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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航海类专业建设与履约准备情况分析

2012-04-13,,

航海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航海船员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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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 510800)

一、引 言

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项目组成员在2012年5至6月间对我国中南、华南和华东地区的10所高职航海类院校的专业建设和履约准备情况进行了调研。总体来说,各院校均非常重视航海类专业建设和履约准备工作,但由于学校发展历史的不同,不同院校均有各自的特色和成功的经验,也都有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和困难。现总结如下,以引起共同关注。

二、专业建设与履约准备情况

1.高职航海教育的办学体制和机制

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综合化和隶属关系地方化进程的推进,原中央各部委和大型国企所属的院校合并重组后,其院校属性和归口管理部门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高职航海院校也在这种改革的浪潮中不断发展壮大,从20世纪的几家高等专科学校发展为如今的近40家高职高专院校。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原来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开办的中等航运或海运学校升级转化而来,第二类是原中央部属或大型国企所办的航运类专门中等学校与地方其他院校合并重组或升格发展而来,第三类是以船舶装备制造类专业为核心的船舶制造类院校经过从陆地向水运的扩展与演化而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一类院校往往以航海类专业为核心,发展了许多航运类相关专业,其航海类专业教学资源较丰富,办学力量较强,办学经费有可靠的保障,能及时跟踪航运市场变化和国际国内的法规变化,动态地补充办学资源,是我国航海职业教育的主要力量;第二类院校大都为综合性交通院校,大都以公路运输类专业为核心专业,航海类专业因其投入大、办学效益低有被“边缘化”的趋势,表现为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规模不大,办学质量不高,专业教学资源不足和补充缓慢等;第三类院校往往航海类专业办学历史较短,资源积累有限,轮机专业资源较航海技术专业教学资源丰富,航海技术专业大都处于起步和发展壮大阶段。

2.高职航海类专业办学规模与专业建设

院校航海类专业的办学规模须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根据《船员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按各院校航海类专业教学资源情况进行核准,各院校只能在核准的规模内招生,因而海事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能较真实地反映院校航海类专业教学资源的多少。从200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促进我国船员队伍建设的十大措施》以来,各航海院校分别开办了“三年制双证班”“两年制中专班”“一年制考证班”(以下统称“双证班”)等多种形式的船员培训班,使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规模急剧膨胀,达到了历史最大规模,部分院校甚至远远超过其核定的办学模式。目前各种双证班的高峰期已过,已呈现萎缩状态,其原因主要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高了获取船员适任证书海上资历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对非全日制航海教育的学员增加考证前“必须有12个月的海上资历”的要求,由于实习船资源的限制,除个别本科院校外,高职院校目前都无法使学生达到这一要求。

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均非常重视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大部分院校的航海类专业都成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并取得了许多标志性成果(如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但微观教学层的改革并不明显,如教学内容遴选与序化仍未跨出学科成为体系的思路;教学过程的组织也很少能体现出基于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的要求;教材大部分还是采用航海类本科院校的教材;校企合作还只停留在签订协议、组成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肤浅层面上。

3.航海类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因各院校发展历史和发展状况不同,航海类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规模与质量相差较大,总体上说基本均能满足办学规模内的教学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办学历史短的学校教师中持证船员的比例很高,但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水平不高,个别院校的航海类专业教师基本上均来自于船员队伍,具有教师资格和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很少;办学历史较长的院校情况则相反,师资队伍中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多,但有海上资历尤其是持有效船员证书的教师少,甚至满足不了《船员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则》对师资队伍中持证船员比例的要求。

目前,各院校航海类专业教师建设的思路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从航运企业引进管理级船员,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个别院校对船长和轮机长已放宽到专科学历),有些内地院校为稳定引进的人员,对引进的管理级船员直接聘任为高级工程师,享受副高待遇,另外根据船员职务高低发放特殊补贴;二是通过政策促进在职教师上船顶岗实践,提高在职教师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员职务,但不同学校的政策相差较大,有上船期间保留学校基本工资,另外还计发工作补贴的,有只保留基本工资的,有校内停发校内基本工资和津贴还要按月上缴部分船上收入的,还有将船上资历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的。

由于利益驱动,在校高级船员往往不安心学校教学工作,尤其是教师待遇偏低的内地院校中,持证教师的流动性较大,师资队伍流动性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在职高级船员在陆地停留时间短,且随机性和不可预见性大,很难像其他陆上专业一校建立较为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均较困难,所以各院校长期聘任的兼职教师都很少,也主要是以退休或离岗的船员为主。

4.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与评估通过情况

各院校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相差较大,总体上看都不高,平均一次性通过率只有40%左右,有些院校甚至达不到20%。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重视程度不同。以航海类专业为核心专业的院校往往比较重视考证通过率,大都实行了课程负责制,学校制定了针对单门课程和一次性通过率的激励政策。教师教学积极性高,学生管理严格,学风较好,通过率一般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专业英语“瓶颈”未能突破。大家普遍认为专业英语评估与理论考试的通过率始终是“短板”,考证课程一次性全部通过率通常就比专业英语通过率低1至2个百分点。三是教学时间得不到有效保证。航海类专业教学内容多,顶岗实习和技能训练项目多,学生在校有效学习时间短(不足两年),教学组织难度大,加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膨胀,专业课程教学时数不断被压缩,严重影响了课程教学质量。有些院校考虑利用部分寒暑假时间组织教学。

5.针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的履约准备情况

(1)修正案和“11规则”宣贯情况。各院校基本上都以不同的方式组织了“11规则”的学习,包括校内组织教师进行封闭式的集中学习,组织部分教师参加片区海事部门组织的学习,请行业内知名学者或海事局主管领导到校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部分院校还在航海类专业在校学生中进行了宣贯。但教师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多,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少,且学习效果不尽相同,有些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还需进一步加强。

(2)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工作各校基本上处于起步或研讨阶段,都还没有成形,部分院校甚至还没启动(想等考试大纲颁布后再进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教学内容增加了而顶岗实习时间要求也提高了,有效教学时间缩短,教学时间安排困难;二是实际的课程设置很难与考试课程相一致,“11规则”中的考试课程均为综合性课程,目前的教师都很难独立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多数学校还是打算按原来的课程思路(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程分离、技能训练课程与理论教学课程分离)组织教学。

(3)师资准备情况。按《船员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则》,目前各院校的师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主要是教师中持证船员证书的比例不够,各院校目前师资引进以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船员为主,大部分是学院自己公开招聘,也有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招考的。但内地相比沿海地区缺少地域优势,引进难度较大,加上大多数院校引进的高级船员只能享受中级职称待遇,队伍稳定更难。另一部分是少量来自于航海本科院校毕业的研究生,部分院校甚至降低要求接收航海类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部分院校特别制定了水上专业教师引进的优惠政策,如船长、轮机长可直接聘副高,另外还享受专门补贴等。企业主管的航海类院校和新开办航海类专业的院校,教师中持证船员比例相对较高,但通常流动性大,队伍稳定性差。

(4)教学设备配置情况。相比新公约的履约要求,各院校的航海类专业教学设备配置均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很少有能完全满足要求的。开办专业历史较短的学校主要缺少模拟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大型设备,开办专业历史较长的学校也面临着台套数不足需要进行补充和升级等问题。部分学校已有设备添置计划或已进行招标阶段,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经费、重点专业(或示范专业)及国家骨干校专业建设经费,但也有少数院校面临着经费设备更新和补充方面的经费困难。

(5)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开设情况。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增了船舶增设电子员的要求,“11规则”颁布了船舶电子员和电子技工的考试与评估标准,教育部高职高专2009年新增目录已有“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标准名称和代码。由于目前电子员在远洋船舶上的配备属非强制性规定,出于学生未来就业的考虑,加上开办该专业所需教学资源的不足,大部分航海院校对开展船舶电子员教育和培训持观望和等待态度,多数院校计划在原有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的基础上开办船舶电子员方向,少数院校已完成该专业的申报,但未完成资格认证,也暂未招生,已开办该专业的只有极少几家办学历史较长、教学资源较丰富的院校。

(6)教学资料使用情况。满足新公约的培训教材已由几家老牌的航海本科院校编审完毕,预计2012年7—9月份陆续出版,估计都是手册或规范类的“大部头”教材,高职院校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全部培训教学内容估计十分困难。各高职航海院校都赞成出版针对操作级船员的、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特色要求的专门教材,希望由交通职业教指委或出版社组织编写体现“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高职特色教材。

(7)英语教学改革情况。为突破适任证书考试中专业英语课程的“瓶颈”,各院校均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一是通过对基础英语教师进行航海类专业知识强化培训或对专业课程教师进行英语口语强化培训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是改革传统的专业英语与基础英语分割教学的模式,尝试将两者融合起来,加大英语教学时数,保证英语教学三年不断线;三是在招生时侧重考虑录取学员的英语成绩,提高学生英语基础水平或根据英语基础的不同,采取分层次、分阶段的教学模式改革。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十分成熟而值得推广的专业英语教学改革成果。

(8)履约面临的主要困难。目前各高校面临的履约困难主要是课程教学实施层面上的问题。一是目前的师资水平满足不了适任考试所要求的综合性课程教学的要求;二是教学设备资源满足不了课程教学与评估项目的训练要求;三是缺少比较成熟的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课程教学实施标准;四是教学时间短、内容多,教学时间组织上非常困难,有些院校已考虑利用非正常教学时间来组织教学;五是顶岗实习很难保证,目前基本上都是在第6学期或第5学期末学生到预分配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各高职院校基本没有自己的顶岗实习资源。

三、对策与建议

1.改革航海类专业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

一是强化航海类专业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动校企人员的合理互动,实现校企人力资源的共享,相互取长补短,将企业的教育服务责任与学校的社会服务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构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二是通过政府立法强化航运企业教育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使航运企业的人力资源获取与人才培养所需的实习实训资源提供实行“捆绑式”融合;三是推进船员教育培训二级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的改革,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员教育培训服务中心、一站式船员服务中心”等船员管理服务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办学机制,促进航海类专业教学资源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种模式在少数本科院校已有成功的案例,值得学习和推广。

2.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确保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一是从引进船员的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家属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使更多的高级船员走进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并安心工作;二是制定鼓励政策促进引进船员尽快提升高职教育教学能力,从教师资格的获取、教学业务培训、教学改革能力提升、专业建设能力等方面全面进行提升,使他们尽早适应航海类高职教育教学的需要;三是要从职称评审条件、工资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强制和激励政策,促进在校航海类专业教师到航运企业参加顶岗实践,获取船员职务证书或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不断提升他们的航海实践技能。

3.加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适任考试通过率

一是要在满足履约教学内容的前提下,打破基于传统的学科体系下的课程内容序化模式,重构基于行动体系的、任务驱动或项目导向型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本着基础知识适度够用、突出实践技能培养的思路,以适任考试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为基础,进行操作级船员教学内容的遴选和重组。

二是要制定满足“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要求课程教学实施标准,并组织编写满足操作级船员教学要求专业系列教材,将评估项目训练与课程的理论教学过程相融合,促进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三是加强基础英语教学与专业英语教学的融通,强化学生第二课堂的英语学习与训练,有针对性地采取分层教学和分阶段教学,切实提高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提高船员适任考试通过率,这也是实现“船员劳务输出大国”和“船员强国”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四是实行适任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课程负责制,实施激励和奖惩制度,将课时津贴、岗位任职考核与考试通过率挂钩,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主动性,不断提高适任考试通过率。

4.以全面履约为契机,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尽管各院校的全面履约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也是我国航海教育大发展的机遇期,各院校应以履约所需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设备条件达标为契机,强制性地促使院校加大航海教育投入,不断丰富完善航海教育教学资源。同时要切实推进航海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改革成果不能只停留在书面材料和“口号”上,要将教学改革的思想和成果落实到实际教学过程中,切实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将航海教育的国际标准性、行业规范性、岗位针对性与高职教育的职业、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强化专业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这是构建航海教育特色和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的高职航海教育教学模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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