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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山西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历史考察

2012-08-15徐全民

党史文苑 2012年2期
关键词:互助组互助合作山西

徐全民

(中北大学 山西晋中 030600)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西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历史考察

徐全民

(中北大学 山西晋中 030600)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提高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集体化迈进,山西省率先在全国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并实行公积金制度。这项创举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华北局和刘少奇同志对此持否定意见,后在毛泽东同志的支持下,初级社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 山西省 初级社

合作社出现在18世纪后期欧美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初,随着欧风美雨的东渐,西方各种思想在中国广为传播,合作思想也被一些留学欧美和日本的知识分子介绍到国内,一些有识之士更是不遗余力的践行,代表人物有梁漱溟、晏阳初等。

中国共产党也是早期合作思想在中国的重要实践者。中共二大就明确指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要注意和活动此组织。”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农村的合作事业,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使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村所需要的。”中央苏区时期,他又亲自指导组织了农民劳动互助组、耕田队、犁牛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的合作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43年11月发表了著名的《组织起来》的讲话,号召各抗日根据地广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山西试办初级社作一简要考察。

一、试办初级社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结束,山西老区终于迎来了一个和平的建设环境。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农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提高。但农村互助组也出现了分化的趋势,除少数先进村的互助组外,大部分农村的互助组由于生产恢复、生产困难减少,存在着消沉甚至解体的倾向。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思想涣散,个人发家致富思想的“单干”思想盛行。农村经济应如何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成为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山西省长治地委最先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他们在广泛调研考察的基础上,认为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提高农业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土地分红为辅,并建立公积金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扭转互助合作的消沉局面,带领群众向集体化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前进。1951年春,长治地委开始试办了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4月,山西省委正式向华北局递交了《山西省委关于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向华北局的请示报告》。报告分析了山西老区互助合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试办初级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但不是向着七届二中全会指出的集体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如果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报告还认为,“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1]P65怎么增强新的因素呢?山西省委提出:第一,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第二,农业生产社的分配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二、初级社引发的争论

对于山西省委试办初级社的报告,刘少奇同志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随后召开的华北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也就山西省试办初级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问题上:一是对土地私有制是应该采取巩固的方针还是采取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的方针,后者是不是冒险主义;二是如何看待土改后农村阶级分化的问题;三是没有机械化就要求搞农业合作化是不是空想的社会主义;四是农业合作社内征集公共积累、出社不带走是不是搞绝对平均主义。与会的绝大多数人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而山西省代表则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合作社。会议开了四五天,但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会后,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和五省互助合作会议多数人的意见,华北局于5月正式批复山西省委的报告。批语指出:山西省委抓紧对互助组领导,注意研究新发生的问题是对的。但是,第一,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第三,山西全省参加互助的农户达55%,即便如此,亦还有近一半农户未组织起来。因此,以山西全省来说,仍应把进一步组织起来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以注意。[2]P66

山西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华北局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认为对几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接着讨论并通过了赖若愚起草的《关于合作会议的几个问题》的申述报告。1.4月17日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主要研究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初级社内部的问题,而华北局合作会议却把它当作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来进行批评。2.我们试办的初级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从华北局调查组到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的批评,都不承认我们试办的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3.我们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个初级社,带有科学试验的性质,怎么能说我们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革命混淆了起来呢?4.我们在试办的10个初级社内采取限制富农的政策,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互助合作会议抓住我们4月17日报告中“富农庄园”这个词,就认为我们要普遍限制富农。我们认为,在互助组、初级社内部限制富农,并不妨碍对组、社以外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5.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4月17日报告批评最多也最尖锐的是这段话:“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这段话,是说的初级社里边,而没有说初级社外边;在初级社里边,说的也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相对减弱,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样讲并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合作合作会议的报告》,陈述了“四月会议及以后的一些情况、争论和解决的问题”,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在各方的压力下,山西省委向华北局作了检查报告。

但是随后不久,这场争论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毛泽东在8月间找刘少奇、刘澜涛和薄一波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还批评了互助组不能成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制基础的观点,并提出:1.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2.要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七届二中全会已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同志忘记了,好像是新闻,其实就是旧闻。二中全会决议明明写着:“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3.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4.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你不能确立,因为每时每刻都在增长着社会主义因素,天天在动摇着私有财产的基础,因此我们的提法应该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的,社外的个体农民是完全的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所有制。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3]P188

由于毛泽东在党和国家的权威地位,因而这场关于初级社的争论以山西省委的胜利而宣告结束。

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现代中国一次重要的土地变革,也是当代农村社会经济体制变迁中的重要一环。山西省作为抗日根据地和革命老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组织,并在建国初期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农业初级合作社,为我国迅速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我国农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做了有益的探索。○

[1][2]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农业合作化[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徐全民(1977—),男,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思政教研部教师,历史学硕士。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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