不健全,对海关缉私机制运行影响比较大,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造成未设缉私分支机构的隶属海关打私责任主体模糊。2005年全国海关原调查部门撤销后,海关缉私部门集行政与刑事职能于一身,缉私部门既有刑事打击权,又有行政处罚权,那么,对于未设缉私分支机构的隶属海关来说,他们有没有办案权?②这里的办案权,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权。关于未设缉私分支机构的隶属海关有没有办案权,目前在认识上还不统一,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模式。但笔者认为,查缉走私是海关法定的四大职能之一,查缉走私是海关的职能,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权属海关内部调整范畴,各级海关当然拥有办案权。如果有办案权但没有缉私队伍,如何履行缉私职能?从海关总署层面看,“各隶属海关关长是本关区打击走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击走私工作总负责”,“缉私分局局长是辖区打击走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走私工作的组织实施。”③海关总署党组:《关于深化关警融合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整体效能的意见》,2009年12月7日。这是明确的。那么,对于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谁是打击走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践中,对于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发生或发现的案件,有的由直属海关缉私局统一负责办理,有的直属海关采取授权的方式将部分较小行政处罚案件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有的采取缉私分局业务管辖区域对应多个隶属海关的方式。内陆隶属海关业务量本身就不大,人员编制少,内设科室少,一人多岗是工作常态,更不可能设立专门缉私岗位,一般由相关岗位人员兼任,缉私办案的专业性较强,实战机会少,相关业务知识很难全面掌握,长期以来,这些隶属海关办案职能逐渐趋向弱化,办案能力逐渐减弱,办案意识逐渐淡化,打击走私的责任主体也逐渐趋向模糊。
(二)缉私一线警力不足矛盾更加突出,执法风险增大
虽然内陆海关缉私局,案件数不可能和沿海、沿边海关缉私局相比,但是内陆海关缉私局的人员编制相对比较少,多的不过60人左右,少的也就20人左右。但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部崛起战略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这些海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文化交流更加活跃。以安徽省为例,2008年外贸进出口总额204.4亿美元,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2009年也达156.4亿美元,2010年达242.8亿美元,而2005年为91.2亿美元,2000年为33.3亿美元。④该部分数据来源于安徽省相关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应的海关监管任务也随着逐渐加重。以合肥海关为例,仅从海关税收一项统计指标来看,2000年该关征收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5.5亿元;2005年10.5亿元;2008年51.4亿元,2009年46.6亿元,2010年为82.6亿元。①该部分数据均为合肥海关统计部门提供,单位:(人民币)元。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1.39亿美元,2010年达120.81亿美元。②该部分数据来源于陕西省相关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单位:(人民币)元。2000年西安海关征收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7.92亿元;2010年为33.9亿元。③该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通报的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单位:(人民币)元。目前,业务量的迅猛增长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成为制约海关工作的瓶颈。④王松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总署党组决策部署扎扎实实做好干部人事工作——2010年7月20日在全国海关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作为三支重要监管力量之一的海关缉私部门无疑将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其次,受人员编制限制,补充新的力量十分有限,不可能通过不断 “进人”来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再者,有些直属海关缉私局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设置比例明显失衡,且综合管理部门与海关内设综合管理部门职能重叠,如缉私局内设督察处、政治处、办公室与海关内设监审、人教、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问题,尤其是在内陆直属海关此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对这些问题,海关总署也采取了一些优化措施,如早在2009年就印发了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深化关警融合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整体效能的意见》,提出了27条明确的意见,从一年多的执行及实践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其中有些意见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如提出 “对关警队伍规模不大,缉私任务相对较轻,且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的直属海关和所属缉私局可将办公室、政工、纪检等综合管理部门资源进行整合,试行 ‘联合办公’”,此意见对缓解一线警力不足的矛盾没有任何帮助。这些都是造成警力不足的重要因素。
(三)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缉私成本相对较大,效率不高
内陆海关由于在其隶属海关设置缉私机构较少,直属海关缉私局就承担着辖区内的主要缉私任务,尽管有部分直属海关授权其隶属海关办理一些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如合肥海关制定的 《合肥海关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职责分工暂行办法》,采取授权的方式赋予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部分办案权,⑤该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授权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办理:(一)没有发生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或税款征收结果的程序性违规案件;(二)涉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的其他违规案件;(三)总关缉私局决定交由其办理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因授权的范围较小,大部分案件仍需移交直属海关缉私局办理。从地理位置看,内陆海关基本地处中原腹地,有些隶属海关离直属海关路途遥远,办案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似有 “鞭长莫及”的感觉。如合肥海关隶属黄山海关距离合肥近400公里,全线高速公路,行程也要3.5小时左右。未设立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又非专职缉私办案人员,兼职办案,平时疏于对办案知识的学习,加之实战机会少,一旦遇到案件发生,经验与知识都显得缺乏,存在畏难思想,从而出现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现象,一旦有案件发生,仍然需要依靠缉私部门专职办案人员协助,缉私成本大,效率不高。
另外,直属海关缉私局因内设机构比较多,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的职数相对就比较多,如果这些领导职位都配齐,那么,容易形成的局面就是局长干着处长的事,处长干着科长的事,甚至干着办事员的事,造成办事环节多、层次多,导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有的内设处领导只带着一个 “兵”,有的甚至有将无兵,更多的情况下,综合管理部门只担当海关相关部门的 “二传手”的角色。一方面机构的存在,就要有所 “作为”;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现状,又 “无所”作为,不能作为,产生了许多矛盾,增加了内耗,降低了行政效率。
(四)直属海关缉私局的职能管理作用难以覆盖全辖区
直属海关缉私局不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法案件的查办,还负有对本直属海关辖区内缉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对设有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机构来说,直属海关缉私局通过与隶属海关缉私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能,关系比较顺畅,但是,对于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机构,如何有效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能,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如有的内陆直属海关的隶属海关因未设缉私机构而不具有办案权,其在缉私工作中的角色仅局限于业务监管中发现走私违法案件线索并移送直属海关缉私局立案查办,在案件查处方面,直属海关缉私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联系不是十分紧密。又比如,就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的办公室、督察处、政治处等非缉私业务部门来说,受其警察身份及工作性质的制约,其一般仅局限于本系统内开展相关工作,与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很少有工作上的联系。
四、内陆海关缉私机构合理设置的建议
机构只有在其内部构成、人员配备、物资诸要素得到科学合理的组合时,才能发挥出较高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些构成要素的组合失调,尤其是领导职数过多、人员过滥,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①张成福、李丹婷、李昊城:《政府架构与运行机制研究:经验与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2期,第10-18页。合理的机构设置有利于组织运行机制的优化。我国内陆海关缉私机构现状表明,分支机构不健全、内设机构不统一、内设部门多、内设机构中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比例失衡、“将多兵少”等不合理因素的长期存在,造成这些海关在履行缉私职能时责任模糊、合力不强、“警力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着我国内陆海关缉私整体效能的发挥,制约我国内陆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构建。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加适应内陆海关业务发展特点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内陆海关缉私运行机制,提升内陆海关缉私整体效能。为此,建议如下:
(一)内陆直属海关在缉私机构设置问题上进行再分类,相对统一
内陆14个直属海关从地域上看虽然地处内陆,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其管辖的省域经济发展差距也较大。这些海关的缉私机构如何设置?要不要统一一个标准?笔者认为还是借鉴分类管理的理念,赞成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的意见》中对内陆海关的分类方法,即在目前按地域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再分类,根据这些海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情况,海关业务量、业务特点、隶属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14个内陆直属海关分成两类即机构人员规模较大的内陆直属海关与机构人规模较小的内陆直属海关。有关指数相近的隶属机构较多的内陆直属海关,如合肥、武汉、南昌、郑州、西安、成都、重庆、长沙、沈阳等9个直属海关为机构人员规模较大的一类,有关指数相近的太原、贵阳、兰州、西宁、银川等5个直属海关为机构人员规模较小的一类。并且建议对这两类海关在缉私机构设置上相对予以统一。
(二)调整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机构中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比例数,并相应减少领导职数
层幅适当原则是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广泛应用,有关组织结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的理论也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最突出的体现就是组织中的中层功能正逐渐由计算机来处理完成,使得管理幅度变宽和管理层级变少,组织也日益由高耸型走向扁平化。②吴照云等编著:《管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减少内设机构,不只是精简的问题,还存在对有的机构的加强。笔者的主要建议是:适当减少内设处室数,将督察处、政治处的职能统一归并到办公室,建立大综合管理部门。机构人员规模较大的9个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机构统一调整为5个,分别为办公室、侦查处、查私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局领导由4个调整为3个。将机构人员规模较小的5个内陆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机构统一调整为3个,分别为办公室、侦查处、法制处;局领导由3个调整为2个。并相应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尽量保持均衡,不宜出现有的机构大、有的机构小的现象。减少管理层级,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机构不再设立科级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减少后,尽可能地将有限的警力放到业务部门去,警力向基层一线倾斜。
(三)隶属海关机构撤销缉私分局,合理布局缉私科
与组建缉私科相比,缉私分局为正处级机构,机构级别比较高,会占用较多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与沿海、沿边海关相比,内陆海关隶属海关机构相对不算多,缉私警察的人员编制也比较少,况且有相当一部分的隶属海关机构业务量较小,监管任务不重,缉私任务也不重,因而,不可能在每个隶属海关机构都组建缉私分局,但设立缉私科,因其级别较低,人员配备可多可少,比较灵活,不会占用太多的人力、财力资源。为此,笔者认为,要突破人员编制的制约,建议将 “撤销缉私分局,合理布局缉私科”作为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调整的原则,即撤销现有的缉私分局,合理布局缉私科。内陆直属海关在隶属海关机构数量上也有较大差异,有的较多,如合肥海关目前多达8个隶属海关和1个办事处。有的较少或没有设立隶属海关,如兰州海关就酒泉海关1个,西宁海关目前还没有设立隶属海关。如果在这些隶属海关机构均设立缉私科,不仅人员编制不允许,也是不客观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内陆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机构缉私机构的设置上,不能一刀切、简单化,要做到合理性。原则上在一些业务量较大,监管任务较重,缉私任务较重的隶属海关机构设立缉私科。对隶属机构较多的内陆直属海关,可根据隶属机构的布局、业务发展,可适当地增加缉私科的设立。同时,从海关总署层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设立缉私科的控制。
(四)恢复未设缉私科的隶属海关机构适当办案权
笔者提出在内陆隶属海关机构 “撤销缉私分局、设立缉私科”的构想,也只是在部分隶属海关机构设立缉私科,对一些业务量不大、缉私监管任务不重的隶属海关机构,不主张设立缉私机构。那么,对这些未设缉私科的隶属海关机构,缉私职能如何履行?是不是只有发现走私违法行为线索权力,而没有查处权?笔者不这么认为。行政处罚权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力,在2005年海关总署决定各直属海关撤销其内设机构调查局①调查局原为各直属海关内设机构,负有行政处罚权。之前,行政处罚权由海关内设调查部门行使,各隶属海关同样行使行政处罚权。将行政处罚权交由海关缉私部门行使,只是行政处罚权在海关内部的调整。为此,笔者建议,鉴于内陆隶属海关机构存在较多未设缉私机构客观现状,恢复未设缉私科的隶属海关机构适当行政处罚权,可在稽查部门设立专门的缉私岗位,也可根据人力资源情况配备相关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形成直属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机构缉私科、未设缉私机构的隶属海关机构缉私岗位三位一体的缉私格局。
机构改革不是万能的,它解决不了海关缉私运行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大力加强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缉私办案的协调配合;②盛光祖:《建设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海关服务 “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2011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1月19日。还需要统筹缉私警察、海关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③李永霞:《浅论海关可持续发展中的两个问题》,《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81页。还需要建立现场监管、企业管理、打击走私三大管理阵营沟通密切、相互支援、优势互补的协作机制④李南彪:《构建三大管理阵营,推动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研究》2011年第1期,第28页。等等。但是,合理的缉私机构设置对优化缉私运行机制起着不可或缺的组织保障作用。
〔1〕张紧跟 .当代中国政府关系导论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7-43.
〔2〕孙金汉 .后管理时代:和谐型组织理论与实务 〔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