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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背景与渊源清厘

2012-08-15刘志丹

关键词:功利主义罗尔斯契约

刘志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抚顺,113001)

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背景与渊源清厘

刘志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抚顺,113001)

廓清原初状态的理论背景和清厘原初状态的理论渊源是透彻理解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基本前提。理论背景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从认识论角度看,罗尔斯要面对的是权威理论学说功利主义;从方法论角度看,罗尔斯无法排除直觉主义的羁绊。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渊源主要是传统契约论所主张的自然状态说。他们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体现在研究方法、理论作用和哲学范畴等三个方面;不同点体现在性质、人性、目的和内容等四个方面。

罗尔斯;原初状态;自然状态;正义

当前,学界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研究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者们多数都在探讨原初状态理论本身,即注重研究它的理论内涵与构成,很少有人深究原初状态理论的理论背景与理论渊源。廓清原初状态的理论背景和厘清原初状态的理论渊源是透彻理解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重要基石,也是进一步分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强大武器。鉴于此,以下对原初状态理论的背景与渊源进行专题探究。

一、理论背景: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

罗尔斯与1929年~1933年大萧条时期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一样,从认识论角度看,他要面对19世纪以来在英美国家一直处于支配地位的权威理论学说——功利主义;从方法论角度看,罗尔斯也摆脱不了直觉主义的羁绊。

(一)认识论背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学说产生于十七八世纪,至19世纪已形成成熟的思想体系,在社会制度的建构与运行中居于重要地位。但这一传统思想体系在19世纪后半叶受到分析哲学的挑战并节节败退。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创者G·E·摩尔对古典功利主义的诘难最具有代表性。以《伦理学原理》为代表,摩尔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功利主义在逻辑上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但罗尔斯发现摩尔的否定性批判仅仅是消极的,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替代理论。与摩尔不同,罗尔斯不仅批判功利主义的不足之处,而且要找到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新学说。“我们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21元伦理学对功利主义的破坏性批判,使罗尔斯面临一种不破不立的局面,唯有创新才能有所收获。罗尔斯对于他所处时代的理论突破就在于回归了规范伦理学,即回归契约论传统。但他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契约论的论证方法,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正义理论。“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的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1]1罗尔斯在哲学上排除功利主义原则的方法就在于复活传统契约论,即以与自然状态相类似的原初状态为起点,通过原初状态中的理性个人的缜密慎思的理性选择而获取具有普适性的正义原则,进而勾画出正义之城的宏伟蓝图。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契约式的行动,选择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最终找到建构一个社会基本结构或制度的标准。原初状态理论既是正义原则得以成功选择的方法,同时也是对抗功利主义的不二良方。

(二)方法论背景:直觉主义

自《伦理学原理》问世以来,直觉主义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哲学方法,罗尔斯在构思正义论的时候也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从某种角度而言,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首先就是一个对直觉主义进行改造再利用的重要理论成果。何谓直觉?“当我把任何关于行为正当或不正当的断言称为‘直接的’时候……我仅仅是指这一断言的真理是当一望而知的,而非推理的结果”。[1]2直觉不必进行推理论证便可直接感知。因而,直觉主义就是人们不用进行一系列的推理论证就可以直接感知某些事物的本性的学说。“直觉主义是认为人们能够非推理地直接认知一些道德判断真实性的理论”,[2]直觉主义所要达到的是以一种直觉所能把握的自明性原则。诚如西季威克所言:“在人们通常承认的公正、审慎和合理仁爱的原则中,至少存在着一种可以直接凭抽象直觉认识的自明因素,以及这种因素在每一场合都依赖于个人及其目的所体现的部分与同其整体的,以及这些部分同整体的其他部分的关系。在我看来,人们对这些抽象真理都多少带有一些明确性的领悟,这种领悟构成了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内在合理的这一常识信念的持久基础。”[3]罗尔斯概括了直觉主义的两大特征:“直觉主义理论就有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即便有什么优先的规则,它们也被认为多少是琐碎的,不会在达到判断时有实质性的帮助。”[1]34直觉主义的存在导致罗尔斯无法避免一批正义原则也同时存在。因为处于不同社会地位或价值背景的人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依靠直觉来提出对自己有益的正义原则。正义问题不是依靠直觉主义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一个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1]41罗尔斯认为,我们需要诉诸直觉,但必须对之加以改造。原初状态理论就是罗尔斯改造直觉主义的逻辑结论。在罗尔斯看来,由于个人地位、出身、资质、能力、智力甚至年龄、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他们必然会选择不同的正义原则,即人们对优先问题的直觉判断必定大不相同。“为了限定多元化的直觉对确定的正义原则可能发生的分歧”。[4]罗尔斯设计了原初状态理论对其加以校正,以便概括出用于优先问题的明确原则。这样,不同的直觉主体就拥有了一个大体相当的直觉环境和出发点,选择出来的判断标准也将大致接近,优先选择的问题获得了解决。

二、理论渊源:自然状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传统契约论一脉相承的最明显表现在于原初状态理论与自然状态学说的薪火相传。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关于自然状态的观点是原初状态的哲学史痕迹,他们的观点可以分为感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和理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

(一)感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

霍布斯和卢梭是感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是近代契约论的主要创始人和系统阐述者,[5]也是第一个以自然法的契约论系统讨论国家起源的哲学家。霍布斯的理论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三个基本环节。这里着重阐释他的自然状态学说。霍布斯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没有超个人的权力机构存在的社会。在这种状态下,由于个人的自然心理的推动,每个人都想获得更多的资源与权利,又因大家实力相当,不可能出现一边倒的畸形和平,结果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下,社会根本无法存在。“更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6]95所以人类在自然状态条件下所获得的利益与安全是不可靠的。人类要想摆脱这种悲惨境遇,只有进入契约社会。霍布斯认为,人从自然状态走出来的关键因素是人所具有的自我保护的理性,每个人都清楚一些戒条和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6]97这种自我保护的实现必须以他人的非攻击性行为为条件,由此必然要求一个至高无上、超越个人权利范围的机构来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如想达此目的,“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付托给某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6]131这个超个人权利机构就是霍布斯所言的作为国家的“利维坦(Leviathan)”。

卢梭认为,“为了正确地判断人的自然状态,就必须从人的起源来观察人类”[7]。与霍布斯相反,卢梭坚信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人人自由平等的状态,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年龄、体质和力量上的不同外,自然人没有财产上、政治上或是其他特权上的差别,一切都是那样的和谐、平稳、怡然。但人类是不断进步的,在农业和冶金术的推到下,产生了财产的剩余和财富的积累,所有权开始出现。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人类迈向不平等社会的第一步。富人和穷人的差距拉大,衍生出富有者与贫困者的争斗,最终把人类带入了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使“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8]作为个体的人无法在自然状态继续持存,“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8]因此,人们必须以契约形式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为新的社会确立公正规则。由此产生了在契约协定基础上的社会和法律。

(二)理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

洛克和康德是理性直观的自然状态说的代表人物。洛克虽然对霍布斯的思想有所继承,但二者的自然状态说并不完全相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用获得任何其他人的许可,也不用遵从任何人的意志或命令。这种自然状态并非可以恣意妄为。“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9]4因为在此状态下,有一种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自然法的存在。它教导遵从理性指导的人们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是财产。但是,一旦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而直接诉之暴力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就会不可避免地进入战争状态。“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它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它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9]12因此,仅仅停留在自由并不放任的自然状态中并不一定能保证身置其中的人们的绝对安全和永久和平。人们必定要向前迈进,跨入公民社会的行列,方能实现生命、自由、财产和健康的保有与安全。“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9]59所以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惩罚权,以同意或默许的形式交给共同体(公民社会),制定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法律,共同体中的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遭受的不幸。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公民社会(国家)的起源。

康德继承了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认为在文明社会以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无法律状态是指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通常称之为自然状态。”[10]134在自然状态中,首先谈到的必然是权利问题。而权利问题本身首先是个人权利的问题,因为自然状态下,“一个人没有责任去避免干涉别人的占有,除非别人给他一种互惠的保证,保证避免干涉他的占有”。[10]134如此必然使得“只要人们有意继续生活在没有外部法律的任意自由行动的状态中,就可以说根本没有什么对别人做错了或不公正的事情,即使他们彼此进行格斗”。[10]135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根本不存在错与对、公正与不公正的情况,因为在无法律社会中,原本就不存在判定错与对、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无所谓对与错,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那么就意味着战争与杀戮。“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能够安全地占有他自己的财产,能够抗拒暴力的侵犯”。[10]135因此,任何在此状态下的个人、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是安全的,也不可能成功躲避他人的暴力侵犯。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着自己认为对的方式去处理事情,根本不会顾及别人的利益。要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根据他自己的爱好生活),并和所有那样不可避免要相互来往的人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大家共同服从由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10]138这样,如果人们再次因个人权利问题发生争执,就可以找到一个有强制力的法定机构对该争执做出权威性的法律裁判,以便人类得以延续,权利得到保障。

三、自然状态VS原初状态

从古典契约理论中可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来源于契约理论的自然状态,但是二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从宏观理论而言,两者具有一脉相承的理论继承关系,从具体内容而言,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一方面,二者具有相同点:(1)研究方法相同。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的研究路径都是从一个基本的前提出发,经过环环相扣和层层深入的逻辑推理,推演出特定的结论。从政治学方法论意义上讲,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的研究都属于规范性的理论研究而非经验性的实证研究。(2)理论作用相同。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的理论作用都是为一个最终的理论结论提供一个安全的起点,为最终结论的论证奠定坚实的基础。自然状态为国家或社会的起源的合理性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说明,原初状态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合理的论证方法。(3)哲学范畴相同。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都属于西方政治哲学中契约主义的哲学范畴。自然状态论者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不便利,互相同意订立契约,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大家服从一个共同的意识或判断,进而进入一个共同遵守的国家或社会。罗尔斯认为人们对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并不是无所谓的,因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人们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达成一系列的原则来指导各种不同的利益分配。

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区别:(1)性质不同。自然状态是一种历史事实,人们之间为了避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征战”,转而寻求一个能够共同遵守的裁判机构。原初状态并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状态,而是一种理性假定,完全是一种思维的试验。(2)人性论不同。自然状态论者基本上以人性恶为基础,原初状态下的人则是以人性善为基础。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极度自私的且人性中存在着导致他们互相斗争的种种因素,人们之间互为仇敌、互相残害。原初状态下的人具有最低限度的两种道德能力,即拥有正义感和善的观念。(3)目的不同。自然状态论者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或社会起源的合理性寻找支点,以便获得更多的赞同和支持。原初状态理论并不是要论证国家或社会起源的合理性,而是要为现存的国家或社会寻找某种正义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的国家或社会可以更多地体现公平。(4)内容不同。自然状态下的人是一种感性的个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具体信息。原初状态下的人是一种理性的个人,摒弃了众多的任意性的偶然因素,剔除了各自不同的具体信息。

总之,原初状态继承了自然状态的方法,舍弃了自然状态的不足之处,使其脱离了历史主义的责难,并使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能够被更加合理的选择出来,且不带有自然状态的旧式痕迹。毋庸置疑,对原初状态理论本身的研讨是极其重要的,但原初状态理论的理论背景与理论渊源的梳理与回顾也是十分必要的。它既有利于发掘原初状态理论的基本内容,也有利于对作为整体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

[1]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王海明.伦理学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56.

[3] 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97-398.

[4] 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76.

[5] 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6(3):79-103.

[6] 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7] 卢梭.论人类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4.

[8]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

[9]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0]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B712.5

A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公平正义理论比较研究”(2009M001)

刘志丹(1981-),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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