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流转税政策思考
2012-08-15陈硕
陈硕
(山东财经大学(筹),山东 济南 250014)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流转税政策思考
陈硕
(山东财经大学(筹),山东 济南 250014)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我国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重点。目前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在流转税环节主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过小,加重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短期内应调整营业税政策,长远来看,应将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从而降低生产性服务业税负,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生产性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我国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扩大劳动力就业范围的战略举措。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不仅从微观上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还从宏观上决定技术结构、产业结构等的优化配置。
一、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生产性服务业由 “producer services”一词直译而来,是指由企业提供的,作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品的服务的集合。与直接满足最终需求的消费者服务业相对,生产性服务业是为其它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提供中间投入。理论上说,生产性服务业是第三产业各行业中剔除和剥离面向消费者的服务形式的消费资料部分,只提供中间投入的服务产品的集合。但通过这种剔除和剥离,得到纯粹的生产性服务业是一种理想状态。现有统计中,某一类服务行业提供的服务,一般既包含服务形式的生产资料也包含服务形式的消费资料,只不过为生产服务和为消费服务提供的比例不同。例如银行既为个人提供消费服务,也为企业提供生产服务;物流速递业既为个人送快递,也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所以在研究中很难把某个服务业全部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或全部划分为生活性服务业。研究方便起见,本文界定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包括: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中商务服务业包括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律师、经济仲裁等法律服务,项目策划、并购重组等企业管理服务,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
二、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流转税政策分析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流转税制的总体格局是工业商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就我国目前的流转税政策来看,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一)营业税税制不完善
1.按行业设计税目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现行营业税按照行业设置税目,并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不征税。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且形式出现多样化趋势,营业税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这主要表现在一些无形资产和经济权益的转让上。同时,一些综合性或一体化经营的生产性服务行业,会同时涉及不同的应税税目。如物流业就需要分别按照交通运输业3%税率和仓储业5%税率分别纳税。但物流业是综合性的整体服务,企业分别核算的难度大。
2.税率设计未能充分地体现行业盈利水平。目前营业税税率按税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以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但现行营业税的一些税目与税率配置并不合理,未能很好地体现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别。例如,对于“服务业”这一税目来说,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等因素而相差较大,却都适用5%的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者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的差别,也未突出应鼓励的服务行业,无法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
3.计税依据在一些行业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例如,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纷纷将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是,在现行的物流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之外,广大普通物流企业还得按服务业收入纳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需要支付给其他如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这样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负担。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
目前,除了软件业等少数行业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生产性服务行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小,就生产性服务业而言会引发一些问题:
1.不能进项抵扣
由于缴纳营业税的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一般就其营业收入征税,不能抵扣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对于一些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投入大的服务业行业,例如物流业,税收负担较重。但即使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全部免征营业税,这些企业实际上仍是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这些企业在购买投入品时已支付了价格中的增值税,但无权 “进项抵扣”,对这些企业来说,增值税实质上相当于“投入品税”。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特点,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购进成本也较高,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收,则加重了企业负担。
2.抵扣链条断裂
增值税的实质是对一国国内的销售价值征税,同时对全部纳税人实行完全的“进项抵扣”。这个原则的实施前提是:增值税的抵扣链必须是连续的,从而保证增值税的负担会落到最终消费品上去。然而,我国目前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了断裂。企业购买营业税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就无权对这一进项实行抵扣。事实上这必然会降低缴纳增值税的产业对于服务业的需求,缩小服务业的客户范围,最后会抑止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与升级。
三、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建议
生产性服务业流转税政策调整的长远目标是将增值税扩大范围至服务业,进而取代营业税;近期目标则是维持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不变,继续完善营业税以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一)扩大增值税范围
1.扩大增值税范围的必要性
鉴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国内建议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大范围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商品批发和零售,还包括采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餐饮业以及其他服务行业,甚至还包括农林牧业。全面性和广泛性是增值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特别是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之后,税制安排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首先,增值税全面转型对工业产生减税效果,而对生产性服务业却没有相应的优惠,使得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相对升高。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与转型之前相比,工业部门将更不愿意从外部购买服务。因为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工业部门自我提供服务的资本投入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自我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更低。这种内部自我服务与外部购买服务的相对价格差异,将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当前形势下更有必要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路
(1)征税范围的确定。有些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比较成熟的,也是有共识的。但是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如何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既可能影响财政收入,又对征管部门要求较高。增值税“扩围”改革应坚持渐进性、稳健性原则,既不能一拖再拖,也不能急于求成,对于特殊行业应采取过渡措施。例如分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或者虽然一次性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先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实施标准征收管理方式。
(2)税率的确定。目前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后,如果适用目前增值税税率,根据各个行业的增值率,多数行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加重。如果新设增值税税率,又会导致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影响其“中性”优势作用的发挥。在目前总体税负水平已经偏高的情况下,改革应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不宜再提高增值税的税率,也不宜设置过多的税收档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应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可以重新设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低于17%),实行单一税率;或者保留目前17%的基本税率,但多数服务业适用13%的低税率。
(3)中央与地方财力的调整。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比较脆弱和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会给本不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应该把增值税“扩围”改革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同步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以不减少地方财力为前提,调动地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
(二)近期内调整营业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国情,即使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也很难一步到位,而是有必要实行分步调整的办法。对于生产性服务业来说,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后在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服务业。在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完善营业税税制,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1.调整相关行业税率
税率的调整应该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相结合的思路,在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同时,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与限制或放开的产业区别对待。具体来看,一是调高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率;二是降低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税率。
2.调整计税依据
为了促进服务业分工的发展和服务业水平的提高,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在税收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一些服务外包和代理业等服务性行业,例如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物流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拆迁代理单位、保险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会展代理公司,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强对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1]毕斗斗.生产服务业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秦继伟.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的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7).
[3]汪德华,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和建议[J].税务研究,2009,(12).
F810.424
A
1008—3340(2012)01—0068—03
2011-10-19
陈硕(1987-),女,山东财经大学(筹)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