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共服务中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
2012-04-29陈宇翔
陈宇翔
摘 要:基层海事处是海事工作最直接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是履行海事职责的前沿阵地。近年来,与海事行政执法有关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首当其冲的是海事处。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海事处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海事处 预防 处置 群体性事件
案例:2010年5月2日1220时左右,某海事处辖区内河水域发生一起游泳者被不明运砂船触碰致死的事故(以下简称“5·2”事故)。接到报告后,该海事处立即派员奔赴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搜救。接着,马上组织对肇事船舶排查及事故调查,并一直与死者亲属保持联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地方政府通报。尽管事故调查紧锣密鼓、夜以继日进行,但因没有碰撞痕迹,在认定肇事船舶上遇到较大困难。5月8日上午0930时,死者亲属等42人到该海事处上访。该海事处沉着应对,一是引导上访者到大厅和会议室就座,并热情提供茶水;二是约请两名亲属代表进行对话、沟通,了解其诉求,介绍事故发生以来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进展,通报遇到的困难,表达事故调查处理的信心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取得理解;三是向上级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四是要求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情绪稳定及人员疏散工作。当天1830时,上访群众在居委领导带领下,全部离开该海事处,事件没有发生任何过激行为。事故调查处理完毕,死者亲属向该海事处表示歉意并赠送锦旗。
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节
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节主要有两个方面:
水上交通事故。一是人员失踪一时搜救未果;二是船舶肇事后逃逸;三是民事纠纷僵持不下;四是不满意的事故责任判定。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强制拆除违法水上水下构筑物(如养殖捕捞设施、水上栈桥等);二是暂扣船舶(如渔船、渡船等)。
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1、行政相对人方面
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有关渔民、沿江村民,对海事部门存在“有吃有喝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有了问题要找你,解决不好要骂你”的倾向。
一是思想上不讲理。部分群众在互相攀比中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互相效仿中坚定“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访不信法”,以“权利”叫板“权力”,以“维权”对抗“维稳”。
二是行动上不配合。不理解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有程序、需要时间;对因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特别是事故伤亡人员赔偿问题,不轻易让步;违反规定养殖、捕捞,发生事故后,不满意海事部门的调查结论;对海事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纠集渔民、村民进行阻挠、干扰、恐吓,甚至暴力抗法。
2、海事工作人员方面
一是思想不重视,存在“松”的问题。对群体性事件呈易发多发态势缺乏认识,以为只要依法行政就行,未能主动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放任事件发酵。
二是方法不对头,存在“拖”的问题。应急机制不健全,紧急出动不及时;事故调查处理按部就班,导致群众不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三是责任不明确,存在“推”的问题。有一些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海事处需要与机关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结果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引起群众误解,小问题引发大热点。
四是接待不热情,存在“激”的问题。对群众的疑问、诉求乃至责备,缺乏热心、诚心和耐心,解释不够冷静、到位,表达不够温和、稳妥,刺激了群众,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事件恶性化。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措施
与海事行政执法有关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维权抗争的范畴,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此类事件,至关重要的就是做好四方面工作。
1、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海事部门“立身之本”,是建设服务型海事的必然要求。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首先就是要依法办事。如果行为不检点,授人以把柄,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比如,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务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与某一方有不正常的接触。有海事调查人员下班后与其中一方有接触,被另一方误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特别要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置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谨慎实施行政强制。我们曾经对两起非法水上构筑物,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而得到自行拆除的。
2、尽职尽责
尽职尽责是海事部门“免责之基”,是建设责任型海事的基本要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到人员伤亡,必须马上组织搜救,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100%的努力;涉及肇事逃逸,应即刻组织拦截,或马上组织协查。这些都时刻考验着海事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稍有不慎,不仅经不起受害方的质疑,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而且潜伏着责任追究的风险。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特别关注垂直管理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一有案件线索,往往抓住不放,务必引起警惕,切实抓好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防控。
3、用好资源
用好资源是减轻海事部门压力、加快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与沿江村民、渔民有关的事故,依法行政是必须的,但仅有依法行政是不够的,需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切实用好社会资源,注重借势借力,加快问题解决。在调查处理“5·2”事故时,难度最大的既不是在追查肇事船舶上,也不是在责任判断上,而是在赔偿上。尽管调查处理人员反复宣传解决内河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定途径,但受害方既不愿意走司法程序,也不轻易让步,盲目攀比“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准,赔偿纠纷处于胶着状态。海事部门在解释、协调无效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由地方政府和海事部门分别疏通受害方和肇事方思想,才促成协议。“5·2”事故也有类似情况,受害方、肇事方的赔偿标准差距太大,最后也是通过业界有影响的人士出面协调才达成协议。
4、科学应对
科学应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键就是做好“早”“快”“细”“慎”四篇文章。“早”就是要“早知情、早报告、早应对” ;“快”就是要快速反应、表明态度,快速安抚、理顺情绪,使群众达到某种适当的心理预期,防止事态扩大或升级;“细”就是要做细致的工作,关注每一个细节;“慎”就是要慎言。“言多必失”,要统一口径,一个声音对外,防止节外生枝。处置群体性事件,往往一句不经意的话,都可能诱发大矛盾。所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稳住对方情绪,控制自己情绪,坚持理性、规范、文明执法,防止矛盾激化。在“5·2”事故的群众上访事件中,海事处主要领导心平气和地与死者亲属代表进行对话、沟通,首先表示理解和同情,然后介绍海事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的情况,阐明上访只有影响事故进展的后果,以诚心换取死者亲属的信任,使事态得以控制。
近年来,与海事行政执法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从总体上看,应对效果比较好,但也有个别演变到打砸办公场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海事部门必须居安思危。当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仇富、仇官、仇不公”愈演愈烈,加上网络具有高倍的“放大器”、高速的“传播器”、高强的“聚光灯”功能,与海事行政执法有关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不会也不可能消除。基层海事处一定要认清角色职能定位,讲究预防处置策略,按照“小事不出海事处,大事不出分支局”的要求,切实抓基层打基础,筑牢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作者单位:汕头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