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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字迹检验中的系统性方法

2012-08-15李新光卢睿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检材字迹物证

李新光,卢睿辰

(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山东济南250001)

随着电脑和办公自动化运用的日益普及,现在已很少有人会用笔进行大篇幅的文字书写活动了。在实际的文字检验工作中,我们也越来越多地遇到少量字迹的检验。同时,伴随着很多文检新技术的运用,过去不能进行的检验或是不能给出确切检验意见的鉴定工作已能顺利地开展。在对少量字迹的检验工作中,对于如何综合过去的文字检验经验和当前文检新技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在检验中自觉地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开展工作,笔者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同行们探讨。

少量字迹检验就是检材字数很少或由于特殊原因致字迹很少的案件文字检验,如反标、取款凭条、收据、签名、便条等。此类案件因其字数少,所以相同字或是偏旁部首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在检验中只是将注意力用在字迹特征的寻找上,以期发现个性规律,就不能很好地进行这类案件的检验。将系统方法运用于少量字迹案件的检验,可以使我们避免对检材做孤立的、静止的探究,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甚而把检材系统视为案件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检材放在系统的形式中加以考察。系统方法的运用是在我们认识系统特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认识少量字检材系统的特性,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在现有的检验条件下更好地进行少量字文件的检验。

一、系统特性在少量字迹鉴定中的实践意义

文件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门技术。它所遇到的问题很多,检验条件也千差万别,有的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条件,有的仅从某个方面入手还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遇到只有很少字迹的文件鉴定工作,检验难度更大。如果我们自觉地采用系统方法进行鉴定工作,充分利用文件物证系统的整体优势,许多难题可能会得到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系统的整体性

整体性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出发点。系统论认为事物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都与其所处的环境发生着必然的联系。系统本身或系统与其周围的环境都会构成层次不同的系统,因此它不要求人们像以前那样,事先把对象分成几部分,然后再综合起来,而是要求人们把对象作为整体对待,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去解释系统的特性和规律。在检验中自觉地运用系统的观点,不仅仅是穷其某一特征的规律及原因,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对特征做纵向的探求,还应进行横向的研究,发现检材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以及作为案件这一整体它所包含的各个单元,如涉案范围、涉案人员、案件性质、字迹载体、书写工具、书写环境、字迹特征等等组成的案件系统的性能及规律,发现组成案件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作用的性质和规律,从而把握检材的确定性。

(二)系统的相关性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内的各单元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整个目标正是通过各单元的功能及它们之间合理的、正确的协调而达到的;系统内某一单元如果发生变化,其他单元也必然相应地发生改变和调整。这是由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相关性决定的。在少量字检验系统中,我们要善于发现各单元之间的相互联系、变化以及变化单元是由哪一单元的变化所引发的,从而避免只是看到特征的表征,而忽视了引起变化的内在原因。例如,在取款凭条的少量字检验中,由于作案人大多使用银行所提供的蘸水笔来书写,对大多数人来说蘸水笔并不是其习惯使用的书写工具,这一书写条件要素的改变必然会引起字迹形态要素的改变,如运笔僵硬、搭配失称等表征,而作案人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力会专注于不习惯的书写工具,即使不伪装书写,其字迹形态也会发生变化,而那些受书写工具影响不大的其他书写习惯未必会发生变化,如字迹与格线的位置关系、字的写法、布局特征会保持其固有的书写习惯。又如在木制品上的刻画字迹,由于字迹的承载客体的变化,顺木质纤维的笔画容易拉长,折笔易顺纤维的走向运行,横断纤维的笔画不易拉长且有弯曲、间断现象等,从而使字体形态特征要素及搭配比例特征要素等发生变化,但习惯的写法特征要素,如错别字特征要素不会因承载客体的变化相应地发生变化。所以在检验时,我们根据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原理,认清检材系统中哪些要素的改变必然会引起相应的其他要素的变化,而另外要素则不必然同时引起相应的变化的规律,对于那些容易变化的特征弄清原因以解释差异,对于某些不会因某一条件变化相应改变的特征要素加强认识以加重其在判断中的权重,就有可能做出符合实际的鉴定意见。

(三)系统的环境适应性

任何系统都必然地置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在环境中生长和运转,并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不能离开它所适应的环境而孤立地存在。环境发生变化,它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单元的功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系统的功能涉及范围越大,组成系统的特征单元的功能也就越小,反之亦然。文件检材作为一个案件系统的一部分功能单元,同样也具有它所适应的环境。案件的涉案范围越大,作为文件检材特征单元的功能也就越小;案件涉及的范围越小,文件检材的的特征单元的功能也就越大。如果在一较小的范围内,可能只需较少的特征就可以做出肯定的判断;而同样的检验条件,在涉案人数较多的范围内可能就不足以作出肯定的判断。在少量字的检验中,系统的环境亦即涉案范围的状况是我们能否做出正确结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在少量字迹的检验中,我们就要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这一检材单元在怎样的一个案件系统中才是适应的,也就是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作案嫌疑人接触现场的条件做认真分析,以期最大限度地缩小涉案范围,在可能的最小环境内使系统的特征单元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值。

(四)系统的层次性

我们可以将字迹检材看成一个系统,它既是整个案件系统的子系统,又是每一个单字特征单元(或称子系统)的集合体。系统的概念是相对的,它一方面是高一级系统的一个单元或子系统,另一方面又是低一级的系统的集合体,这就体现为系统的结构层次性。认清系统的层次性可以使我们对事物的认知逐次深入,更好地探求事物内在的联系和本质。越是低的层级越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在少量字迹的检验中,越是细微的特征越能反映区别于他人书写习惯的最稳定特征,因此,我们在检验鉴定中要加强细微特征的发现能力。另外,我们要善于将少量字迹检材系统放入更高一级的案件系统中加以考量,发现检材系统在案件系统中与其他要素的联系,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

二、系统特性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详细、准确地了解案情,把握文件系统与案件系统的联系

少量字迹的检材文件能够提供给我们用于检验的信息量是很有限的,如果一味就检材字迹开展检验工作,那么我们能够做出肯定的鉴定意见的可能性就会很有限。文件物证作为案件系统的子系统,包括作案嫌疑人的行为、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时的物质条件,决定了文件物证系统的结构。文件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深入了解案情能够使鉴定人理解鉴定要求的意义和鉴定要求对澄清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便于鉴定人从案件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以最合理和科学的方案进行系统的检验,同时也便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检验结果作出评判。文件检验鉴定有别于其他的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因为文件物证系统包含有作案人的很多主观因素。所以深入、客观地了解案情,将文件物证系统与案件系统进行联系,开展系统的检验鉴定,对于文件物证的检验至关重要。

(二)剖析文件物证系统的要素和结构,全面地提取文件系统的信息,做出科学的判断

要通过了解案情,明确文件系统与案件系统的联系,认识各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要分析文件物证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作用方式。只有对系统中各子系统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们才能把握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和层次性,针对文件物证系统中各分系统和子系统的性质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各种途径。选择有针对性的适合的检验手段,有计划地实施检验,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全方位发现和提取文件物证中的各种信息,不管是正面的还是侧面的,也不管是有直接关系的还是仅有间接关系的,全部收集起来。不能一味依委托鉴定的要求进行被动的检验,而应通过了解案情,从案情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结论达到揭示事实真相的目的。例如在我们曾经受理的一起少量字迹的检验中,办案单位送来有嫌疑人签名的8张收据,要求鉴定8张收据是否为伪造。如果仅从字迹真伪上给出鉴定意见,是不能够判明案件的性质的。因为所有字迹都是嫌疑人本人书写的,仅就字迹特征我们不能给出意见。我们用系统性的思路去考量。由于这8张收据隶属于同一案件系统,证明的是同一个事实,那他们就可以被视为同一案件系统中的不同的要素或部分,也就是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子系统。字迹的真伪不能反映案件系统的属性,那么其他属性呢?我们又对8张收据的纸张进行鉴定,发现所有收据所用的稿纸的印刷特征相同,即标称时隔达一年半之久的收据使用的是同一本稿纸。我们又经过静电压痕显现和整体分离检验发现8张收据所用的是同一本稿纸相邻的5张稿纸。根据其属性上反映的系统相关性,证实了案件系统的属性,给出了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

(三)从具体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以系统的思维综合检验结果做出鉴定结论

由于少量文字的文件物证系统寓于案件系统中,在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以及论证鉴定结论的依据时,就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去考量综合检验结论,并将综合起来的检验结果置于整个案件系统中。不应割裂或机械地认识物证系统与案件系统的内在联系,不能用一种孤立的思维范式研究物证,或是脱离案件系统,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态度或倾向性主观臆测,左右科学客观的论证思考。就少量字迹检材系统而言,它所能提供给我们的信息量是有限的,如不把文件系统置于案件系统这一特定环境中,就不能够很好地把握物证系统与案件系统的内在关联性。每一个系统都会有其自身的特性,如果只用一般的规律、一般的标准去评判不同案件的特性,有相当多的少量字迹的鉴定任务就会无法完成。

我们知道,文件鉴定中案件物证的形成有着不同于其他案件物证的特性,它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如果不能够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作为大系统的整个案件系统内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只是刻板地就检验而检验,不能很好地将文件系统置于案件系统中加以综合考察,那么我们在少量字迹的检验中就会被动甚至无从下手。

总之,我们在运用系统的方法对少量字进行检验时,应从整体着眼,从部分入手,充分认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同时注意对案件系统的认真考察,注意发现案件系统所能反映的文件系统的信息。因为任何系统都是开放的系统,作为文件物证的检材系统,它也必然会反映出它所在的案件系统中所包含的信息,只有了解案件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才可以使检验有的放矢。认识系统所具有的特性,能使我们在检验中把握文件系统与案件系统的内在联系,剖析文件物证系统的要素和结构,广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全面有序地进行检验,充分获取文件物证的科学事实,以做出符合案件实际的科学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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