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聪的电视
2012-04-29李东晓潘祥辉
李东晓 潘祥辉
[摘要]媒介生态学将人、媒介、社会和自然看作一个生态系统,各个要素在这个系统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而构成一个动态平衡。听障者群体是被电视媒体的传播技术排斥在外的消费者群体之一,也因此构成了电视媒体对听障者群体的生理歧视。这一歧视状况若得不到补偿或改善,将会影响到整个媒介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可能造成生态链的断裂。用无障碍传播理念来观照电视媒体对听障者的生理歧视现象,通过配备字幕和手语翻译的方式为听障者使用电视媒体提供替代性通道,是解决这一歧视现象的有效途径。总之,唤起整个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控制者的信息平权意识才是解决这一歧视现象的根本。
[关键词]媒介生态学;媒介歧视;听障者;电视媒体;无障碍传播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848(2012)04-0005-07
[作者简介]李东晓(1979—),女,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媒介文化及媒介社会学研究;潘祥辉(1977—),男,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媒介社会学研究。(浙江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媒体时代我国视听障碍群体的媒介使用与满足研究”(10CXW028)的阶段性成果。
一、媒介生态系统中人与媒介的关系
媒介生态学将人、媒介、社会和自然看作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个要素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构成一个动态平衡。在媒介生态学的视阈内来看媒介传播活动,其实质是探究“媒介传播是如何影响人类的感知、理解、情感和价值判断,以及人类与媒介之间的互动如何增进或阻碍我们的生存机会。”因此,媒介生态学是探究人与媒介及其传播活动外部环境之关系的科学。邵培仁教授认为:“作为整体生态系统中的人,必须认识到:‘完整的人应该既是物质与精神的平衡,也是技术与情感的平衡,否则就会沦为‘单向度的人;对于整体,人既不能脱离于它也不能自立于它,而只能与其融为一体;对于整体,人伤害它就是伤害自己,优待它就是优待自己。”媒介生态学“强调人在媒介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寻找媒介环境的改变与人的行为及感觉方式的改变的关系,重点关注媒介对人的影响,是以人为中心”。因此,在媒介生态学的视角下,人与由媒介构建起来的媒介环境之间应该达到良性的互动,从而互动中达到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发展。尹鸿教授在《被忽视的生态环境—谈文化媒介生态意识》一文中写道:“媒介生态学关注的是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动态的变化的媒介环境,媒介对人的作用、作用过程方式,特别是人类如何限制、控制、修整对媒介的使用,以维护、保持一种健康的、平衡的媒介环境,使人与媒介、媒介与人之间保持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可见,和谐、健康的媒介生态环境的构建对于人的发展极其重要,而和谐、健康的媒介生态环境又是惠及所有人的动态的、平衡的环境,若一部分人因受到歧视而无法与系统中的其他要素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能量交换,就会使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遭到破坏。“在当代信息传播过程中,传播者总是偏爱某些阶层的受众而忽视甚至歧视另一些阶层的受众。它的实质是一种传媒歧视。从长远来看,传媒歧视将日益加剧现代社会的知识信息鸿沟,破坏媒介生态和平等公正原则,不仅可能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和扭曲大众媒介自身的发展。”而在现实的传播实践中,电视媒体因为其视听兼备的传播技术将具有听力障碍的听障者群体排斥在外,造成了对于听障者群体的生理歧视,进而引发了电视媒体与听障者之间的生态失衡,这种失衡不仅影响听障者通过电视媒体成为“完整的人”的机会,而且会影响整个媒介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
二、人与媒介的关系失衡:电视媒体的生理歧视现象
电视媒体依赖的是一种视听兼备的传播技术,视听两者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信息传播通道。电视媒体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此后迅速兴起,成为大众喜爱的媒介类型,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怪有人说电视是20世纪对人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伟大发明之一。电视媒体带给人们的不仅是获取资讯方式的改变,还是娱乐方式、生活方式甚至思考方式的改变。在被人称之为“电视时代”的今天,与电视的隔绝无疑有穴居野人之感。
然而,当电视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常态时,“我们”不会想到还有一部分人却因为电视传播技术对某种生理缺憾的隔离而无法正常地使用电视,无法获取电视传播的信息,也无法正常地享受到电视带来的日常观看的愉悦感。这就是具有听觉障碍的听障者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世界约有2.78亿中度以上的听力障碍者,中国有听力障碍者2780万,占世界听障人群的25%,听力残障者中7岁以下的聋儿达80万人,每年还以3万先天性听力丧失新生儿的速度递增,加上后天药物等外界因素所导致的听力丧失,每年新增的听力障碍者在6-8万左右。听力障碍(尤其是聋人)因无法听到/清电视媒体传播的声音而无法正常地收看电视节目,而有学者认为电视媒体七成的信息是靠声音传播的,只看画面所获得的信息是极其有限的。由此看来,若电视媒体没有为听障者提供替代性传播通道的话,听障者想看懂电视几乎是不可能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视媒体通过提供字幕和手语翻译的方式为听障者使用电视媒体提供了替代性的通道,有越来越多的听障者通过电视获取信息、休闲娱乐和学习知识。通过笔者对浙江省内听障者的抽样调查显示,听障者所使用的媒介类型中,使用频率由高到低的排列分别是:电视机、手机、互联网、报刊杂志、电影、DVD/VCD、广播。在随机调查的925人当中,有87.9%的被访者选择了电视,高出排名第二的互联网(44.0%)和排名第三的报刊杂志(43.5%)四十个左右的百分点。电视媒体的遥遥领先足见电视媒体对于听障者的重要作用。另据笔者的调查,在听障者使用大众媒介的目的中,“获得新闻信息”位居第一位,他们常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也以新闻节目位列榜首。然而,从常理来看,听障者使用电视媒体的障碍显然要大于印刷、网络等视觉媒体。特别是对于那些仅靠观看画面根本无法了解其内容的新闻节目来说,听障者更是存在着巨大的收视障碍。实际上,听障者能够看懂电视节目,包括电视新闻节目,主要依赖于电视字幕和手语翻译。
字幕最早使用在电影译制片当中,为了给操其他语种的观众提供翻译之用。随着二战后各种人权运动的开展,听障者的信息权也备受关注,为了让听障者也能够收看影视节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影视制作和播出机构做了配备字幕的硬性规定,其中就包括要求电视台为其播放的节目配备供听障者使用的隐藏式字幕(Closed Caption)。
我国电视的字幕工程起步较晚,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所用技术也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电视节目当中配备的都是无法关闭或开启的开放式字幕;配备字幕的初衷并非为了保障听障者看电视的平等权利。尽管如此,拜字幕所赐,我国的听障者也能够收看部分配备字幕的电视节目了。然而,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我国电视节目的字幕配备情况并不是很好。据笔者的统计,我国总体上电视节目的字幕配备比例只有50%左右。其中,字幕配备情况最好的是电视剧,其次是文化旅游类节目和动画片等。字幕配备情况最不好的三类节目分别是体育类节目(包括体育新闻、体育栏目或体育赛事等),字幕配备比例平均只有3.42%;新闻节目(包括新闻评论),字幕配备比例只有不到三成;科教类节目字幕的配备比例也只有三成左右。这一数字与欧美一些国家相比不可同日而语。据统计,在英国收视排名前十位的电视台中,字幕的配备比例基本上都做到了100%,包括电视新闻节目和体育节目。因此,仅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电视媒体提供的节目当中只有一半左右为听障者提供了可以替代的传播通道,另一半的节目则是将听障者观众排除在外的;且这一半的节目当中大部分又是听障者最想要收看的新闻类节目。
手语翻译是听障者接收电视声音信息的又一个替代性通道。手语(sign language)是指用手势比量动作,根据手势的变化模拟形象或音节以构成的一定意思或词语。手语是听障者获取或传播信息的一种肢体语言,也是听障碍人群的主要交流工具。电视媒体通过配备手语翻译将节目的声音信息转化为视觉信息从而方便听障者的收看。手语翻译是电视媒体克服对听障者传播生理歧视的专门措施。
从我国电视媒体手语翻译的配备情况来看,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央视目前只有《共同关注》节目全程配备了手语翻译,其他地方台所办的手语节目大多是10~20分钟左右的新闻节目,且多数是毫无时效性的一周新闻集萃,除了作为政绩工程存在外,基本上起不到为听障者提供信息的作用。结合字幕和手语总体状况看,我国许多电视节目既无字幕也没有手语,包括许多名牌栏目,比如央视的《新闻联播》、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等,这些节目恰恰是听障者需求度较高的节目。“北京1十1视障人声音工作室”创始人之一解岩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电视媒体加配手语和字幕为听障者提供便利。他说:“我们应当去呼吁全社会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生活的权利。让他们可以享受到社会进步和信息发展的益处,而不是被隔离开来,失去了获取信息的可能。”
电视媒体对于听障者的生理歧视现象在我国还较为普遍,更加严峻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政府、社会及媒体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从媒介生态学的视角来看,构建和谐的媒介生态环境应该是惠及每一个人的,是为了让每一个人在这个生态系统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否则这个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出现问题。
三、电视媒体生理歧视现象的媒介生态学解读
媒介生态系统是一个人?媒介?社会?自然四者共生的系统。这个系统包含了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含有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等)和一级生产者(传播者)、二级生产者(媒介)、三级生产者(营销)、消费者(受众)和分解者(回收、利用者)等若干要素。邵培仁教授依据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建构了一种复杂而科学的媒介生态系统的分析模型。这一模型将媒介信息生产者、接受者和分解者看作是一个没有差异的整体,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和分解者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回路,并且与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为我们勾勒出了一个以大众媒介为中介与各种环境共生的平衡和谐的媒介生态系统。然而实际的情况更加复杂,在这样一个媒介生态系统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并非是一个没有异质的整体;在现实当中,许多族群和亚类(比如各种弱势群体)并未被包罗在“消费者”这一要素当中,其中就包括具有部分生理缺憾的听障者。
与其他各类弱势群体不同的是,听障者群体的“弱势”来自于其身体上的缺憾,这种缺憾是由生理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生理上的不健全所造成的无法获取正常的教育机会、工作机会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进而导致了他们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地位,也因此处于了社会弱势的地位。一方面,电视媒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重要,使得听障者对电视媒体的需求度持续增加;另一方面,电视媒体又持续地忽视听障者的收视需求,如此下去,由电视媒体与其消费者群体所构建起来的媒介生态系统的和谐平衡就会被打破,从而危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状况可用图1来表示:
根据图1模型所示,在由媒介产业环境(包括媒介生产者和若干媒介消费者群构成)、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构成的媒介生态环境中,信息(还包括物质和能量,但对于大众媒介来说主要是信息)在媒介产业环境内部从生产者群(包括所有从事信息生产的机构和把关人)向消费者群(主要是目标消费者群)流动,并且收到来自目标消费者群的反馈(回流);媒介产业环境还会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包括物质、信息和能量的各种交换,从而构成了一个平衡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可视为一个和谐的生态链。然而,在媒介的目标消费者群之外,还有许多被媒介忽视的消费者群,这些消费者群对于媒介信息有需求,需求的信息不断地流向媒介,但却没有收到足够的回流信息,在这样的系统中,信息(能量)的流动是失衡的。随着被忽视的消费者群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持续得不到满足的话,整个媒介产业环境会受到来自于这些族群的压力,从而导致原有的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被打破。
对于电视媒体来说,除了其他被忽视的消费者群体外,更重要的还包括基于生理歧视而被忽视的听障者群体,而听障者消费者群有着与其他消费者群体不同的特点:听障者消费者群被电视媒体所忽视的原因在于其生理不健全导致的电视传播技术对其造成的传播壁垒。在以常人中心主义建立起来的媒介传播生态中,传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都是以健全人为标准的,因此,听障者被抛弃的根本原因还不是媒介产业的市场因素,而是源自于传播技术对听障者的生理歧视。这种生理歧视是《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是一种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等。如果电视媒体不通过其他通道来弥补传播技术对其造成的生理歧视的话,听障者消费者群便会被长期且绝对地被排斥在电视媒体所构建的生态系统之外。基于这一点上,听障者消费者群被排斥的后果与因市场(利润)原因而遭到排斥的其他消费者群的后果也不尽相同(比如农民、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这些消费者群可以通过自身身份的改变或者通过政府的规制(比如强制开办“农业频道”、“少儿频道”等)来调节,从而实现电视媒体与这些消费者群之间生态系统的次生平衡。然而,听障者的生理缺憾是无法恢复的,除了通过外部的力量要求电视媒体提供辅助技术外,别无他法。在这种情况下,媒介控制种群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
从宏观来看,大众媒介对听障者消费者群的忽视有造成整个媒介生态系统断裂的可能。对于作为个体的人来说,除了获取必要的物质能量维持生存外,更重要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有用信息实现精神上的满足,而一个人的精神满足状况会直接影响到他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社会系统应该提供给每个人同等的实现精神饱满的通道。如今的社会,除了教育系统外,大众媒介是个人获取信息来丰富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从理想状态上看,这就需要每一类媒介都应该为每一人提供完全同等的接近机会,从而在每一类媒介与每一类消费者群之间建立起一个良性的生态关系,进而保持整个宏观媒介生态系统的平衡。一旦有某些消费者群被忽视,甚至是遭到抛弃(比如电视媒体之于听障者),被抛弃的族群不能通过某一类媒介获取必要精神食粮,而(可能)导致其整体素质不能得到提升,积聚需求的意愿持续得不到的满足,那么便会使得整个生态系统面临断裂的危险,从而打破整个生态平衡。
四、无障碍传播:电视媒体生理歧视现象的改进
既然良性的媒介生态系统是将每一个人包括在内的,是人与媒介、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处的平衡系统,那么听障者被纳入其中,应是这一和谐生态系统的应有之义。虽然听障者是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憾而无法正常使用电视媒体,电视媒体也应该采取弥补的措施来消除传播技术对听障者造成的生理歧视。在笔者看来,无障碍传播的理念和无障碍传播的技术是电视媒体消除对听障者生理歧视的有效途径。
无障碍传播是指媒介的信息流能够顺利地到达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可以平等地接近和使用媒介,能够平等地获取和传播信息。从信息平权的要求来看,无障碍传播要求大众媒介能够为每一个人提供近乎平等的接近和使用媒介的机会。它既包括每一个健全人,更包括具有生理缺憾的残障者。因此,对于电视媒体生理歧视现象可以被纳入到无障碍传播的理念当中进行关照,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介技术的无障碍建设得以改进。
对于由电视传播技术造成的对听障者的生理歧视问题可以通过前述提到的配备字幕和手语的方式得以改进。虽然我国当前电视生产者已有了配备字幕和手语的自觉,有关部门(主要是残联)也在呼吁制定电视节目中配备字幕和手语翻译的相关政策,但实践状况尚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电视媒体配备电视字幕和手语翻译不应该只是媒体的自觉行为,而是需要整个社会对残障者平等的信息权利的意识觉醒以及媒介控制种群的强制性要求,而这两方面在我国当前都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大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对残疾人的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做了约定。公约指出,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一)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 (二)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 (三)进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务场所,例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旅游服务场所,并尽可能地可以进出在本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纪念物和纪念地。
在美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比如1998年制定的《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08节以及1996年的《电信法》的第255条款)对残障者的信息平权在法律层面上加以保障。1990年通过的《电视解码电路法案》又对电视字幕的配备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1993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13英寸或大于13英寸的电视机,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的数字电视机(DTV)都应该安装内置的字幕解码电路,使得电视机可以接收和显示专为听障者提供的隐藏式字幕(Closed-Caption),同时规定所有的新闻节目、娱乐节目和针对听障者的信息服务类节目必须提供隐藏式字幕。2006年1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又对配备字幕的节目进行了新的规定:所有的新节目,即“1998年1月1日以后所有在模拟电视机上播出的以及2002年7月1日以后所有在数字电视机上播出的英语言节目必须配备隐藏式字幕”;“1998年1月1日以后播出的所有的西班牙语节目必须在2010年前配备隐藏式字幕”。
英国政府曾于1990年出台《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第35节规定持有电视3台(Channel 3)特许使用权的频道必须播放一定量配有字幕和手语的电视节目以便听障者和聋人收看,且要求在1998年前字幕配备应达到节目播出总量的5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前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细则,对电视字幕和手语翻译的最低标准做了重新的规定,要求从1999年开始执行。1999年2月,英国前独立电视委员会又发布了具体的电视节目字幕配备的标准指南,对电视节目字幕的位置、颜色、字体、格式、停留时间、强调、停顿、隐藏式和开放式字幕、音乐字幕、音效字幕、对白字幕、儿童节目字幕、现场节目字幕以及新兴的数字节目字幕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媒体管理部门对电视字幕及手语翻译配备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鲜有对电视节目中配备专为听障者服务的字幕和手语的明确规定;另外,虽然听障者群体积极呼吁,但整个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知程度并不高。在笔者的调查中,一些残联的工作人员提到:当前我国对残疾人工作的主要关注还停留在其基本物质生活的需求方面,对于涉及信息领域的精神需求,现在谈还有些超前。在笔者的调查中,持这一观点的并不在少数。
由此可见,在对电视传播技术对听障者造成的生理歧视的改进方面,除了通过字幕和手语弥补这一技术障碍外,提高整个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媒介管理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呼吁媒介控制者出台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责任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