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实施“体教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2012-08-1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体育教学部上海201620
□ 彭 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体育教学部 上海 201620)
1、“举国体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况
1.1、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举国体制根据其对运动员培养的外在表现形式可分为“金字塔式”、“塔楼式”和“迁移式”,举国体制的实质就是利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充分利用我国人口众多,体育资源丰富的特点,集思广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举国体制的实施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确实起到重要作用,也为我国争得不少荣誉,受到国际体坛的注目。这种体制的典型特征就是政府主导,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比赛于训练都受国家体制的制约,不具备市场化特征。
1.2、我国运动员的选拔途径分析
“举国体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人才选拔途径单一,主要来自于各省市或自治区的少体校。而各地方举办的市运会、省运会和全运会是运动员逐级淘汰选拔的最好平台,尤其是全运会,它是国内最重要、规模最大的高水平竞技体育竞赛,能有效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兴办竞技体育的积极性,成为贯彻国家竞技体育政策和措施的调控手段,也是选拔代表中国最高竞技运动水平的运动员的最重要依据。
1.3、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
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具有相应的体制保障,运动员入选县级以上少体校,生活问题就不用发愁;入选省级体校,家庭不要再有任何经济负担,而且可以实现由农村向城市户口的转变,运动员一旦进入体工队、国家队不仅彻底改变了自身的命运,更是一种无限的荣耀。
2、“举国体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2.1、人才培养效益低下,造成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
研究表明:我国在1994年需要3162.3人才能产出一个世界冠军,1996年需要4399.1人才能产出一个世界冠军,在人才输送率上,我国三线队伍向二线队伍的人才输送率为6.1%,二线队伍向一线队伍的输送率为1.96%,表明在运动人才的选拔上,淘汰率高,成材率低下。
随着社会转型的发展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多家长都想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而不愿意让孩子经受残酷的运动训练,致使后备人才匮乏,形成竞技人才培养的恶性循环,竞技体育人才青黄不接。
2.2、筹资渠道单一,财政举步维艰
举国体制下,国家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全部费用均来自于财政拨款,包括体育场馆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动员的培养、体育竞赛的组织等,国家的财政压力巨大,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情不符,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3、运动员退役后,就业压力大
举国体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所有工作都是围绕提高运动成绩来开展,获取金牌是运动训练的最终目标。多数体校和专业队通常只注重运动训练而忽略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要求,致使绝大数运动员从小就没有接受过最为基本的文化教育,导致他们在退役后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而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2年《全国体育人事工作调研报告》显示,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在湖南等八个省区,待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占全部在队运动员人数的28.9%,占运动员编制总数的24.2%,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待就业的78%,其中滞留运动队时间最长的达21年。
3、实施“体教结合”的必要性
“体教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以“育人”为主线,坚持教育与体育并重,体现了“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学校中制定了严格的学习、训练、生活制度,并辅之以人性化的管理,在保证他们文化课学习和训练时间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身心双修”的高水平运动员。而文化课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双重任务”将促进学生运动员文化学习的动力,其人生目标的定位更为清晰,可选择余地将增多,有利于其自觉、刻苦训练并勤奋学习,保证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后顾之忧。
实施“体教结合”的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新时期我国体育的比由之路。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司长史康成在 20037年指出:体教结合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难题,实际上涉及到我国训练体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涉及我国竞技体育如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和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2004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体教结合”是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体教结合”可以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丰厚的土壤,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这是可以利用的重要资源,“体教结合”搞得好,可以有效缓解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教育部门也可以实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多重目标。
[1]梁晓龙.举国体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1.
[2]韩会君,徐建牛,吴武彪.广东省实施“体教结合”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3(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