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研究
2012-08-15韩晓燕
韩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共生关系的一般理论
共生(symbiosis)最初是生物学概念,最早由德国微生物学家Anton de Bary提出,具体指两种不同生物之间因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紧密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共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两种生物个体之间任何形式的共同生活。包括互利共生、偏利共生和寄生。因之,共生既包括有利的联合,也包括有害的联合,共生的个体称为共生体……从广义说,生活在一起的两个种群的联合,不论从单一的耐性和共同享用空间以至各种形式的种间相互作用,直到掠食作用,都是共生关系。”[1]其中,互利共生是指在共生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利于生存的帮助,同时也获得对方的帮助。偏利共生又称共栖,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既无利也无害的现象。寄生则是两种生物在一起生活,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害。生物学的共生理论自提出后就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轰动,随后,其他学科开始在生物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用、借鉴共生理论,并在各自的解释之下建立自己的共生学说。社会学是最早借鉴共生理论的学科之一,在社会学领域,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共生是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任何人都生活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共生系统之中。共生关系不是存在于社会某个方面,而是遍布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区、社群、家庭等所有领域,其表现更是形形色色,千姿百态。没有共生,也就没有人的存在[2]。
二、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互利共生关系
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领域中同时存在的两种现象。腐败是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能够实施腐败行为的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身份被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的行为多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非暴力化的、隐蔽化的方式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组织,其成员多来自社会底层,主要由失业或“两劳”释放人员构成,其实施犯罪主要以公然的暴力手段为主。从表面上看,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彼此对立,相互冲突,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事实却截然相反:几乎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都有腐败的身影,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越大、发展程度越高,其背后腐败官员的级别就越高,腐败行为也就越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腐败的支持和庇护下不断地发展壮大,腐败分子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喂养下得到满足,在你来我往之间,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升级。因此,笔者认为,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相互需要、相互协助之下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它们之间在利益的勾连下形成了“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利于生存的帮助,同时也获得对方的帮助”的互利共生关系。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益于腐败
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条件,没有腐败,黑社会性质组织很难发展壮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司法、政治领域中全面受益于腐败。
1.在经济领域,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支持
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首要目的。一般而言,在发展初期,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依靠“打砸抢”等的低级暴力手段获得金钱收益。尔后,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暴力手段获得的财产利益难以满足它们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于是,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渗透,染指诸如交通运输、建筑、装潢、餐饮娱乐等获利较高但技术性不强的行业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然选择。进入合法的经济领域并不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会采取合法的经营手段。事实上,为了最大化地谋夺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会穷尽其所能地争夺市场资源、大搞垄断经营、破坏国家的工商税收监管制度,而这一切少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协助是不可能完成的。一般而言,腐败分子在经济领域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腐败分子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取稀缺资源
经济领域讲求竞争,谁能够在竞争中取胜,谁就可以获得最大收益。取得、把持稀缺资源是在经济领域中取得“先机”的重要一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腐败分子的帮助下,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稀缺资源。实务中,腐败分子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取稀缺资源的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掌握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职权直接将稀缺资源配置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其开办的经济实体。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土地、矿产、城建、金融等重要行业的资源配置权仍然由政府掌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配置无法遵循“按需供应”的原则。由此,政府拥有供应与否、供应多少及供应给谁的决定权。这为实际行使资源配置权的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提供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便利。他们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后,利用职权直接将稀缺资源配置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其开办的经济实体。例如,重庆市巴南区开发委主任肖德友便利用职权,将价值16亿元的200亩土地无偿提供给“黑帮老大”封曼,封曼据此垄断了重庆巴南区的土地开发及相关的建筑工程、装修项目和物业管理行业。[3]第二,具有监督、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手段获得稀缺资源,而故意不履行职责,任由国家资源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2007年,与王吉祥“交情匪浅”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旭东恰好负责协助该区政府领导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等工作,他明知王吉祥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手段低价获得(2007)34号地,但姑息纵容,任由国家资源非法落入王吉祥等人手中,使王吉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块土地上获得了巨额利益。
(2)腐败分子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行业垄断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才能产生高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势必想方设法地排除竞争,以实现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这如果没有相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协助,是很难完成的。实践中,腐败分子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行业垄断的方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在直接方式下,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采取积极手段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排除竞争,支持其制造行业垄断。重庆封曼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长年垄断重庆市巴南区的土地开发,主要“归功”于巴南区开发办主任肖德友。肖德友被封曼收买后,明目张胆地仅将该区的土地资源批给封曼的公司,这导致外地公司想在巴南发展,就必须要从封曼手里购买国家的土地。土地资源被垄断后,以土地为依托的建筑工程、大型的建筑装修项目和物业管理业务都为封曼所包揽,其他人难以插手[4]。腐败分子间接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行业垄断是指,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业之内通过非正常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而置之不理,间接地为其形成行业垄断创造了条件。在重庆黎强案中,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重庆市巴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肖庆隆,在明知黎强没有获得营运资格非法营运的情况下,不履行查处职责,反而积极帮助黎强获取车辆营运指标,扩充营运实力,无形之间为其在交通运输业制造垄断增添了砝码。
(3)腐败官员带头破坏国家工商、税务工作制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迅速积累财富“添砖加瓦”
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渗透,难免要遭遇一些工商、税务等难题。邪恶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采取正当途径解决上述问题,利用腐败官员是他们最主要采取的手段。早年重庆的“黑社会大哥”封曼就采取拉拢、诱惑等各种手段,取得了重庆巴南区开发办主任肖德友等实权人物的协助。封曼成立的四家公司全部在这些人的帮助下采取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的形式来完成。2001年1月至2009年6月,黎强的渝强公司采取在财务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列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税款1500多万元。但是,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长曾安东在先后收受黎强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2万元的现金后,仅责令渝强公司补交税费和滞纳金15万元了事,帮助其掩盖了其偷税数千万元的事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在司法领域,腐败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保存实力
一般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实施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等赤裸裸的掠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及服务以牟取暴利,诸如买卖毒品、军火,经营色情、赌博业;三是投资或开办公司、企业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上述三种方式,无论哪一种都离不开违法犯罪行为。既然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手段牟取利益,那么也就注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会遭受主流社会的打击。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保存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不遗余力地在司法领域编织“关系网”。司法领域中,腐败分子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保存实力的方式主要有消极不作为形式的纵容与积极作为形式的包庇两种。
(1)具有查禁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在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不去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查禁犯罪既是他们的职权,也是他们的义务。他们在能够履行该责任的前提下,故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不闻不问,任其发展,即构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纵容。以文强案为例,文强作为公安局局长,明知其弟媳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不闻不问,放弃查禁职责,致使谢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赌场几乎遍布重庆市各区。
(2)具有查禁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进行干预
具体表现为: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例如,2009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打黑支队原支队长李寒彬在得知打黑风暴马上要启动时,即给陈明亮通风报信,建议其“避避风头”。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文强在该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将案件移交给同样与王天伦有密切关系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副总队长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结果导致该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
3.在政治领域,腐败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渗透
美国心理学家A.H.马斯洛提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一个欲望满足后,另一个迅速出现并取代它的位置,当这个满足了又会有一个站到突出位置上来。”[5]言下之意,人的需要包括不同的层次,当较低级需要满足后,就会向高层次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规律可以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解释。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积累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后,它们便不再满足于只是攫取经济利益,而是寄希望于能在政治领域内有所作为,以凭借自身的权力为组织发展服务。近些年“打黑除恶”被查处的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黑老大都或多或少地顶着一些“政治光环”。例如,刘涌是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市人大代表;黎强是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重庆市巴南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联合会会长;陈明亮是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王天伦是重庆大渡口区政协委员。笔者认为,这些政治身份的获取都是在腐败的直接或间接协助下完成的。其中,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积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争取政治身份的属于直接协助。例如:刘涌在案发时拥有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市人大代表等多个政治身份,而这主要得益于刘涌的“干妈”——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的“帮忙”。刘涌首先在高明贤的支持下被顺利推荐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尔后,高明贤在刘涌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材料上又做了手脚,隐瞒了其打伤派出所副所长后逃跑、被抓及取保候审的历史。一面有党政领导的大力推荐,一面又有虚假选举材料的“助阵”,在区人大会议上,刘涌这个罪名昭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竟然以194票的支持率高票当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堂而皇之地履行人大代表的权力,监督公安、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实务中,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获取政治身份的协助更多是在间接层面完成的。主要是指借由腐败的力量,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期内积累实力、获得巨额收益,进而其头目或成员才借此大搞“形象工程”,给本人或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贴金”,并以此为噱头为自己争取政治身份。例如,陈明亮连续几年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城市贫困职工慰问活动,还在各种活动中积极捐款捐物;王天伦也热衷于公益事业,先后为修路、办学、改善公安部门工作条件等,捐赠近500万元。在拥有了这些光环后,“黑老大”们自然就摇身一变成为“贡献卓著”的典范了,由此获取政治身份也就不是什么难事了。
(二)腐败受益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相当规模的经济实力,同时又有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为依托。这种“金钱+暴力”的软硬实力兼具的特点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能力充分满足腐败分子的种种不正当追求。从目前“打黑除恶”的实例上看,腐败受益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满足物欲和巩固权势两个方面。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持续利益输送满足了腐败分子的物欲
(1)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为腐败官员提供财产利益。财产贿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与之建立联系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武器。从“打黑除恶”的实例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涉黑犯罪中都有行贿受贿的影子。截至2009年10月,重庆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立案侦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5件,其中,受贿罪有32件,占所查办案件的 71.1%,行贿罪 9件,占所查办案件的20%[6]。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腐败官员提供财产利益的表现多种多样。从对象上看,除了直接向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提供财产利益外,它们还通过多种渠道与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建立联系,向他们提供财产利益。从给付的方式上看,既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比如借由赌博故意输钱,或者借家居装修不收或减收费用,还包括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友发展商业往来关系而故意让利等形式的间接给付。
(2)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美色诱惑腐败官员,满足其下流的精神和生理欲望。美色诱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美色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让其越陷越深,欲罢不能,进而心甘情愿为之服务。美色诱惑的方式有很多。有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喜好有了事先的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诱惑;也有的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安排各色美女连番地公关;也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即经营卖淫场所,其以此为便利经常地安排国家公职人员出入卖淫场所消费。重庆市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的“白宫会所”即是以卖淫为主要活动的娱乐场所,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是会所的常客,多次嫖宿白宫会所的卖淫女。
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主动用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满足其非法利益追求外,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也会主动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源为自己牟利。国家公职人员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源为自己牟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国家公职人员投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地下产业。文强就是女“黑老大”王紫绮经营的重庆亮点商务会所的股东,该会所主要以从事卖淫为主业,同时也出售一些酒水和毒品附带产品。文强每个月都要从中分红。除此之外,文强在得知谢才萍经营赌场后,没有出面制止,反而暗示其妻周晓亚可以借此敛财,于是,周晓亚出资投资谢才萍的赌场,当股东参与分红,牟取暴利。第二,国家公职人员亲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么大方,它们给予腐败分子的只是其聚敛财富的极少部分。因此,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为了满足自己更大的欲望,选择亲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知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邓宇平就是其中一例。邓宇平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自己税务局干部的身份积极为陈知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赌博“事业”寻找客户,逐渐确立了组织中的主要领导者的身份。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大肆招揽和控制赌客,赌场输赢额近10亿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取暴利3000余万元人民币[7]。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屏障巩固了腐败分子的权势
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它们通过合法的、非暴力的手段难以处理,但采用非法的、暴力的手段则很容易“摆平”。使用非法或暴力的手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是“家常便饭”,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则颇具风险。于是便极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国家公职人员想使用非法的或暴力的手段了结问题,但自己又无法出面,黑社会性质组织“挺身而出”,使用非法的或暴力手段为腐败官员摆平难题,巩固其权势。目前,实务中已经出现多起腐败分子借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自己巩固权势,甚至帮助实现报复杀人目的的实例。1994年,江西省安义县县长陈锦云想取代县委书记胡次乾,重金雇用凶手用汽车将胡撞伤。胡被迫离开安义,陈锦云如愿以偿地当上县委书记。之后,他再次雇用黑恶势力,将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万先勇砍成重伤。1997年4月16日,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杨锦生为牟取正局长之职,花3万元雇用黑社会势力,用浓硫酸将环保局局长杨明奕烧成重伤。2000年10月24日,因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愤怒的群众围堵了重庆市巴南区开发办,当地警方出动了90余名民警仍然无济于事。在僵持中,巴南区开发办向“黑老大”封曼求助,封曼带着4名团伙成员赶到现场,随随便便挥舞了几下菜刀,自报家门后,群众立刻一哄而散,现场秩序顷刻间得以恢复。
三、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互利共生关系的发展趋势
在腐败的支持和庇佑下,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壮大,以其为实施主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扩张,越来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又需要更高级别腐败的保护;反过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金钱美色利益的刺激下,腐败行为变本加厉,为了满足无限膨胀的贪婪和物欲,腐败又会进一步加深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包庇、纵容程度。如此循环往复间,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得到了发展。就发展趋势上看,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互利共生关系的样态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腐败各自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首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上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初级阶段,其主要与处于一线的国家公职人员建立联系,相应地,涉黑腐败主要发生在违法犯罪存在的基层。基层国家公职人员被拉拢、腐蚀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和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其涉足的领域会不断扩大。此时,只是基层国家公职人员的庇护不再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部门更多、级别更高、权力更大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挡风遮雨、保驾护航”。于是,涉入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级别开始逐渐攀升,牵扯的政府机关的部门也越来越多。在利用腐败官员的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又逐渐发现,“借用别人之力不如自己有力”,于是他们开始有计划地培植自己的成员进入政界,用自己的权力为组织服务,形成黑白混同的格局。其次,从腐败的发展上看,在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联系的初级阶段,腐败分子的欲望刚刚被勾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小小的“恩惠”即可满足他们。但是,随着腐败者胃口进一步扩大,其物欲的沟壑越来越难以填平,于是他们会找寻更多的机会牟取利益。其中,投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司、企业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地下产业便成为一个可选择的方式。当此种方式也无法满足腐败分子的需求后,就会出现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亲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涉黑腐败在此达到了极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白黑混同的格局又一次形成。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441.
[2]胡守钧.社会共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序9.
[3]尹锋.重庆打黑[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50.
[4]重庆打黑除恶历届不辍[EB/OL].重庆市政府公共信息网http://www.cq.gov.cn,2009-10-30.
[5][美]A.H.马斯洛.人格与动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9.
[6]戴娟.重庆打黑除恶:受贿行贿案占九成大要案比例较高[N].重庆日报,2009-10-25.
[7]重庆开审负命案最多涉黑案 涉及赌资近十亿元[EB/ OL].http://news.sina.com.cn/c/2009-12-01/ 1759191668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