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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

2012-08-15贾瑞瑞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商标法

贾瑞瑞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

贾瑞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有关商标的竞争日趋多样化。商标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认商标权人的权利以达到对商标保护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方式实现其对于商标的保护。当前商标法在保护商标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存在着缺失。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阐述了保护商标的重要性。

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现行的商标法对于企业的商标已经不能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亟需其他相关法律对商标权加以有效保护,来弥补商标法的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规制的对象与商标权的客体相互联结、关系紧密,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探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商标法

商标是指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标记。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可能会选择特定商标的产品,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对经营者的信赖。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因此商标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产生于法国。在英美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主要是作为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它是由反假冒侵权逐渐演化而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标的保护也走向全球化,逐渐出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商标立法伊始于清朝末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商标法,而新《商标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商标法对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交易上优势的活动。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保护公平竞争,它往往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来禁止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途径。市场主体是在优胜劣汰中进行的,而优胜劣汰须遵循一定的准则,这些准则还要能够激励竞争者上进、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环境中的淘汰制原则,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只有通过自身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才能谋求更大的发展。商标是经营者保护自身的优势之一,反不正当法在商标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1)立法目的方面。商标法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二者的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2)立法原则方面。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为主要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二者的立法原则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式上,商标法主要通过允许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体现对权利人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列举的方式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明确规定。倘若有人实施了这些行为,那么权利人便可以请求国家权力机关禁止该行为人的行为。商标法主要通过允许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体现对权利人的保护。(2)对权利人保护的核心上,商标法固然也有关于保护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它更关注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为其核心的保护对象。(3)调整范围上,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权以及对商标管理来调整商标权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调整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来规制其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略显更广,更具有灵活性,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也是对商标法不足方面的填补。

二、商标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相关规定,该法以列举的形式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予了相关规定,此处不再详述。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在:

(一)商标的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被广泛地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的商标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先、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商标法已经对两类商标抢注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有影响力但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应该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而恶意抢注商标者在主观上首先就有恶意竞争的动机。商标抢注行为的实质是抢夺其他在先使用经营者商标的影响力。抢注的商标也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未注册的商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大有好处。

(二)驰名商标的超范围使用

当前驰名商标在市场中具有很大的份量,更容易遭到侵权。但是,随着驰名商标影响的不断深化,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很容易超越其本来的范畴,商标法上却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无论是禁止他人抢注还是禁止他人使用,其目的只是制止混淆、防止削弱商品或服务的功能,造成驰名商标的损害,防止其他经营者利用驰名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但这不代表着商标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驰名商标任意运用到其他商品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果不加以监管,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网络商标侵权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市场竞争的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当前,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首先,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即行为人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现行的网络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此种形式。其次,在网页上利用他人的商标销售假冒商品或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的网站名称推销相似商品。再次,未经允许,将他人的商标、商品等用于链接中,导致消费者误认而点击该链接,也会因混淆行为而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最后,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将其他经营者或使用者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标记,致使用户在搜索他人的商标时被指引到相关行为人的网页上。

(四)商标淡化行为

商标淡化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既会对原商标所有者利益侵害,还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商标淡化的行为势必会造成商标在消费者中对该种品牌意识的削弱,从而对该种商标的不同商品产出错误的判断,使商标所有者陷入不利的处境,进而妨碍商标所有者的运营。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领域的保护

(一)对商标的竞合保护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扰乱或违背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这与商标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环境路径一致。两者对于商标的保护方面也相同。作为私法,商标法看重的是对商标权人个人本位的保护,而作为公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法律时,就损害了不同的法益。两部法律是从不同的视角对商标以不同方式进行保护,违反两部法律的行为会出现责任竞合。

(二)对商标保护的填补方面

市场经济是千变万化的,它所产生的经济现象也是复杂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经济现象都给予调整和规制。商标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现象对商标权加以保护,这就亟需其他法律对商标加以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补充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未注册商标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标的保护方面,既包括注册商标,还包括了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仅以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范围为限。第二,在商标领域中,对于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给予有效的规制。例如网络商标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商标法上并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可以充当该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伦理引入法律中,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能够触及到商标法所无法到达的领域。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保护的完善

(一)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第一章第二条中的总则部分,以及第二章列举的一些针对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对于新出现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没有法可循了。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竞争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把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在内。同时,应划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克服现行商标法的缺陷与漏洞。

(二)设立独立的执法部门

我国法律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显然,这些部门的级别太低。加上涉及其它相关监督部门十分繁杂,很容易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分歧,做出的决定也容易引起争议。比如,美国就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由专门的机关作为竞争法的执法部门,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的干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这样的执法机关。

(三)法律责任方面的补充

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规定了刑法保护,而我国法律却未涉足此方面。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以增加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因为仅依靠行政责任很难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赔偿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打击不法行为,更具有预防的效果。加上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它通常也体现出企业的商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侵权者须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责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四)提高执法部门的业务水平

执法部门在处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民事、刑事、行政等问题难免会涉及到其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定期培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而更有力地保护商标权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会更好。

总之,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商标作为其保护的范畴也不能例外。由于时下市场经济的多样化,我国商标法在对于商标的保护方面,已略显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填充商标法的缺陷,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大有裨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3]冯晓青.商标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4]马海群,文丽,周丽霞.现代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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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2)14-0062-03

贾瑞瑞(1987-),女,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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