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网络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

2012-04-29左锐

会计之友 2012年21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

左锐

【摘要】 随着我国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列为战略性新兴行业,网络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总额逐步上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逐步显现,其税收问题逐渐成为学者及业界关注的焦点。文章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特点,通过对比国际网络交易税收的做法,认为我国应对目前处于成长期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给予免税的税收政策扶持,在成熟期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基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税收效率为原则的完善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税收体系。

【关键词】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税收; 行业生命周期

一、引言

电子商务在美国和欧洲被视为“21世纪经济增长的唯一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网上交易市场逐渐成为市场角逐的焦点。在我国,网络交易在近几年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2010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率为48.6%,网上购物交易总额已经超过5 000亿元,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5%,而在2009年底,我国网上购物交易总额仅为1 32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为1%。可见,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网民常态的消费方式,网络零售也成为流通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将电子商务列入“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电子商务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到“十二五”末,网络零售额将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达到18万亿元的规模。

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传统行业,其主体难以确认,交易过程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税十分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这使得网络交易成为了国家一个越来越大的税收“黑洞”,是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相对于国外较成熟的研究,我国大部分学者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以税收中性、公平、效率和优先发展为原则的网络交易征税体系。

本文不同于以往仅从法学、经济学角度的研究,而是从管理学角度,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分析我国相关制度背景,对比国际网络交易税收的做法,对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立法的时间及原则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希望能丰富现有文献并对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立法与税收管理体系提供借鉴。

二、制度背景及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电子商务进入我国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较短,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家税务总局《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指出“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然而该意见对于税收问题却没有太多的涉及。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网购平台和卖家需应买家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可在买家同意后,出具电子化版本,该版本可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该办法并未涉及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可见,我国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理论分析

本文的研究引入行业生命周期理论(Industry Life Cycle),从行业所处发展阶段来分析网络交易税收的相关问题。行业的生命周期指行业从出现到完全退出社会经济活动所经历的时间。行业的生命发展周期主要包括:以市场增长率较高,需求增长较快,技术变动较大为特点的引入期阶段;以市场增长率很高,需求高速增长,技术渐趋定型,行业特点、行业竞争状况比较明朗为特点的成长期阶段;以市场增长率不高,需求增长率不高,技术上已经成熟,买方市场形成为特点的成熟期阶段,以及以市场增长率下降,需求下降,产品品种及竞争者数目减少为特点的衰退期阶段。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会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发展又会影响税收政策的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行业大的环境,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会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生命周期与行业生命周期是一致的。因此,在我国将电子商务列为“十二五”战略性新兴行业的导向下,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来研究网络交易税收问题是可行及必要的。

三、国际经验比较

网络交易的兴起有别于传统方式交易,网络交易营业活动覆盖全球,交易双方匿名化,产品数字化等特点决定了传统税制要素的有关规定难以对其适用,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纳税主体认定较为模糊、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确认失去基础、纳税环节游移不定、纳税时间定夺困难等。这些特点使得各个国家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时要综合考虑其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发展状况及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等因素。下面主要以美国、欧盟、印度为例来介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税收的一些做法。

(一)美国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好的国家(全球近80%的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在美国),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对网络交易应持免税态度。从1998年的《网络免税法》,到2001年和2004年的《网络平等征税法案》,直至2007年的《网络免税法修正案》,将免税政策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可见美国政府对网络交易在税收层面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不仅在国内,在国际方面美国政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98年2月向WTO提交的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同日本联合签署的一项声明“尽量避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为在全世界维护免税的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二)欧盟

欧盟提倡税收中性原则,大多数欧盟国家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应按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开征新税。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中提倡税收中性原则,认为要对电子商务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减少因税收问题给电子商务带来的不必要的限制,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壮大,不再征收额外税收。1998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报告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不开征新税。2003年欧盟制定了《增值税指导》,该指导是基于2002年2月12日制定的《增值税指导》草案,其对电子商务的内容和范围做了规定,其中规定“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三)印度

与美国不同的是,印度政府对于电子商务是采取征税的态度。印度对其制定了相对较少的政策,影响最重大的就是1999年4月28日印度政府发布的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明显表明印度对美国免税区政策的坚定否决态度。

通过上述分析,国际上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观点的不统一主要是由于各自的利益取向,各自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水平差异造成行业发展情况不同所导致的。以美国为例,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已步入成熟期阶段,其推行免税政策是基于其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作为未来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战略性竞争优势,而且其在经济发展、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方面保持着绝对的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和寻求国际协作利用绝对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优势达到进入其他国家,进而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虽然相比于发展中国家,欧盟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要领先颇多,但在该行业的发展上要落后于美国2至5年,而且其总体规模只有美国的一半,没有达到美国绝对成熟的阶段,其推行征税原则,是基于对保护成员国行业发展及避免国家税基流失的角度出发的。印度作为新兴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作用初步显现,但是印度政府却把这些成果错误地全面扑向军事化建设道路,底层失业及温饱问题都尚未解决,更不要提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征税摆上日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发展状况远不及发达国家,印度政府持对该行业征税政策是基于对避免本国税基流失角度考虑。然而在印度的实践过程中,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却未明显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反而迅速发展起来。这可能是由于该行业处于引入期,国内的需求异常旺盛,而且在制定了相应税收政策时建立了配套的体系保证。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体的重要组成成员,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有潜力的国家,详细地分析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所处的行业生命阶段,适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及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四、对我国网络交易税收问题的启示

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一逐渐发展壮大的新兴行业,许多国家都是在摸索中前进,不断修正相应的政策。笔者认为应对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一般来说,在引入期阶段,由于存在许多未知的因素,不应急于草率制定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政策,应持观望态度;在成长期阶段,随着该行业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详细分析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促进或制约关系,对国家扶持的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或免税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实施较严格的税收政策;在成熟期阶段,行业竞争格局基本确立,效率成为该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此时应对其制定完善的税收征收体系,淘汰效率低下的企业,确立效率较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在衰退期,税收政策可相对放宽,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相应的资源配置。

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认清我国目前税制同发达国家的不同;其次要认清我国网络交易行业目前所处的行业生命周期;最后要认清网络交易行业的社会效益,对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一)税制

我国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间接税占总税收的60%左右,而直接税只占总税收的25%左右。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则是以直接税(即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税,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但是对我国影响甚大。因为若不对其征税,会带来占我国税收比重60%左右的间接税税基流失的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与传统行业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如果征税又会引起限制行业发展的问题。因此,征税与否要全面权衡税收效益及该行业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可盲目而定。

(二)我国网络交易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与国外相比,中国目前的网络购物水平仍旧不高,美国的发展历程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部分借鉴。我国2010年网络购物普及率为33.8%,而美国2001年的网络购物普及率为32%,略低于我国目前的水平。最近几年,美国的网络购物普及率上升速度达到51%已经趋于平缓,可以说,美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基本成熟。美国从跟中国相似的增长情况到基本成熟经历了6年的时间。当然,两个国家的网络购物相关市场,如信用体系、物流体系、金融体系、税收体系及购物习惯等都有不同之处,两个国家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发展步调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抛开这些难以量化的因素,单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分析,我国网络交易行业显然正处于成长期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进入比较平缓状况,预计会在2016年左右。

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较2010年底增加2 770万人,增幅仅为6.1%。虽然网民规模增长减缓,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全球经济衰退的环境下所作出的成就给予了肯定。商务部预测,在未来5年内,电子商务行业将会以超过20%的增长速度持续增长。未来5年内,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竞争格局将不会有大的改变。由此可见,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会处于高速成长期,随着国家对其重视程度的提升并给予较大的扶持,目前对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推动力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征税显然是与我国的战略目标相悖的。

(三)社会效益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分会发布的《2010—2011中国运输与物流发展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快递业实现收入573亿元,业务量完成24亿件,分别是“十五”末的250%和300%,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是同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是分不开的。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快运物流的第一大驱动力,由电子商务驱动的快运物流,占到物流总量的60%以上。同时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也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提供了创业与就业的机会,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正在影响着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必定是深远而广泛的。

综上所述,对我国网络交易税收体系问题的研究是长期的、复杂的,网络交易税收体系的建立将是多方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如何在保证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一行业良好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保证国家税源不流失,需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税收体系。

五、结论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前景广阔、战略性新兴行业,越来越深入地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这一现状,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我国在建立相应税收体系时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要基于我国与发达国家不同税制结构的特点,深刻认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的发展规律,让税收政策成为推动其发展的催化剂,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我国目前应对处于成长期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业给予免税的税收政策扶持,在成熟期(2016年)时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税收体系,在此期间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为建立基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和税收效率为原则的适应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税收体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 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cn/research/ zx/dzsw/200910/t20091009_18997.

html,2011-01-19.

[2] 中国工信部. 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初稿)[R]. 2011-09-15.

[3] 商务部. “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R]. 2011-10-18.

[4] 朱婷玉,刘莉.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 当代经济,2008(5):62-64.

[5] 卢锐,邢怡媛.美国网络免税相关法案的发展和借鉴[J].涉外税务,2009(5):44-48.

[6] 杨向英. 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商论,2009(3):59-60.

[7] 毛维筠. 我国C2C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研究[J]. 财会研究,2009(12):23-25.

[8] 李建波. 关于网络交易纳税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 财会研究,2011(12):28-30.

[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R/OL]. http://www.chinatax.gov. cn / n8136506 /n 8136563 / n8193451/n8193571

/n8194811/8254073.html. 2003-03-10.

[10]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R/OL]. http: //www.saic.gov.cn /zwgk / zyfb/zjl / fgs/ 201006/t20100601_88889.html,2010-05-31.

[11] 李嘉明,董来公.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分析[J]. 税务研究,2006(3):41-44.

[12] Richard M. Bird. Taxing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End of the Beginning.WorkingPaper,2005.

[13] 刘辉.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理研究[D].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8.

[14] American Adults who have ever bought a product online[DB/OL]. http://www.pewinternet.org/.

猜你喜欢

网络交易
为消费者网购撑起“保护伞”
网络交易定价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
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究
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网络交易安全需法律“撑腰”
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
线上品牌视觉设计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交易征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电商平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