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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博弈分析

2012-04-29乔立娟王健薛凤蕊

湖北农业科学 2012年15期
关键词:博弈分析河北省基础设施

乔立娟 王健 薛凤蕊

摘要: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难以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成为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障碍。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以河北省156个自然村的实地调查为主要依据,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三方利益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博弈关系,指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需要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明确权责、完善民主决策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博弈分析;基础设施;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F3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5-3390-04

Game Analysis on Short Supply of Public Goods in Rural Area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 156 Natural Villages of Hebei Province

QIAO Li-juan,WANG Jian,XUE Feng-rui

(College of Economics & Trade,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Baoding 071001,Hebei,China)

Abstract: The urban-rural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is gradually formed after years of evolution in China,which resulted in inadequat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in rural area. It can not meet the production and living needs, which will obstacle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new rural. By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in 156 natural villages of Hebei province, the analytical frame of the game theory was used to analysis the game relations amo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 and peasant household in supplying of public goods. In order to solve the issu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crease their support to strength on countryside,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power in public goods construction and using and perfect democratic decision system in rural area.

Key words: rural public goods; game analysis; infrastructure; Hebei province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广泛分布于农村地区、能同时被多人共同消费和使用的产品与服务[1],一般由各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包括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性公共产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有限的财力大部分投向城市,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紧缺,成为导致城乡失衡的重要原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边际产出, 降低农业风险,增加农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保证农户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高[2]。本研究从微观角度调查河北省自然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情况,并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三方利益主体的博弈模型对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增加河北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1河北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

数据来源于2010年暑期在河北省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涉及河北省11个地区、87个县(市)、156个自然村。调查内容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居民生活类公共产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农户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支付意愿等方面。调查发现,尽管近年来河北省不断增加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但是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仍然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户吃水难、生产难、保障低的问题仍然存在。

1.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情况

对河北省156个自然村的实地调查结果发现,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中,51.92%的自然村进行了道路绿化,42.59%的自然村有路灯,19.23%的自然村有防洪排涝设施,5.77%的自然村有消防站。在居民生活类公共产品供给中,49.00%的自然村饮用自来水,42.95%的自然村进行垃圾处理,14.74%的自然村有邮局,33.00%的自然村内有金融机构,36.54%的自然村有通村客车。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只有40.40%的自然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42.48%的自然村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7.91%的自然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有奖励金。可以看出,虽然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仍然不够便捷。

1.2农村公共产品的出资情况

通过对河北省农村地区的道路与电力设施的调查发现,村界内道路由国家兴建的占15.38%,县、乡级政府出资的占40.00%,由村委会或村民投资的占46.79%(其中有12个自然村由于政府投资的村界道路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由村民出资进行了新路建设)。拥有变电站的自然村共116个,占总调查数的74.36%。其中,变电站的投资主体44.83%为国家,35.34%为县、乡级政府,19.83%为村委会或村民。在小型水利设施机井投资主体方面,7.92%的自然村由各级政府投资,38.61%的自然村由村委会投资兴建,53.47%的自然村由村民兴建。在调查中发现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供给主体都不是单一的,大多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三方面。

1.3村民对公共产品的支付意愿分析

当提到村内道路建设时,只有19.80%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内道路建设应由个人出资;关于农村家庭用水的出资问题,29.5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由个人出资建设,这是由于供水系统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愿意出资的村民比例高于农村道路建设。在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支付意愿进行调查时,62.07%的被调查者回答愿意出钱进行公共产品投资,勉强愿意的占32.29%,而不愿意出资的占5.64%。表明虽然大多数农户认为农村公共产品应该主要由政府投入,但是农户对村内建设也有一定的积极性[3]。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博弈分析

本研究的博弈模型基于3个假设:①农村公共产品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②博弈的参与者分别为中央政府G、地方政府D、农户F;③所进行博弈为静态博弈,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即各方进行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4]。参与人的集合:N={G,D,F},各方的效用函数集合为:U={UG,UD,UF},针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方的策略选择均为两个,即:{提供,不提供}。

2.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义务,但是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效用目标并不相同,各级政府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都有将供给责任转嫁给其他主体的内在激励[5]。在双方博弈过程中,中央政府无法准确知道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双方进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假定投资农村公共产品支付为C,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为RD,为中央政府带来收益为RG。同时假定地方政府是公共产品主要的受益者,因此有RD>RG,且中央政府收益低于总支付,即RG<C。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则按收益比例承担成本,中央政府的支付为C×■,地方政府支付为C×■,此时中央政府收益为RG-C×■;地方政府收益为RD-C×■。根据地方政府收益高于中央政府收益的假设,有RD-C×■>RG-C×■。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通过图1的博弈矩阵可以看出,双方的博弈类似于“智猪博弈”,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主要的受益人,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无论地方政府如何选择,“不提供”都是其占优策略。虽然理论上中央政府应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但是实际上中央政府为保护自身权益,会将有限资金委托地方政府进行公共产品投资,因此经常出现“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情况。双方博弈结果是地方政府将有限的财力较多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中央政府“搭便车”。

2.2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如果某一公共产品的受益主体为两个地方政府,如连通两县的桥梁、水利工程等,除中央政府外,还产生两个地方政府如何出资的问题。假定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A和地方政府B共同出资,成本为C,公共产品收益RD1=RD2=RD,如果双方合作,各支付C/2,如果由单个政府提供,则承担全部成本C。同时假定提供方可以获得额外的效用U,如道路收费权或优先灌溉权等,可得博弈矩阵如图2所示。

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如果U=0,即公共产品提供方没有获得更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政府A和B之间的博弈类似“囚徒困境”,即无论对方如何选择,自己的最优选择都是“不提供”,因此,在没有额外收益的情况下,双方都不会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如果U>0,而且RD-C+U>RD-C/2时,对于地方政府A而言,自己单独提供公共产品的收益高于合作所获得的收益时,会产生两个均衡状态,分别是{不提供,提供}与{提供,不提供},类似于“斗鸡博弈”的情况。但是当有多个地方政府参与到某一公共产品供给时,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此时的最优策略将是大家都“不提供”,等待中央政府供给。

2.3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分析

税费改革以后,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由于失去了税收来源和“搭车”的各种收费,普遍出现财政困难的情况,因此地方政府普遍缺乏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6],希望农户出资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假定投资农村公共产品支付为C,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为RD,为农户带来收益为RF。如果地方政府和农户合作,按收益比例承担成本,则地方政府的支付为C×■,农户支付为C×■,此时地方政府收益RD-C×■;农户收益为RF-C×■。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过程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类似,博弈矩阵如图3所示。

通过地方政府与农户的博弈矩阵可以得知,双方的理性选择都是不提供,即最优策略为{不提供,不提供}。除非地方政府有能力提供支援,并且受上级政府考核指标的压力,被迫扮演“大猪”的角色提供公共产品。而对于农户而言,如果农户提供公共产品,不仅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同时还将失去获得政府支援的机会,因此“不提供”总是最优选择[7]。

2.4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分析

如果政府不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完全由农户提供,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而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必然产生农户的“搭便车”行为,而在公共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公共的悲剧”也难以避免。假定由两位农户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成本仍为C,农户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收益RF,如果双方合作则均摊成本,双方的博弈矩阵为图4所示。

农户之间的博弈类似于“囚徒博弈”,即无论对方如何选择,农户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不提供”总是其占优策略,因此,农户与农户间博弈的结果为{不提供,不提供}。而且随着参加人数量的增加,每个人都希望在不提供支付的情况下享受公共产品,农户更加难以合作。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村,农户收入水平较高,但各种公共产品的供给仍然不足。

3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博弈分析可以发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上,农村公共产品地方受益性和中央财力的有限性会使得强势的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夸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与地方财政缺口,尽量将公共产品供给责任转嫁给中央政府或农户[8]。农户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也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理性地搭政府或其他农户的“便车”,积极逃避供给负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三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均会逃避供给责任,即个体的理性行为导致了集体非理性结果的产生。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需要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协调不同供给主体的利益,增加各方合作的可能性。

3.1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

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使得充分供给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为了走出各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困境,首先要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层次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投入资金量大、建设期长、影响面大的公共产品,如大型水利、电力设施、社会保障等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供给与维护;而以自然村为主要受益单位的公共产品,如村界内道路、网络设施、娱乐文化设施等应由地方政府供给与维护;而受益人为特定农户的基础设施,如农田机井、医疗设施等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也可以由个人或集体进行供给与维护。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职能定位,将政府部门、农户个体的利益结合起来,以达到“多赢”的效果。

3.2以农户需求作为公共产品投资方向

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低效率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部门进行公共产品投资时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搞“面子工程”而不是切实满足农户需要。农村公共产品应是农户能够受益的产品,如果不考虑农户的需求,自然会导致产品供给与使用效率的低下。为了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应当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使农户的需求意愿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依据,并根据农户的需求确定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重点和优先顺序[9]。如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确实是农户迫切需要的,则应采用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户对直接受益的公共产品出资出力,提高农户对公共产品的支付意愿。

3.3开拓多种投资渠道

通过博弈分析发现,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农户自愿捐资或共同分摊的合作融资方式难以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同时自我国取消农业税并禁止强行集资以来,各级政府难以通过征税的手段取得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开拓多种投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首先要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投入增长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将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其次要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和乡镇工商业经济,不断增强乡镇财政和农村财力[10]。最后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出让公共产品冠名权和经营权、税收激励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形成农村公共产品产权主体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鲁敏,李育红.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变迁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11(2):111-115.

[2] 胡源,张学会,王征兵.陕西省宝鸡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调查与分析[J].乡镇经济,2009(2):29-33.

[3] 孔祥智,李圣军,马九杰,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及农户支付意愿研究[J].中州学刊,2006(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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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春江.基于博弈分析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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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匡远配,汪三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分析[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4,12(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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