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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中美比较

2012-04-29贾菁菁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3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中国的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信息披露及相关准则规范尚不健全。本文以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为对象,通过对中美的比较分析,借鉴美国在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经验,提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建议,以促进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违约互换 信息披露规范 比较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源于发达的金融市场,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其实质是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实现规避信用风险。作为衍生金融工具,信用违约互换的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同时并存,及时有效的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会计信息是非常必要。而完善交易者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等,还需要加强对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

基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及信息披露规范的研究与实施的经验和成果较为丰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

1.金融危机前有关信用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适应美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自1990年至2007年,FASB在发布制定、修订等会计准则中有多项会计准则针对金融工具或涉信用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及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1990年,FASB发布《SFAS105:具有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和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其中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定义、性质、范围以及风险类型;1991年发布了《SFAS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其中进一步规定了应披露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具体内容,包括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方法和相关的重要价值。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及相关准则应用的反馈,FASB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及信息披露相关规范进入了修订阶段。1994年,FASB发布《SFAS119: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对SFAS107、105进行了修正,使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规范更完善;1998年,FASB发布《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衍生金融工具均按其公允价值于资产负债表列示,按具体持有目的对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建立了一套新的披露要求,分别取代FAS105、FAS107和FAS119;2000年,FASB发布《SFAS138: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交易的会计处理——对SFAS133号的修正》对FAS133中套期的特定类型制定了具体的技术处理规定;2006年,FASB发布《SFAS155:特定混合工具的会计处理——对SFAS133和SFAS140的修正》、《SFAS156:金融资产服务的会计处理——对SFAS140的修正》、《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三项准则,进而形成了一个按GAAP原则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丰富了公允价值的披露内容;2007年为了使有些没有运用复杂的套期会计准则计量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企业有机会减缓由此造成的账面利润波动,从而改善财务报告质量,FASB发布《SFAS1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包含对SFAS115的修正》允许企业对一些金融工具和一些特定项目有选择的按公允价值计量。

2.金融危机后有关信用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信用风险大幅攀升。为充分披露信用衍生工具对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2008年3月,FASB发布《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信息披露》(SFAS161),这是一项系统的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准则。准则指出:定性披露使用衍生工具的目的与策略,在报表衍生工具列示的基础上,以表格披露其公允价值损益,并明确其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对应的位置

2008年9月,FASB发布《关于信用衍生工具和某些财务担保的披露:对SFAS133和45号解释的修正》(FIN 45—4),要求信用衍生工具的卖方提供更多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对信用风险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信息,改善交易各方对信用衍生产品会计信息的披露。该公告还要求信用保护卖方披露未来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最大金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出售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偿付风险等信息。

由于金融危机期间,CDS等的市场价格不能恰当地反映其真实价值,公允价值计量遭到了质疑。2008年10月,FASB对SFAS157做出补充,解决市场流动性不足时信用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2009年6月,FASB发布SFAS167,使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加严密、审慎。

二、中国关于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

中国专门针对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相对较少,集中体现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范中,相关的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表外项目对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进行披露。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了目前金融工具的报表列报和表外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报告主体披露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在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中金融工具重要性以及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性质与程度等方面的信息。

201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其中企业发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给予指导意见,这成为目前国内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最详尽与直接的政策指引。该“解释”指出,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与财务担保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对于其他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作为衍生工具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企业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披露情况,建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相关规定进行列报和披露。

2.银行监管机构发布的办法与指引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于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虽然未对具体的披露内容和格式做出具体的要求,但规范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政策、计量基础和账面价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通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2008年9月1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实现管理和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其中“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章节对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界定进行了相应规定,即当信用违约互换与由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相同时,可作为信用衍生工具。

2009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交易商协会发布《NAFMII主协议》,明确了“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一对一达成的、按照双方具体要求商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这其中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债券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利率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以及以上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0月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该指引对我国信用风险缓释产品业务开展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3.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范

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规范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基础、风险头寸、公允价值、和套期确认标准等相关四项内容应披露的信息。

三、中美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比较及建议

1.中美信用违约互换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比较

中美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在规范格式、对象、信息分类公允价值计量、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比较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金融工具披露规范的比较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美国FASB以具体规则的方式,专门针对信用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定和发布了相关的准则,且在信用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更为全面、系统;中国以基本原则为导向,尚缺少专门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指向性不明确,风险管理的指引不全面,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披露方面还有待完善和加强。

2.完善中国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相关规范的建议

完善中国信用违约互换会计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应以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指引,借鉴美国会计准则相关规范,强化以下内容:

(1)应建立针对信用衍生产品的相关规范。随着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制定有针对性、适用信用衍生产品特征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非常必要。

(2)在目前中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流动性不足、业内缺乏统一的信用风险模型等的情况下,在年报附注中披露CDS公允价值时,信息尽可能详尽、充分。如发行的CDS的公允价值层级、使用该层级的理由、内部风险定价模型的各种详细信息、使用不同模型估价的CDS的公允价值占所有CDS公允价值的比例等;

(3)基于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特征,加强对交易主体应该向信息使用者披露信用违约互换相关风险的定量信息及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目标的披露,以使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及风险程度,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宋常、周银蕊,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与列报的思考,会计之友,2006(3):62—63

[2]陈志远,岳小迪.新会计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表内列报的影响及改进趋势研究〔J〕.当代财经,2008,(6):98—102

[3]FASB.SFAS 157:Fair Value Measurements[S],2006.9.

[4]《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10

作者简介:贾菁菁(1989—),女,汉,北京,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在校学生本科)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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