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基石:社会公平
2012-08-15陈维荣
陈维荣
(兰州城市学院 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基石:社会公平
陈维荣
(兰州城市学院 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它是人们对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自我及群体利益关系最基本的理念,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包含公正、正义、平等诸多相关范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基石。
和谐社会;本质与基石;社会公平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是道德或法权观念的抽象表现
从社会历史进程来说,社会公平强调社会生产力有一定发展,其整体水平还处于初级水平,尤其是出现了私有财产后,社会利益出现不断分化后的产物。如果社会中所有主体利益渐渐达成一致看法,并没有利益方面的冲突,社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并未受到关注。在原始氏族时期,原始氏族内的每一位成员均为自由人,这些成员有守护自由的义务与责任,原始社会氏族内不管是酋长还是军事首领其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优越权。氏族根本原则是自由、博爱、平等。恩格斯认为,氏族制度本身是美妙的,不存在宪兵、贵族国王、军队、地方官、总督等,也不存在诉讼与监狱,所有的一切都有条理,不存在困苦贫穷之人,主要是因共产制家庭经济与氏族都懂得对病人、残疾者、老年人所尽的义务。很明显,原始氏族内的成员在利益上不会有摩擦,即没有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因弓箭的发明、取火技术的发明以及铁器的不断推广,生产不断发展,剩余产品出现,继而有私有性财产,人与人之间利益不断分化,利益交往中摩擦逐渐增多,人们萌生了社会利益公平划分的要求。美国学者伦斯基指出,当生产力充足、群体内成员互相依赖并能获取生活必需品时,出现剩余产品的争斗,在权力基础上对其加以分配。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社会公平实际上是私有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私有财产出现与人们相互间利益划分而彰显其重要性。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公平在产品丰富、生产力发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全相同的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从观念方面的因素来讲,社会公平为道德或法权观念所表现,来源于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恩格斯在探讨公平理念时指出,人们忘记法权产生于经济生活,这和人们忘记其源于动物界是有相同之处的,伴随立法逐渐转变为广泛与复杂性整体,新社会分工出现有其必要性: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的同时,也出现了法学。法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各时代与民族的法权系统进行比较,不是将其当成是经济关系层面的反映,而是认为自身包含的根据体系。比较的前提是其具有某些共同点:该共同点表现为法学家将法系内的某些一致的东西叫做自然法权。法权衡量标准为自身抽象性表现,这指出法权是当前实体经济关系的真实反映,但是公平成为衡量法律体系内的同种东西的尺度,是法权的抽象性表现。马克思评价蒲鲁东“小资产阶级公平观”时也阐述了公平起源于法权观念,他认为,蒲鲁东从和商品生产相关的法权关系中阐述公平理念。法国皮埃尔·勒鲁认为象征中强调的平等,并不是试图创建全体公民平等共和国,而是将平等看成法律,先于全部法律的法律,并出现数量众多的法律的法律。勒鲁在研究平等理念时,包含公平理念。公平不只是从法权观念而来,还出现在道德观念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为德性的组成部分,而包含全部德性;与之相反的是,不公正并不是邪恶的一部分,其包含全部邪恶。恩格斯认为,工人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感到不公平时,实际上是道德感与经济事实的矛盾。美国的罗尔斯《正义论》认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为公正。道德为现实经济关系反映,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公平为道德的抽象表现。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公平观念源自道德与法权观念。
二、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畴
按照学术界对社会公平思想所包含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质性内容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轨迹来看,社会公平实质上表现了人与人社会利益规范的基本范围。社会公平分成广义与狭义两类,广义社会公平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合理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与评价;而狭义社会公平强调对社会规范、制度、政府政策等进行评价与反映。狭义的社会公平包括在广义社会公平内。本论文所探讨的社会公平是从广义的层面出发的。公平本来指的是社会公平,因人们生活在社会关系内,公平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状态与调节,全部社会性质之间联系更为密切。社会实践都具备社会性。
社会公平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评价。例如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进行研究的时候,根据资产阶级经济学规律,产品绝大多数并不为生产该类产品的工人们所有,假如认为这是不公平的,那和经济学便不会有直接关系。[9]也可以这样认为,公平与否是人们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评价。社会公平是一种评价,包含评价根据、主体、客体以及结果等四个方面。
社会公平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社会公平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不仅体现在公平心理方面,而且体现在公平意识方面。公平心理是指日常生活与人与人之间的相关关系内对利益关系感性、直观的认识;社会公平心理在社会思潮和社会舆论获得好的响应。
社会公平不管是评价范畴,还是社会意识范畴,都包含本身的客观基础,也就是具体的、历史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该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存在社会公平的社会意识范畴与评价范畴。
三、社会公平承认社会利益的差别,并平等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社会公平肯定社会各个成员在社会利益方面存在差异。社会成员间由于自身条件、科技水平、实践经验、世界观方面的不同,在认识能力、实践能力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人们都有参加精神文化活动、政治与经济方面活动的权利与机会,然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却因岗位差异,对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力起到的贡献与作用不同,而使个人所得也存在差别。承认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实践能力、认识能力与劳动贡献等存在差异,其所获得的薪酬、工作岗位等也有一定差别,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利益差别,这能达到奖掖先进、鞭策后进的好效果,真正发挥好社会成员的创新性与积极性,提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们的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才涉及公平。虽然在生产力已经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内,人们之间的认识能力、实践才能、社会贡献等多个方面有一定的差别,只是因人本身的发展以及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人们对社会利益关系不再斤斤计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人们获取薪酬、工作岗位等的手段与途径对社会、人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不然其所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便是不公平范围。
社会公平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政治活动的权利和机会。人、生产力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全部成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假如社会成员的作用不能得以有效发挥,那么社会、人与生产力都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社会成员建设性作用得到最好的发挥,其基本前提是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相关的活动,获得同样的机会与权利,确保机会与权利上的平衡,每一位社会成员成为平等关系主体,不独占权利与机会。但现实社会生活中,各成员在政治、经济与精神生活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并在职业、活动领域内存在差别,因此在参与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有些人的精神文化活动、政治与经济活动受到某些限制,使一部分人失去获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的应有机会,从而他们促进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的积极作用未能得以有效发挥。这时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在统治阶级采取愚民政策麻痹群众、教育水平落后以及科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人们没有意识到处于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当中,因此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其参与经济政治、精神文化活动的基本权利与机会受限或者被剥夺,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即便是在阶级刚出现的社会,人们之间利益关系逐渐好转,生产力、人、社会之间得到协调发展,但这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互协调的结果,社会成员内部,特别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精神文化活动、政治活动和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未充分发挥。随时间推移,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分配出现分歧、社会实践不断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发展,使得当前的社会利益关系出现调整与变革。因此,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人民在参与精神文化方面的活动、经济方面的活动与社会政治方面的活动时,其机会不断增加,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向社会公平的状态进步。社会公平的规律是社会不断发展,成员获得参加精神文化活动、政治活动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与权利等不断增加,人获得发展的程度不断提升,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达到了协调状态。也可以这样说,人类社会自进入不公平的阶级社会以来,也即自奴隶社会以来,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到将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正是社会、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一天天向公平方向发展。
四、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与本质,还是一种动态过程
社会公平就是人与人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能有效推动人、社会生产力、社会发展的社会利益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时期,有效协调社会发展、生产力、人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达到某种程度后是相对的;后一社会内人与人间的利益在某一程度上比前一社会更为进步;从社会历史进程看出,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发展,都是从相对到绝对的过程。所以,社会公平既注重静态社会利益上的关系,又是一种运态过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从我国大力推动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打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基点出发,建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措施。从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背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思想道德关系、政治关系等相关措施,贯穿在社会生产力、人与社会发展利益关系这一中心线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点是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只是公平社会利益关系状态,还是理想社会状态的运动过程,其包含平衡机制与动力机制的和谐统一,是实现价值目标和历史进程有效统一,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当前学术界还应继续关注社会公平,继续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探讨。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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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荣(1964-),男,硕士,兰州城市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