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量管理规则”对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
2012-04-13
(武汉理工大学,武汉 430063)
一、引 言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为了有效履行STCW公约95修正案,我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97质量管理规则”)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1998年8月,我国首批6家航海院校获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十余年来,我国各类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根据“97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了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并获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质量管理体系在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逐步深化,对于促进我国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管理水平、教学和管理人员质量意识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广州启动了船员管理系列法规的修订工作,其中包括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经过1年多的工作,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讨论,完成了新版“规则”质量管理并即将发布实施。新“质量管理规则”与“97质量管理规则”相比,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各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应及时了解这些修改内容,掌握新规则的精神,以指导和开展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改版工作。
二、新“质量管理规则”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本次履约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新“质量管理规则”修订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持原有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不变;(2)考虑新规定的要求且管理要求不降低;(3)解决近年来体系建立、运行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4)借鉴2003年和2008年两次修改的内容;(5)充分考虑十余年来体系建立、实施与审核的经验。
新“质量管理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指南”,将其中的一些建议性要求升级成为强制性要求。如在规则中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受控范围。受控部门和人员的要求与原来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指南”中的要求基本一致。
(2)增加了管理评审要求。将“内部质量审核”基本要求改为“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增加了管理评审的要求。
(3)增加了对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要求。明确了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方面的要求。增加了在最高管理层任命管理者代表的要求。
(4)对个别要素的内容和名称做了调整。如将“教学检查与评估”要素中的人员考核、不合格学员识别等要求移到“教学与管理人员”和“教学和训练实施”等要求中。对“教学检查与评估”这个要素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5)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类型做了调整。将“再有效审核”改为“换证审核”, 不再进行再有效签注,而直接换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取消初次审核中的预审,将初次审核改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并一次完成,与其他类型的审核方式一致。
(6)引入新的管理要求。如增加了教学中安全保障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增加了对培训规模进行控制的要求,增加了对培训场地的要求等。
(7)对教育院校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要求有所区别。考虑到培训机构与航海院校在培训计划制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培训机构如直接采用主管机关制定的培训纲要,则不需对人才培养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
(8)对审核申请相关内容做了修改。对不同类型审核的申请时间、提交的资料等要求进行了修改,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简化。
(9)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从4年延长至5年。基于培训机构资质核验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合并进行的考虑,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从4年延长至5年。
三、新“质量管理规则”对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影响
1.对学校最高领导层的影响
最高领导层要更加重视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积极配置资源,适时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努力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同时强调在最高管理层任命管理者代表,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2.对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影响
新“质量管理规则”将教学和管理人员的控制过程从“聘任”提升到“配置”的高度,从较低层面的人事管理过渡到更高层面的人力资源管理。
3.对教学和培训设施的影响
新“质量管理规则”扩大了对教学和培训设施的控制范围,从“设备”延伸到“场地、设施和设备”。
4.对教学和培训过程的影响
新“质量管理规则”增加了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过程的控制范围,将教学和培训过程扩大到教学的准备阶段;对教学过程的控制更加细致,增加了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增加了安全保障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自身的影响
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自身形式的要求在降低,但对质量管理体系自身作用的要求在提高。引导质量管理人员和审核员,将注意力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自身的符合性逐步转移到质量管理体系在促进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质量的效果上来。
四、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对策
随着我国政府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工作的进展,201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陆续颁布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标准,就过渡期有关工作进行部署。为此,建议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和准备。
1.开展履约文件的学习
结合其他履约法规和办法的基本精神,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学习,对骨干进行培训,熟悉新要求。
2.启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工作
根据新“质量管理规则”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尽早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工作。
3.选派骨干参加内审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知识更新培训安排情况,选送内审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以便顺利开展新版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
4.适时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
结合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的情况和新的培训项目筹备情况,适时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可考虑尽可能将正常的质量体系中间或换证审核和因新增培训项目而进行的附加审核合并进行。
五、结 语
对于新“质量管理规则”,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需要了解的不仅仅是文字和形式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其管理思想的变化。同时要根据履约过渡期其他法规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培训项目调整的进展情况,合理策划质量管理体系的改版进程,使得新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其控制和提高质量的作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EB/OL].(2012-03-01) 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G/haishiju/chuanyuanguanli/20 1204/t20120425_1231941.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EB/OL].(2012-04-24) http://www.hrcc.com.cn/zuixinyw_rcw /201204/t20120427_1233041.html.