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构建与运行
2012-08-15赵群力
赵群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450053)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的治安新问题、新情况也相应出现,有限的行政力量和有限的职责范围使得现有的治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治安工作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构建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已成为时不我待的课题。
一、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构建
构建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首先要改变观念。许多社会成员认为治安工作只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而没有将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视为自己的义务。这种“部门治安”认识上的局限性不仅造成警力紧张的尴尬局面,更是束缚了我国治安管理的发展,影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治安工作决策,加剧了治安管理发展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因此,探讨治安工作的未来发展,就必须把治安管理纳入社会发展的大系统中进行研究,这是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新思路提出的缘由。目前,治安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治安管理范围逐渐扩大,治安管理内容不断深化,治安工作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日益密切,治安工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未来的治安工作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是我国治安工作的必然归宿。借助全社会成员力量、有利因素才能筑起坚实的社会大堤。只有使治安管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增强整个社会抗御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才能从源头上确保平安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化发展视角下的治安工作的重新认识,颠覆了传统的概念。传统的治安工作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而依法公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这一传统概念的内涵强调治安管理主体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将治安管理限定在国家职能部门手中。而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含义却表现为:社会治安的实质仍是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应该由政府力量与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包括按照社会需要产生的市场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与力量共同承担。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就是以社会发展规律为依据建立起的,能充分调动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管理、监督、控制、服务等职能有机结合的新型治安工作模式[1]。
二、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运行
治安工作运行机制是一个完善的封闭网络,由三条线路组成。即:执行线路、反馈线路、监督线路。
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运行机制不是孤立的封闭网络,而是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的网络。它的运行,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要想确保执行、反馈、监督三条线路运行科学、规范、可靠、有力,就必须从联系社会治安有机体各子系统的结合点出发,构建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保障模式运行的法律体系
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运行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是执行、反馈、监督三条线路运行的共同依据。
通过立法将社会化治安管理活动中主体的相关权利关系以法律的条文规定下来,通过法治对社会治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对我国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律,该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治安法律的完善是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的紧迫需求,治安法律应该在确保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来保证治安秩序。从确保治安秩序的手段来看,以人为本的治安法,应该不着重于处罚,而是以确保秩序为本。警察权力是秩序的维护者,但不是唯一的维护者。警察权力是社会秩序的辅助者,而不是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导者[2]。从这一点出发,立法的法律应该是《治安法》。
建立社会治安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建立健全以《治安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与地方法规、规章相结合的治安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逐步完成治安管理、治安监督管理、社会控制、社会服务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工作;要尽快制定公安机关、行业部门在治安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章;要制定多种形式和类型的法规,鼓励、引导和规范多种形式治安队伍建设;要制定防害减灾综合法,推动防害减灾法制体系建设,并建立国家对重大灾害的补偿制度。依靠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社会各单位和公民的行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社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治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安全经营和生产,公民必须履行《治安法》赋予的义务并享有《治安法》赋予的权利,从而使全社会从上到下建立起执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治安法律保障体系。治安防范规范标准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防范技术提供理论依据,也可作为治安检查的参照标准或依据,作为治安隐患判定的参照标准或依据;作为治安规范性文件的理论支撑。这样做,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这也是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新模式。同时,治安规范标准也是社会有关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参照标准或依据。因此,治安规范标准把实施治安管理的政府、单位、个人,实施治安监督的公安机关和诸多的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使管理活动和接受监督、治安防范及治安控制实现互补和促进。
(二)改革引领模式运行的公安机关警务模式
公安机关要明确自己在社会治安中的地位,充分发挥职责和作用,正确引领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健康地运行。
作为国家治安管理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与社会各个层面、各种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重点管理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枪支弹药管理、公安人口管理中,要具备驾驭全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公安机关要完善其治安监督机制。必须明确治安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社会各行各业对自己的治安管理职能不明确,就会在治安管理中过分依赖公安机关,丧失了其治安管理的主体地位。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监督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城市社区内治安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治安保卫工作、公共场所、安全设施等,对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爆炸、泄漏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对要害、重要部位,进行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隐患和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以公安机关为专门机关,以街道等社区组织以及治保会、治安队、联防队、保安队、护厂(村)队等群众性的群防群治力量为重要补充,以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社区内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人、事、物等实施控制。有效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机关通过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广泛地接触社会、接触各单位、接触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此基础上,为群众性的治安组织做好指导、参谋、咨询工作,为各单位、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建立社会化的安全防范网络,使治安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在治安工作系统内发挥龙头作用,成为及时联系和协调各部门、团体、行业综合治理的纽带[3]。
(三)完善维护模式运行的评估体系
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运行需要通过将评估体系生成的信息反馈到执行路线中,监督路线也需要评估信息作为参照。因此,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都必须心中有数,掌握科学的原理和数据,只有知己知彼才是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运行的成功之道。
治安评估是指根据社会平稳安定的运行要求,运用治安学和社会评价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方法和统计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的工作过程。内容包括:治安预评估、治安验收评估、治安状况综合评估、专项治安评估、原因评估、绩效评估、奖惩激励评估、公众评价等。
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因此,要提升治安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避免信息失灵、决策失准、工作低效、运行不畅等问题,就必须构建信息共享、反馈及时、评判科学、有效激励的评估系统。
(四)建立辅助模式运行的计算机信息体系
社会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顺应历史潮流、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为了实现全社会治安工作的整体目标,对治安工作信息进行系统、综合处理,辅助国家治安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会各单位等治安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机硬件系统、数据及其存储介质、通信系统、信息收集处理设备、系统文档及系统人员的统一体。
社会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应着眼于治安形势发展,着眼于治安防范和案件、事件、事故处置现实工作需要,将政府和社会单位治安管理、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监督、基层公安机关治安监督、城市治安指挥通信系统决策程序等主要业务作为信息系统的支撑。该系统各部分自成体系,又能够进行交互式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治安管理与治安监督相互关联、共同协作。
总之,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及其运行机制进行设计和建设,推动社会治安与社会、经济、科技协调发展,使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模式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
[1]赵群力.社会化发展模式下的治安工作创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J].2011,(4):27–28.
[2]毛寿龙.治安应重在秩序而非处罚.资料通讯[J]. 2005,(5).
[3]麦永雄.社会治安控制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4.
[4]刘芳芳.试论社会转型及现代化治安秩序的重建[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9,(4):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