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类学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路径研究
2012-04-13
(上海海事大学 商船学院,上海 201306)
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航海类学生就业的引导作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特制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1]
目前,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来自农村的比例超过70%,其主要原因在于学费比较低、就业率较高。但从2010级开始,航海类学生学业费用负担有所增加,对航海类专业招生带来一定影响。近年来,商船学院贫困生(含特困生)数量是各二级学院中最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数也明显高于其他学院。整体来讲,学校航海类学生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找到一份稳定且收入较高的工作是绝大多数学生的努力方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实施,可有效缓解学生毕业后的经济状况[2],将对航海类学生的就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统计显示,航海类毕业生85%左右就业于航运企业,而且多数为大型航运企业。但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船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对于陆上工作来说已无明显优势,海员队伍的职业认同感下降,海员的来源逐渐向内陆省份转移。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航海类专业尤其是轮机工程专业毕业生从事远洋运输的比例维持在70%左右,近两年由于陆上工作竞争激烈,上船学生比例有较大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好转,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大量流失的情况还将出现,由此将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
此外,航海类毕业生就业头几年频繁跳槽违约也使得航运公司投入在员工培训的大笔费用付之东流,一定程度上影响船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致不少航运公司加大了高职学生的招聘力度,减少了航海类本科毕业生的招聘计划,对学校航海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造成的影响日益显现。
对从事一定年限远洋运输的航海类毕业生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既体现了国家对航运的重视,也可对相关学生进行资助补偿。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由国家代偿后,相当于在校4年免费读书,这样可吸引很多家庭相对贫困且立志从事航运业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海事类院校,提高航海类专业生源质量,同时也从根源上减少了毕业后的流失问题。
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1.代偿资格的认定尚不明确
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航海类专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如学生在校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则可申请代偿学费4年,2009级之前4年学费共为10 000元。如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代偿学费或实际贷款金额,每名学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3]。代偿采用每年递交代偿材料的方式进行。由于国家对航海类毕业生的代偿工作2011年才正式开始,代偿资格认定的相关操作细则并未出台,具体操作仍是在各航海类院校内部完成。目前,不同省市的航海院校对代偿的操作不完全相同。有的院校是只要毕业生从事远洋船舶运输工作,即可获得申请代偿资格;有的院校则是要求签约国企乃至央企航运公司的毕业生才具有申请资格,签约外派及个体船员被排除在外[4]。根据2011年5月18日上海市教委关于认定符合条件的远洋企业的公示中,外地国企航运公司和外派公司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代偿条件。代偿工作不仅影响航海类专业学生是否到航运企业就业,还能影响到哪些航运公司就业。如何在接下来的代偿工作中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航海类各院校间的沟通,力争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对航海类毕业生的代偿资格达成共识,是航海类院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代偿材料的审核尚需加强
每届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毕业班辅导员要召开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会议,将代偿工作进行详细介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之前必须要做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并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如约还款。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交代偿申请材料,可以等工作单位落实后再进行第二批申请。由于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都存在二次定岗,还需要提交盖有二次分配单位章即船章和公司人事部门章的二次分配证明。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申请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建议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负责代偿工作的教师应尽量核实学生的就业情况,并尽可能定期与航运公司联系,确定航海类毕业生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由于学生众多,学校不可能一一核实,所以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在公示期结束后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材料上交,待上海市审核通过后,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并反馈给相应航运公司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应加强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建立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信息库,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5],若毕业生发生违约,要及时更新数据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可申请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3.代偿工作由谁负责尚未落实
代偿工作与日常资助工作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覆盖范围较广,约占航海类学生总数的70%;二是持续时间较长,每位学生资助期长达3年;三是资助金额较大,从1万元到2.4万元不等。基于以上可知,整个代偿工作量相当大。学生签约航运公司后,接下来几年的代偿工作由谁继续负责目前还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如果继续由原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则可能因为辅导员带其他年级学生或已经转岗而对工作带来影响;如果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在现有人员情况下承担如此大工作量显然也不太现实;如果学院专门安排一名辅导员负责,在现有编制数不增加的情况下,辅导员工作量相当大,代偿高峰时人手不足无法有效应付,如何高效管理也是对代偿工作负责人员的严峻考验。
学校商船学院每年有四五百名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占学校各类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的绝大多数,而且航海类毕业生的代偿操作有其自身特殊性。如何把握二次分配证明及工作满一年证明寄回的时间节点,如何让学生毕业离校后能够随时了解到自己代偿工作进展的程度,代偿金额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是否还需要离校前跟银行签订补充还款协议等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影响到代偿工作的成效。同时,随着代偿工作的开展,还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学校应不断总结研究,才能真正发挥好政策的鼓励及导向作用,使代偿工作成为造福学生的好政策。学生处资助中心应加强对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及商船学院特殊情况制定适合学校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宣传,使在校学生了解代偿政策[6],合理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做好航海类学生的招生与就业工作。
三、结 语
航海类专业是肩负着为国家航运事业培养高级航运人才的重任。培养综合素质好、专业意愿强的航海类毕业生并使之从事航运事业,符合国家、学校和学生本人的利益。《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为做好航海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通过对代偿工作进行路径研究,将为航海类院校接下来顺利有序的开展代偿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1]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EB/OL].(2009-3-11) http://www.edu.cn/zheng_ce_wen_jian_770/20090422/t20090422_374177.shtml.
[2] 柯尊韬,田恩舜.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J].当代教育科学,2007(4):26-27.
[3] 杨晨光.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办法公布[N].中国教育报,2009-04-12.
[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EB/OL].(2009-07-03) http://www.chinaacc.com/new/403_425/2009_7_3_lu52653152113790023770.shtml.
[5]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EB/OL].(2009-04-20) http://wenku.baidu.com/view/8739b924a5e9856a5612
600f.html.
[6] 宋 冰,贾丽丽.高校实施代偿资助政策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9(1):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